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7日星期六

大事件中的法官

出处:the star online
原题:A judge of the big events
作者:Shahanaaz Habib
发表日期∶20-10-07
翻译:CC LIEW

吉隆坡民事高庭法官希山慕丁·尤努斯(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于上周四(10月18日)裁决前《1960年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列(Abd Malek Hussin)胜诉、政府需赔偿马币250万元。这位法官已经不是第一次成为公众的话题了。

他并不是第一次作出这样的判决。在上述案件中,该法官判词中宣布此项逮捕和殴打行为是不合法的,这项判词引起了大家的主意。

还有一件事必须提到的是,他在法官生涯中担任了几宗引人注目的案件。

除此之外,他也对一些案件做了关键性的裁决,而他的判词也令我国政治圈掀起了巨浪。

比方说在2001年5月份,当马哈迪政府祭出《1960年内安法令》镇压“烈火莫熄”(reformasi)改革运动时,希山慕丁尤努斯法官就发出庭令,释放改革份子阿都干尼(Abdul Ghani Haroon)以及哥巴拉(N Gobalakrishnan)。

在遭受扣留长达50天后,希山慕丁·尤努斯斯裁决有关逮捕行动“不合法”(unlawful)时,除了提醒警方国家最高法律乃《联邦宪法》而非《内安法令》,还添了一笔“警方不能在24小时内重新逮捕两者”,并承认重新逮捕是“不人道”的。

他的判决中说道,在这起案件中,特别组的警察总监(Inspector General of Police,IGP)对原告超过30天的扣留以及警方“故意”和“不合理”的拒绝(deliberately and unreasonably denied)他们接触律师和家人是一项“不成熟的判断”(premature decision)。

希山慕丁·尤努斯法官早年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得他的法律学士和硕士文凭。他所发表28页的判词中表示目前应该是时候让政府检讨《内安法令》的内容,因为这部法令的原本意义是为了对付恐怖分子。他呼吁重新检讨该法令以避免被滥用。

虽然他获得了法律界的赞赏,可是他和政府的关系却不是很好。曾经是首相署部长的莱益斯雅丁(Rais Yatim)当时说:“法律的修正决定并这不是法官的决定。”

可是,亚洲法律公会却对这个说法表示了不同的看法,该公会表示法官可以对有关过时的法律对政府说出他们的看法。

希山慕丁·尤努斯出生于森美兰,他于1995年10月就任高等法院法官,当年他也听审过其他有意思的政治官司。

在2005年8月份,希山慕丁·尤努斯判前副首相安华起诉《50个安华不能成为首相的理由》作者阿都拉欣(Abdul Khalid @ Khalid Jafri Bakar Shah)诽谤胜诉,对方需赔偿马币450万令吉。

当被问起赔偿的数额为何这么高时,希山慕丁·尤努斯答道:“这是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因此赔偿的数额也必须反映出案件的诡异性。”

另外一起他听审过的案件是在2005年8月份,安华在起诉前任全国总警长拉欣(Rahim Noor)暴力殴打自己,安华于1998年9月份被扣留期间,其眼部被殴打致黑青,造成轰动。

他最终建议两方庭外和解,这位前副首相获得一笔赔偿,而拉欣则在法庭前对攻击安华的事件公开道歉。

还有一件政治案件是牵涉到前马六甲首席部长拉欣(Abdul Rahim Tamby Chik)对国民公正党(目前已经易名为人民公正党)宣传主任罗斯兰·卡欣(Ruslan Kassim)的毁谤案件。

可是在上述案件中,希山慕丁·尤努斯并没有做出判决,他宣布双方同意庭外和解,罗斯兰对拉欣的毁谤在法庭中公开道歉。

在2000年10月,他也庭审了轰动全国的奸杀案。在这起案件中,长途巴士司机哈纳菲(Hanafi Mat Hassan)被控奸杀一名巴士上的乘客-电脑工程师诺苏扎伊莉(Noor Suzaily Mukhtar)。

诺苏扎伊莉身上有44处伤痕,并且颈骨折断,她死于勒杀。

希山慕丁·尤努斯判他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去年,希山慕丁·尤努斯法官的一宗判词也引起了强烈的争议,他当时宣告联邦法院在阿依摩立案(Ayer Molek)案件中的判决违宪,因为在这起股票纠纷案中,三位评审法官中只有两位是符合最高法院(apex court)资格的,他们是前首席大法官尤索夫晋(Mohamed Eusoff Chin)和查卡利亚·雅丁(Zakaria Mohamed Yatim)。

他在判词中说第三位法官巴让星(Pajan Singh)只是高等法院法官,不应该听审这起案子。

他表示,根据这一点,他不需要沿用联邦法院在11年前所使用的判决,而选择根据上诉庭的指示来处理这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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