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就是加入在国会以压倒性通过的条例:除了质疑君主制本身的合法性之外,允许平民在不畏《煽动法令》下批评苏丹们,甚至批评最高元首。很显然的,马哈迪对付9位国内君主的手段相当强硬,却没有引起强烈的反弹。
1993年2月14日,当时的首相在马来西亚下议院即国会的一次演说中,要求国会剥夺国内苏丹们在法律上的豁免权。他在演说中指责他们,其中包括他们把国家部分土地给了英国人、欺压人民、违犯民事和刑事法典、滥用政府资金和财产及向政府官员施压。方案就是加入在国会以压倒性通过的条例:除了质疑君主制本身的合法性之外,允许平民在不畏《煽动法令》下批评苏丹们,即使是批评最高元首。显然的,马哈迪对付9位国内君主的手段相当强硬,却没有引起强烈的反弹。
反对党抗议霹雳州苏丹罢免民联州务大臣,并御准巫统推举新州务大臣人选的决定,尽管事实上双方席位依然是以28对28打成平手。就此,民联提出重新选举的要求,以裁定哪一个联盟该治理这个州属。《亚洲哨兵》(Asia Sentinel)把这个在马来西亚越演越烈的争议,聚集焦点。
当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卡巴星表示愿意在法庭上起诉苏丹阿兹兰沙(Sultan Azlan Shah)以让苏丹改变主意,惹得巫统党员群起抗议卡巴星侮辱苏丹。一些新闻界人士,包括《亚洲哨兵》的Jed Yoong,也收到了法庭的传讯。
根据马哈迪医生的1993年演说,提控皇室成员似乎完全合法。这也似乎巫统党员,尤其是首相,可以提控国家的皇室,不过反对党领袖和新闻界人士就不行。我们请看官们自己决定好了。我们把马哈迪医生1993年历史性的完整演讲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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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长先生,
我要求为一个名为『修改宪法法案』的议案,做出第二读的建议。议长先生,请允许我在以上提及的议案做介绍和解释。
2.当我国在寻求独立时,於1955年大选中取得辉煌胜利和一致支持的国家领导人,决定了我国将以内阁制和君主立宪制治国。
3.选择这制度是因为当时封建制度下的马来拉惹被赋予绝对的权力来治理自己的州属,这些马来州实力薄弱,其管理也是一团糟。这些州属没能建立和平及执行法律。作为一个负面结果,这些州属被迫给外国,如:中国、暹罗和西方列强影响。最终,全部马来州属被英国人占领,英国政府和拉惹们达成协议以英国殖民地来治理这些州属。
4.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马来拉惹们希望再由英国人来治理,他们身为拉惹的地位,能因为英国官员做顾问而得以恢复。这些马来州属将被英国人管理,不过英国人不会像在新加坡、槟城和马六甲,拥有全部的权力。
5.大多数半岛州属的马来人,已经准备接受这样的支配——受英国人承认「具马来性质」的马来州属,不过行政却几乎全由英国人掌控。然而,还是有部分马来人认为马来州属应该完完全全的摆脱英国殖民统治。
6.在马来拉惹们屈服于麦迈克(Sir Harold Alfred MacMichael)的威胁,并和英国人签下新的协议,把马来州属直接交给英国,就像新加坡、槟城和马六甲的殖民地般被统治,马来人才觉悟他们有可能会因此被边缘化和在自己的国土上成为乞丐。
7. 因为拉惹们轻易的就把新加坡、槟城和邦咯岛,还有马来州属,拱手给了殖民主义者,人民不能再承受只赋予拉惹权力而人民完全没给予参与国内政治角色的一个制度。还有,在二战以后,世界各地的绝对君主制已经衰落。各个地方的绝对君主制都被废止。保留此制度的地方,君主的权力已被宪法——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限制。因此,当马来联邦州属要求独立时,人民的领袖在研究了各个行政制度的同时,也把马来州属的历史背景与其他行政制度作参考。
