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星期二

首席大法官是否违宪?

假设我的哥哥是法官,而我的案件由他负责听审。即使他是世上最诚实的人,不管他是否正确依据法律下判,这都不算秉行公正。因为,我哥哥怎麽可以听审我的案件?

在报章看到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查希要求两名犯错的法官自愿辞职,我感到非常痛快。但深入一想,我又不敢说这麽做到底对不对了。

1988年之前,我国的司法体系是共和联邦中顶尖的。当时的法官诚信满分,学识渊博,更有完美无瑕的判断力。Tun Suffian就是其中佼佼者,霹雳苏丹殿下Raja Azlan Shah也是。能够用拉丁文来责骂律师的Tan Sri Eusoffee Abdool Cadeer,比某些英国法官更优秀。对当时作为一个年轻律师的我来说,能在法律巨人面前上庭,实在是一种荣耀。

前首相敦马哈迪在1988年改变了一切。Tun Salleh Abbas领导的最高法院在马友乃德vs林吉祥一案中取悦政府,让我国法律倒退50年。之后,他自己也被逼在令人质疑的仲裁庭上为自己辩护。直至今日,我国司法体系依然惨不忍睹。

为了修复司法体系的诚信, 前首相敦阿都拉设立了司法委任委员会(JAC)。但既然劝告元首如何委任法官的权力依然由首相独揽,有没有委员会又如何?这只是在一栋长满白蚁的腐朽老房子上重新漆上一层油漆而已,公众早已麻木。

司法体系总有一些勤奋丶诚实的人;不过许多恶霸也混杂其中。委任前巫统法律顾问查希为首席大法官,对减低群众的怀疑毫无帮助。

英国大法官Gordon Hewart的名言:「不单应秉行公正,还应使其有目共睹,让人清楚看见秉行公正」,正是大家的期望。

法官在下判决前到底有没有诚恳及公正地运用法律,其实并不重要。假设最终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诉讼双方及普罗大众,认为判决不正确,那这就是没有秉行公正。

举例来说,假设我的哥哥是法官(事实上我没有哪位哥哥是法官),而我的案件由他负责听审。即使他是世上最诚实的人,不管他是否正确依据法律下判,这都不算秉行公正。因为,我哥哥怎麽可以听审我的案件?

人们期待通过司法体系树立正义。司法部门并非私人机构,必须能够接受人民最透彻的检视。

法律界对到底两名被要求离职的法官是谁众说纷纭。其中一人从当法官开始,行为就一直不检点。他甚至藐视自己的法官地位。因此,要求他离开的时机也很令人不解。为何现在叫他离开?为何现在才叫他离开?

依法行事,树立公信

法官的地位受联邦宪法保护。第127条文规定,除非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要求动议,不然国会不能讨论法官的行为。而且,除非由第125条下成立的仲裁庭如此建议元首,不然不能将法官革职。

这些保护是必要的,以便避免行政权通过革职或人事调动等手段,随心所欲干预司法。但有了里应外合,1988年的风波让各位看到,即使有宪法保护,司法体系依然会受摧残。

因此,假设法官行为不检,国家必须,而且只能通过联邦宪法中规定的方式,来达致任何开除法官的决定。说依法行事耗资庞大,非常耗时或很麻烦,是不能成立的。若非必要,当初何必制定程序?

民众会如何诠释?他们不懂法官犯了什麽错。这算是秉行公正吗?他们会质疑背后真正的意图。为何不依据宪法行事?是否有人投诉这两位法官?

在首席大法官舒适的办公室内,没表明准确的原因就要求法官自愿辞职,肯定会引发天大的灾难。假设设立了仲裁庭,所有解答都会公诸于世。没人能怀疑是否存在不良企图。假设公民被控能有机会受审并自辩,为何法官就被剥夺了这项权利?

这是个危险的先例。

原文出处:Cleaning up the judiciary — was the CJ right?
原文日期:16.09.09
原文作者:Art Harun
翻译  :

2 条评论:

hoss 说...

补充

译稿来自《东方日报》:http://www2.orientaldaily.com.my/fread/23Xa03M50QNa9u7I089Z9T2F1IWU9fR8

西西留 说...

给老大发现我偷东西了,会被告上法庭的吗?

其实,东方日报的链接会在某个时候就断链了,所以基本上放上他们的链接是没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