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星期二

逐鹿问鼎∶这些都在算盘中,笨蛋!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It’s in the arithmetic, stupid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02-08-08
翻译  ∶泽民/西西留

这不只是要踢走国阵。这不只是要成立民联联邦政府。这是要保持种族之间的和平,稳定与和谐,以及避免让巫统有机会将整件事情种族化。

就在308大选后,《今日大马》便讨论过人民联盟能组成新的联邦政府的可能性,他们只需要有30个国阵议员过档。另一个《今日大马》的想法就是成立「联合政府」以促进大马的两党制政体。

毫无疑问的,两党制可以被人接受,但跳槽与联合执政的建议却不是这样。有的人甚至说我自大选后就「变」了,没有像从前一样说话。他们开始想我是不是遭受了「战斗衰竭症」,又或者是我操劳过度,需要休息以后再写。

我所患的「疾病」不过是政治现实(realpolitik)或是现实主义(pragmatism)的一种情况。让我们来看看:民联的82个国会议席到底可以做什么?他们甚至不足于能够阻止联邦政府蓄意破坏民联执政的五州。这很容易办到,只要堵住五州的发展拨款(如同他们在1999年对付登州那般),来届大选这几个州就会从新归入国阵手中(就如2004年在登州那样)。

一切皆是钱在作祟,只要州政府没钱,人民就会重新检讨是否还要让民联控制这些州属。看看2009年的财政预算案,这都是撒钱到最有可能跳槽的沙巴与砂劳越两州。巫统知道沙砂两州是最有可能的跳槽目标,所以他们答应挥撒几十亿到这两州去以确保他们留在国阵。

国阵拥有有140个国会议席,相对的人民联盟有82席——人民公正党31席,民主行动党28席及回教党23席,但那是全国的总席位。在半岛,民联共有80席,相对的国阵有86席。是的!在半岛,国阵仅多民联六席而已。只要有三个半岛的国阵议员过档到民联,那么民联就有83席对付国阵的83席了。

国阵里头的「主要玩家」是巫统(79席),马华(15席),国大党(3席)及民政党(2席)。但有13个巫统的议席议席在沙巴。所以,在半岛,巫统只有66席,而马华,国大党与民政共有20系(国阵共有86席相对民联的80席)。

沙巴与砂拉越肯定是「造王者」。实际上,按照法律,沙砂两州必须要有25%的国会议席,也就是说他们一直都是造王者。而目前比以往更是,因为在半岛,国阵和民联的议席是几乎分成50对50。而实际上,在半岛,民联的得票率比国阵还要多(51%对49%)。只是当你加入沙砂两州的得票率后,这比率刚好相反。

而「王中王」就是由泰益马目领导的砂拉越土保党(PBB),共有14席。接下来的是沙巴巫统共13席。砂拉越人连党(SUPP)及砂拉越人民党(PRS)各有6 席,沙巴的民统(UPKO)与砂拉越的民进党(SPDP)各获4席——下来还有的是沙巴团结党(PBS)3席,沙巴进步党(SAPP)2席及沙巴的人民团结党(PBRS)和自民党(LDP)各一席。

总的来说,沙砂的56个国会议席中,巫统控制了13个,反对党(行动党)两个。剩下的41个掌控在东马国阵成员党手中。如果你把沙巴巫统的13席当作是「会员」席,那么东马的(国阵内)「敌对」议席就是54席了。再加上马华,国大党及民政,那民联就有74个议席可以「钓」了。

30席是民联所需要的而已,74席是很多,而这是假设66个半岛的巫统议席都留在国阵没有跳槽。

但要是79个巫统的国会议员都没有跳槽的话,这将会是问题。民联共有43位马来人国会议员,而非马来人39位。这还算可以,因为巫统不能说是非马来人控制反对党。但要有是30名非马来人国会议员过档到民联而使之能够组成新的联邦政府的话,那就有69为非马来人对43为马来人了。

这就是问题所在,也就是因为这样拖延了民联组成新联邦政府。安华的确是已经有了30席。其实还多过30席。但安华必须要非常小心的保持「平衡」。他不能组成一个拥有69个或更多非马来人而只有43个马来人的新联邦政府,到时巫统将会捉住这点来「证明」巫统几个月前所说的:非马来人掌握政权与及马来人已经失去政权。

是的!这首歌巫统自308大选以来就一直在唱。巫统一直都在说,马来人的政治权利被侵蚀了。然而当30名或更多的非马来人国会议员过档民盟和成立新联邦政府后,马来人将失去政治权力。

在几个月前柔佛巫统的一个对话会中,他们说后悔在1957年8月31日把公民权给了移民。现在这些移民有了公民权后却不会感恩,而把选票投给反对党。这些移民其实一开始就不应该给他们公民权,这些代表们一个一个的说,敦马及拉沙里也是该对话会的嘉宾。

你能看到拉沙里在听到这后,仿佛受到剧痛般畏缩了。他知道国阵之所以在308遭受空前的羞辱,完全是应为这些。这样的言论将没有帮助,这只会使情况更加糟糕。

巫统在最近的大选中把种族牌玩弄的淋漓尽致。然而他们到现在还是,就如巫统升旗山区会主席,他们还是指责大马出生的华裔及印裔为外来移民,他们还是称华印裔为忘恩负义的寄居者,他们还是叫华人和印度人回去中国印度,尽管这些人是在大马出生而不是外国。

在三八全国大选前,人民进步党(People's Progressive Party,PPP)在马六甲主持了一个研讨会。在会中,巫统副主席和首席部长阿里鲁斯旦(Ali Rustam)告诉在场的一千名印度与会者说巫统不需要非马来人,他们甚至不需要沙巴和砂捞越。巫统在不需要非马来人,或沙砂人民的情况下,在马来西亚执政了50年,他们能够继续另外一个50年。

阿里鲁斯旦并没有被要求道歉,就连升旗山巫统区部主席也不需要,阿都拉巴达维说他是无意的。可是如果我曾说过类似的言论的话,明天一大早警察会出现在我家门口,我会被押到法庭,在24小时内被控煽动罪。这就是警方的高效率,即使我所说的内容不及巫统领袖所说的10%。

因为这种言论,这将触动跳槽,国阵的国会议员将会加入民联以组织一个新的联邦政府。巫统毫不尊重非马来人。巫统认为他们只需要买通沙砂两州,提供更多的发展资金,那他们就会继续死心塌地的做一只国阵的走狗。巫统知道马来西亚半岛的国会议席几乎是五五分账,因此,他们只需要贿赂沙砂两州,这样东马的54席就会继续留在国阵,巫统也最终继续抓紧主控权。

巫统也知道如果维持至少30个来自沙砂两州的30席,或甚至是马华、国大党或民政党的20席的话,跳槽人数将会不足。这将会造成民联的43个马来席位对联邦政府的69个非马来席位。这将正中巫统下怀,然后他们可以玩弄「马来人失去了政治权力」的种族牌,然后第二版的五一三将会成真。

这里有很多没有耐性的人,他们要安华今天就取代和成立新联邦政府,我们要求沙砂两州的30名国会议员现在就跳槽,他们要求安华告诉巫统去死吧!可是他不能这样做,他需要巫统,是的…他至少需要部分巫统党内人士。他需要至少15至20名巫统国会议员,联合15至20名非马来人国会议员,一同跳槽,这样他才能够阻止一个保持种族均衡的新联邦政府。这样的话,巫统就没有藉口说马来人失去了政治权力,巫统也无法利用这个课题煽动马来人情绪,触动另一轮的种族骚乱,就像发生在1969年五月十三日那样的事件。

这不止是把国阵踢走,这也不仅是组织一个新民联联邦政府,这是关系到维持各族群间的和平、稳定及和谐,抗拒巫统利用这些作为种族课题的机会。

安华——为了全体人民,他知道这一点。这也就是为他在做出行动前,小心翼翼的涵盖所有的基本面。他要马来西亚迈向2009年,我们不要回到1969年,这就是整件事的关键。

2008年9月1日星期一

(2008年)脱氧核酸核糖(DNA)鉴定法案【完整版】

翻译:James/Blue/西西留

(2008年)脱氧核酸核糖(DNA)验证法令
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的议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篇

绪论

条

1. 简称及开始

2. 释义

第二篇

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

3. DNA数据库的设立

4. DNA数据库的目的

5. DNA数据库的功能

6. 部长委任中介或团体执行法证DNA分析的权限

第三篇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数据库官员

7.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其他官员的委任

8. DNA数据库主管的功能与权限

9. DNA描述与资料的细节整合

10. 部长给予条款指示的权限

11. DNA描述或资料的存取

第四篇

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提取、储藏、销毁和DNA描述及资料的移除

12. 提取体内样本

13. 提取非体内样本

14. 拒绝样本提取

15. 自愿样本提取

16. 囚犯的DNA样本

17. 储存及销毁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

18. 嫌疑犯名单中DNA描述及资料的提取

第五篇

罪行

19. 干预、怂恿或企图干预样本的罪行

20. DNA描述或资料的非法使用或通讯

21. 私隐的义务

22. 干预、怂恿或企图干预DNA描述或资料的罪行

第六篇

普通

23. 与国外法律执法机构的合作

24. DNA数据库的资料成为决定性

25. 诉讼及审讯中的保护

26. 规例

27. 除外及过渡期


立法提案

标题

一项提供设立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提取DNA样本、法证DNA分析、有关DNA描述及资料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务的法令。

兹由马来西亚国会立法如下:

第一篇

绪论

简称及开始

1. 本法令称为《2008年脱氧核酸核糖(DNA)鉴定法案》。

2. 本法令必须由部长在「宪报」发表通告指定的一个日期起实施。

释义

2. 在本法令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化验师」(chemist)指任何附属马来西亚化学部的化验师,及包括附属马来西亚化学部的科学官员。

「法证DNA分析」(forensic DNA analysis)指任何为了判断个人身份为目的的分析。

「订明」(prescribed)指部长在此法令的规例下所做的订明。

「DNA数据库」(DNA Databank)指在第三条所设立的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

「DNA」指脱氧核酸核糖。

「适当的同意」(appropriate consent)指——

(a) 有关十八岁以下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 有关已达十八岁的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或

(c) 有关被拘捕,或身心发育不全的人士,无论其条件的产生是因天生或疾病感染或受伤,及无法了解法证DNA分析的普遍自然秩序,或无法指出他是否同意交出他的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的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罪行」(offence)指将会在现行的任何法律下受处罚的任何作为(act)或不作为(omission)。

「DNA数据库主管」(Head of DNA Databank)指在第七条下所委任的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主管。

「部长」(Minister)指受委负责内政的部长。

「被扣留者」(detainee)指依据《联邦宪法》第149或150条下被逮捕及扣留的人士。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指任何警阶不低于副警监的警官。

「政府医药官员」(government medical officer)指在公共服务中注册的开业医生,包括在《1971年大学与大专法令【第30号法令】》下设立的大学教学医院中注册的开业医生。

「警官」(police officer)指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任何成员。

「滥用药物者」(drug dependant)指依据《1983年药物滥用(治疗和康复)法令【第283号法令】》下受收到法令或决定的人士。

「DNA描述」(DNA profile)指法证DNA分析中所衍生的基因资料。

「非体内样本」(non-intimate sample)指——

(a) 除了辱毛外的毛发样本;

(b) 从指甲或指甲内提取的样本;

(c) 除了拭子被拿取的地方外,从一名人士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取得的拭子就是一个体内样本;或

(d) 唾液;

「体内样本」指——

(a) 一名人士的身体、尿液或耻毛中提取的血液、精液或其他组织或体液;或

(b) 一名人士的性器(包括耻毛)或除了口腔外,一名人士的身体孔道所提取的拭子。

第二篇

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

数据库的设立

3. (1) 成立一个名为「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的DNA数据库。

(2) DNA数据库必须由DNA数据库主管进行管理、控制及监督。

(3) DNA数据库应该包含以下指标:

(a) 一个「案发现场指标」应该包含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所衍生的DNA样本及任何有关的资料,并被寻获于——

(i) 任何在罪行发生处的物件或任何地方;

(ii) 一项罪行的受害者身上或身体周围;

(iii) 一项罪行的受害者在罪行发生时所穿着或携带的任何东西;

或

(iv) 任何被有理由怀疑犯案的人士身上或身体周围;

(b) 一个「嫌疑人士指标」应该包含被有理由怀疑犯案的人士,及包括从无犯过任何罪行,被控上任何法庭的被嫌疑人士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c) 一个「定罪者指标」应该包含在任何成文法律中有任何罪名成立的人士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d) 一个「被扣留者指标」应该包含从被扣留者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e) 一个「滥用药物者指标」应该包含从滥用药物者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f) 一个「失踪人士指标」应该包含来自以下条件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i) 一名身份不明的死者的身体或身体部位;

(ii) 失踪人士穿着或携带的物件;或是

(iii) 如有需要,失踪人士的血缘近亲;及

(g) 一个「自愿者指标」应该包含来自作为志愿者的人士,为DNA数据库储存DNA资料之用途,及参考在 16(2)(a)段下的其他目的,所呈交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DNA数据库的目的

4. (1) 依据3(3)款,DNA数据库的主要目是存储及保持指标,作为与法证调查有关的人类辨认的用途。

(2) 附加于(1)款,DNA数据库中的DNA描述及任何相关的资料可使用在协助——

(a) 灾难下的人类残存部分的还原或辨认或作为人道用途;及

(b) 活人或死者的辨认。

DNA数据库的功能

5. DNA数据库的功能是储存DNA描述及有关法证DNA分析的任何资料,由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法证实验室执行,或随时由「宪报」所发布的命令下,由部长委任的任何中介或组织。

部长委任中介或团体执行法证DNA分析的权限

6. (1) 依据第五条,部长委任中介或团体执行法证DNA分析的权限,应只能在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法证实验室无法执行任何法证DNA分析时才能执行。

(2) 部长可依据第五款的命令,指定该中介或团体所执行的法证DNA分析,受委机构必须只能在第4(2)款的使用条款下做出上述用途。

第三篇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数据库官员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其他官员的委任

7. (1) 部长应该委任警阶不低于副警监的警官,在委任书所指示的期限及使用条款下,作为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主管。

(2)部长应该委任警阶不低于高级助理警监的警官,作为此法令必须的达到的目的下,作为DNA数据库副主管,在此法令下,他必须约束于DNA主管的控制和指示下,行驶权利及履行职权功能。

(3) 部长应该从来自或附属于马来西亚化学部的警方人员、化验师及其他官员中委任此数量的DNA数据库官员,以必要的执行此法令的目的,他们的控制、只是及监督应该受约束与DNA数据库主管。

(4) 在此法令下,DNA数据库主管可在此条件、局限或限制下以书信,在他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征收、委任所有或任何在他权力下的功能于DNA数据库副主管或DNA数据库官员。

(5) 在第(4)款下的委任权可在任何时候由DNA数据库主管撤回,在此节下的委任权并不妨碍DNA数据库主管执行其权力或行驶其功能。

DNA数据库主管的功能与权限

8. (1) DNA主管应该拥有以下功能:

(a) 负责DNA数据库的一般管理、行政及管理;

(b) 设立机制,促成对于DNA数据库储存的DNA描述及任何相关资料的收集、储存及普及;

(c) 确保DNA描述及任何相关资料安全储存及保密;

(d) 依据此法令所订明,对作为法证DNA分析的体内及非体内样本做储存及处置;

(e) 于此法令下,与外国法证执法组织合作;及

(f) 在授权下或依据此法令执行其他功能,及在任何追加的、无可避免的或此款下特定的任何功能的意义下,或促进DNA数据库为目的的情况下执行任何其他的功能。

(2) DNA数据库主管应该在必要下,或有关联到,或在此法令下行驶其功能的意义下,拥有其全部职权。

DNA描述与资料的细节整合

9.(1) 倘若在以下状况,DNA数据库主管应该被授权整合DNA描述的细目及任何相关资料——

(a) 发生笔误时;及

(b) 他有足够证据证明输入错误后,在做出调整前,他应该在必要情况下,对交付给他的相关个人样本分析所衍生的资料做出细节整合。

(2) 此节下的权力应该单独由DNA数据库主管执行。

(3) 依据此节所做的任何整合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在DNA数据库中的DNA描述或相关资料的一项干预、怂恿或企图干预行为。

部长给予条款指示的权限

10. 部长可在此法令所规定下,指示DNA数据库主管依据此法令条款,协调有关DNA数据库主管的功能及职权行驶,DNA数据库主管应该根据这项指示执行。

DNA描述或资料的存取

11. (1) DNA数据库主管、DNA数据库副主管、DNA数据库官员及任何化验师应该只在在下目的下存取、通讯或使用DNA描述及任何储存在DNA数据库的相关资料——

