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7年,六名警员和两名黑帮份子签署了法定声明书,他们宣称,上至全国总警长,与一批来自柔佛并发展至全国的华人贩毒、娼妓业、非法赌博及大耳窿等集团挂钩。另有一名警员报警说他的家人被反贪污局绑架了,目的是逼使他更口供,与此同时,商业刑事调查局局长和他的律师被逮捕并被控涉嫌刑事犯罪,这是为了惩罚他们援引《紧急法令》拘留黑帮老大。
本人,米尔法欣①(警察证号码: G/13237),地址为柔佛警区总部②刑事调查局③,在此谨以真诚宣誓及作出以下宣言:
①MIOR FAHIM BIN AHMAD 米尔法欣
②Ibu Pejabat Kontinjen (IPK)州警区总部
③Jabatan Siasatan Jenayah (JSJ)刑事调查局
1. 本人身为一名警队人员,警阶为助理警监①,服务于柔佛警区总部②刑事调查局D7组③。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及维护身为一名警员在执行任务和调查以,及执行上司的指示时的公正性,我做出此宣誓。
①Assisten Superintendan (ASP)
②Ibu Pejabat Kontinjen (IPK)
③D7组 - 取缔非法组织/肃赌与反风化组
2. 2006年8月21日,本人通过『警方资讯指示系统』的指示,获知本人即将由助理警监趯升为高级警长②,生效日期为2005年7月1日。
①Sistem Arahan Maklumat(E-Siar) 警方资讯指示系统
②Cif Inspektor (C/INSP) 高级警长
3. 2006年九月份,本人会见了亚庇警区总部①警区主任②周覃顺③副警监,以寻求他的帮忙,希望他在武吉安曼所认识的职员能够处理我在亚庇目前说担任的高级探员④的工作,此外,本人也要求几位本人所认识的助理人员的帮忙。
①Kota Kinabalu IPD 亚庇警区总部
②KBPD 警区主任
③CHEW THAM SOON 周覃顺
④Senior Investigating Officer (SIO)高级探员
4. 本人会见了周覃顺副警监,并问及本人的调职问题。接着本人被告知,他已经建议本人接下柔佛州警察总部D7组的职位。本人不同意,并要求他把本人留在亚庇警区总部。周覃顺副警监坚信本人可胜任柔佛D7组的调职。
5. 2006年十一月份,本人开始认识陈文强①。本人与旺哈山助理警监(亚庇警察训练中心副训练官),在周覃顺副警监的带领下,来到一个位于雪兰莪八打灵再也阿马广场④的办公室,我们会见了一名华裔男子,他被称为『BK TAN』。在上述会面中,周覃顺副警监把本人介绍给陈文强认识。接着本人与陈文强交谈有关工作经验的事宜。
①Tan Boon Kiong (BK Tan)陈文强
②WAN HASSAN 旺哈山
③Tim. Komandan PULAPOL Kota Kinabalu 亚庇警察训练中心副训练官
④AM-CORP Mall 阿马广场
6. 在上述会见中,一名肥胖的华裔男子到来,他自称为『阿鸿』①。在交谈中,陈文强告诉本人在柔佛警察总部D7组工作时要努力工作。陈文强也告诉别人,『阿鸿』是看守『南区』②的负责人,如果有事可以告诉『阿鸿』,他会联络我。接着,一名马来男子来到办公室隔壁,陈文强于是就走过去招呼那名男子。
①AH HON 阿鸿
②ZON SELATAN 南区
7. 周副警监告诉本人,有关那名马来男子是警察部队委员会①的其中一名委员,他叫拿督欧曼塔利②,他和陈文强的关系很好,以便往后升职方面的事宜。
①Suruhanjaya Pasukan Polis (SPP) 警察部队委员会
②OTHMAN TALIB 欧曼塔利
8. 与此同时,一名矮小的华裔男子来到该办公室。『阿鸿』介绍那名华裔男子为柔佛D7组的行政官①(吴福隆②助理警监)。周副警监也告诉别人,陈文强与全国总警长③丹斯里关系非比寻常,并且将听从陈文强的每个建议和劝告。周副警监也指出正在隔壁办公室工作的一名马来男子,并告知那个人是全国总警长丹斯里的儿子。当别人在陈文强的办公室中时,本人也看到『阿鸿』带出一份新的调职指令,而上述调职令由他们共同商讨的。
①PT-D7 JOHOR 柔佛D7组行政官
②NG FOOK LONG 吴福隆
③Ketua Polis Negara (KPN)全国总警长
9. 2006年十二月份,本人在检查『警方资讯指示系统』后,发现本人的名字有在调职指示内,并以助理警监的身份要向柔佛警察总部D7组报到。在同一天,『阿鸿』通过电话联络本人,并询问本人何时要报到,同时要求本人尽快报到.