议长先生:
8.马来州属过去的行政制度是个封建制度,拉惹在没有书写的宪法下拥有绝对的权力。这样的封建制度是由习俗来决定的,而往往都被掌权的人操纵。要是当权者违反了习俗,宫廷官员或人民是很难批评和控告他们的。不过当情况变得太糟时,习俗通常会被搁到一旁,取而代之的将是起义反抗。不过这方法带来的绝对是个消极后果,并且不能保证起义反抗就能改善情况。
9.因此,把拉惹们定位在宪法之下,并由宪法决定拉惹们的地位与角色的建议就此产生。这么一来,拉惹们就不能肆无所忌。拉惹们的权力将由宪法—国家的基本法律来决定。然而,却有拉惹枉顾宪法,而愿意把自己国土交给外国列强。
10.然而,当为马来亚草拟君主立宪制时,正是走向独立的时候。宪法草拟者仍然相信拉惹们将会遵守在宪法中明文写下的和其含义,这就是宪法的精神。
11. 在英国殖民时期,就因为他们能委任和罢免拉惹,拉惹们就只好接受殖民统治者的忠告。在英国人和马来拉惹之间是有这样的协议——除了和回教及马来习俗相关的,拉惹们都必须寻求并遵守「英国驻官」或「英国顾问」的劝告和意见。对英国人来说,拉惹必须遵守他们的劝告并不陌生。因为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他们的「国王」或「王后」是必须接受政府的劝告的。不然,国王是可以被废除的。因此,当国王爱德华八世与离婚妇女结婚时,尽管没有明文条例禁止此举,可是在政府的劝告下,他不得不放弃国王的宝座。被强制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国家的政治利益。而英国国王只能遵守该国的政治信条。这就是为何在英国国会决定要英女王伊丽莎白缴付所得税前,她自己就决定纳税了。尽管在英国的宪法里没此条款,可是以精神与习俗角度,这还是被遵从了。
12. 因为马来拉惹在殖民时期能听从劝告,因此绝对能相信,拉惹会犯法的问题不可能会发生的。
13.管理马来亚联合邦独立的起草和发起人也认为,拉惹不能在法庭上被提控的规定只是国王威严的象征,而不是犯罪的权力。当然,宪法草拟者和我国独立的发起人并没规定给拉惹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豁免权。君主立宪制从未允许拉惹有犯罪的特权。不过,要是拉惹在执行公务时犯了法,那拉惹是被免起诉的。这是因为政府应该为此负责,并且是被起诉的一方。
14. 在反对马来亚联邦以及将马来州属和海峡州属恢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原状的努力下,虽然没有法律的规定,人民发挥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当时对人民而言就很明显了,没有人民支持的拉惹很容易就被殖民主义者和各方控制。因此,人民应该被给予参与国家政治和治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则必须有法律来决定。
15.面对这一现实,和再以英国为例子,独立的马来亚联合邦选择了议会民主制。人民将自己的代表选入国会下议院和州议会,成为制定法律和政策主要一员。这是允许人民有秩序和条理的来发挥他们的角色。
16.就如英国制度一样,经拉惹签署的法律才视为有效。在英国,这将不会是一个问题,因为国王是不可能拒绝内阁的建议的。不过在马来西亚,「建议」这词儿,宪法草拟者确信和英国的意思一样,所以在殖民期间,这并没有被清楚的做过注释。因此,拉惹们能拒绝政府的建议。