(a) 与其他DNA描述或任何执法组织所处理的任何罪犯调查资料的法证对比。

(b) DNA数据库的管理;或

(c) 对与有关资料相关的人士开通资料。

(2) 为了避免怀疑,在(1)款下,一名化验师在存取、通讯或使用DNA描述及任何储存在DNA数据库的相关资料时,仅能依据(a)项所说明的目的。

第四篇

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提取、储藏、销毁和DNA描述及资料的移除

提取体内样本

12. (1) 对于任何人士提取体内样本的程序,必须依据此款下的项目所订明。

(2) 一个体内样本是——

(a) 一名有理由被怀疑犯案的人士;

(b) 被扣留者;或

(c) 滥用药物者,可提取作为法证DNA分析,仅若——

(A) 一名获授权人员授权提取,及

(B) 获得被提取体内样本的人士的适当同意下所出示所订明的表格。

(3) 依据第(2)(B)项下,一名获授权人员在获得适当同意后,只能在第(2)(A)项所授予的权力下,偌——

(a)他有合理的理由对于——

(i)怀疑那被提取非体内样本人士涉嫌罪行;及

(ii)相信该样本将会用来证实或反驳委员会关于该人所犯下的罪行;

(b) 在联邦宪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一百五十条下所生效的一项逮捕或对被扣留者所做出的扣留令;或

(c) 依据《1983年药物滥用(治疗和康复)法令》对一名滥用药物者所做出的命令或判决。

(4)获授权人员指——

(a)必须在第(3)款下以书面授权;或

(b)如果第(a)项无法应用,则可以口头授权,可是他必须确定他将尽快以书面授权。

(5) 从一名被提取体内样本的人士,应该对从他身上所提取的样本分析索衍生的资料获得授权。

(6) 一个体内样本应该只能由政府医务官员提取。

提取非体内样本

13. (1) 对于任何人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程序必须依据此款下的项目所订明。

(2) 一个非体内样本是——

(a) 任何人被合理的怀疑涉嫌了罪行

(b) 被扣留者;或

(c) 滥用药物者,只可在获授权人员的授权下被提取非体内样本。

(3) 获授权人员可在第(2)款下行驶他的执法权,如果——

(a) 他对以下条件有合理的基础——

(i) 怀疑那个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人涉嫌罪行;及

(ii) 相信该样本将会用来证实或反驳委员会关于该人所犯下的罪行;

(b) 在联邦宪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一百五十条下所生效的一项逮捕或对被扣留者所做出的扣留令;或

(c) 依据《1983年药物滥用(治疗和康复)法令》对一名滥用药物者所做出的命令或判决。

(4) 一名获授权人员指——

(a) 必须在第(2)款下以书面授权;或

(b) 如果(a)项行不通的,则可以口头授权,可是他必须确定他将尽快以书面授权。

(5) 从一名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人士,应该对从他身上所提取的样本分析索衍生的资料获得授权。

(6) 非体内样本只可以在以下情况被提取——

(a)政府医务官员;或

(b) 警官或化验师

(7) 警官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可以提取某人的非体内样本来协助调查。

拒绝样本提取

14. 在此法令下,如果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一名人士——

(a)拒绝提供样本;或

(b) 拒绝被提取样本;或

(c)阻碍他人提取他自己的样本,即属违法,可被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被监禁,刑期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自愿样本提取

15. (1) 任何人,除了那些已经在第12和第13条款下被提取了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除外,可在自愿的适当同意下授权于以所订明的表格指定一名警官替自己提取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唯该指定的警官的警阶必须是不低于副警司阶级。

(2) 如果当事人已经在第(1)款下,适当同意授权指定警阶不低于副警司阶级的警官替自己提取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该指定警官必须在还没有提取样本前,告知当事人此样本将会被谁提取、储存及用途——

(a) DNA描述和任何从当事人提取的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将会被储存在DNA数据库内,作为法证DNA分析的用途及、警方要求及第十一条下所列明的用途。

(b) 当事人可要求警官要存取资料;及

(c) 在第(1)款下,当事人也可在任何时间终止他的授权书。

囚犯的DNA样本

16.任何人因为他所犯下的罪行而已被定罪。在他监禁期间,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可能会被采取作为法证DNA分析用途。

储存及销毁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

17. (1) DNA数据库主管只应保留所需要的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及必须安全和保密地储存起来,以作为法证DNA分析的用途。其余的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DNA数据库主管必须不能延时消毁。

(2) 储存及销毁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的程序必须依据订明。

嫌疑犯名单中DNA描述及资料的提取

18. 依据此条令下,从一名有理由被嫌疑罪行的人士所获取的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而——

(a) 调查证实他没有涉及任何罪行;

(b) 他所被控的任何罪名被撤销;

(c) 他已经被审讯或上诉的一项罪名,在法庭中被撤销;

(d) 他已经被审讯或上诉的一项罪名,被判无罪释放;或

(e) 他的样本被拿取后的日期起算一年间,他没有因罪行而被控上法庭,DNA数据库主管应该依据 (a),(b),(c),(d)或(e)项,在六个月内通知有关警区的负责警官,移除此人在DNA数据库中的DNA描述及任何相关的资料。

第五篇

罪行

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样本的罪行

19. (1) 任何人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的个人非体内样本或体内样本,即属违法。

(2) 第(1)款下,任何人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的个人非体内样本或体内样本,即属违法,并可被监禁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五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3) 在此款下,任何人教唆委员会或企图犯下第十九条款下的罪行,即属违法,并可被入罪。

唯其罪行的监禁刑期不得超过最高刑罚的1/2的刑期。

DNA描述或资料的非法使用或通讯

20. (1)除第11条及12条所禀明,进入DNA数据库获取DNA描述的人士或存取储存在DNA数据库内资料的人士,不应在此法令除外的目的下,使用或通讯该DNA描述或任何相关的资料。

(2) 第(1)款下,任何人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的样本或相关资料即属违法,并可被监禁,刑期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五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私隐的义务

21. (1)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或有关部门官员能以任何理由,存取DNA数据库内任何关于DNA描述的数据、纪录、帐簿、登记册、来往公文、或材料,或资料,他必须已获得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及不得给予、泄露、透露、发布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任何人,例如文件、材料或资料,除非所述是需要的或已被授权于——

(a)此法令下,或订立的规例;

(b)任何成文法律下;

(c)任何法庭传召下

(d)在此法令或此法令的规例下,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的过程中所需。

(2) 任何触犯第(1)款,并被判有罪的人士应该被监禁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五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描述或资料的罪行

22. (1) 如果一个人篡改或企图篡改任何DNA数据库在此有关的在藏有,保管或控制DNA描述或任何资料即属一项罪行。

(2) 这款的意向,篡改任何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 该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被更改或删除

(b) 介绍或添加到该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于任何新的DNA描述或相关资料

(c) 发生任何损害DNA数据库主管,DNA数据库副主管或DNA数据库官员能力的事件必须通过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

(2) 任何被提控触犯此罪者,一单定罪,可被判监禁,刑期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50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3) 根据本款,任何教唆委员会或企图犯下罪行者应承认罪行,并应定罪,有义务完成该项处罚的惩罚:任何监禁刑期施加不得超过一半以上的最高刑期为罪行。

第六篇

一般

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

23. (1) 外国执法机构可能会提出要求于DNA数据库主管,将DNA数据库里面的DNA描述与外国的执法机构的DNA数据库里的DNA描述做比对,以判断此DNA描述里是否已已经涵盖在DNA数据库内及与外国执法机构对相关资料的协调。

(2)DNA数据库主管可在外国执法机构可能会提出要求一项罪行调查下,或在外国的刑事罪行检控中,将涵盖在DNA数据库的DNA描述与外国执法机构作为协调。

(3)在此条款下,「外国执法机构」指任何国家所成立的执法机构及包括由任何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成立的国际执法机构。

DNA数据库的资料成为决定性

24. 尽管任何书面的法律相反,从DNA的数据库得来的任何信息应被接纳为DNA鉴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于任何法院的决定性证明。

诉讼及审讯中的保护

25. 任何法庭内不应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诉讼,起诉或其他訴訟程序对付——

(a) 部长

(b) DNA数据库主管

(c) DNA数据库副主管

(d) DNA数据库有关部门官员

(e) 政府医药官员;或

(f) 化验师

当他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根据本条例的条款,履行他的权利、职责的过程中所导致的任何行为、疏忽或遗漏。

规例

26. (1) 部长在可能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制定规例以充分落实,或进行该项条款。

(2) 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规例可作为——

(a) 订明在拿取和处理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程序;

(b) 订明为本条款的任何形式;

(c) DNA数据库的规范管理,行政和控制;以及

(d) 提供的任何事项于此条款,是必须或被允许订明或必要或权宜指定。

[除外]及过渡期

27. 任何在本法令未执行前,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所收藏及保管的现有DNA描述及任何相关的资料,应该在本法令执行后被视为在本法令下根据所使用的指标设立的DNA数据库所储藏及保存的一部分。

注释声明


第一篇

本提案宗旨在于建立一个法证DNA数据库、采取DNA样本、法证DNA分析、利用DNA描述和任何相关的资料,及有关连的事宜。

2. 所建议的法令中第一篇所包含的初步事项。

3. 第1条包含法案中的简称,及授权部长指定一个即将来临的日期执行所建议的法令。

4. 第2条包含所建议的法令中字眼的定义及表达。

第二篇

5. 所建议法令中第二篇包含有关建立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的规定、目标和功用。

6. 第3条规定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的设立,必须在DNA数据库主管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之下。这项条款亦订明DNA数据库所包含的指标。

7. 第4条及第5条订明DNA数据库的目标和功能。

8. 第6条寻求授权部长在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法证实验室无法进行法证DNA分析时,指定任何机构或团体分析法证DNA分析。

第三篇

9. 所建议的法令中第三篇涉及行政事务。

10. 第7条委任DNA数据库主管、DNA数据库的副主管和DNA数据库官员。

11. 第8条订明DNA数据库主管的职能和权力。

thereto if a clerical error has occurred.
12. 第9条授权DNA数据库主管纠正详细的DNA描述及任何有关笔误的资料。

13. 第10条授权部长发出[普通性指示]于DNA数据库主管。

14. 第11条包含有关储存于DNA数据库的DNA描述和相关资料的存取、通信或使用的条款。

第四篇

15. 所建议法令中的第四篇论及从有关从被嫌疑人士身上拿取、储存和处理体内和非体内样本及取消DNA描述和相关资料。

16. 第12条指出拿取体内样本以及得到准许拿取之前必须符合的条件程序。

17. 第13条指出拿取费体内样本以及得到授权拿取之前必须符合的条件。

18. 第14条寻求有关拒绝提供样本的罪行。

19. 第15条的条款包含有关自愿给于体内或非体内样本及提供样本的人士之权利的程序。

20. 第16条为提供从囚犯采取DNA样本。

DNA Databank.
21. 第17条的条款包含有关储存与处置贮存于DNA数据库的体内和非体内样本的条款。

22. 第18条包含有关删除「嫌疑人士指标」DNA描述及相关资料的条款。

第五篇

23. 所提议的法令中第五篇包含有关所提议法令条文下的罪行。

24. 第19条规定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任何体内或非体内收集样本的罪行。

25. 第20条禁止除了建议法案以外的任何因素使用或通信DNA的描述或任何资料。

26. 第21条强制DNA数据库的主管、副主管及官员的保密义务。

27. 第22条规定任何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有关藏有保管或控制DNA数据库内的DNA描述或任何资料的罪行。

第六篇

28. 所提议法令的第六篇包含总则。

29. 第23条寻求授权于DNA数据库主管与外国执法机构的合作。

30. 第24条说明DNA数据库所含有的资料应得到任何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决定性鉴定。

31. 第十五条授权部长、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官员、政府医务官员和化验师,如果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在所建议法令下采取行动、诉讼或提控以行驶任何权力,职能和责任赋予豁免权。

32. 第26条授权部长在必要下修改规例的权力,以彻底贯彻及落实所建议的法令。

33. 第27条涉及储存及转移的条款。

财政影响

本条例草案将涉及目前无法确定的政府额外财政支出的数额。
[PN(U2)2548]

2008年8月31日星期日

毫不留情∶全是混淆视听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Nothing but a Red Herring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31-08-2008
翻译  ∶ECS283

我所做的 -- 『amar maaruf, nahi munkar』; 意思是捍卫真理,对抗邪恶 – 是回教义务。我比那个假装是先知的后代的阿拉伯人更加回教。
副首相纳吉之妻解释说∶「诺哈雅迪中校(Lt. Kol Norhayati)不是我的随扈,她只是负责我的对外会面罢了。」


我觉得,这种说法和某些人说「她不是我的打字员,她只是帮我打信而已。」没有什么不同。现在赛哈密说他们没有过滤《今日大马》,只不过封锁《今日大马》罢了。

你还会预期人民不会认为巫统不是个种族主义政党吗?我们只是觉得马来人是这土地的主人,非马来人都是不能拥有与这土地主人同等权益的外来移居者。不过这不是种族主义。这是为了独立所承认的『社会契约』。

是的,国庆日快乐,马来西亚人。希望独立『社会契约』能够得到它应得的『荣誉』,颁予至高无上的地位。

赛哈密说他们已给《今日大马》送了许多警告信,不过这些信都被丢在一边了。这是为何《今日大马》不被过滤而是只是被政府封锁罢了。无论如何,赛哈密不能提供送了多少封信,何时送的信,信中的内容等详细资料。这是因为根本没有这样的信。政府从来不曾送什么警告信给《今日大马》。

赛哈密也没有提供任何例子来支持他的指责说《今日大马》侮辱了回教或先知穆圣。他说《今日大马》侮辱了先知穆圣和回教。那就够了。至于回教和先知穆圣如何被侮辱了,或是以例子或实际事件来支持他的指责,就不必要了。

安华被谴责说不应拒绝向可兰经宣誓说他在鸡奸指责上是清白的。政府控制的媒体就到峇东埔补选上以这件事来对安华大做文章来唱衰他。

我是否在向可兰经宣誓说我从来没有侮辱回教或先知穆圣的话,就能解决这件事了呢?政府是否会因为我向可兰经宣誓来证明我的清白后就解禁《今日大马》了呢?如赛哈密言下之意,回教中心或宗教局会很欢迎此举。

我会给马来西亚政府一个星期的时间来回应。我——拉惹柏特拉卡玛鲁丁, 现在愿意向可兰经宣誓说我不曾侮辱回教或先知穆圣。我——拉惹柏特拉卡玛鲁丁, 愿意接受他们谴责安华拒绝接受挑战的战书。我给你们一个星期的时间,表示你们准备目击我向可兰经发誓,不然的话,就请你们从此再也别提起这件事了。

要打赌那是多么地不回教吗? 我赌他们不会提供些什么例子或证据说我已侮辱了回教或先知穆圣。他们也不会接受我向可兰经宣誓的挑战。有关的这个星期就这样过去,没有什么事会发生。他们会无视我的挑战,也不会表态。这是因为他们根本没有什么我曾侮辱回教或先知穆圣的证据。

这全只是混淆视听而已。他们利用一个对回教徒百试百灵的借口而已。若回教徒认为你在侮辱回教或先知穆圣,他们就会发飚。所以没有什么借口比这个更好用了。既然是政府说的,那就是真的了,因为政府会向老百姓撒谎吗?

是的,他们要求安华向可兰经宣誓他从未鸡奸赛夫。然后安华拒绝这么做后,他们就到处唱安华,说证明他心里有鬼。所以,我也照煮板碗,挑战他们要求我向可兰经宣誓说我从没有侮辱回教或先知穆圣。若他们拒绝要求我这么做,那我也会到处唱他们,说证明他们心有屎,就像他们唱安华一样。

我记得在2001年四月的时候,当政府以内安法令扣留了我们十个人那时。除了蔡添强和拉克里斯南(N Gobalakrishnan), 其他的人都要参加一项为时三天的回教改造课程。在这三天内,一位宗教师会从早到晚和我们一起坐下谈论回教,好让我们这些迷途羔羊能被『领回正途』。

拉克里斯南(N Gobalakrishnan),公正党中委,吉打巴东色海(Padang Serai)国会议员

那本来是个三天改造课程。但是宗教师却没给我三天。在第二天他就不来了。他们给的理由是宗教师『有点事情要做』。在我们被放出来后,我向其他人查证,发觉他们都上了足三天的课,包括前回大讲师Badrulamin宗教师, 大马回教友好联盟前主席Saari Sungib。

为何他们在第一天后就『遗弃』了我呢? 为何除了我,其他人都上足了三天的改造课程呢? 他们是否发觉我不能被改造,所以就放弃了这个无意义的念头了呢? 或是他们不是因为我难以改造,而是我让宗教师无从辩解,到头来,被改造的不是我,而是宗教师呢?