10. 在指示发出后的二三日内,本人致电数名本人认识的助理人员,他们是曾经任职于柔佛的罗斯里伊沙①助理警察总监、拿督莫达哈山②助理警察总监、阿兹占阿布达特③助理警察总监。他们劝告本人要当心柔佛州的万字票和卖淫集团。
①ROSLI MD ISA 罗斯里伊沙
②MOKTHAR BIN HASSAN 莫达哈山
③AZIZAN ABU TAAT 阿兹占阿布达特
11. 2007年1月16日,本人向柔佛警察总部报到。当本人报到时,『阿鸿』联络本人,并告知住所已经准备好。本人接着千万位于拉庆①的Bistari Impian,以会见屋主,上述屋主是名华裔妇女。本人询问每月屋租是多少,她回答说一般价格是每月一千两百令吉,可是她给本人的折扣价是每月九百令吉。当时本人要求她准备好租约,她说「长官请坐一下,待会我们才计算」。
①Larkin
12. 当本人向D7组行政官吴福隆助理警监报到时,他发出几项任务指令,他指示说可以对非法活动采取行动,除了非法万字票需要预先通知他。
13. 2007年2月28日,本人收到来自『阿鸿』的手机号码017-2551255的短讯,短讯写道「请即刻对以下三个地点采取行动:柔佛古来①武吉峇都11 路②门牌S38,S25A和S37,来自上头的任务,正在主意中,不要空手而归」。过后本人致电D7组行政官吴福隆助理警监,他说他也接获一样的短讯。本人告诉吴福隆助理警监:「我们是警官,不能跟随『阿鸿』的命令」,本人发现他是一名非法集团成员。吴福隆助理警监沉默不语。
①Kulai 古来
②Jalan Bukit Batu 武吉峇都路
14. 2007年三月初,本人搬出『阿鸿』提供的住所,并自行租了一间位于乌达新镇①的房子。本人自行处理了租金,并搬到上述屋子。
①Bandar Baru Uda
15. 本人也接获『阿鸿』的短讯,其中『阿鸿』对发出扫荡行动的指令向本人致歉。自此之后,再也没和『阿鸿』有联络。
16. 同样的在2007年三月初,本人接获来自柔佛居銮D7组员(D.94894)马尼马兰①警曹长、(D.104700)拉惹古玛②曹长、(D.88548)杜邦耀③警曹长、(D.115161)阿斯玛维④一巡伍长和(89379)雅欣马列⑤曹长的情报,有关『阿鸿』控制的『东姑』⑥(吴清宝⑦)集团活跃与地下万字票活动,并垄断了整个柔佛,『东姑』利用D7组员和官员,对任何不顺从该集团的中介/组织人调查档案,任何不根据此集团指示的官员和组员将被调往普通行动组⑧。
①Manimaran 马尼马兰
②Raja Kumar 拉惹古玛
③Tow Pong Yew 杜邦耀
④Asmawi Bin Utar 阿斯玛维
⑤Yassim Bin Malek 雅欣马列
⑥TENGKU 东姑
⑦GOH CHENG POH 吴清宝
⑧Pasukan Gerakan Am (PGA)警察普通行动组
17. 部分D7组员不接受这件事,并要求调出柔佛警察总部D7组,可是不受合兹尔胡先①助理警监和(D.59920)黄瑞明②副警长所支持。居于上述理由,本人发出指示于D7组官员和D7组组员,对上述『东姑』集团活动的情报收集情报,以便开启调查档案。
①MOHD HEDZIR BIN HUSSIN
②NG SWEE MIN
18. 2007年3月28日,在扎瓦威①助理警监的领导下,一组来自吉隆坡武吉安曼D7组的官员,对位于柔佛古来公主花园②和新山大丰花园③的上述两个非法万字票计算中心进行扫荡/逮捕。在上述逮捕行动中,没收了三十二台传真机和十七人被逮捕,连同大约三千张『万字票单据』。参考:古来报告:2588/2007,新山南区报告:7295/200。
①ZAWAWI 扎瓦威
②Taman Sri Putri 公主花园
③Taman Sentosa 大丰花园