17.要是政府承认是由人民代表组成来形成人民的力量,不过政府的建议却不能被接受,这意味着议会民主是虚设的,还有拥有权力的并不是人民。有些事情,不只是得到最高元首的首肯,还得经过统治者会议一关。
18. 尽管在国会和州议会里,各个代表都能畅所欲言,可是他们绝对不能触及关于拉惹的课题。因为对拉惹的任何批评将被视为煽动,并且能够在《煽动法令》下被起诉。这就是在1971年所做的修改结果。在这之前,是可以在家里对拉惹做批评。在英国或其他国家,国会能不受约束的批评拉惹。显然的批评拉惹并没有摧毁拉惹的权威。
19. 虽说禁止批评拉惹是为了维护拉惹的尊严,不过当拉惹不被批评,他们将不知道他们所犯下的错误。因此,他们会犯下更多的错误,并且这些错误将会变得更严重。这不只是玷污了拉惹的尊严,更会导致人民憎恨拉惹。禁止批评拉惹是为了保护拉惹的尊严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拉惹的尊严会因为这禁止而被玷污。
20.在拉惹有拒绝建议及不能被批评和被秉公办理的可能性之下,因此拉惹实际上不再是立宪的君主,而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了。再一次的民主议会不复存在,因为不能对不听取人民政府建议和犯错的拉惹,采取任何行动。
21.在1983年有了一次修改宪法的动作,就是取消了最高元首拒绝签署国会法案的权力。这努力成功了,但却不是全面的。最终同意的是,最高元首拒绝国会法案的权力被消减——若是最高元首不愿意签署被国会通过的法案,他可以要求国会重读法案。要是国会重新通过法案,不管有做修改与否,此法案亦会在30天后(宪法第66(4)条)成为有效法律,即使是没得到最高元首的签署。
22.不过这样的批准只限于那些没触及拉惹的权利和特权。要修改关于拉惹的宪法条款,统治者会议就必须对此同意。
23.在州级层次,州宪法未曾做过任何修改。因此,没有法律能在未经拉惹签署下被批准。这意味着拉惹在州内的权力是超越了代表人民的州议会。
24.这样的条例在拉惹与议会都持有同意见,或者是拉惹没做错任何事情,又或者是没有马来习俗愿意要破坏与拉惹之间的关系时是没有问题的。不幸的是,就因为州务大臣和首相都是不愿意与拉惹起冲突的马来人,当拉惹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时,没有人会做有意义的批评的。即使是有,拉惹亦不屑一顾这些官方顾问的批评,因为这些批评并不会对拉惹采取任何行动。
25.因此,在马来西亚独立的历史中,匿藏在已经超越拉惹权力和特权背后的拉惹们与有关单位这样的举动,显得越来越严重。一个可能性是,将来这问题会越来越严重。若是我们不进行如再次建议中对法律作出修改,毫无疑问,更糟的事情将会发生,人民将会憎恨皇室。将有一天,要求完全废除君主制度极可能会出现,即使是宪法中有君主立宪的条规。
26. 因此这提议修改的目地是避免或阻止憎恨拉惹的情绪升温,接而导致人民要求全面废除君主制。这次的修改是为了拯救拉惹他们自己和君主立宪制。要加强宪法条规来维持君主制,条规则需制定任何取消君主制的建议将在《煽动法令》范围内视为煽动罪。
27.这个修改不触及拉惹的特权。拉惹将保有君主身份和一切为拉惹和皇室提供的便利,根据宪法将会被延续。
28. 为了确保君主立宪制能有效地执行,联合邦的宪法将做三项修改。第一、宪法中有关拉惹诉讼豁免权的第32条(1)款,在『法庭』一词之后将加入『不过,只限于他在执行或类似执行,在成文法律之下赋予他职能相关该做或已做了的事情』。这就是说,不能对执行公务的拉惹提出诉讼。
29. 君主豁免权——「君主不不会犯错错」是个封建的概念。根据霍格博士(Dr. Hogg)的著作《皇冠的责任》(Liability of the Crown),这样的概念是源自国王不能在自己的法庭上被提控的借口。这样的借口一直都被欧洲法律专家,如亚当斯质问和否决。他们都认为封建君主亦处于自己法庭之下是毋庸置疑的——「毫无疑问,封建君主皆得服从自己的法庭」('No doubt at all of the subjection of feudal lords to their own courts)。