若他们还是不满意,还觉得我应该被改造,那我可以向在马来西亚内的任何宗教师公开挑战,与他们坐下来证明我的所做所为都是错的,或我是个叛经离道的人。来吧,至少会有这么一个宗教师,老师傅,或法典说明官等等,会接受我的挑战吧。来同我辩论吧。证明我是错的。那我将永不再写有关回教的东西。这肯定是他们不能拒绝的好康头。

让我来向大家公开,当我在2001年,被内安法令扣留时,那十小时内,又或是一场不停的,我和宗教师之间的辩论的一些要点。十小时是个很长的辩论,我当然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写出来的。不过这些要点可能就是为何那位宗教师在第一天后就『放弃』了我,在次日就不现身了的原因。

※     ※     ※     ※     ※     ※     ※     ※

「王爷,今天没有讯问。在这三天内,这位宗教师会和你谈论回教。」

「他是否来改造我的呢?」

「不,不是改造。只是和你谈谈回教,好让我们对你所明白的回教更加了解。」

那位特别支部的长官就离开房间,留下我和宗教师两人。

在那位宗教师还未开口之前,我就先发制人,来个开场白。

「宗教师,我不像你那样精通回教。我上的是英校,也不会阿拉伯语。我也不像你那样对可兰经倒背如流。所以,我的回教知识是很浅显的。原谅我,所以,若我说的不对,那是因为我是JAHIL(愚昧的人)而不是有知的人。」

那宗教师点头示意,不发一言。我就继续下去。

「告诉我,宗教师,『amar maaruf, nahi munkar』是义务,还是选择性的呢?」

他还来不及开口的时候,我就马上继续下去。

「让我为我自己答吧。这是义务是不?『amar maaruf, nahi munkar』就如祈祷、斋戒、朝圣等般的义务。那是所有回教徒必须做的事情,而不是你能选择做或不做的事情。」

那宗教师点头示意,不发一言。

「那告诉我,宗教师。告诉我『amar maaruf, nahi munkar』是错的。告诉我这不是义务,不像祈祷,斋戒等般。告诉我我不应该「amar maaruf, nahi munkar」。那我就不再『amar maaruf, nahi munkar』。」

宗教师不再点头示意了。

「我向你挑战,宗教师(我指向天花板)。在上苍之前,让上苍成为我们的目证,告诉我,我的『amar maaruf, nahi munkar』出了错。告诉我『amar maaruf, nahi munkar』不是回教的义务。让我们都不再『amar maaruf, nahi munkar』。让我们也不再祈祷和斋戒等其他如同amar maaruf, nahi munkar般的义务仪式。」

那位宗教师不舒服地在座位上改变姿态,但他还来不及开口时,我又出口了。

「我只是做我在回教里应该做的事。若你能在上苍面前,让上苍做我们的目证告诉我『amar maaruf, nahi munkar』是错的,是我也不应该做的,那就让我们知道,在上苍面前,让上苍做我们的目证,也宣称其他同等义务也是错的。」

我也没有期待这位宗教师有任何回应,也不等他的回应。

「我已经准备不再『amar maaruf, nahi munkar』,若你,宗教师,在上苍面前,让上苍做我们的目证,宣称这是错的。若你敢这么做,那我就不再做出其他义务如祈祷和斋戒,因为这些也是与『amar maaruf, nahi munkar』有同等地位。」

这次我要他有所反应,所以我就停下来等着。

「是的,你是对的,那当然是义务。」

那就是我要他说的。

「那我在这里做什么呢,宗教师? 为何我在内安法令下扣留? 若我只是在行使回教的义务,我犯的是什么罪?『amar maaruf, nahi munkar』是义务。所有回教徒必须行使的义务。我因为做出回教要我们做的事而被扣留起来。我应为顺从上苍而被扣留。若顺从上苍是犯罪,那我是否应该祈祷和斋戒呢?这些在马来西亚政府眼中是否也是犯罪? 祈祷和斋戒和『amar maaruf, nahi munkar』有什么不同? 那都是回教的义务。若其中一项错了,那全部都应该是错的。若『amar maaruf, nahi munkar』是犯罪,那么祈祷和斋戒也是犯罪。若我不再「amar maaruf, nahi munkar」那我也应该停止祈祷和斋戒等其他义务。告诉我,宗教师。告诉我『amar maaruf, nahi munkar』是错的。告诉我回教的义务都是犯罪。告诉我政府因为我『amar maaruf, nahi munkar』而扣留我是对的。然后,今天,现在,我将不再『amar maaruf, nahi munkar』, 还有其他回教义务。还有,从今天开始,现在开始,你和我应该停止其他义务如祈祷和斋戒等如『amar maaruf, nahi munkar』那样的, 这全都应该是错的。」

※     ※     ※     ※     ※     ※     ※     ※

这场辩论一直持续到天黑。不过这不算是个辩论,比较像是我的独白。我的连珠炮发言让宗教师只有点头的份,没有开口的份。在隔天他就不再来了。他也许无力领我回正途,又或许是政治部在担心我会把他也变成同我一样的「迷途羔羊」。

名字里有「赛」的应该都是先知的后代。我就算赛哈密也是。不过他却没有表现任何正确回教素质。

赛哈密是位律师,也是位银行家。我就说他的英文应该会比一般的马来人还好。为何他当时看不出我在侮辱回教徒呢? 而这没看成是侮辱回教或先知。

若我叫一些人做猪,我是否在侮辱那个人,还是在侮辱猪呢?根据赛哈密的逻辑,叫一个人做猪,就是侮辱了猪。

不,赛哈密不是蠢的,他的英文也不差,这全只是混淆视听而已。他们要封锁,而不是过滤《今日大马》。所以,他们以侮辱回教的课题作为借口,就是这样罢了。

实际上,我所做的 -- 『amar maaruf, nahi munkar』; 意思是捍卫真理,对抗邪恶 – 是回教义务。我比那个假装是先知的后代的阿拉伯人更加回教。侮辱回教的是他们,不是我。他们利用回教作幌子,为种族主义、迫害、和不公正名。然后他们说这就是回教。

逐鹿问鼎:从PP到国会到PJ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Dari PP ke Parlimen ke PJ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31-08-08
翻译  ∶西西留
如果有人要我为今年的马来学院同学会的晚宴编写剧本的话,这次将会再次的是音乐剧,而这出舞台剧当然将会是讽刺政治现象的舞台剧。

我最后一次参与舞台剧的编剧是在1996年的马来学院同学会(Malay College Old Boys Association,MCOBA)晚宴中。那一年我们制作了一出舞台剧,讽刺政治现象的舞台剧。音乐剧的序幕是由丁伯所扮演的敦马哈迪莫哈默医生,他在演唱曲子《这是我的政党,我想哭时我会哭》时「哭」了。当然那是讽刺那一年马哈迪在巫统大会中的哭泣。

这个音乐剧主要诉说马哈迪为巫统的腐败和金钱政治的哭泣和悲伤(背景音乐《钱,钱,钱,老子有钱》),巫统领袖的愚蠢(背景音乐《我一无所知,但是我知道我爱你》),安华踢掉嘉化峇峇(Ghafar Baba),成为第二号人物,东姑拉沙里与聂阿兹决裂,重回巫统(背景音乐《团圆乐》),拉菲达与蒂查哈拉(Siti Zaharah)交锋,落幕是安华被踢出巫统。

嘉化峇峇(Ghafar Baba)前副首相,于1993年被安华挑战其署理主席职位,最终被踢出局。他在2006年病逝。

东姑拉沙里于1996年解散46精神党,回归巫统。

拉菲达曾在1996年巫统党选中,遭时任署理主席安华依布拉欣阵营人马西蒂查哈拉(Siti Zaharah)拉下马,后来安华遭罢黜后,重掌妇女组直至现在。

有人说这近乎像个预言,当时的确是个预言,在音乐剧中的一切实际上都发生了。

如果有人要我为今年的马来学院同学会的晚宴编写剧本的话,这次将会再次的是音乐剧,而这出舞台剧当然将会是讽刺政治现象的舞台剧。拉特沙里曼(Lat Shariman)将会如往常一样扮演安华伊布拉欣的角色,因为没有人能像拉特演绎安华那般为妙为俏。勒曼拉昔(Rehman Rashid)将很可能主导这件事,因为唯有他够专制,能够压制这批放荡不羁,从不准时排演的马来学院同学会里的人。还有谁?监制当然是非拿督沙拉胡丁(Salahuddin Hashim)莫属了。

拉特沙里曼(Lat Shariman)吉打商人,在这次的巫统瓜拉吉打(Kuala Kedah)区部党选中与吉打州务大臣对垒。

勒曼拉昔(Rehman Rashid)印度回教徒,擅长写歌及创作,比拉惹柏特拉小五岁。早年就读霹雳州马来学院,毕业于英国华尔斯天鹅海大学(University College Swansea)海洋生物系。后来回马任职于槟城渔业研究所。曾经分别在《新海峡时报》、香港《亚洲周刊》、《马新社》担任专栏作家。两任妻子皆是华人,首任妻子是职业律师,第二任妻子是名牙医,皆离婚收场。目前定居霹雳州江沙。

沙拉胡丁(Salahuddin Hashim)公正党总秘书

这大概会是音乐剧世界中所能看到的。

安华伊布拉欣出场,背景音乐是《漫长风云路》。

漫长风云路      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
延伸到PJ      That leads to PJ
将从不消失      Will never disappear
我曾见此路      I've seen that road before
它永在这里指引我   It always leads me here
领我到PJ      Lead me to PJ

狂风肆虐夜        The wild and windy night
在大雨冲刷下       That the rain washed away
留下一滩泪水,每日而流  Has left a pool of tears crying for the day
为何让我站在这里     Why leave me standing here
让我知道方向       Let me know the way

多少寂寞时        Many times I've been alone
多少次哭泣        And many times I've cried
可是你永远知道      Anyway you've always know
我已经尝试了很多方法   The many ways I've tried

可是最终他们还是领我回来 But still they lead me back
在那漫长的风云路     To 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
你让我在这里空等待    You left me waiting here
很久,很久以前      A long, long time ago
不要让我站在这里     Don't leave me standing here
领我到PJ        Lead me to PJ
哒,哒,哒,哒      Da, da, da, da

接着阿都拉巴达维出场,伴奏音乐是《昨日》

昨日           Yesterday
我所有的麻烦看来遥远   All my troubles seemed so far away
今天看来他们会永远跟随  Now it looks as though they’re here to stay
噢!我相信昨日      Oh I believe in yesterday

忽然           Suddenly
我不是往常的半个我    I’m not half the man I used to be
这是安华在纠缠我     There is Anwar hanging over me
噢!昨日忽然来了     Oh yesterday came suddenly

我不知道为何我要走    Why I have to go I don’t know
他不会说         He wouldn’t say
我说错了话        I said something wrong
现在我已是昨日黄花    Now I long for yesterday

昨日           Yesterday
游戏多么简单       It was such an easy game to play
现在我需要找个地方躲好  Now I need a place to hide away
噢!我相信昨日      Oh I believe in yesterday

我不知道为何我要走    Why I have to go I don’t know
他不会说         He wouldn’t say
我说错了话        I said something wrong
现在我已是昨日黄花    Now I long for yesterday

昨日             Yesterday
游戏多么简单         It was such an easy game to play
现在我需要找个地方躲好    Now I need a place to hide away
噢!我相信昨日        Oh I believe in yesterday
嗯 嗯 嗯 嗯 嗯 嗯 嗯…… Mm mm mm mm mm mm mm............

凯里卡玛鲁丁登场,伴随的音乐是《我是个失败者》

我是个失败者         I'm a loser
我是个失败者         I'm a loser
我并非是往常的我       And I'm not what I appear to be
对于我已获胜或失败的斗争   Of all the fights I have won or have lost
有一人我永远也不该碰     There is one man I should never have crossed
安华是万中无一的,我的朋友  Anwar’s a man in a million, my friend
我应该知道最终他会获胜    I should have known he would win in the end

我是个失败者         I'm a loser
近在眼前,我却失去      And I lost something that's near to me
我是个失败者         I'm a loser
我并非是往常的我       And I'm not what I appear to be

虽然我大笑及像个小丑     Although I laugh and I act like a clown
这面具底下我穿戴忧愁     Beneath this mask I am wearing a frown
我泪如雨下          My tears are falling like rain from the sky
是否为他或我自己而哭泣    Is it for him or myself that I cry

我是个失败者         I'm a loser
近在眼前,我却失去      And I lost something that's near to me
我是个失败者         I'm a loser
我并非是往常的我       And I'm not what I appear to be

我做了什么,要面对如此下场? What have I done to deserve such a fate?
我觉悟到为时已晚       I realise I have left it too late
骄兵必败,此话不虚      And so it's true, pride comes before a fall
我奉劝你,好让你不会失去所有 I'm telling you so that you won't lose all

我是个失败者         I'm a loser
近在眼前,我却失去      And I lost something that's near to me
我是个失败者         I'm a loser
我并非是往常的我       And I'm not what I appear to be

当纳吉粉墨登场时,这将会是伴奏音乐《回去》。

曾几何时,我认为安华是个失败的人  Anwar was a man I thought would be a loser
从未知道他无法长久         Never knew it couldn't last
安华离开他在槟城PP的家      Anwar left his home in PP, Pulau Pinang
现在他前往PJ           Now he’s headed for PJ

回去吧!回去吧!          Get back, get back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回去吧!回去吧!          Get back, get back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回去吧!安华            Get back Anwar

回家吧!              Go home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回去吧!回去吧!          Get back, get back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回去吧!安华            Get back Anwar

拿汀罗斯曼以为自己是个女人        Datin Rosmah Mansor thought she was a woman
可是她却是另外一个男人          But she was another man
所有围绕在她身边的男孩说将获得她要的东西 All the boys around her say she's got it coming
可是当她能够的时候她才能拿到       But she gets it while she can

回家吧!              Go home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回去吧!回去吧!          Get back, get back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回去吧!安华            Get back Anwar
回去吧!回去吧!          Get back, get back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回去吧!回去吧!          Get back, get back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啊,回去吧!            Ah, get back
吔,回去吧!            Yeah, get back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吔,回去吧!            Yeah, get back
回去你当初出来的地方        Get back to where you once belonged
回去吧!噢~            Get back, Ooo

这出音乐剧怎么能少得了马哈迪的出场呢?他的伴奏音乐是《失去方向的人》

他是个真正失去方向的人     He's a real nowhere man
坐在他失去方向的国度中     Sitting in his nowhere land
做着没有方向的计划,不知给谁  Making all his nowhere plans for nobody

没有目标            Doesn't have a point of view
不知何去何从          Knows not where he's going to
不就是有点像你我吗?      Isn't he a bit like you and me?

失去方向的人,请听好      Nowhere man, please listen
你的说话不知所谓        You don't know what you're talking
失去方向的人,世界非你主宰   Nowhere man, the world’s not at your command

他尽其所能的盲目        He's a blind as he can be
只看到他想看到的        Just sees what he wants to see
失去方向的人,你看到我了吗?  Nowhere man can you see me at all?

失去方向的人勿担心       Nowhere man, don't worry
慢慢来,别着急         Take your time, don't hurry
放下全部,直到有人伸出援手   Leave it all till somebody else lends you a hand

没有目标            Doesn't have a point of view
不知何去何从          Knows not where he's going to
不就是有点像你我吗?      Isn't he a bit like you and me?