19. 上述逮捕行动取得的情报成果,本人援引《1969年紧急法令》①对付上述三名直接涉及『东姑』的人士。然而,对付『东姑』的调查档案因为缺乏『供词』而无法开启。三名被对付的人士的姓名如下:
(a) 苏金祥②;
(b) 林振财③;和
(c) 李育汉④。
①Ordinan Darurat (KA & MJ) 5/69
②SOH KING SIANG 苏金祥
③LIM CHIN CHAI 林振财
④LEE YOKE HAN 李育汉
20. 上述三份调查档案已经转交给武吉安曼D7组,以在《1969年紧急法令》第3(1)款下进行逮捕。可是,直至今日它还未被批准。
21. 自此以后,本人发现所逮捕的十七人当中,有十三人向警方报案,投诉本人和涉及的组员,在盘问情报过程中殴打他们,他们当中有许多是老妇女。
22. 被逮捕者报警后,结果纳瓦马尼①助理警监领导了一支纪律②小组向本人和涉及的组员录取了口供。纪律调查倾向于帮助集团哪一方,而本人和组员并没有对年老妇女进行过度的强硬动作。大约两天后,本人发现纳瓦马尼助理警监升级为见习警监。
①Navamaney
②TATATERTIB
23. 2007年3月30日,本人和D7组组员援引《紧急法令》第3(1)款逮捕了三名『东姑』集团的成员。他们的详情如下:
(a) CHAI NGEW①;
(b) 陈耀华②;和
(c) 陈利培③
①CHAI NGEW 不详
②CHIN YEW FAH 陈耀华
③TAN LEE POEY 陈利培
24. 第一和第三人士已经被扣押在拉庆警署,三人在内政部指示下被扣留六十日。在九日后,在本人未被通知的情况下,三人被令释放,尽管本人是此调查档案的查案官。他们是在刑事调查一局(行动/扫荡组)副主任①拿督卡立阿布峇加②的命令下,由吴福隆见习助理警监所释放。在详查上述三份调查档案后,本人发现他们被释放的理由是令人遗憾、不强硬和具有个人行事作风的,然而刑事调查局主任在2005年2月所作出的指示还是生效的。
①Tim. Pengarah JSJ 1 – (Operasi/Risikan)
②KHALID BIN ABU BAKAR 卡立阿布峇加
25. 2007年5月29日,本人在详查『警方资讯指示系统』后,发现五名柔佛警察总部D7组官员由柔佛警察总部D7组中被调走,而其中一名本人的官员名叫山达拉让①高级警长(警察证I/12413)被调往诗巫②普通行动组。本人发现这名官员被调职是因为他涉及了一名被逮捕人士(新山报告:7295/2007)的盘问,盘问中揭露了『东姑』直接涉及非法万字票活动。除此之外,此官员也活跃于逮捕『东姑』集团属下的万字票中介。
①SUNDAR RAJAN A/L ELLUMALAI 山达拉让
②SIBU
26. 我必须言明身为一名警员我感到被压迫,因为执行对东姑和陈文强所控制的非法不破赌博集团,导致我被纪律组调查,本人认为这是对本人、本人的成就、家人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仅此,我做出此声明全为事实。
由
米尔法欣
如上所述,警察证编号G/13237
2007年 月 日
于吉隆坡
在本人
宣誓官面前至诚签署
(上述文件的源拷贝在签署后亲自由拉惹柏特拉呈交给敦马哈迪)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Statutory Declaration of ASP Mior Fahim Bin Ahmad (G/13237)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13-06-09
翻译 ∶西西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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