30.根据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案,(代表大英帝国女王的殖民地)总督只是在执行公务时拥有豁免权。
31.在美国,尼克松总统要求在法律诉讼得以豁免被最高法院驳回。
32.在英国,英女王是不能被逮捕,以及在王宫范围内逮捕任何人是不被允许的。即使是在法庭上对英女王提出诉讼也不可以。
33.不过在讨论印度宪法的一份报告中,《英国官方诉讼法》中原本的条规已做过修改,「对王室通过民事提出诉讼」是被允许的。因此,对「王室」提出的诉讼的法律程序与平民是相同的。
34. 在同一个报告中提及,「陛下不能因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制裁」已成了「基本通则」。当他不能被制裁,同样的他也不能做错任何事。因此,「陛下与他子民一样,受限于法律之下,而非法律之上」。
35.在西班牙、比利时、挪威、丹麦、瑞典和卢森堡的宪法规定,只有国王在执行公务时才给予豁免权。在执行公务时犯得的任何错误,则由政府或部长们承担。
36. 没有一个欧洲国家的宪法,在国王进行非公务活动时给予豁免权的特别条款。然而,这些国王在各自的国家仍然受到承认和成为国家最高元首。他们在没失去主权之下继续呈成为国家元首。国王能任意犯罪才算拥有统治权这样的想法,已经不被现今各国的做法所支持。即使是旧时代,国王依然在做错了事情而被惩罚,英国的查尔斯一世和法国路易十六世就是其中的例子。
37.只有在马来西亚宪法有具体规定,根据第181(2)条款,「不能以州统治者的个人身份,在法庭上对之提出任何法律诉讼」。
38. 国家第一任首相,已逝世的东姑阿都拉曼(Tunku Abdul Rahman Putra al-Haj),曾写明对豁免权「不甚满意」,因为「拉惹可以杀死任何人而不遭对付」。第181(2)条款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就因为联合邦和州宪法本身也是法律,而事实上第181(2)条款却允许拉惹违反宪法。就因为这样,当拉惹们经商时,尽管宪法禁止拉惹这么做,可是政府却不能采取任何行动。最高元首是不能在法庭上被提控的。不过王室理事会却能把他罢免。作为一位拉惹,第181(2)条款反而能保护他。
39.如果马来西亚想成为一个实践民主议会制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给予拉惹的豁免权就得被废除。因为其他实践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宪法并没有给予他们的国王豁免权,废除马来拉惹的豁免权并不会丧失拉惹的君主权。在现今时代,尤其是在实践民主议会制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就因为国王不能随意犯罪,因此国王的地位也将不受损。
40. 为了确保废除豁免权是有效的,宪法中的另外两个条款必须进行修改。第一个是与第63(2)条款相关,这条款保障一个人在参与国会或国会委员会辩论时而不会在法庭被责问。而这条款被第63(4)条款作了修改——要是碰及《煽动法令》规定的则不行。这规定是在1971年制定的。意思说,在1971年之前对国王做出批评是不会摧毁拉惹的权威。因此,它允许人民代表在不否认拉惹的权力与特权之下,对犯错的拉惹作出批评。第63条的第4款之后的修改是:『(5)、尽管第(4)款述明没有人会因为在参与国会委员会的法律程序或任何国会的工作团体里,谈及最高元首或拉惹而被控上法庭,除非是筹谋废除最高元首在宪法中给予的联合邦政府元首地位,或废除国家的君主立宪制。这将据况而论』。联合邦的宪法第72条的修改是在第(4)款之后加入了第(5)款:『(5)、尽管第(4)款述明没有人会因为在参与州议会的法律程序或任何委员会里,谈及任何州属的拉惹而被控上法庭,除非是筹谋废除拉惹在州宪法中给予立宪君主的地位。』