失去方向的人,请听好      Nowhere man, please listen
你的说话不知所谓        You don't know what you're talking
失去方向的人,世界非你主宰   Nowhere man, the world’s not at your command

他是个真正失去方向的人     He's a real nowhere man
坐在他失去方向的土地上     Sitting in his nowhere land
做着没有方向的计划,不知给谁  Making all his nowhere plans for nobody
做着没有方向的计划,不知给谁  Making all his nowhere plans for nobody
做着没有方向的计划,不知给谁  Making all his nowhere plans for nobody

2008年8月30日星期六

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增与隐私权之探讨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二十三期

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增与隐私权之探讨①

唐淑美②
①本文系为作者主持 2005年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基因体医学国家型科技计画之ELSI个人计画NSC94-3112-H-468-001之部分研究成果,曾于2005年4 月8日发表于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台湾基因意向之调查与研究』学术研讨会,经修改后于2005年6月15日经东海大学法学研究评审为接受刊登,本文在此对匿名评审委员之费心斧正表示感谢。


②亚洲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英国雪菲尔大学法学博士。

目次
壹、前言
贰、美国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增
一、Commonwealth v. Reese案例
二、United States v. Kincade案例
参、英国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增
一、R. v. Nathaniel案例
二、R. v.Weir案例
三、R. v.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3 of 1999
「皇家刑事部门」建议文
法官之自由裁量权
纯理论性搜索(Speculative Searches)
肆、各国刑事DNA资料库之建档差异
伍、合理的隐私权期待
一、空间上的隐私保护
二、资讯上的隐私保护
陆、结论

中文摘要

在过去十年中,各国刑事DNA资料库从极少之资料到现在具有庞大之资料,从仅包含性犯罪之资料到非犯罪者之资料,其中最明显地即在于人口数量之成长上。刑事DNA资料库中之DNA样本已成为政府用来对抗犯罪之重要工具。

以英国为例,由于上议院于R v B之决议,二○○一年之《刑事正义及警察法》扩张对于警察必须销毁DNA检体及资料之限制,增加新条款(1C)(1D)为纯理论性搜索 (Speculative Searches)。英国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预防社会不安及犯罪之发生为前提,因此《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遭一连串的修订,不仅扩增英国警察保留检体之权限,亦加快国家DNA资料库之搜集及处理之速度。根据英国FSS于二○○四年发布的资料显示,从一九九五年到目前为止,英国已贮存了二百七十万件「刑事DNA档案」,二十四万三千六百件「犯罪现场痕迹DNA档案」,其中共有五十八万四千件嫌疑犯之DNA型别与犯罪现场痕迹DNA 型别相符。另以美国为例,一九九四年美国国会制定《DNA鉴别法》(DNA Identification Act 1994),正式授权美国联邦调查局依法使用该资料库,该国家型DNA整合索引系统(Combined DNA Index System ;CODIS)允许执法单位下载有关犯罪者之DNA基因资讯,因此许多州选择加入DNA整合索引系统。二○○○年后,美国为消弭DNA鉴定之延迟及累积,并且欲扩张此资料库之范围,美国国会通过《DNA分析延迟消弭法》(DNA Analysis Backlog Elimination Act of 2000),准许联邦调查局去搜集联邦所列举之各项犯罪、监禁者、假释、缓刑、交付保护管束等之DNA样本,在二○○四年九月该资料库已经搜集有一百八十八万五千人之DNA样本。它们以解决过去及未来可能之犯罪为目的,甚过对于犯罪者隐私权之保护,进而合理化它们扩建DNA资料库范围之行为。

以国家公权力要求人民提供血液或唾液样本为DNA检测,属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人身搜索之一种范围,如果在没有法律之强制执行目的下,搜索而且没有获得合理的搜索理由时,搜索是不可实行的。DNA资料库范围之扩建是否违反了人民对隐私权之合理期待?一般咸认为固然被告之隐私权应当受到尊重及保护,但是刑法的目的乃是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及财产不受威胁及迫害,基于保护全民之公共利益,对于严重之暴力犯罪,应当予以有效侦查及起诉,这才符合司法之公平与正义。我国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之正式成立,乃是于八十八年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制定后,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之规定建立,对于性侵害加害人、性犯罪、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采样,建立其DNA资料库。由于国内试图利用刑事DNA资料库,以解决过去及未来可能产生严重之暴力犯罪,法务部甚至曾研拟全民DNA资料建档之可能,本文试参考英国及美国现行刑事DNA资料库扩增的情形及立法趋势,借他山之石以攻错。

壹、前言

自从一九五三年华森(James Watson)和克里克(Francis Crick)确立了DNA双股螺旋模型,获得了二十世纪所谓的「诺贝尔奖中之诺贝尔奖」后,生命科学的新纪元自此而开创。DNA是自然界最特殊和最精致之分子,生物学家对于双股螺旋体之解码充满了惊奇,DNA藉由简单的四种核酸分子不同的组合与序列排序,创造出宇宙生物体之多样性变化。又由于电脑科技之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增与隐私权之探讨惊人发展,科学家尝试将宇宙生物体DNA之多样性变化分析解码并储存于资料库。以医学为例,目前世界各国政府期望透过基因资料库的建置,将大量国民的人群DNA样本予以定序,藉由基因资讯的交叉比对,期望找出导致人类罹病之主要原因①,刑事科学亦不例外。英国科学家杰佛瑞斯(Alec Jeffreys)发现人类细胞核中DNA链上不能转译成蛋白质的核苷酸片段(中断子),虽然不能转译成蛋白质资讯,但是该部分核苷酸片段序列具有重复之特征,该种特殊片段又称为短纵列片段(Short Tandem Repeat),杰佛瑞斯发现人类由于短纵列片段之重复次数不同,可以鉴别出人与人之间之彼此相异②。由于DNA鉴定发挥了前所未有之鉴定价值,各国政府纷纷建立刑事DNA资料库,刑事专家侦查犯罪也从以往被动侦查失手落网之嫌犯,进而转为藉由刑事DNA资料库之纯理论性搜索(Speculative Searches)③,主动自刑事DNA资料库中筛选出嫌犯。在过去十年中,各国刑事DNA资料库所搜集之范围及内容明显变更,有些国家刑事DNA资料库原仅搜集性犯罪者之 DNA资料,到目前涵盖许多非犯罪者之资料,其中最明显地即在于资料库人口数量之快速成长,刑事DNA资料库之DNA样本已成为政府用来对抗犯罪之重要工具。根据英国刑事科学部(Forensic Science Service,FSS)于二○○四年发布的资料显示,从一九九五年到目前为止,英国已贮存了二百七十万件档案于「刑事DNA资料库」(The National DNA Database,NDNAD),二十四万三千六百件「犯罪现场痕迹DNA档案」,其中共有五十八万四千件嫌疑犯之DNA型别与犯罪现场痕迹DNA型别相符,三万八千笔犯罪现场痕迹DNA型别与其他犯罪现场痕迹DNA型别相符④。 

①刘宏恩,人类基因资料库法制问题之研究,律师杂志第303期,2004年12月,页71-94。 

②AJ Jeffreys/JFY Brookfield/FR Semeonoff, Positive Identification of an Immigration Test Case Using Human DNA Fingerprints, 317 Nature 818-819 (1986); AJ Jeffreys/A. MacLeod/K. Tamaki/D. Neil/D. Monckton, Minisatellite repeat coding as a digital approach to DNA typing, 354 Nature 204-209 (1991); AJ Jeffreys, DNA Typing: Approaches and Applications, 33(4) JFSS 204-211(1993); AJ Jeffreys/V. Wilson/SL Thein, Hypervariable ‘Minisatellite’ Regions in Human DNA, 314 Nature 67-73 (1985a); AJ Jeffreys/V. Wilson/SL Thein, Individual-specific "Fingerprints' of Human DNA, 316 Nature 76-79 (1985b). 

③请参见英国内政部网站有关纯理论性搜索之相关法规,Criminal Justice & Police Act: Changes to Sections 63a and 64 of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PACE) 1984 Relating to the Retention of Fingerprints and Samples. 

④请参见英国刑事科学部(Forensic Science Service,FSS)于2004年11月发布之新闻稿。 

另以美国为例,一九八九年维吉尼亚州设立美国第一个搜集性犯罪者DNA样本之刑事DNA资料库。尔后,美国于一九九○年建立DNA整合索引系统(Combined DNA Index System;CODIS),作为一个搜集来自十四个州之DNA样本之计划。在索引系统建立之四年后,一九九四年美国国会制定《DNA鉴别法》(DNA Identification Act 1994)⑤,正式授权美国联邦调查局依法使用该资料库,该国家型DNA整合索引系统( CODIS)允许执法单位下载有关犯罪者之DNA基因资讯,因此许多州选择加入DNA整合索引系统。 DNA整合索引系统分为三个层次,地方DNA整合索引系统(LDIS)、州DNA整合索引系统(SDIS)、国家DNA整合索引系统(NDIS)。二 ○○○年后,美国为消弭DNA鉴定之延迟及累积,并且欲扩张此资料库之范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DNA分析延迟消弭法》(DNA Analysis Backlog Elimination Act of 2000)⑥,允许联邦调查局去搜集联邦所列举之各项犯罪、监禁者、假释、缓刑、交付保护管束等之DNA样本,在二○○四年九月该资料库已经搜集有一百八十八万五千人之 DNA样本7。它们以解决过去及未来可能之犯罪为目的,甚过对于犯罪者隐私权之保护,进而合理化它们扩建DNA资料库范围之行为。我国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立法目的并非完全取向于刑事犯罪侦查及诉讼举证问题,该采样条例揭橥之立法目的,大可分为三类:一、加速及改善刑事诉讼程序功能:为维护人民安全、提升犯罪侦查效能、有效防制性犯罪,来协助司法鉴定。二、警察预防犯罪之功用:基于维护人民安全,协寻失踪人口。三、协助司法机关鉴定,确定亲子血缘关系。但依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七款、第八款规定及第五条规定,可强制采集DNA生物样本之对象为性犯罪及重大暴力犯罪之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法务部曾构想扩张此资料库之范围,但由于涉及到庞大的经费预算及人权团体之可能杯葛,因此目前我国去氧核糖核酸资料库范围并未扩张。 回原处

⑤This Act was incorporated into the 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 

⑥Roberto Iraola, The DNA Analysis Backlog Elimination Act of 2000, 40(4)Criminal Law Bulletin 2 (2004). 

贰、美国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增

美国为消弭DNA鉴定多年来之延迟及累积,并且欲扩张此资料库之范围,美国国会于二○○○年通过美国《DNA分析延迟消弭法》,准许联邦调查局去搜集联邦所列举之各项犯罪、监禁者、假释、缓刑、交付保护管束等之DNA样本。然而,美国《DNA分析延迟消弭法》遭到许多宪法上之挑战,其主要之质疑在于从认定有罪者身上所搜集之DNA样本,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享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之安全权利,不得予以侵犯,人民不受不合理7的搜索与逮捕。除依据合理的理由(Probable Cause),且有誓言(Oath)或保证的支持,并具体指明搜索与逮捕之地点与人或物,否则政府不得发给搜索或逮捕令状。①」根据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六七年之Katz v. U.S②一案,最高法院认为隐私权并非基本权(General Right),而是由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引申出之国民隐私的保护之特别要求,即为隐私权之保障。因此,警察对于人民DNA之搜索与日后于实验室之分析、储存,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于人民隐私权之保护?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六六年之 Schmerber v. California③一案中即指出,该案警察发现该被告 Schmerber 于车祸事故现场时眼睛布满血丝,身上闻得到浓重酒味,当时警察已没有足够的时间向法院申请搜索令,因为血液中之酒精浓度会随着时间之流逝而减低,因此法院认为该案警察有合理的理由在不经被告的同意下,强行命令医院采取 Schmerber 之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此项有关于人身之搜索,并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此,以国家公权力要求人民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为DNA 项目检测,虽亦为人身搜索之一种,应属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之范围,但若此搜索检测,是基于公共利益及合理怀疑所为之行为,而非政府随意的行政措施,则并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不受不合理的搜索与逮捕的权利,此乃因为公共利益超越个人利益,包括被要求抽血验尿者之合理期待隐私权。一般来说,搜索或扣押依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均须来自有充分根据为基础之授权令,最高法院通常在发给授权令时,秉持着合理之标准,即如果政府之行动系为进行犯罪证据之搜查。特定之嫌疑犯之搜索,即使有特殊之需求仍须符合宪法之规范。在某些欲为搜索之案例中,不论是一定程度之怀疑或授权令之发给都是必须的,同时法院必须考量政府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例外之平衡。如果政策或法律之主要目的仅是为了控制犯罪,在缺乏一定程度之怀疑下所为之搜索,将会违反第四修正案。 

①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原文“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p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②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隐私权并非基本权(general right),而是由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引申出之国民隐私的保护(Fourth Amendment provides no general right to privacy, but protects what citizens seek to preserve as private)See Katz v. US, 389 US 347, 351 (1967).

③See Schmerber v. California 384 US 757 (1966).

另外对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④中之「不自证己罪与任何人生活、自由或财产都不该在违反法律正当程序下遭到剥夺」亦在此案遭受质疑。在Schmerber v. California案件中,对于非自愿性的血液检测结果,是否违反第五修正案中之不自证己罪之原则?但根据该案法院在Schmerber案中之看法,「本院裁决不自证己罪条款之规定仅在保护被告不被强制对自己做不利之证述,或提供其他证述性或交谈性之证据,系争强制被告抽血化验乙节,并非强制被告做不利己之证述,应无本条款之适用」⑤。因此,警察基于合理怀疑及公共利益所为之执行,而非随意的行政措施,其强迫被告DNA检测之行为,并非强制被告做不利己之证述,并不违反被告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之不自证己罪与正当程序条款之权利。 

④The Fifth Amendment states that, “[n]o person…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⑤See Schmerber v. California 384 US 757 (1966).

一、Commonwealth v. Reese①案例

为了要释放无罪之人,判决确定后(Post-Conviction)以DNA证据证明无罪已是一项趋势②,美国百夫长教会(Centurion Ministries)及无辜者计画(Innocent Project)正努力藉由DNA鉴识来发现并平反过去不公正的司法案件③。然而被判决有罪之人是否得以请求法庭验明被害者同居人(Consensual Partner)之DNA资料④?法庭如果同意该项请求是否会违反被害者同居人宪法修正案有关隐私权之权利⑤?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主要是保护防卫人民合理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人民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应有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索与逮捕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为自己的罪行见证(不自证己罪)。法庭如果强制采取被害者同居人之DNA检体,是否会违反被害者同居人之身体有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索与逮捕与不自证己罪的权利?许多检察官迟疑应用 DNA鉴识去重新开启这些旧案⑥,尤其是检验被害者同居人DNA型别以为判决确定后无罪之证明,因为在强制性交案件中,目击证人之证词应较重新以被害者同居人DNA鉴识之结果为强,此乃由于自受害者阴道、内裤上所采取之精液斑,可能是受害者同居人之DNA资料,或者是被告在发生强制性交行为时并没有射精,因此重新以DNA鉴识被害者同居人之DNA型别并无多大意义。

①See Commonwealth v. Reese, 633 A. 2d at 206, 209-10 (Pa. Super. Ct. 1995)

②E. Conners and et al. Convicted by Juries, Exonerated by Science: Case Studies in the Use of DNA Evidence to Establish Innocence after Trial.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Washington, DC. (1996).

③Howard Coleman & Eric Swenson, DNA in the ourtroom-A trial watcher's guide (Washington: Genelex Press Seattle, 1994).

④Cynthia Bryant, When One Man's DNA Is Another Man's Exonerating Evidence,33 Columbia Journal of Law and Social Problems 113, 117-34 (2000).

⑤See ibid, at 113-151.

⑥Karen Christian, Note, And the DNA Shall Set You Free: Issues Surrounding Postconviction DNA Evidence and the Pursuit of Innocence, 62 OHIO ST. LJ 1195, 1208 (2001).

Commonwealth v. Reese一案认为虽然被害者同居人之DNA型别与受害者阴道、内裤上所采取之精液斑型别相符时,并不能排除被告不涉案之可能性,因为受害者在发生强制性交之前与其同居人发生性行为,或者是被告在发生强制性交行为时并没有射精,但假若被害者同居人之DNA型别与受害者阴道、内裤上所采取之精液斑型别不相符时,则此强制性交之行为显然是由其他第三者所为,因此藉由法庭验明被害者同居人之DNA型别,协助无罪之被告获得司法之救济。此项无辜者计画,经由检验被害者同居人之DNA型别,协助多名定罪者在历经多年之监禁后重获自由⑦。 

⑦See Cynthia Bryant, op cit.

然而法庭请求验明被害者同居人之DNA资料是否会违反被害者同居人宪法修正案有关隐私权及不自证己罪之权利呢?在过去的十二年中,判决确定后以DNA证据证明无罪已超过一百个案件⑧。然而,由于各州法律之规定使得在被告于定罪后欲以DNA证明其无罪时增添困难,因为它降低了法庭判决确定之有效性、被告证明有罪之确定性及与判决确定有关之经济上关连⑨。惟此考量因素并不妨碍一被认定有罪者,利用更多司法资源从相同之证据中来主张其无罪。定罪后以DNA证据复查应是一种有效率之方式,因为随着DNA之技术持续有所进展,它可给予被定罪者一个机会以更多准确之检验去证明其无罪。所以,由于科技发展与公平性之基本考量,一个无罪者于判决确定后,应被允许使用 DNA证据以作为定罪后之救济。因此,基于救济被定罪而事实上为无罪之被告,法庭强制采取被害者同居人之DNA检体,并不会违反被害者同居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身体有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索与逮捕的权利;又法院强制采样化验被告DNA型别,并非强制被告做不利己之证述,应无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自证己罪的权利。 

⑧Eunyung Theresa Oh, Innocence after “Guilt”: Postconviction DNA Relief for Innocents Who Pled Guilty, 55 Syracuse Law Review 161(2004).

⑨See ibid.

