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逐鹿问鼎∶张城汉,又名阿汉的法定声明书(830210-01-5407)

在2007年,六名警员和两名黑帮份子签署了法定声明书,他们宣称,上至全国总警长,与一批来自柔佛并发展至全国的华人贩毒、娼妓业、非法赌博及大耳窿等集团挂钩。另有一名警员报警说他的家人被反贪污局绑架了,目的是逼使他更口供,与此同时,商业刑事调查局局长和他的律师被逮捕并被控涉嫌刑事犯罪,这是为了惩罚他们援引《紧急法令》拘留黑帮老大。



法定声明

Saya, CHONG TZENG HANG @ AH HAN (No K/P: 830210-01-5407) berumur 24 tahun dan beralamat di No. 38, Taman Bunga Ros, Kangkar Tebrau, 81100 Johor Bahru, Johor dengan ini sesungguhnya dan seikhlasnya berikrar dan menyatakan seperti berikut:-


本人,张城汉,又名阿汉①(国民身份证编号: 830210-01-5407),现年24岁,地址为柔佛,新山,陈厝港②,玫瑰花园③门牌38号,在此谨以真诚宣誓及作出以下宣言:
①CHONG TZENG HANG @ AH HAN
②Kangkar Tebrau
③Taman Bunga Ros


1. 本人作出以下供词,以揭露本人和D7组合兹助理警监①,以及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慕沙哈山②(本人称之为『一号』)之间的关系。因为『一号』所做的承诺没有兑现,以及为了本人揭露此事后的个人安全,本人作出此誓词。本人在柔佛州新山土生土长。本人就读于柔佛州新山的福林园国民型中学③直到中三,本人过后没有继续升学,因为对学习不感兴趣。停学后,本人从事过多种工作。本人协助父亲在柔佛州新山的哥文茶路④开设的二手车行『U Want Used Cars』当汽车推销员。此外,本人有合股从事酒吧业务,以及在柔佛州新山圣淘沙花园⑤的《马可波罗》⑥歌厅从事卖淫活动。每个月本人可以获得估计为五千令吉的收入。本人有四名兄弟姐妹,包挂本人在内。本人在家庭中排行第二。本人已成家,并育有两名女儿。
①Hedzir Bin Hussin
②Musa Bin Hassan
③Sek. Men. Taman Daya
④Jalan Kebun Teh
⑤Taman Sentosa
⑥Marcopolo Lounge


2. 本人不曾成为私会党徒,以及涉及任何私会党或犯罪组织的活动.

3. 本人不曾涉及滥用毒品,或贩毒活动。

4. 在2006年一月份,本人开始认识了一名华裔男子,名叫『庄尼』①,他是一家位于新山圣淘沙花园,名为《马克波罗》酒吧的持有人,除了从事酒吧和歌厅生意,此店面也被用来从事卖淫活动。这个生意由两名合伙人组成,他们是『庄尼』本身和谢文财(阿华)②。『庄尼』后来要求本人为这些生意担任其公关,因为本人和D7组合兹助理警监有联络。『庄尼』和合兹助理警监不很熟络,当时我常联络合兹助理警监,因此我们的关系比较密切。
①Johnny
②Chan Boon Chai @ Ah Hwa


5. 当本人担任『庄尼』的公关时,本人每月缴付了一万二千令吉给合兹助理警监,并经常在柔佛新山的纽约酒店①会面。2006年5月25日,『庄尼』退出他在《马可波罗》的生意,并交给了本人和『阿华』,因为他无法承担债务,包挂拖欠本人的十七万令吉。本人同意,并与阿华共同接手这个生意。
①Hotel New York