41.在宪法中所谓的对国王的煽动解释实在是太广了,广到了国会议员或州议员根本不能作出批评。因此,媒体也没有机会作出报道。只有拉惹的顾问团能做闭门批评。若是这样的批评无效,那就不能成任何事了。
42.事实上,身为拉惹顾问的三位前首相,在他们任期间对拉惹作出无数次的批评。我清楚知道这些已作出的批评,因为这件事已曾经多次在内阁会议,还有巫统最高理事会中提及。
43. 已逝敦胡先翁(Tun Hussein Onn),身为首相期间,在一次只有拉惹们和他们的代表的统治者会议中作书面演说,严厉的批评拉惹们做了所不该做的事情。
44. 不过这些批评皆为无效。被提及的事件依然持续,甚至加剧。在英国殖民时期不曾做的,却在马来西亚独立初期明显并且是广泛的在做。
45.虽然就会全部首相和州务大臣和首席部长皆向巫统最高理事会报告,可是他们面对的问题却不能告知公众。因此公众并不知道政府面对的难题。大多数人仍然相信君主立宪制依然顺利的操作,而拉惹们都在履行着宪法做规定的。只有一小部分人民对拉惹的所作所为感到不安。不过他们却不能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感受,因为我们有个《煽动法令》。
46.《煽动法令》和宪法中第63(4)条款对拉惹作出煽动叛乱的相关规定,禁止人民取得资讯和发表他们的观点。他们只能在他们之间谈论。政治领袖,包括政府领袖,当然有听到和发现大部分人民知道拉惹所作所为的看法和愤怒。这些人的愤怒,特别是年轻的一代之间,他们都认为君主制已经过时。
47. 不过因为《煽动法令》和批评拉惹的禁令,当拉惹的顾问团转达人民的焦虑时,他们不听也不信。拉惹和王室视乎认为这一切都是顾问团向拉惹捏造的,以吓唬他们或夺取拉惹的权力。
48. 在这情形之下,拉惹们不止继续着不受人民喜欢及感到不安的习惯,还有令人民讨厌的事情。要是这趋势不被阻止,人民不满的情绪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沸腾至他们无法控制他们的情绪。写去报馆发表不满的信件很久以前就存在了。
49. 议长先生,在您的允许之下,我想读一篇摘自1946年《海峡时报》,当英国人建议成立马来亚联邦(Malayan Union)时,由一位著名的马来领袖写的文章。这位领袖在政府内有着极高的职位。这篇文章不被《海峡时报》刊登,而是作者在最近才交到我手上。
50.蒙您容许,作者是这么说:「所有马来精英应该要做最深刻和认真的思考,审慎考虑是否马来王室是时候(我的意思是苏丹和拉惹)全面退位了」。
51.若这样的见解早就在1946年出现,难道在拉惹们不停止做一些令人讨厌事情的1993年,这样的主张就不会再出现吗?
52.给予拉惹们的保护和特权目的是要把拉惹们放在崇高和有威严的地方。这样的保护和特权绝不是允许拉惹随心所欲,包括犯罪。明智和了解这些规定真正意义的拉惹都会小心避免染指社会不喜欢的动作和行为。明智的拉惹知道不顾社会的感受和意见,最终将会让人民撤除拉惹,甚至是废除掉整个君主制。这就是所发生在目前已经是共和制的国家。
53.在马来西亚,给予的是相当强烈的。君主得到法律豁免和对之批评是被禁止的,尽管治理国家的权力是交由议会议员来做,拉惹则脱离现实世界。在这样情况下,长远来看,拉惹们的举动和行为将会恶化。这就是在马来西亚所发生的。
54.因此,将在国会或州会辩论中批评拉惹的权力还回给国会或州会议员极为重要。没有这样的权力,国会或州会议员将没能实践国会民主制,并且不能证明人民是此制度中拥有权力的那个。没有这权力,拥有权力的是拉惹而非人民。