二、United States v. Kincade案例

在United States v. Kincade案件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搜索假释犯之DNA是合宪的。Kincade案开启了最高法院可能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之可能性,因为不仅可对重刑犯采集DNA,同时对其他一般假释犯亦可为之,第九巡回法院以一个广泛的合理性理由取代较狭义之特殊性需求,而创下了史无前例之案例。 回目次

事实摘要①

①See Kincade, 379 F. 3d at 816-821.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Thomas Kincade持枪抢劫银行因而触犯了联邦刑罚,Thomas Kincade于狱中服刑七年有期徒刑后,获得三年之假释并付保护管束。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当Thomas Kincade仍正处于交付保护管束期间,Thomas Kincade的假释执行官员依据《DNA分析延迟消弭法》,命令Thomas Kincade提供DNA样本以供检验,Thomas Kincade拒绝遵守假释执行官员指令,并向联邦地方法院挑战有关《DNA分析延迟消弭法》之合宪性。然而地方法院认为《DNA分析延迟消弭法》是合宪的,并且又因Thomas Kincade于交付保护管束期间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违反了其先前之交付保护管束处分规定,因此另判处Thomas Kincade四个月之监禁与两年之保护管束。 回目次

判决理由摘要

第九巡回法院三位法官组成之法庭因法官之间对于《DNA分析延迟消弭法》是否合宪产生异议,因而驳回地方法院的决议,三位法官中之Reinhardt法官认为《DNA分析延迟消弭法》于适用在假释犯时,将牴触宪法修正条文第四条,另外O’Scannlain法官对Reinhardt法官之意见提出异议。因此第九巡回法院另组成十一位法官重新听审Kincade之上诉案,十一位法官包括上述两位法官。部分法官以宪法第四修正案学说上之传统特殊目的架构(Traditional Special-Needs Framework)来分析该案,认为如果在没有法律之强制执行目的(Law Enforcement Purposes)下,且没有获得合理的搜索理由时,搜索是不可实行的。但第九巡回法院以更为宽广之总体情况(Totality-of-the- Circumstances Test)来分析《DNA分析延迟消弭法》与宪法第四修正案之牴触情形。第九巡回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Knights①案中对于缓刑中之犯人搜索及检测之合理性,选择采取广义之态度去解释《DNA分析延迟消弭法》适用在假释犯之情况。 回目次

①See 534 US 112 (2001)警方基于一般之理由而对缓刑中之犯人Knights家中进行搜索,最高法院认为此搜索并不牴触宪法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关于搜索及检测之合理性,多数法官认为交付保护管束期间之假释犯,他们对隐私之合理期待应远低于一般大众,假释犯应受限于许多程序之束缚,而这些束缚若应用于一般社会大众则将会被认为是违宪的。另一方面而言,抽血并不被认为是极端侵入性之行为,而且法官认为抽血后所分析之DNA片段仅只是「垃圾」①DNA 片段,以作为个人人别之鉴定,并不涉及被采样人之基因型别,因此并不被认为严重侵犯个人基因隐私。一般而言,犯罪者与社会组织之间往往存有严重之脱节,由于犯罪者此种与社会严重之脱序行为,政府必须严密监督条件下之假释犯犯人之行为。换句话说,多数法官认为,即使在缺乏非法律之强制执行之「特殊目的」下,而以较宽广之「总体情况」为搜索理由对假释犯径行搜索,此种搜索理由仍然是符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Gould法官认同多数法官之意见,但他认为此案仍属于非法律之强制执行之「特殊目的」。 Gould法官认为此「特殊目的」将会阻吓假释犯之再犯罪,他认为即使假释犯于保护管束期间届满后,他们的DNA检体及资料不应被销毁,仍应被保留于资料库中以待日后未来案件之侦查。

①Harold L. Schwab, Is It Junk or Genuine? Precluding Unreliable Scientific Testimony in New York--A Look at the Last 10 Years in the Wake of Frye and Daubert, 76(9) New York State Bar Journal 10 (2004).

Reinhardt法官不同意上述法官之意见,他认为CODIS计画从原先之实验性计画扩增为涵盖各种犯罪者之刑事DNA资料库,任何可辨识之犯罪行为都将可能被纪录留档。目前美国许多州都已从原本仅强制采样性犯罪、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扩增其刑事DNA资料库于所有被逮捕之犯罪者。因此,Reinhardt法官认为此种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增趋势,将可能扩增于想获得驾照者、联邦护照、联邦工作,甚至可能扩增于想进入公立大学、中学或小学者,抑或是扩增于出生婴儿,基于多数法官之「总体情况」为搜索理由时,刑事DNA资料库将可能扩增于所有的国民。 Reinhardt法官更担心抽血后之检体原仅分析「垃圾」DNA片段,此类检体将可能被增益其用途,而被应用于诊断及预测疾病之用途。因此,Reinhardt法官不同意多数法官以「总体情况」为搜索理由,并认为政府将可能借法律执行之目的而实质侵犯人民之权利。

第九巡回法院采纳多数法官之见解,以较为广义之解释取代较狭义之特殊性需求,但此项判决并不受到人权团体之认同,因为列为须受DNA检测之名单,已超过特殊需求分析下所属之范围。其他巡回法院之判决将DNA检测之名单仅扩增至所有狱中之囚犯,但并未包含假释犯;另有些法院之判决将DNA检测之名单扩增至有限条件下之无合理怀疑之搜索,但仅有第九巡回法院以纯法律执行之目的扩增DNA检测之名单。第九巡回法院之判决解释扩增了上述两种情况下之DNA检测名单,Kincade一案将可能为美国进一步扩增刑事DNA资料库之试金石。 回目次

参、英国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增

由于英国政府欲建立全世界首创之国家刑事鉴识DNA全自动化资料库,因此国会于一九九四年修订《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1984》①第六十二条,原本警察仅可搜集采样重大暴力犯罪者(Serious Arrestable Offence)及其嫌疑犯之检体,而后扩大修订为所有列为登录之犯罪者(Recordable Offence)②及其嫌疑犯之检体。又国会同时将第六十五条有关亲密性检体及非亲密性检体之定义修订③,依据新法之规定,口腔搜索原被视为贴身(亲密)之搜索改为非贴身搜索,既然口腔搜索不再视为贴身搜索,则搜索口腔而获得之唾液抹片、口腔棉棒,将不再需要获得嫌疑人之同意而可因正当怀疑之理由而径行搜索,亦即警察可对嫌疑人进行口腔搜索而不需要获得同意,亦不需要详加解释,在此种情况下,警方所搜集之唾液、口腔棉棒、甚至是漱口水都可能搜集到DNA检体而进行DNA鉴定。上述修改之条款明显扩大英国员警采取检体之权力,因此英国政府成功地于一九九五年建立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但自DNA资料库成立之后,由于实验室之人力不足,造成许多DNA检体之累积及延滞检验,不少嫌疑人在被排除为嫌疑犯之后,应该被销毁之检体却被错误地保留下来。根据《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嫌疑人在被排除为嫌疑犯之后,警察于搜证过程中搜集之所有检体必须销毁。但是由于警察销毁检体程序之错误,有不少嫌疑人之检体应该被销毁却被错误地保留下来,此错误保留下来之检体包括检体本身及检体检测出来的结果。其中这些案件最引起争议的为「R v.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3 of 1999」,此案迫使英国国会重新审核「对于指纹及检体使用及销毁之限制」。及行乞者(反社会行为)已属列为登录之违法者,都将被逮捕并详细储存其指纹及 DNA资料于国家警察档案。 回目次

①此法案原文名称为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PACE 1984)。

②「列为登录之犯罪者」乃是指被登录于国家警察档案之犯罪者,包括被法院判决确定服监之犯罪者以及根据2000年国家警察档案条例所特别规范之犯罪者。又自2003年12月1日起,违法兜揽乘客之计程车(无职业执照登记)

③生物性检体分为亲密性检体(intimate sample)及非亲密性检体(non-intimate sample),又可称为贴身检体或非贴身检体。旧法规定义亲密性检体,乃指(1)血液(2)精斑或其他组织液体(3)尿液(4)牙齿触压痕(5)耻毛或是自身体体腔所采取之棉棒检体。旧法规定义非亲密性检体,乃指(1)耻毛以外之毛发(2)自指甲或指甲下所采取之检体(3)身体体腔外所采取之棉棒检体(4)除了手掌纹以外,脚印或其他类似身体之印痕。

一、R. v Nathaniel①案例

①See R. v Nathaniel, (1995) 2 Cr. App. R. 565; The times, 6 April; Stephen Gilchrist, Crime Reporter. Solicitors Journal 444-445 (May 1995).

一九九二年二月Nathaniel被警察要求采取检体进行DNA鉴定,但是警方直至一九九三年一月才将Nathaniel的DNA鉴定结果输入电脑,当时 Nathaniel早已被排除怀疑而释放。然而当一九九三年一月,警方将Nathaniel DNA鉴定结果输入电脑时,发现Nathaniel之DNA鉴定结果与一九八九年另一强制性交案有显著关联性时,虽然Nathaniel检体应该被销毁,但英国警方却仍然以该检体结果将Nathaniel起诉。 Nathaniel控告警察违背法律上的义务,违背了《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一九九八年《资料保护法》第五条,因此警察所引以为证据之 Nathaniel DNA鉴定结果应无证据能力,上诉法院同意Nathaniel之上诉理由,认为Nathaniel的DNA鉴定结果应无证据能力,该案地方法院之判决结果应重审。上诉法院认为Nathaniel被误导认为他被采取的检体及资料在他被释放后应已被销毁,但该检体却错误地仍留置在资料库,警察的这项行为已严重地违反了《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

二、R. v.Weir①案例

①See (2001) 2 Cr. App. R. 9.

一九九七年八月,Weir因警方怀疑其犯下毒品案件而被警察要求采取唾液检体进行DNA鉴定,被告于一九九七年十月被排除怀疑而释放。根据《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Weir当初被警察采取之检体应该被销毁,虽然英国警方确实销毁Weir之唾液检体,但英国警方却仍然将检体结果置放于资料库中供其他案件搜寻比对。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一对夫妻遭受攻击,警方于现场采集到加害者之检体,此检体之DNA鉴定结果与资料库中之Weir的DNA鉴定结果吻合,基于上述 DNA鉴定结果相符之资讯下,英国警方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重新逮补Weir。上诉法庭基于警察之未销毁Weir检体资料行为,已违反了《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例如指纹或检体因犯罪调查之必要而搜集,在该当事人已无该项嫌疑时,除了3A款项之情形外,该搜集得到之指纹及检体,应于该审判结束后立即销毁」,撤销Weir于原审有罪之判决。其他类似的案件,例如R. v. Kelt②一案,原为合法采集之检体,却违法保管而应用于其他目的亦应如同上述判决解释。

②See (1994) 99 Cr. App. R. 372.

三、R. v.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3 of 1999③

③R. v.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3. See (2001) 1 Cr. App. R. 34.

一九九七年一月,英国一位六十六岁老妇人于一起窃盗案中遭强制性交及严重之身体攻击,警察从受害者阴道取得加害者之精斑抹片,一九九七年四月,警察将从加害者精斑抹片获得之DNA鉴定资料贮存于国家DNA资料库。嫌犯B(该案称嫌犯为B)因其他与此案不相关之窃盗案而遭警方逮捕,警方根据《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三及六十五条,合法地采取B之非亲密性检体(唾液检体),而不需要获得B之同意,B因此窃盗案直至一九九八年八月才排除怀疑而释放,但其 DNA鉴定之结果仍然一直被留置于国家DNA资料库而没有销毁。

警察之未销毁B检体资料行为,已违反了《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九九八年十月,B没有被销毁之DNA鉴定结果与老妇人阴道取得加害者之精斑抹片DNA鉴定结果吻合,基于上述DNA鉴定结果相符之资讯下,警察决定重新逮捕B,并第二次合法采取B之非亲密性检体(头发),而没有获得 B 之同意。警方第二次采取检体之理由即是要证明B与该六十六岁老妇人遭强制性交案件之关联性,因此第二次采取之非亲密性检体(头发),仍属合法取得,而嫌疑犯与老妇人阴道之精斑抹片DNA鉴定结果,其相符对偶基因再现频率为一千七百万分之一,而由警方第二次采取之检体头发所获得之DNA证据,为起诉B强制性交老妇人之主要证据。刑事法院根据《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第3B款,认为证据资料来自于应被销毁之检体,则该资讯是不得引以为证据。虽然B之第一次采集之非亲密性检体为合法采集,但在B遭释放后,该采集之检体及其相关之纪录即应遭销毁,而不得持续用以为他案调查之工具。

第二次非亲密性检体之取得,乃是依据第一次应被销毁之检体资讯而来。因此刑事法院承审法官依据《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第3B(b)款拒绝将该唯一关键证据,由嫌疑犯头发所获得之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亦即该项证物结果无证据能力,纵然其与妇人阴道采集之精斑抹片DNA鉴定结果相符,对偶基因再现频率为一千七百万分之一亦然。

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认为《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第3B(b)款不应该被狭隘解释。假设DNA检体自A案中合法取得,纵然被告于随后获释,但来自A案采集之检体所获得之资讯显示该被告与B案之关联性极为显著时,难道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允许以该证据起诉被告吗?而却必须限制于《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第3B(b)款之条款框架下。检察总长认为法官应有自由裁量权去允许一项应被销毁之检体,事后却应用于警方他案调查之权利。 

■「皇家刑事部门」建议文

上诉法院拒绝检察总长之非常上诉,而以一九九三年「皇家刑事部门」建议为理由驳回检察总长之非常上诉,该建议理由为修改《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部分条文而订定之《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无论如何,当被告已不在法庭诉讼程序中,则其检体及相关资讯仍留在资料库之唯一理由仅可作为统计之所需,该资讯不可用以协助其他案件之侦查犯罪,该检体资讯应被确保不被警察或检察官挪为他案之所需」①。上诉法院认为《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第3B(b)款必须与《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第3B(a)款紧密结合一起阅读,因此,法官并没有自由裁量权允许应当被销毁之检体,却继续应用为侦办其他案件之工具,因此得自该应被销毁检体之资料,不具证据能力。

①The recommendations in the report (Cmnd. 2263)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Criminal Justice in 1993, at 15.

法官之自由裁量权

虽然上诉法院并没有允许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将「应当被销毁之检体,却继续应用为侦办其他案件之工具」之权利,但上诉法院仍将检察总长之非常上诉案提请上议院决议,上议院接受检察总长之上诉理由,认为在一旦违反《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第3B(b)款的情况下,法庭将允许拥有自由裁量权去决定该项来自不应允许调查证据之证据能力。上议院认为法官应该考量的不仅仅是被告的权利,仍然要考虑到公共利益以及受害者之处境及受害者家人对司法之期望。依据《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七十八条,法庭应有自由裁量权去审酌非法取得之检体的证据能力。上议院认为固然被告之隐私权应当受到尊重及保护,但是刑法的目的乃是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及财产不受威胁及迫害,基于保护全民之公共利益,对于严重之暴力犯罪,应当予以有效侦查及起诉,这才符合司法之公平与正义。上议院认为此案刑事法庭应以被告、受害者及其家人,全民之处境及利益为主要考量之基础,才能真正发挥刑法之功能及目的。

■纯理论性搜索(Speculative Searches)

由于上议院于R v B之决议,后续之相关类似案例之被告上诉案件都被法院驳回,二○○一年之《刑事正义及警察法》扩张对于警察必须销毁DNA检体及资料之限制。根据二○○一年之法案在原《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第63A(1A)条款处增加新条款(1C)(1D)为纯理论性搜索(Speculative Searches),所谓纯理论性搜索即在人民没有被怀疑为嫌疑人时,但经由受采样者书面之同意参与纯理论性搜索,则该自愿同意参与者所缴交之检体及结果,将会留存于国家DNA资料库用来提供警察日后侦办犯罪案件之交互比对,而自愿参与者先前所缴交之同意书不可撤销。二○○一年之法案第八十二条同意保留嫌疑人DNA检体及检体产生之资料以供日后侦办犯罪之纯理论性搜索,即使该人已经无罪释放了亦然。但英国仍然强调对人民隐私权之尊重,二○○一年之法案特别声明除了警察预防、侦办犯罪之情况下,或检察官调查及起诉之理由下,DNA检体经采取检验比对完成其采取之目的后,则此检体将不可再被其他人用于其他的目的。由此新修订之法案得知,嫌疑人及自愿参与纯理论搜索之人之DNA检体及其产生之资料都不再需要销毁,而可用于日后犯罪案件之侦办及调查,因此英国国家DNA资料库将会急速扩增。《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之一连串的修订,不仅扩增英国警察保留检体之权限,亦加快国家DNA资料库之搜集及处理之速度。 回目次

肆、各国刑事DNA资料库之建档差异

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之规模跟随着不同的国家立法制度而有很大的差异性,例如各国刑事DNA资料库档案来源基准、档案删除标准、资料库资料准许比对之标准皆不尽相同,不同的国家立法制度造成不同规模的资料库。自从英国刑事科学部在一九九五年成立国家刑事 DNA资料库,此资料库成为全世界首创之国家刑事鉴识DNA全自动化资料库①,主要是比对涉及刑事嫌疑犯或已定罪之人之刑事DNA型别与刑事现场所采取之迹证之比对,目前英国DNA采检对象为任何嫌疑犯、被起诉者、被定罪者、列为登录之犯罪者皆然。平均每个月以三万五千件人体采样新档案,三千个「犯罪现场痕迹DNA」新档案的速度持续增加中②。英国资料库每周经由资料库比对筛选出约一千个嫌疑犯,为目前全世界将刑事DNA资料库应用最为积极之国家。

①First national computerized DNA database in operation, Miscellaneous, CLB 1337-8 (October 1995).

