2009年4月19日星期日

逐鹿问鼎∶该是时候踏平「巴士底」了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It’s time to storm the Bastille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18-04-09
翻译  ∶西西留

我呼吁所有希望维护《马来西亚宪法》权威的大马同胞于2009年5月7日集合在怡保,以对尼查和吡叻民联州政府显示你们的支持。

吡叻州立法议会议长
尊贵的V.西华古玛(V.Sivakumar)
媒体文告

州议会秘书阿都拉安东所发出在2009年5月7日召开州议会会议的通知,事前没有人质询我,我在其他州立法议员通知后才得知此事。我在2009年3月3日,于『树下』议会中已经撤除他作为州议会秘书的职务。

州议会秘书也发出了同样的通知于我,是谁指示州议会秘书发出通知的呢?这项指示本应该由议长办公室发出的,可是,议长本人竟然不知道上述的开会日期,也许我是最后一个被照会开会日期的人。议长再次的被侮辱了,这不算是一项反常的动作吗?

根据程序,议长必须给予州议会秘书指示发出通知。可是在这里,议长反而像其他州立法议员一样收到通知。

这是否是一项贬低或是愚弄议长身份的企图呢?我的看法是,这是一项侮辱州立法议会议长的动作。

是否下议院议长班迪卡在议员秘书没有与他商讨的情况下发出议会通知,他也该保持沉默呢?议长难道无权对议院相关的事务获得预先通知吗?如果其他方面的人士可以下决定的话,议长的资格有何用处?这是一项明显的干预行为,再次的,权力竞争的法则受到了侮辱。

我将会向皇宫上书,以确定所指定的议会开会日期,我并没有从皇宫处获得任何的会议日期的证明,因此,在我未获得有关日期前,会议日期将会展延。

我也撤除了阿都拉安东所作为州议会秘书的职务,他将会被哈兹米斯峇(Haji Misbah)取代,直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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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意识到许多人想知道,在4月16日法庭的判决有关吡叻议长V.西华古玛对赞比里和六名行政议员发出吡叻州议会长达12至18个月不等的禁足令是是越权及不合法的判决所造成的影响。

许多人问我,是否上述判决意味着赞比里和六位行政议员现在能够出席吡叻州议会了呢?

如果我们观察巫统代表律师和亲巫统的报张,比方说《马来西亚前锋报》在2009年4月17日所报道的那样,他们很不负责任的生成赞比里和六位行政议员现在已经被允许出席在近期内召开的吡叻州议会。

作为参与这起案件的其中一位代表律师,我劝告人民不要因为巫统代表律师的声明和巫统报张的报道而感到混淆。有许多已经被他们掩盖了,他们也没有解释实际上当天在联邦法院所发生的事。

让我们先开始看看赞比里和六名行政议员要求对最高法院对西华古玛的禁足令做出审核中所提出的问题,这期案件后来被转移至联邦法院进行听审。

其实,赞比里已经向法院提出十项问题,而十项问题当中,法院只允许了其中两项问题,这两项被法院允许的问题如下:

首先、要求取消V.西华古玛对赞比里所发出的长达18个月的吡叻州议会禁足令。

第二、要求取消V.西华古玛对赞比里的六名行政议员所发出的长达12个月的吡叻州议会禁足令是越权及不合法的。

这就是联邦法院在过去4月16日所允许答辩的两项问题。如果联邦法院只允许以上两项问题的话,是否清楚的表明了法院不允许其他八项由巫统所提出的问题呢?

莫哈末哈尼巴律师(Mohamed Hanipa Mai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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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联邦法院的法官们选择不理会《马来西亚宪法》条文时,他们的决定已经愧对了人民和这个国家的政府。简单来说,这些法官已经拒接依据法律进行裁判。

这是联邦法院法官所做的反常判决。这是反常的,因为这个判决违反了联邦宪法第72(1)条,该条文禀明:「任何一州立法议会议事过程的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询。」当联邦法院的法官们选择不理会《马来西亚宪法》的条文时,他们的决定已经愧对了人民和这个国家的政府。简单来说,这些法官已经拒接依据法律进行裁判。

这些法官们难道不知道,他们的实际上已经对当前的政府造成破坏?也许他们从来也未听说过『塔夫河谷』※案,我认为『塔夫河谷』案应该已经带给我们的法官们以及联邦法院足够的信息。就如同在1906年英国选民对保守党政府所做出的那样,选民将会决定一切,他们会在下届的补选或是全国大选中使国阵政府失去执政资格,因为他们不相信这些法官(的做法)。

※『塔夫河谷』案(Taff Vale case)
判例全名(Taff Vale Railway Co v Amalgamated Society of Railway Servants),在1901年,『铁道工友联合会』(Amalgamated Society of Railway Servants)因罢工造成对雇主『塔夫河谷铁道公司』(Taff Vale Railway Co)的损失而遭到起诉,法院裁判的结果是工会败诉,这项判决造成工人的大规模暴动,促成1906年的全国大选中保守党政权的倒台,同时最终导致英国工党的崛起。


如果西华古玛议长不理睬联邦法院的判令的话,那接下来又会如何呢?《联邦宪法》第72条(2)款禀明:「任何人士不得因为在立法议会议事过程中所发表之任何言论,或所投之任何票而被提控于任何法院。」

联邦法院可以说他们爱说的话,可是议长不需要依靠任何法院的裁决中的任何说法,或是在立法议会议事过程中任何对他所投的(不信任)票。以我来看,联邦法院所做出的裁决就像是『雷声大、雨点小』(拉丁语是『brutum fulmen』)。

陈炘铠法官(NH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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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72条