55. 在存在着禁止批评拉惹的情况之下,国会或州会议员并不能真正的保护君主制。因此,国会或州会议员享有在议会中自由的发言,而不被《煽动法令》的第63(4)和72(4)条阻碍。有了第63(5)和72(5)附加条款,国会或州会议员不只是能保护拉惹的地位,并且君主立宪将能由宪法清楚的保护,因为第63(5)和72(5)条说明在《煽动法令》得以例外的不包括「废除最高元首在宪法中为联合邦元首的地位,或拉惹在州内的地位」。
议长先生:
56. 第二件事能使废除拉惹的豁免权无效的是第42条,既允许拉惹在非公务行动上犯法却能赦免自己。有这么的一个条款,要是拉惹因刑事罪被取消豁免权,拉惹在被法庭判罪后依然能赦免自己。这意味着取消掉豁免权是没有意义和无效的。
57. 因此,政府建议根据第28条(2)款和第42条(12)款所示,修订《联邦宪法》中第38条和第42条。
《联邦宪法》第38条(2)款修改成——
(a) 以分号取代(c)节尾端之逗号;及
(b) 在(c)段之后增补以下段落:『(d) 依据第42(12)条赦免、暂缓、宽恕、暂停、或减轻一项处罚,』。
修订《联邦宪法》第42条,在第(11)款之后增补以下几款:『(12)即使本宪法另有规定,但本条所述权利 ––
(a) 将由一州元首对其本人、或其妻、儿子或女儿行使时,该项权利必须由最高元首在本条下成立的该州赦免委员会的劝告下行使;
(b)将对最高元首、一州统治者或其配偶 ––视情况而定 ––行使时,该项权利必须由统治者会议依据下列规定行使 ––
(i)当出席本款下之任何会议时,最高元首无须由首相陪同,其他统治者亦无须由彼等之州务大臣陪同;
(ii)在本依据本款对任何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统治者会议必须考虑总检察长可能就该事项提出的书面意见;
(c)将由最高元首或一州统治者对其儿子或女儿 –– 视情况而定 –– 行使时,该项权利必须由统治者会议委任的一州统治者依据在本款下设立的有关赦免委员会的劝告行使。
58.有了这个修正案,拉惹不能听审和赦免自己。如果是拉惹或他的配偶请求赦免,将由统治者会议听审和对有关个案下判。
59. 拉惹也不能听审和赦免自己的子女。统治者会议将安排另外一位拉惹来听审和决定是否赦免拉惹的子女。
60.在废除了拉惹在法律上的豁免权,除非是在执行公务,相信拉惹将不会做些会被控上法庭的举动。这么一来,拉惹将会得到人民的尊敬。
61.废除的禁令包括牵制着国会和州议会议员的《煽动法令》,这将避免让拉惹犯下会引起相关议员批评的任何差错。
62.废除了赦免自己的权力将让法律程序更为有效。
63.修改案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政府或人民想要随意的把拉惹控上法庭。原因是让拉惹们自我约束,不干些负面并会牵涉到法律的行为。因此,拉惹能得到更多的尊重。
64.值得提醒的是,人民对拉惹的尊重不该由法律来决定。在您的允许之下,「尊重应该要博得的」。用法律来吓唬人民是不会带来任何「尊重」。了解到拉惹是能被控上法庭的,拉惹当然会避免触犯会导致人民对拉惹不敬重的行为。因此,君主制将能得到更好的尊重与保存。
65.为了加强保存拉惹和君主制的努力,任何建议或废除君主制的努力将视为煽动,并且能以《煽动法令》被提控。
议长先生:
66. 我感到非常伤心。今天我不得不为八月份的国会提呈宪法修改案,修改某种程度上侮辱了拉惹的英名和君主制度。我怀着沉重的心情,提呈所建议的修改案及解释。
67. 政府决定对宪法作修改并非毫无因由。事实上,如我所说的,自我国独立以来,政府就被禁止做这些修改。但这种做法并不能缓和局势。相反的,这将使局势变得更糟。
68.最终,发生了拉惹殴打一个平民的事件,还有这之前的另外一个事件,拉惹的儿子也殴打了一个平民。身为负责任的领袖,绝不能看轻这些会损坏政府的信誉事件。