②请参见英国刑事科学部(Forensic Science Service,FSS)于2004年11月发布之新闻稿。

美国于一九九四年制定《DNA鉴别法》后,正式成立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但又因检验案件之延滞及累积,二○○○年后通过《DNA分析延迟消弭法》,授权美国联邦调查局依法使用该资料库。一九九七年奥地利、荷兰亦成功的设立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一九九八年德国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也正式成立,但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因此其刑事DNA资料库检测项目及范畴并不如英国刑事科学部设立之国家刑事DNA资料库广泛。一九九九年芬兰、挪威成立国家刑事 DNA 资料库,比利时、丹麦及瑞士亦跟随此潮流而于二○○○年立法拟设立国家刑事DNA资料库。

究竟何种被认定犯法行为应被强迫采集DNA检体及其相关资料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以美国为例,依据《DNA分析延迟消弭法》,美国准许联邦调查局去搜集联邦所列举之各项犯罪、监禁者、假释、缓刑、交付保护管束者等之DNA样本。然而德国却必须经由法官审查后认定之特殊列名犯罪者,瑞典则为犯两年以上刑罚之定罪者,英国为所有列为登录之犯罪案件者,挪威为经由法院判决确定为犯严重罪行者,比利时为经由法院判决确定之犯罪者,荷兰为犯八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否则仅可检测自愿者之检体,法国为特殊列名之犯行。又究竟何种犯罪嫌疑犯应被强迫采集DNA检体及其相关资料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进行比对?英国、奥地利、斯洛维尼亚采集任何可能触犯「列为登录之犯罪案件」嫌疑犯及被逮捕者。德国、芬兰、丹麦、瑞士、匈牙利、法国则仅采样犯严重罪行或性侵害者之嫌疑犯及被逮捕者,一般而言,基本上都必须属于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我国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对于性侵害加害人、性犯罪、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采样,建立其DNA资料库。

犯行定罪者或嫌疑犯之检体及资料何时可自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中删除?(1)对于定罪者之相关检体及资料,英国、奥地利、芬兰、挪威永不删除定罪者DNA相关资料,比利时、丹麦、德国、匈牙利、荷兰、瑞士、瑞典、斯洛维尼亚则可于五年至二十年后,DNA相关资料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中删除。依据我国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接受采样之人,去氧核糖核酸样本至少应保存十年、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被采样人死亡后十年。(2)对于嫌疑犯之相关资料,大部分国家在排除嫌疑犯或嫌疑犯遭无罪释放后,则自行将嫌疑犯之相关检体及资料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中删除。唯有英国,即使嫌疑犯在排除嫌疑或遭无罪释放后,他们的检体资料仍然被保留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中。我国亦然,依据我国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本条例接受采样之人,受不起诉处分或经法院无罪判决确定者,得检具确定证明文件及第八条第一项之证明书,申请主管机关删除其去氧核糖核酸样本及纪录,但假若受不起诉处分或经法院无罪判决确定者未主动申请删除,则他们的检体资料将被保留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美国对于刑事DNA资料库中检体及资料删除之规定,则依各州立法之不同而有差异。

对于具关联性检体(Reference Sample)之留置,有些国家保留检体以备将来科技进步时,可能经再检验而发现原先之错误,例如英国、奥地利、芬兰、丹麦、匈牙利、瑞士、斯洛维尼亚等国;有些国家于DNA检测后销毁关联性检体,以防止政府利用该类检体进行不适当或违法之检测,例如比利时、德国、荷兰、挪威①。

①上述有关欧洲国家之国家DNA刑事资料库数据,主要根据2003年 Christopher H. Aspen在ISRCL会议发表之各国刑事DNA资料库报告。请参见Christopher H. Asplen, International Respectives on Forensic DNA Databases,ISRCL Conference, the Hague (August 24-28 2004)。

有关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之相关法律随时都可能改变,一旦政府发现新资料之加入有助于国家维持治安、打击犯罪,政府则会不遗余力修订法规扩增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之范畴① 。例如加拿大警方每五个月经由资料库比对可平均筛选出三百五十九个嫌疑犯之DNA型别与犯罪现场痕迹DNA型别相符②;美国维吉尼亚州每个月约可经由资料库比对解决三十个警方查不到嫌疑犯之案子,美国佛罗里达州于过去两年内经由资料库比对解决了约一千个警方查不到嫌疑犯之案子③,这些令警方兴奋之办案绩效都可能令该国政府修订法规扩增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之范畴。

①See Martin Kreickenbaum, Germany: expansion of DNA testing-a step towards genetic registration (2005), available at http://www.wsws.org/articles/2005/feb2005/dna-f24.shtml (last visited on 01 May 2005 ).

②Ibid.

③Ibid.

自从一九九五年英国开始发展国家刑事DNA资料库后,许多国家跟随英国脚步而验证了经由刑事DNA资料库之高科技智慧型办案之「办案魔力」。德国联邦刑事局利用国家刑事DNA资料库检阅过去一些一直无法突破的案子,二、三十年前的老悬案,也因为DNA资料库的比对而在最近找出嫌犯。有感于这套制度之威力,德国内政专家威佛斯匹兹建议德国应继续追寻英国政府的脚步,只要在警局有过档案收录的人,都应该被搜集DNA检体且列入档案以备对未来犯罪之咨询①。我国于一九九七年发生白晓燕命案后,调查局奉法务部命令正式成立DNA资料库,针对全部暴力犯罪人犯抽取DNA分析建档。法务部根据监狱行刑法第十一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暴力犯罪的受刑人进行「健康检查」,但实际上却是建立受刑人DNA档案,以促进科技办案的能力,由于当时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尚未制定,法务部以「健康检查」之名,却采取暴力犯罪者DNA分析建档,引起人权团体之跶阀②。因此我国国家级刑事DNA档案资料库之正式成立,乃是于民国八十八年二月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制定,八十九年二月施行,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之规定建立,对于性侵害加害人、性犯罪、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采样,建立其DNA资料库。前法务部部长陈定南曾于任内主张身分证及护照上应有持有人的左右拇指指纹,以预防犯罪,防止身分证件遭他人冒用③;亦曾于任内嘱托相关机关研拟全民DNA资料建档之可能,但无论是全民指纹建档或是DNA资料建档,由于皆涉及到庞大的经费预算及人权团体之杯葛,因此目前我国去氧核糖核酸资料库范围并未扩张。本文以目前英国及美国现行刑事DNA资料库扩增的情形及立法趋势,探讨究竟过分扩张刑事DNA资料库,是否会违反人民对个人敏感资料之合理期待权。 回目次

①Ibid,另请参见自由时报新闻网2003年8月6日发布之新闻稿,神奇DNA破案之钥,取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aug/6/today-world1.htm.

②台湾人权促进会,1997年台湾人权报告。详见台湾人权促进会网址http://www.tahr.org.tw。

③请参见联合新闻网2002年8月21日发布之多项新闻稿,例如身分证与指纹脱钩,政策不变;旧议题穿新衣,人民疑惧未消。取自 http://www.udnews.com.tw/news/focusnews/focus。根据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户籍法第8条规定,「人民年满十四岁者,应请领国民身分证;未满十四岁者,得申请发给。依前项请领国民身分证,应捺指纹并录存。但未满十四岁请领者,不予捺指纹,俟年满十四岁时,应补捺指纹并录存。请领国民身分证,不依前项规定捺指纹者,不予发给。」然而,94年6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99号解释,暂停全面换发新式国民身分证作业,94年9月28日司法院释字第603号解释,对于户籍法第8条第2项、第3项请领国民身分证须捺录指纹并录存之规定作出违宪解释,又「就「防止冒领国民身分证」之目的言,主管机关未曾提出冒领身分证之确切统计数据,是无从评估因此防范冒领所获得之潜在公共利益与实际效果。且此次换发国民身分证,户政机关势必藉由人民指纹资料之外之其他户籍资料交叉比对,并仰赖其他可靠之证明,以确认按捺指纹者之身分。则以现有指纹资料以外之资讯,既能正确辨识人民之身分,指纹资料之搜集与「防止冒领国民身分证」之目的间,并无密切关联性。」该号解释虽针对请领国民身分证须捺录指纹并录存之规定,但强调「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规模搜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资料库储存之必要者,应以法律明定其搜集之目的,其搜集之范围与方式且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机关尤应配合当代科技发展,运用足以确保资讯正确及安全之方式为之,并对所搜集之指纹档案采取组织上与程序上必要之防护措施,以符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本旨。」,因此释字第603号解释亦对于DNA资料库建档的法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伍、合理的隐私权期待

「日新月异的资讯科技与生物科技,一方面固然带给了我们相当的便利,对文明的进步与知识的提升,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均有绝大的助益;但另一方面,也提供了侵犯个人隐私的利器」①。Graeme Laurie于「基因之隐私」②一书中,开宗明义的阐释基因年代对隐私权之隐忧,呼吁人们应审慎应用基因科技以杜绝科技对隐私权之无形伤害。一般而言,隐私权是一种可以分辨个人与他人之间不同之一种状况权利,由于每个人之不同身体特征、生活方式及健康情形等,隐私权被视为是个人私密而无需由大众公开分享之权利。 Laurie氏认为隐私权分为空间上的隐私(Spatial Privacy)及资讯上的隐私(Informational Privacy)③,所谓空间上的隐私乃是指个人身体及心理应保有之私密空间,例如不受人偷窥及打扰;而资讯上的隐私乃是指个人之资讯在未取得个人同意之下,应不得撷取及公开,例如个人电话号码、地址、信用贷款等资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一九八三年的所谓「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对于「资讯自己决定权(资讯自决权)」之宣示,该判决认为,「在现代化资料处理的状况下,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一项的一般人格权包括了个人保护其本人资料不受无限制地搜集、储存、利用以及提供,在此限度内,就有关个人自己资讯之放弃或利用,基本权原则上保障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而只有存在更优位的公共利益考量时,才允许限制资讯自决权。且此限制必须有合乎宪法的法律基础,而这个法律基础必须符合所谓规范明确性之法治国家的要求。立法者立法规范时亦应遵守比例原则,且为防止人格权被侵害的危险,必须研拟组织上及程序上之安全对策」④。由于后基因体年代之到来,无论是空间上的隐私抑或是资讯上的隐私,都可能遭受侵害而不自觉⑤。以DNA资料库检体之取得方式而言,无论是采集血液抑或是毛发,都已是对身体完整性(Body Integrity)之侵犯,而采集后之检体经分析而得到的DNA资讯,亦属于个人基因资讯之隐私,但各国政府却藉由公共利益之考量,不断地将该等私密资讯存放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等待一次又一次的纯理论性比对,因此刑事DNA资料库范围之扩建常被非难为侵害涉案当事人人格权。然而Wagner氏却认为此种指责是不成立的,DNA鉴定乃是有效达成刑事犯罪调查的一种高技术鉴定方法,该方法具有一次性与不被混淆的可能性⑥,但德国绿党法律专家蒙塔葛就认为过度扩张刑事DNA资料库的搜集贮存已经对私人隐私构成侵犯,使用DNA资料库也必须有一个限度⑦。 回目次

①林子仪,资讯与生物科技时代的隐私权难题,收录于隐私的权利中文译本之专文推荐。隐私的权利一书,原文为爱伦・爱德曼及卡洛琳・甘迺迪着,吴懿婷译,隐私的权利,商周出版,2001年。

②Graeme Laurie, Genetic Privacy-A Challenge to Medical-Legal Norm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③Ibid, at 6.

④判决译文详见,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司法周刊社印行,1990年10月,页228以下。又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03解释,亦采相同见解。

⑤George J. Annas, Privacy Rules for DNA Databanks. Protecting Coded 'Future Diaries', 17 JAMA 2346-50 (1993); George J. Annas, Protecting Genetic Privacy,30 Trial 43 (1994); George J. Annas, Rules For Gene Banks: Protesting Privacy in the Genetic Age, In Murphy, TF (eds) Justice and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4); George J. Annas/LH Glantz/P. Roche, The Genetic Privacy Act and Commentary. Health Law Department. (Boston: University School Health, 1995).

⑥Christean Wagner: Effektive Strafverfolgung durch DNA-Kartei für alle Straftaten, ZRP 2004, S. 15.

⑦同前注①.

一、空间上的隐私保护

究竟应如何减缩对人民应有之隐私权之侵犯?假若为执行公共利益而不得不采样时,亦必须顾及被采样人之身体及名誉,由于DNA资料的取得方式会对个人身体自由及健康造成侵害,且DNA鉴定足以显示个人医疗、疾病情况,甚至是遗传资讯,DNA证据之取得程序、方式及方法,应遵守法律对被告及犯罪嫌疑人身体权及隐私权之保障。因此针对空间上的隐私而言,本文认为DNA检体之取得程序、方式应以非亲密性检体为优先原则,唾液检体之采样应可被视为较无侵犯性之搜索①。依据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之一般规定,采取血液样本属侵入身体内部的手段,属于贴身搜索,侵害强度最大;采取唾液样本虽亦属进入身体内部取得体液的手段,但是一九九四年英国制定之《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已不再将口腔视为贴身搜索,因此自口腔取得之检体不再视为亲密性检体,对被采样人之健康及隐私较无不利,侵害强度较小;而采取毛发样本则非属侵入身体内部的手段,对被采样人之隐私较无侵犯,事实上英国警察也可采取自嫌疑人除了耻毛以外剪下来或拔下来的毛发获得之非亲密性检体,进行DNA鉴定,因此采取毛发方式应被认为属于三种采样方式侵害强度最轻之一种②。因此本文认为,为执行公共利益而不得不采样时,应顾及被采样人之身体及名誉,首先应采取侵害强度较小之非亲密性DNA检体,例如口腔唾液样本亦或是毛发检体,假若检体量确实不足而无法完成应有之DNA检测程序时,才可进一步采取亲密性DNA检体,例如血液检体,但对于亲密性检体之采取应获得被采样人之同意,以保障被采样人之空间上的隐私。

①唐淑美、李介民,我国司法实务有关DNA鉴定对刑事犯罪认定有效性之分析,东海法学研究第21期,2004年12月,页43-98。

②高一书,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之评析,律师杂志第255期,2000年12月15日,页124。

二、资讯上的隐私保护

政府强制采取人民之DNA检体应基于合理怀疑及公共利益而执行DNA采样,才不至于侵犯人民合理的隐私权。以本文之美国Commonwealth v. Reese一案为例,假若法庭基于被判决有罪之人之合理主张以排除其罪嫌时,本文认为法庭强制采取被害者同居人之非亲密性DNA检体,并不会违反被害者同居人之美国宪法第四及第五修正案保障之权利。但假若法庭强制采取被害者同居人之DNA检体后,经比对完成该申请人之合理主张,却将被害者同居人之DNA检体资料储存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时,则可能违反被害者同居人之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障之权利。检察机关可能因此发现被害者同居人与其他案件相关联而使被害者同居人自证其罪,但假若检察机关于采取被害者同居人之非亲密性DNA检体与被害者阴道DNA检体比对结束后,随即将被害者同居人之DNA检体与纪录销毁,如此既可维护「可能遭误判者」之权利,亦不致侵犯被害者同居人美国宪法第四及第五修正案保障之权利。而Kincade一案,第九巡回法院采纳多数法官之见解,以较为广义之解释取代较狭义之特殊性需求,造成列为须受DNA检测之名单,已超过特殊需求分析下所属之范围。诚如Reinhardt法官认为此种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增趋势,基于「总体情况」为搜索理由时,将可能迫使刑事DNA资料库扩增于所有的国民。「特殊目的」是极为困难达成,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对特殊目的之要求极为严格,「总体情况」相对于「特殊目的」则将不受限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判例。在「总体情况」之要求下,「隐私权期待之减低」结合「法律执行之目的」将会认为DNA检测之扩增是合法的。此种解释理由是危险并且政府将可能借法律执行之目的而实质侵犯人民应有之合理隐私期待权利。