72(1)任何一州立法议会议事过程的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询。

72(2)任何人士不得因为在立法议会议事过程中所发表之任何言论,或所投之任何票而被提控于任何法院。

73(3)任何人士不得因为在立法议会议事过程中曾发表,或在其权力下所发表之任何事项而被提控于任何法院。

72(4)第(2)款规定不得施用于国会依据第10(4)条通过之法律,或在《1970年第45号紧急(必须权力)法令》修订后之《1948年煽动法令》下,被提控的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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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看到啦!那就是吡叻州立法议会议长的文告,还有陈炘铠法官,以及莫哈末哈尼巴律师的对法律的看法。你确实不需要上法律课才有办法理解这些课题,议长的权力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72条中已经禀明,法庭不能干预议长的决定,法庭根本就没有权限这样做。

那接下来会如何发展下去呢?巫统越过议长的权力,擅自在2009年5月7日召开州议会会议。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如果州议会不在2009年5月13日开会的话,州议会将会自动解散,而新一轮的州选举必须举行。这就是为何,无论合法与否,巫统必须强迫在60天的期限内,也就是2009年5月13日之前召开州议会会议,以避免州议会被解散,最终导致新一轮的州选举。

2009年3月11日,吡叻州务大臣尼查要求觐见吡叻州苏丹陛下,然而皇宫却不理会这个要求,也没有给予任何回应。昨日下午三时四十分,尼查发出第二份信件要求觐见,现在还不知道是否陛下将会再次的不理会他的信件,或也许会给他负面的回应,很大可能这第二次的要求也将会再次的落空。

巫统和皇室都在玩火,这是人民将能够容忍的最大限度。使用欺诈行为赢得2008年全国大选是一回事,即使是猖狂的作弊,国阵依旧被看成是在民主程序中获胜了,虽然每个人都知道他们不过是仅获得51%的支持率,其实要不是他们通过在投票箱中作弊,以及利用邮寄选票的话,他们的支持率会少于50%。如果公平竞争的话,今天的民联将会是联邦政府,而不是国阵。

无论是否作弊,这场全国大选的成绩还是被选民们接受了。可是通过违反联邦和州宪法的情况下掠夺吡叻州政府将是极度低劣的行为,人民誓死也不会允许这种事发生的。

人们的情绪并不好,人民现在感到不安,他们要吡叻回到合法政府的手上,而不是在违反宪法的情况下转移给国阵。

今天,法律站在人民这一边,他们是站在『权力』(right)的一方,而不是『权威』(might)的那一方。如果人民团结起来对抗『权威』的那一方,最终胜利的一方将会是『权力』,而不是『权威』。请注意5月7日这一天,在1789年7月14日,『巴士底』运动(法国大革命)爆发了,我们是否会在2009年5月7日看到第二次『巴士底』运动呢?如果会发生的话我一点也不惊讶。

也许这就是巫统想见到的,他们想要在2009年5月7日掀起动乱,这样的话他们就能够在当天宣布紧急状态,冻结吡叻州议会六个月或以上,就像三十年前他们在吉兰丹所干的那样。可是,同样的,在三十年前的吉兰丹,他们通过在哥打峇鲁(Kota Bharu)制造骚乱,然后宣布紧急状态和冻结州议会,以将回教党政府拉倒。

回教党花了十二年的时间才夺回吉兰丹,自从1990年开始直到现在,吉兰丹依旧是反对党堡垒,现在巫统已经无望夺回这个州属,可是吉兰丹人民在回教党将巫统踢走,执政吉兰丹前,却忍受了巫统十二年的腐败的统治和不当的管理。

这看来当中有一个隐秘的议程,巫统知道法院不能扭转吡叻州议会议长的决定,可是为何他们却一意孤行呢?主流媒体所编织的宣传说法院已经裁判巫统获胜,可是法院只不过裁决了十个论点中的两个罢了。甚至在一开始的时候,法院就应该基于根本就无法裁判而否决掉巫统的申请才对。

警察在四处找我,我的朋友们被传招到警察总部接受盘问,警车就停泊在他们家门外,而警察就在他们的住所外巡逻,以监视进出的人士。我那宗目前被政府提交上诉的《内安法令》案件突然被取消了,在这之前,联邦法院看来在很匆忙,甚至不允许我们有24小时的时间准备必要的文件下,而接近两个月以来,这宗案子已经没人理会了。

这看来很诡异,起初法院要求所有的东西必须在昨天就完成,即使是隔天早上也不行,为何突然不急了呢?是否因为纳吉敦拉萨现在已经当上了首相,所以政府觉得我不该被送入甘文丁呢?

才不是呢!他们不再匆忙的在这起案件上提出上诉的理由是因为他们已经发出了一项新的扣留令,因此,他们不再需要匆忙的上诉,他们可以在新的扣留令下拘捕我,把我送往甘文丁。这就是为何他们在我朋友们的家外头巡逻,还传招他们进行盘问了,他们是在找我。

警方知道我和皇室间的决裂,以及我自我流放出雪兰莪境外的事,因此,我现在不在雪兰莪,那我在哪儿呢?这是警方想知道的事,而为何警方这样关注我身在何处呢?因为他们想使用刚获得的扣留令,使用《内安法令》扣留我。

那好!没关系。政府会声称因为我叛国而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然后援引《内安法令》把我送入甘文丁。如果是这样的话,让他们有个响亮的名堂把我送回甘文丁吧!让我成为真正国家安全的威胁。

我呼吁所有希望维护《马来西亚宪法》权威的大马同胞于2009年5月7日集合在怡保,以对尼查和吡叻民联州政府显示你们的支持。让我们阻止巫统和国阵使用武力和肮脏的手段夺取吡叻政府。让我们——马来西亚人民踏平『巴士底』。

那,现在你已经有了一个合适的理由使用《内安法令》扣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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