69.为了保护人民不被拉惹欺压,政府不得不坚持立场。当然,这立场不只是因为这两件事件而做的。在这之前已经有很多关于拉惹欺压人民的案件:拉惹犯了民事和刑事罪、拉惹滥用政府和国家的财物与财产、拉惹压迫官员并对他们施加压力。
70. 柔佛州发生的事件——请允许我这么说——不过是「the straw that broke the camel's back」(压倒骆驼的一根稻草)。人民对这事件的反应明显的道出人民不能再接受和忍耐这些行为。
议长先生:
71.有部分的人表面上希望给予拉惹权力并且在拉惹犯罪时袒护拉惹。他们尝试诬赖政府尝试废除君主制已达到扭曲人民思想的目的。
72.我想再一次重申,国阵政府绝不是建议废除君主制。在提议的修改案是相当明确的。任何废除君主制的建议将视为煽动,而政府将以《煽动法令》来对付任何人以建议或行为来废除君主制。
议长先生:
73.政府知道人民,尤其是马来人接受并且支持马来君主机构。政府尝试废除君主制的指控不过是出于一些政治利益。代表多数马来人和其他种族的政府将遵从人民的议员,并且不会做不受欢迎的举动。
74.明显的,各种族的多数人民依然拥戴君主制,特别是君主立宪制,因此政府将确保这制度受到宪法的维护。
议长先生:
75. 目前各方皆认为马来人需要马来拉惹的保护,而麦迈克协定(MacMichael Agreement)和马来亚联邦事件却清楚证明,只有马来人才能保护马来人本身。如果不是因为他们群起反对马来亚联邦,今天马来人会在自己国家当乞丐。
76. 一些人士企图以修正案吓唬马来人,他们希望利用种族情绪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过往的历史无法证明他们是真诚的,他们勾结那些令马来人怀疑的份子,试图分裂巫统和削弱马来人。
77. 让犯下罪行的拉惹失去其主权不能再当拉惹,是否足以阻止拉惹犯罪呢?拉惹之所以成为拉惹,因为他们享有犯罪特权的看法违反了拉惹作为法律的源头这一概念。在西方的封建时代,国王拥有犯罪的权利,例如,在您的许可下行使『领主特权』(Droit du seigneur' 或right of the Lord),既国王有权力占有所有新娘的初夜。
78. 然而在西方,这些特权都被取消了。这就是为何保留君主制度的西方国家的拉惹没有豁免权。即使国王不能被控上法庭,那也只是一种形式。国王、政府和人民都知道,如果国王犯了罪,他会被带上法庭,皇冠将会不保。因此西方国家的国王不会故意犯罪。
79. 虽然西方国家的国王没有法律或非法律上的豁免权,然而国王还是国王,他们依然被尊重和钦佩。
议长先生:
80. 在英殖时代,马来拉惹不仅不获豁免,还得听从英国官员的命令。他们可以被任命被剔除皇位。麦迈克的其中一项威胁就是,拉惹必须签署马来亚联邦合约,若他们拒绝签署则会被剔除皇位。
81. 在此情况下,拉惹将继续成为拉惹,人民并没有因为拉惹把马来州属移交给殖民主义者而要求推翻拉惹或取消拉惹系统。请容我顺便提醒,印尼、印度和巴基斯坦拉的拉惹已经被争取独立的人民拒绝了,相反的在马来西亚,是马来人和巫统奋力维护拉惹及拉惹系统。
82. 马来人反对马来亚联邦,因为马来人的命运必须掌握在马来人手中,马来人的安全并不会因为马来拉惹没有犯罪权而受到危害。有心人士说,一旦废除拉惹犯罪权,马来人就不再是马来人,并且将会结束马来人的特殊地位。这是不正确的,这是诽谤。只有马来人自己才能够继续保证马来人还是马来人,并维护马来人本身的权利。他们通过他们选择的代议士和政府,选择和落实各项活动,以保护和争取马来人的荣誉。
议长先生:
83. 有一位拉惹问,如果政府不认同回教法(Shariah)及回教刑事法(Hudud)的实施,那么宪法修正案与伊斯兰教有什么关联。根据他说,他愿意接受没有豁免权的回教法,但不愿接受不属于回教法的国家法律。
84. 无论得不得到他的祝福,马来拉惹的地位从独立日起既被宪法所制定了。法律也给予拉惹某些特权,这些特权包括豁免权。如果拉惹可以接受这些不属于回教法所赋予的豁免权,为何在同样的法律下废除豁免权会不被接受呢?