英国由于上议院于R v B之决定,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预防社会不安及犯罪之发生为前提,《刑事正义及警察法》增加新条款(1C)(1D)为纯理论性搜索,纯理论性搜索扩张对于警察必须销毁DNA检体及资料之限制,但该法仍然强调为了保护被采样者之隐私权,因此除了犯罪预防、侦查之情况下,或检察官调查及起诉之理由下,DNA检体将不可再被其他人用于其他的目的。目前欧盟国家对于嫌疑犯之相关检体及资料,大部分国家在排除嫌疑犯或嫌疑犯遭无罪释放后,则自行将嫌疑犯之相关检体及资料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中删除。唯有英国,即使在嫌疑犯排除嫌疑或遭无罪释放后,他们的检体资料仍然被保留于国家刑事DNA资料库中。英国政府依照《警察暨刑事证据法》,虽以合乎尊严之方式采集人民之DNA检体,但由于英国政府有效利用资讯科技与生物科技之结合,可预测在不久的将来,英国将全面完成全民DNA建档,人们逐渐丧失隐私而不自觉,直到有一日人民将发现他们的一举一动都被「老大哥监控着」①,全民国家刑事DNA资料库就如同无所不在的生物监控器,他监控着犯罪,却也隐然的侵犯到个人应拥有一块不受他人干预之基因资讯隐私权领域,更遑论一旦政府误验个人DNA型别,抑或个人检体遭他人取得而留于刑案现场②。「就人类知识的局限而言,DNA的问题等于是一种浑沌,而如今我们的工作好像是将知识穿射过浑沌,发觉其中的复杂性(复杂的秩序)。但是换个角度而言,或许我们是将浑沌缩减成复杂系统,亦即利用科学的力量,硬将深度浑沌的部分切割开来,然后人工地设定出可以预测的生物秩序,一个人工的秩序。③」,政府在长期藉由「纯理论性搜索而逐渐扩增之全民国家DNA资料库」办案,失去原本对其他关联证物搜证之能力,一旦误用DNA资料④,人民在面对DNA科学证据之强大威力之下,又如何能期盼法院真能厘清真相。

①请参见邱素慧译,George Orwell于1949年着之预言式小说,一九八四,桂冠丛书,1984年。

②例如早晨刷牙漱口后,DNA检体将可滞留于牙刷上;梳头发后,DNA检体可于发刷上发现;性行为后,配偶身上、卫生纸或床单上可采集到DNA检体;不慎流血时或月经来潮时,DNA检体更可能散布于许多地方;一旦遭到他人故意取得而设陷,人民在面对DNA科学证据威力之下,真相可能不易厘清。

③李茂生,基因科技与犯罪侦防-自然科学的发现及其社会意义,发表于基因科技之法律管制体系与社会冲击研究研讨会,2001年。

④DNA鉴定在欧美曾遭学者极严厉之批评,相关文章请参见C. Anderson, DNA Fingerprinting Discord, 354 Nature 500 (1991); A. Anderson, DNA Fingerprinting on Trial, 342 Nature 844 (1989); D. J. Balding/P. Donnelly, The Prosecutor’s Fallacy and DNA Evidence, Crim. L. R.711-721 (1994); W. Brown, Doubts Over DNA Evidence ‘Exaggerated’, 137 New Scientist 6 (January 1993); J. A. Coutts, Reliability of DNA Evidence, 59 (4)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354-56 (1995); D. Farrington, Unacceptable Evidence, New Law Journal 806-808; 857-862 (June 1993); D. Goldman; J. Long, More on DNA Typing Dispute [letter; comment], 373(6510) Nature 99 (1995); E. S. Lander, & B.Budowle, DNA Fingerprinting Dispute Laid to Rest, 371 Nature 735-738 (1994);E. S. Lander, DNA Fingerprinting on Trial, 339 Nature 501 (1989).

陆、结论

毫无疑问的在DNA刑事分析技术来临之后,此项技术彻底改革了科学研究与司法审判系统,但也许这项变革太过迅速,如何在维护人民应有之权利前提下,对于起诉犯罪与被控犯罪者间取得适度之平衡,法律制度对此应有所界定。去氧核糖核酸资料库对于「刑事累犯」及性侵害犯者而言是最大的梦靥,因为警察在国家DNA资料库已经建立足以辨识个人之特异化DNA档案,只要一经搜寻、比对,很容易就可以找出嫌疑犯来。刑事DNA资料库建立改变了传统刑事科学侦查方式,仅藉由不断的纯理论性搜索,扩张资料库之范畴,即可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因此,目前许多国家为维护治安以及公共秩序,无不积极希望扩大使用去氧核糖核酸资料库,以求彻底打击犯罪。除此之外,由于刑事DNA资料库建立之范围扩张,使得在保护社会利益与个人自由间产生冲突,因此随着时间之经过,其相关之法制亦应有所规范。

美国现今只要某一州获得法院之认可,而可扩大其DNA资料库之搜集范围,其他州很快就会跟进,像是纽约州即跟随着维吉尼亚州建立有关所有犯罪者之DNA样本。盖由于性犯罪者之高度累犯率及具有暴力之天性,美国DNA整合索引系统在DNA资料库建立初始,仅记载性犯罪者之基因认证资料,然而,其后不久,许多州开始增加他们所建立的资料库的资料范围,而将非暴力之犯罪者亦包括其中,州政府为求解决过去及未来可能之犯罪,甚过于犯罪者隐私权之保护,合理化它们扩建DNA资料库范围之行为。另以英国为例,英国由于上议院于R v B之决定,二○○一年之《刑事正义及警察法》扩张对于警察必须销毁DNA检体及资料之限制,增加新条款(1C)(1D)为纯理论性搜索。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预防社会不安及犯罪之发生为前提,英国《警察暨刑事证据法》之一连串的修订,不仅扩增英国警察保留检体之权限,亦加快国家DNA资料库之搜集及处理之速度。到目前为止,对于DNA分析建档,虽然欧洲许多国家仍设限于重大暴力犯罪及性侵害者之DNA资料库,但以德国内政部长欧投西利为例,他宣布支持联邦刑事局继续扩大犯罪者DNA资料库的搜集贮存,以利刑事办案,因此可以预测,未来甚至在整个欧盟层面,都将可能建立一套欧盟去氧核糖核酸资料库的采样规则,以预防刑事犯在目前已经松绑的欧洲国界里「到处流窜」。

本文认为,为取得人民的完全信赖,刑事追诉机关对于利用DNA资料库内之DNA资料,应建立确保基本权利的程序要件。人民在刑事诉讼程序下所拥有的公民权利及责任应被保护,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预防社会不安及犯罪之发生,法庭关于DNA资料库内之DNA纪录取得的证据能力,应有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法庭应赋予法官在不同情况的自由裁量权,可排除某些合法取得之自由证据或应抛弃之DNA纪录,以保障司法之正义。刑事DNA资料库建立之目的不仅在于解决过去、现在之犯罪,其最终之目的为解决未来之犯罪。同时执法机关更可借此抑制犯罪之发生,盖其认为如果犯罪者知道他们的DNA资料已被建立于资料库中,则其在为犯罪行为前会加以考量,否则将易于被捕。许多支持建立DNA资料库者相信资料库的建立有助于警察逮捕犯罪者,同时防止累犯之发生,而且亦可用来降低执法机关之错误,及促进警察破案之效率。然而,本文认为法庭与刑事警察目前过度依赖DNA科学证据,可能低估人性弱点之危险,毕竟人类犯罪与社会环境之不适应乃息息相关,政府利用DNA建档虽可一时吓止累犯之发生,但对于犯罪原因、手法仍无从解决,却反而牺牲了其他人对其DNA应有之合理隐私权期待。【回目次】

2008年8月28日星期四

我所真正在乎的事

出处∶Malaysia Today【读者来函】
原题∶What I really care about
作者  ∶Ken
发表日期∶28-08-2008
翻译  ∶Blue/James
校对  ∶西西留

我不介意您的瑞士银行帐户是否有几十亿,它的来源是合法还是非法;只要我的荷包是满的,里头的钱足够我生存到月尾。

然而,如果您的瑞士银行户口满满,可是您却剥夺了我的荷包被充分填满的权利,那么,这就是一个问题了。当我必须减少每个月底前往武吉免登的次数;当我必须驾驶灵鹿而不是一辆奔驰;当我觉得想要吃炸鸡却只能吃炸香蕉时,那么这一切就是一个问题了。我想知道为什么?当我的荷包填不满,离填满还远着,而且不增反减,而您瑞士银行帐户的数字仍不断增加,如果我没有权力过问,那么我将会愤怒,十分愤怒,并会尽一切手段来制止您的瑞士银行帐户的存款不断提高。

新加坡拥有全球收入最高的部长,不过由于他们与人民一起分享国家的成功,同时每个人民的荷包都是满满的,足够消费到月底,因此人民都乐于让这些部长没阻碍的取得胜利,得以继续上任。

所以希望有一天你能够明白,我真的不在乎你的瑞士银行帐户,我真正关心的只是我的荷包是否满的。

我不介意你是否了枪夺我们的天然资源,上天在你我的祖先来到这块土地之前赐予的天然石油,只要你充分利用这些夺来的石油来发展我们的国家以及改善基础设施等好处,同时我也能够在发达的城市花得奢侈而不需交纳苛税。

我十分羡慕那些只需交纳低税(或者根本无须交税)却可以享受一流基础设备的国家,比如汶莱以及一些中东国家。可能他们的后代将来会发现这些上天赐予的天然资源已经用尽了,不过至少他们的祖先因为善用这些天然资源而给他们带来了更好基础设施以及国家的发展。

然而,如果你不停的掠夺这些天然资源,而我却看不一个发达的城市,同时依然需要交纳高昂的税务,那么这就是一个问题了!我将十分担心如果以后这个国家的天然资源已经耗尽了以后,我的子孙将会何去何从。他们在这个十分落后的国家所拥有的十分糟糕的基础设施中将如何继续生存?然而,看来应该属于全国人民的天然资源,却被用来花费了好几亿建造一座豪华大厦,我真的感到非常愤怒。我想用尽一切手段来制止你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建设的几亿令吉休闲豪宅。

我不在乎您驾的是奔驰或者是普腾,我也不在乎您的汽车维修费是否忽然暴涨。我只在乎我的汽车和它的维修费。然而,当您发出的一些汽车入口准证(AP)给你的亲信,把质量优良的进口好车变得过于昂贵。所以,当我只能选择坏品质的国产车与高昂的维修费,或是一个良好的进口车与低维修,但却进一步养肥了你的亲信时,我很愤怒。不要因为如果您的汽车入口准证(AP)被别人拿去了而哭爹叫娘的,因为那个东西本来就不应该属于你的。如果你是汽车入口准证(AP)發行人的女婿的好朋友,并因此获得了丰田Prius豪华轿车时,也不要太高兴得太早,因为很快的,你将失去一切,甚至害您朋友的父亲也丢了饭碗。

希望有一天你能够明白,我真的不在乎你的汽车,我只关心我能否拥有一辆良好又负担得起的汽车。

我不在乎你是否有整打的保镖跟随你,甚至不愿理会你把他们充当杀手执行C4任务;只要我不会在我高度安全的房子内被打抢。

不过我记得当我小时候,小偷是十分稀少的,更甭说强盗抢劫了。此外,强盗与警察之间的区别逐渐难以分辨。当你从外国进口这么多不够资格的「专才」后,当他们失业而成为强盗时,我非常愤怒。我更愤怒的是,当我在阳光底下依然觉得不安全时,你竟然有足够的保镖来发动C4行动?当我被打抢后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在高呼求助时,在强盗强盗扬长而去后求援才姗姗来迟。

我不晓得该怎么说我们的司法、警察,以及我们的守护者。在宪法中不是有说明(任何有如豌豆般大小的脑袋都应该知道)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是分开的吗?然而,一些拥有「马哈式脑袋」的人士却把司法和政府行政搅和在一起,难分难解。

「马哈式脑袋」(Maha-brain)马哈迪式的霸权主义思想

希望有一天你会明白,「安全」和「正义」是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的一个基本需要。不只是为你,对我而言也是必然的。

马斯洛(A.H. Maslow)(1908—1970),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人格理论家,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主要发起者。马斯洛对人的动机持整体的看法,他的动机理论被称为「需要层次论」。

我不在乎你是否在操纵媒体,只要我在网路上依然能够读到《今日大马》及《当今大马》。

就好像你在8月25日误解了卡巴星的讯息,而在26日下午公开道歉。伤害已经造成了,一些容易被你操纵的媒体以及言语影响的乡下人一定觉得十分失望。幸好那不是严重的伤害,他们将记住这一天,将来你会自食其果。

希望有一天你会明白,媒体是用来传播的团结和爱,而不是传播你个人的仇恨和不实的言论。

我可不在意玛拉是否开放给其他种族,只要我的下一代依然能够享有良好教育,以及那些一级大学依然能够获得国际的尊敬。您是否记得曾经马来亚大学在医科以及其他科系榜上享有盛名的呢?你是否记得它在国际大学排行榜中曾经名列前茅?你能否帮我一个忙,尝试浏览马大的网站,查看有多少教授有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中发表过什么论文?当中有多少仍然有国际地位?而现在那些排名去了哪?您又能否告诉我呢?您以为我在意我的下一代能否在玛拉深造吗?如果连马大都不能在国际中得到一个认同,我还需要谈论玛拉吗?噢…您的儿子是用纳税人的钱在国外牛津或剑桥大学求学,当然不会有这方面的问题,

希望有一天你会明白,削减教育资源作为种族间的竞争是毫无意义的,我们所要竞争的是世界舞台,无论是在科学、技术或艺术领域。而我希望我的子孙可以因为您所建立的教育系统中与其他人在世界舞台上竞争。

我不介意你是否只把政府合同给了亲信,只要那是公平的。而当我无法得到这个合同时,我将能接受这个事实,因为是自己缺乏竞争力。可是当我只为了三餐温饱而前来投标时,有人给你写了求救信,于是你绕过所有的公平和公正的制度,把这些合同放入一些「不知所谓的人士」的口袋中,合同标价被不合理的调高,最终计划惨淡收场。结果我们必须没完没了的付出高昂的过路费,并享用如钻石般昂贵的电力,以及不断漏水的国会大厦。

希望有一天你会明白公平合理的意义,胜者为王,败者为寇。这不是靠裙带关系,而是公平竞争。

我不管您的种族主义言论和举剑行为,只要我仍然可以维持与马来人、华人、印度人的友谊。可是当我的异族朋友越来越少时,我真的感到很愤怒。每个种族有不同的长处和短处,要推进民族展望未来,我们就不能忽视所有人的贡献。然而,你使我非常孤独,我没有来自各种族的朋友,这才是真正我失望的原因。当我想找到一个真诚和可靠的经理时,我的马来朋友不理会我;当我想要做一些高端的设计和开发研究时,我的华人朋友都在外国;当我需要我的印度朋友替我打官司时,我无法找到他们,因为他们正忙着打着煽动叛乱的诉讼。

希望有一天你会明白,我们有世界上最好的人力资源组合,然而你不珍惜,还在那里耍短剑。我只在乎我的子孙后代是否将来还能与马来人、华人、印度人继续做朋友。

只要我的老板真的关心我所在乎的东西,我真的不在乎到底谁会成为我的老板,或是916能不能实现。如果你真的在乎的话,无论你是谁,你将成为我永远的老板。

毫不留情∶吔,吔,我们赢了!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Yeh, yeh, kita menang!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28-08-2008
翻译  ∶ECS283
校对  ∶西西留/无名氏
告诉你的朋友和家人,《今日大马》已经去世,他在2008年8月26日下午6时逝世,也是安华以历史性的成绩赢得峇东埔补选的日子和时间。这给他开启了布城之路,也记得告诉你的朋友和家人,《今日大马》之子将会继承父志。

政府下个目标 – 部落空间
《马来西亚局内人》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接下来: 对部落客的制裁。有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特别是在政府认真评估了互联网对政府的不利影响,并达致结论认为,如果不采取强硬行动反击互联网的指责及向部落客追究责任,那么国阵在下一届全国大选时恐怕都得痛苦一场了。

这个结论是一些内阁部长及资深政府官员两个星期前召开一场会议时所达致的,副首相纳吉也参与了这场会议。

政府官员指出,每年约有40万名新选民登记,假设下一届大选在五年后举行,届时国阵将得争取两百万个新选民的支持。这两百万个欣选民当中的大多数人,可能都是从网站及部落格获取新闻和资讯,而不是主流媒体。

几位部长认为,如果政府奉行其现行政策,放任部落客,这将产生一种印象,即这些张贴出来的讯息都是准确的。

「政府里面越来越有共识,应向经营网站和部落格的人追究责任,而这意味着必须向那些诋毁和传播假消息的人采取法律行动。」

一名熟悉会议内情的资深官员说:「否则我们将处在一种局面,人人都将能随心所欲作种种指控,却无须负责。有人担心,倘若放任不理,人民对国阵的信任水平将会非常低。」

目前政府面对替代媒体时颇有挫折感。虽然过去几十年利用一系列立法控制报纸和电视台,但这些政府官员和政治人物如今发现他们的工具竟然无法为新媒体设限。

在两周前的会议里,马来西亚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MCMC)的一名官员解释说,该委员会没有向网站及部落客来硬的,是因为《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三条款禁止任何形式的审查。

但政府官员纠正他说,不审查互联网的保证,并没排除以诽谤及煽动罪向部落客采取法律行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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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采取在《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263(2)条文下的行动
(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给所有网络服务供应商的信,26-8-2008)

在履行你在《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263(1)条文下的责任,来预防任何大马明文法律之犯罪或意图犯罪,包括,也不限于,公众财产保护,以及国家安全,就如同法令之263(2)条文,委员会现下要求执行《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263(2)条文的行动,有关的网址为: http//www.malaysia-today.net/2008/content/view/1252/46。

要求大马境内所有网络服务供应商封锁有关网站的进入。

有关网址被发觉违反了法令之211和233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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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阿尼尔,

你那偏颇的峇东埔补选现场报导实在是令人作呕,那看起来像国阵在峇东埔根本不存在那样。实际上阿力夏得票超过一万五千张就可证明国阵的受欢迎,若不是公正党小人们使的肮脏手段,更多的合法选民将能抵达投票中心,你和你的狗党实在应该在内安法令下扣留,永不释放。

你是一位固执、不公、偏颇和虚伪的峇东埔补选见证者,就像那些投选安华的三万一千名怪人那样。你对国阵带来的发展和进步毫不感激,请你抚心自问∶若不是国阵给你的教育,你会有一台手提电脑,会上网浏览吗? 就如其它的部落客和发贴者那样,你忘恩负义。你和RPK之类的人一般,卑鄙无耻。

当国阵最终把反对党从地球上扫除的时候,我们就会来找你和你的狗党算一算那些你对无辜人民散播谎言及不实的混账议程的账。可惜的是,看来大部分的少数人民竟然愚蠢到去注意反对党的谎言。国阵不久将会教育他们,我可以向你保证那将是一场惨痛的教训。

国阵力量!!!