6. 2006年六月份,合兹助理警监开始开口要求赞助,他说这些赞助是为了给『一号』(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慕沙哈山)。单单在2006年六月份,本人已经向合兹助理警监缴付了两次赞助,八万令吉给了『一号』,一万五千令吉给了他本人。2006年七月份,本人缴付了两次的赞助,给了合兹助理警监四万五千令吉,给了『一号』六万令吉,过后在2006年八月份,本人给了合兹助理警监八万令吉,以赞助『一号』,在2006年九月份,再次的给了『一号』六万令吉。本人再次的给了合兹助理警监八万令吉,以交给『一号』。最后一次是在2006年十月份,合兹助理警监再次要求本人拿出六万令吉交给『一号』。上述所有金钱,都是本人亲自交给合兹助理警监,没有经手他人。除此之外,有好几次合兹助理警监要求本人赞助,可是本人已经忘了正确次数。自从本人交钱给他后,本人预估已经接近一百万令吉。所有的钱都是现款。2006年十一月,合兹助理警监还在向本人要钱,但是本人拒绝了,因为他老是说这是『一号』要求的。本人心存怀疑,因为合兹助理警监经常利用『一号』的名堂,于是本人要求会见『一号』。接着合兹助理警监联络『一号』,以询问是否『一号』准备会见本人。2006年十一月某日,合兹助理警监告诉本人说可以会见『一号』了。翌日,本人直接到五家钱币兑换所,将现款兑换成三万新元,每张面值一千新币(三十张),并放入一个信封中。一天后,本人私下来到马六甲会见合兹助理警监和『一号』。抵达马六甲后,本人被要求把车子停在路边,并在车内等候,合兹助理警监开了一辆黑色国产将相V6,车牌注册号码已经遗忘。合兹助理警监接着开着那辆车去载『一号』,然后在回来时直接停在我的车子前面。合兹助理警监要求本人由本人的车内出来,并进入将相V6车内。本人坐在后座,并看到合兹助理警监坐在『一号』的驾驶座上,而『一号』则坐在前座左方。本人谨慎瞄视对方,以确认他就是『一号』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慕沙哈山。合兹助理警监给了手势,叫本人不要望着『一号』。本人听从他的意思,并开始商讨。

7. 本人直接询问『一号』:「拿督,我听说我的档案被开启了,现在该如何?拿督」。接着『一号』告诉本人「别听人乱说,我答应你,你的档案不会开启」。接着本人在询问「我的生意该如何?可以继续进行吗?」『一号』说「你等我给合兹绿灯,你可以公开做生意」。『一号』过后再说,有任何万字票集团的人正在给指示,可以给他资料。本人回答『一号』说,「我很抱歉,我不知道」。接着,最后一次本人要求『一号』说:「拿督,这个生意先搁一边,可是我要求不要开启我的档案」。本人询问过后,『一号』回答「那不是问题」。『一号』又告诉本人「阿行,我不能久留,我要回去了」。当本人在下车前,直接递了装了三万新元的信封给『一号』,并说「这是给拿督的礼物」。『一号』要求本人把信封放在刹车器的袋子旁。

8. 2006年12月28日,本人由柔佛警察总部的一名D7组官员处得悉,3(1)条已经发出。过后本人直接致电合兹助理警监,并质问他有关承诺及有关本人档案开启的日期,为何还会发出3(1)条的指示。合兹助理警监告诉本人冷静,并向本人要求两万令吉的赞助。本人不给,自此以后,合兹助理警监不在联络本人,直至本人在2007年2月21日在3(1)条文下被捕。所有付给合兹助理警监和『一号』的钱都是来自本人在《马可波罗》的收入。

9. 本人觉得已被欺骗及受到迫害,因为已经付款给合兹助理警监和『一号』,也即是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慕沙哈山,当时却没有兑现诺言。

根据《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仅此,我做出此声明全为事实。



张城汉(又名阿汉)
如上所述,国民身份证编号83210-01-5407

2007年7月21日
于古来
在本人
SREE THREN A/L KAMAR PUTHUVAL
宣誓官面前至诚签署

(上述文件的源拷贝在签署后亲自由拉惹柏特拉呈交给敦马哈迪)

※对整个黑帮与大马皇家警察串谋的整体概念,请阅读【逐鹿问鼎∶大马组织性犯罪集团∶条条大路通布城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 : Statutory Declaration of Chong Tzeng Hang @ Ah Han (830210-01-5407)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11-06-09
翻译∶西西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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