85. 在伊斯兰教中,有两个宗旨是法律必须严守的。首先,回教法的执行确保穆斯林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异,拉惹和人民是平等的,拉惹的豁免权已经违反此原则。拒绝废除豁免权,只为了拉惹和人民之间差异得以保留,并不反映对回教法的强烈坚持。
86. 接受法律所赋予的豁免权,却又说那不是回教法,拒绝接受相同法律下的豁免权被废除,与只接受回教法的说法是互相矛盾的。
87. 伊斯兰教的商榷空间很大,她考虑到所有因素及其信徒将面临的各种情况。这样一来,即使在履行宗教义务,环境及个人的健康和目前的情况都在考虑范围内。因此,祈祷时可以省略某些动作,比如没有朝向麦加的方向、之前、之后或同时、单独或与众人一起,被犹太复国主义者驱逐的巴勒斯坦人,可以不脱鞋子祈祷。在其他宗教十务也有商量的余地,比如实施回教刑事法,各项环境及社会状况都必须加以考虑。这就是为何大多数居民是穆斯林的许多国家都不实施回教刑事法,即使有实施,也没有充分执行。
88. 政府并没有拒绝回教刑事法。实施前必须先考虑国情,其中穆斯林只占56%,而且他们在许多领域还很弱。不接受伊斯兰教给予商榷空间既不遵循伊斯兰教义,伊斯兰教绝不命令穆斯林或穆斯林政府盲目推行回教法。这就是先知叫他的追随者到Habsyah拯救自己的原因,也是是为什么先知迁移到麦地那(Medina)以拯救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斗争的主因。
89. 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将实施回教刑事法。但在等待回教刑事法实施当儿,我们做些违反对伊斯兰教义的事。其实,犯罪被国家法律及回教法所禁止的。改名拉惹是否需要犯罪的自由,只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实施同样禁止犯罪的法律?
90. 第二项原则是伊斯兰教没有豁免权,所有法律对信徒来说都是一样的。一位要求豁免权的拉惹肯定已经违反了伊斯兰教的原则。
议长先生:
91. 最后,我想谈谈有关的劝告拉惹的问题。就像我刚才所说的,拉惹必须接受政府的劝告,在其他君主制度仍然存在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国王必须按照政府的劝告行事,国王却从来没有违背政府的劝告。因此代表人民的国王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仍然良好。不仅如此,在这些国家,这些国王都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92. 不幸的是,在马来西亚,虽然明文规定拉惹必须要按照政府的劝告行事,拉惹们却对『劝告』广泛被接受的解释有所怀疑 – 劝告的意思是可以接受或拒绝。这个解释是错误的,在这方面,也有某些事项是拉惹以为不需要劝告的,因此做了许多违背了受人民委托的政府的事情。
93. 今天的所有问题皆由『拉惹可以超越人民政府』这一看法所引起。这种欺骗行为的发生是因为劝告被忽视。对这项修正案的僵局,也是因为拉惹们不愿意接受劝告所造成。
94. 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议会民主政府就不算是真正存在,这就是政府将这些修正案带进国会的原因。如果这个过程被挑战,可以将决定带上法院。作为一个拥有稳固立场的政府,我们将遵守法院的决定。同时,这一问题不应只从法律角度探讨,它也必须从政治角度来探讨。
95. 当拉惹们把马来州属移交给英国人时,人民采取政治行动取回马来州属并保留了皇室。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民没有权力这么做,因为所有的合约都是英国与拉惹所签署的,可是英国尊重人民的政治行动。
96. 我希望马来拉惹们会从国家历史中吸取教训,特别是马来亚联邦的历史,并接受国家的政治意愿。虽然有迹象显示马来拉惹接受这些修正案,我希望当上医院和下议院通过这些修正案之后,马来拉惹能够接受并批准这些法律。
原文转载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My reminder to the Sultan of Selangor: How Umno stripped the Rulers naked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07-08-2010
翻译∶何人可及
9 条评论:
在下认为应该把这篇文章公布於世,比如刊登在前锋报及新海峡时报,让那些时常会选择性失去记忆或蒙在鼓里的巫统朋友们重温一下历史.
钱疯抱和NST是侮桶的大便纸,他哪里会报?
马来人都是善忘的。
统治者:有奶便是娘
不用报了,马来西亚已病入膏亡,等死吧!(也去死吧!)马来西亚!GotoH××× Malays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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