转载自《anilnett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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吔,吔,我们赢了!

当政府决定要所有的马来西亚网络服务供应商封锁《今日大马》的时候,我们赢了。政府最终承认他们在网络战上输了。这个战争在1998年「烈火莫熄」运动诞生时就开始了。

第一次政府采取的压制是在七年多以前,在2001年三月的哈芝节那一天。当时警察逮捕了我,搜查我的家,没收我的电脑。在那个事件中,刑事调查部总监莫哈末巴克利兹宁(Mohd Bakri Zinin)在警局里殴打我。这个事件发生在超过二十多名目击者面前,包括我妻子在内。在最近的大选里对垒凯里的公正党候选人,巴特老师也在场。其实,巴特老师的左手与我的右手被铐在一起。他们之后扣留了我、我妻子、巴特老师,还有另外五个人在警局扣留所过夜。
巴特老师(Badrul Hisham Shaharin)是人民公正党最高理事会成员之一,大家都称呼他为「Chegu Bard」

在接下来的那个月我又因为我所写的文章再被扣留了两个月。自从那次,这七年以来警察搜了我的家五次。最近的一次是上个星期四。他们每次都没收我的电脑和其他东西,我被叫到去警局做讯问(他们叫这个做「录口供」)都有六次之多,而我如今面对四项控状。大约在下个星期,我又要到武吉阿曼的警局总部报到去「录口供」。相信是在这几天内,我现在在等着他们打电话找我。

在星期一,也就是峇东埔补选前夕,《今日大马》的流量是平时的三倍。为此,我们早做提升资源的准备功夫,以应付预期的拥挤流量。拥挤的情况持续到补选的隔天。《今日大马》本来想在主流媒体之前,提供下午约六时的选举成绩的,不过就在我们想刷新内容时,政府就封锁了《今日大马》。

他们为何要做出如此举动呢?很简单,若双方票数接近的话,他们要保持结果的隐秘性。假设安华的多数票很少,他们就不想让任何人知道,直到他们认为适合的时机为止。若安华只赢了几百票,那么这个最后成绩还可以再改改的。不过,如果最后成绩让《今日大马》登出来了,那么这招就很难使出来了。

尽管如此,安华赢得了三分之二的票数(66.6%),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猫是很难的,所以封或不封都没有什么关系了。不过如果多数票是很少的话就不同了。例如说,他们可以突然间「发现」没有被算到的选票箱,这种情况在以往是层出不穷的,好像那时纳吉本来输了1800票,后来就因为突然出现的2000张「神秘」邮寄选票,结果就以200张多数票胜出。

当他们决定在安华胜出峇东埔的历史性的这一天封锁《今日大马》时,我们赢了。反对党要在补选中胜出是很难的,即使反对党胜了,从来没有人的成绩会比大选时更好。这次安华不止赢了,还赢得比以往更漂亮。这是最好的胜利,一个不止是峇东埔人民的胜利,也是全大马人民的胜利。这是因为送给政府的讯息是很明显了∶人民再也不要巫统或国阵。是的,我们赢了!这不是峇东埔选民或是安华赢了,而是我们,人民赢了,所以是我们大赢家了。

我们赢了,因为峇东埔补选的成绩不止是有关峇东埔而已,也有关三八海啸。他们说三八海啸是昙花一现,空前绝后,但是峇东埔补选却证明了三八海啸还没有退,给与政府的讯息就是人民还是要你下台。

我们赢了,因为他们说只有华人和印度人是支持反对党,而马来人是支持巫统和国阵。无可否认的在三八大选中,有一半的选民投选了反对党,不过只有49%的马来人这么做。他们还有的说,马来人投选反对党是为了抗议,而不是支持反对党。不过现在马来人后悔投选反对党,因为他们不认为反对党会得到五个州属,而国阵则失去他在国会里的三分二优势。

他们说:如果还有选举的话,马来人一定会流回巫统和国阵。是啊!马来人在三八大选是投选反对党,不过他们这么做是要让巫统和国阵知道他们的讯息,而现在这个讯息已经传达,再也没有什么理由要投选反对党了。

不过,峇东埔的补选证明他们都错了。在峇东埔有69%的马来选民,31%的华印裔和泰裔。若马来人流回巫统,剩下的人投选反对党的话,安华就不会赢得66.6%或三分二的选票了。要做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马来选民。

所以,我们赢了!马来人并没有流回巫统和国阵,三八海啸还没有退。他们现在需要封锁《今日大马》,因为他们明白网际网络对巫统和国阵造成很大的破坏。巫统和国阵承认他们在网战上输了,他们唯一能够阻止《今日大马》的法子就是封锁它。

吔,吔,我们赢了! 巫统和国阵输了! 《今日大马》也许「死了」,但是《今日大马》的儿子没有死,他还活着。它不止还活着,还很他妈的生气。《今日大马》的儿子会继续战斗,就像《今日大马》在2004年8月13日的战斗那样,由1998年9月的烈火莫熄运动引发。

《今日大马》再也不是RPK的了,虽然本来的《今日大马》由RPK所创立,但再也不是他的了。《今日大马》已被《今日大马》之子所代替,而《今日大马》之子是大马人民所拥有,《今日大马》之子的推动力来自大马人民,他的名字叫做「MT Harapan Malaysia」《MT大马希望》,你可以用这个链接进入∶mt.harapanmalaysia.com。

把这个讯息传开去吧!告诉你的朋友和家人,《今日大马》已经去世,它在2008年8月26日下午6时逝世,也是安华以历史性的成绩赢得峇东埔补选的日子和时间,这给他开启了布城之路。也记得告诉你的朋友和家人,《今日大马》之子继承父志,它就叫做「mt.harapanmalaysia.com」。也要记得告诉他们越战越猛,因为这个儿子要报父仇,别忘了对你的朋友和家人得意地笑: 「吔,吔,我们赢了!」

噢,这雪茄真好味!

安华进入国会宣誓成为议员

上午十时零五分,安华伊布拉欣正式宣誓就任峇东埔区国会议员兼反对党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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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新闻在线》【安华今早就任国会议员 国营电视不播宣誓情景】
《当今大马》【睽违十年安华风光重返国会 国营电视台没直播宣誓就职】
《辣手杂志》【安华顺利宣誓就职】

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

安华获胜的巨大影响

出处∶The Scribe A Kadir Jasin
原题∶Kesan Besar Kemenangan Anwar
作者  ∶卡迪耶新
发表日期∶26-08-08
翻译  ∶西西留/杨凯斌及黄凌风

安华伊布拉欣在今天的峇东埔补选中获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这个影响充斥着整个国内政坛。

安华【人民公正党/人民联盟】获得31,195票,阿力沙(Arif Shah Omar Shah)【国民阵线】获得15,524票,哈纳菲哈末(Hanafi Hamat)【大马人民公正阵线(AKIM)】获得92票。安华的多数票为15,671票。

票数的巨大差别证明了安华的受欢迎程度依旧如初,虽然他已经离开政坛十年,兼目前身陷鸡奸案官司中。

同时,这次的补选成绩很遗憾的显示出国阵,特别是巫统面对持续和扩散的被否决。

它也意味了对首相阿都拉巴达维的不信任票,同时也是对国阵竞选主席,副首相纳吉拉萨的当头棒喝。

这次的补选成绩有以下几项初步结论和因素:

1)虽然国阵大肆宣称肛交案和赛夫的发誓,但是对安华的人身攻击并未奏效。

2)补选糖果如降低油价、发展承诺和礼物,无助于改变大部分选民拒绝国阵的立场。

3)巫统与国阵众多大臣动用政府机关下场拉票,但是却遭到大部分选民的否决。

4)主流媒体扭曲事实,反而招致选民反感和抗拒国阵与当权者所带出的讯息。

5)这场更糟糕的败仗,让阿都拉身为首相兼巫统与国阵主席的位子更加岌岌可危。

6)阿都拉与纳吉结盟的威望与公信越来越受质疑,更何况是纳吉利用补选的机会,以阿拉之名发誓,否认涉及蒙古女郎阿旦杜亚谋杀案。

7)可能重新点燃要求阿都拉立即辞职下台的呼声,并可能会在今年12月的巫统党选中,出现提名他人以便挑战阿都拉和纳吉的现象。

8)这场胜利将赋予安华更大的威信,以便游说国阵国会议员在916前跳槽。

9)安华作为国会议员与人民联盟的替代首相人选,胥视其肛交案的结果。

10)虽然过去国阵一般上在补选,皆成功夺取反对党的议席,但是如今国阵无法再以金钱与权势,来影响补选的结果。

11)如果巫统领导层继续漠视选民发出的讯息,该党在来届大选将面对惨败,并且可能完全被马来人所拒绝。许多国阵党员与支持者皆没有出来投票。

仄迪有话说:峇东埔

出处∶仄迪部落格
原题∶PERMATANG PAUH
作者  ∶马哈迪莫哈默
发表日期∶27-08-08
翻译  ∶西西留

该发生的都发生了。

安华赢了。

国阵输了。

我常写关于马来人的困境,我相信在峇东埔补选中,很多人都处在左右为难之中,不止是马来人,非马来人也是一样。

很多选民不想投给拿督斯理安华,可是他们也不想投给国阵。国阵候选人虽然是好人,可是如果他获胜的话,那拿督斯理阿都拉巴达维为把功劳归于自己,他会说国阵的支持者已经回归,他会宣称国阵在他的领导下已经复苏。

我沉重的确信,国阵的支持者已经把票投给了公正党,以便让拿督斯理阿都拉觉悟到人民不愿意接受他的领导。

金钱已经被挥撒或是被承诺将会被挥洒,国阵助选员也都获得了慰问金,国阵还未意识到的是,对于不愿意发誓的拿督斯理安华来说,选民所投给他的票数比三月份还要高。

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选民想要带来的讯息被罔顾,因为拿督斯理阿都拉充耳不闻,视如不见。

可是巫统其他的领袖们的巫统党员们必须觉悟峇东埔选民所带来的讯息,自从二零零八年三月以来,巫统和国阵的支持率不是在复苏,而是继续在萎缩中。

你们可以继续拥护拿督斯理阿都拉成为党主席,可是人民不会在这支持巫统,因为巫统已经成为拿督斯理阿都拉和他的家人的工具。当来届的第十三届全国大选时,人民将会推翻巫统和国阵,因为唯有这个方法,人民才能推翻拿督斯理阿都拉。

巫统和国阵真是不幸,可是因为巫统和国阵不积极对应,人民被迫反击。

为了恢复巫统和国阵的支持率,拿督斯理阿都拉必须引咎辞职,这将能够给予巫统领袖四年时间努力拉回巫统的国阵的支持者。如果等到二零一零年六月的话,所剩的时间只有两年,对于这项艰难的工作而言太短了。

巫统只有两个选择,一、对拿督斯理阿都拉表示忠诚,然后在第十三届全国大选中惨败,又或者是,对巫统表示忠诚多过于拿督斯理阿都拉,以获得在第十三届全国大选获胜的可能性。

巫统只需记得,那些来自忠诚党员的投票不能获得胜利。为了获胜,巫统必须获得非党员、华人和印度人的选票。目前的情况而言,拿督斯理阿都拉领导的巫统和政府不可能获得非党员,华人和印度人会让巫统或国阵的候选人获胜,何况对拿督斯理阿都拉的领导感到失望的巫统党员也不会把票投给巫统和国阵。

我相信报张和主流媒体会对峇东埔补选的新闻颠倒是非,以便讨好巫统领袖和拿督斯理阿都拉。因此,这些领袖,尤其是拿督斯理阿都拉会坚信大家需要他重整党,于是巫统也会继续同声共气,在十二月份继续选择他,最终巫统和国阵将会更加的萎缩。

聆听吧!看下峇东埔补选所显示的一切,他们并非为了投给拿督斯理安华和公正党,他们所投的票是为了挫败国阵和巫统。

拿督斯理安华所获得票数比二零零八年三月份还要高,肯定是因为在这五个月内,国阵和巫统的支持率再次的萎缩了。

喂!巫统党员们,你们还要等到几时才能觉悟必须终结拿督斯理阿都拉的领导呢?

霹雳国阵与反贪局的阴谋

出处∶perakexpress
原题∶Konspirasi BPR-BN Perak
作者  ∶Mat Saman Kati
发表日期∶21-08-2008
翻译  ∶ECS283

假如还是继续那种不正当的行为,这就是后果。在试图游说回教党好让民联政府垮台失败后,达祖罗斯里(Tajol Rosli Ghazali)还是不死心当初的目的。他就把依占(Mohd Ezam Mohd Nor)带来去游说公正党的议员,不过还是失败了。

不过又能如何呢?国阵政府早已宣布要在831变天,在看到安华参与峇东埔补选以后,在看到已无他法来阻止安华胜出以后,除了老天有心之外,所以达祖罗斯里再次耍肮脏手段了。

其中一项阻止安华变天的方法就是破坏这次安华参选的补选。首先就是赛夫的案件,还有制造几起丑闻,让人民对安华失去信心。在霹雳,就制造公正党议员涉及的贪污丑闻了。

在得不到回教党的合作,达祖罗斯里带了依占来着手这项阴谋。依占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找出能够收买的霹雳公正党领袖,依占的目标是贾玛鲁丁(Jamaluddin Mohd Radzi)和奥斯曼(Osman Mohd Jailu)这两位霹雳州行政议员。

在多次尝试以后,他们的努力都告失败。这次他们就开始找出哪一些霹雳公正党领袖容易受摆布。在依占的帮助之下,他们找上波打(Bota)区前议员,退伍军人吴赛里(Usaili Alias)。他们的计划就是利用吴赛里来陷害贾玛鲁丁和奥斯曼。

在布城反贪局的帮助下,计划约在一个月前开始。一位来自反贪局的调查员被派来开始行动。这位调查员的名字叫英南(Imran),他被提供一辆黑色马赛地S320,假扮是来自吉隆坡的贸易钜子。

他首先到霹雳州务大臣办公室问起有关吴赛里的事情。在州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就把他介绍给罗斯兰沙哈(Roslan Sahat),一位与吴赛里关系良好的霹雳州发展机构的技术人员。罗斯兰后来邀请祖哈山(Zul Hassan)去见吴赛里。为了让吴赛里信服,英南还带来一位他认识的生意人法依鲁斯(Fairuz Azrim Ismail)。这个生意人也为吴赛里与其他霹雳公正党领袖所认识的。

他们和吴赛里商议要在峇眼拿督(Bagan Datoh)设立一间造船中心,文件和公司背景资料就交给了吴赛里。

英南希望吴赛里利用他的和两位行政议员的好友关系,帮助他批准这项计划。尽管如此,两位行政议员,贾玛鲁丁和奥斯曼都因为不是自己的管理范围,因此不想介入。

但是英南不死心。峇东埔的补选为他带来了得以进行阴谋的机会。英南提出要向霹雳州公正党捐献马币五千元作为补选的活动基金。因此,吴赛里就提议他把钱交给身为霹雳州公正党财政的贾玛鲁丁。

在2008年8月14日,英南就带了马币五千元到州秘书处办公室,要交给贾玛鲁丁。贾玛鲁丁再次拒绝有关的捐献,并告诉英南说若他有心,这笔钱应该交给峇东埔的公正党才是。陷害贾玛鲁丁的计划又告失败了。这次,英南把钱交给吴赛里。在不知道有关的金钱以被做了记号之下,吴赛里把钱收下,与英南、祖哈山、法依鲁斯和罗斯兰沙哈在提名日当晚抵达峇东埔。

在当天晚上,吴赛里在「Kg. Pertama」的行动室内过夜。而他另三位朋友则和英南一起。根据情报,英南特地从怡保带来两名妓女,并在槟城一间酒店订房,就不知道他们三个之中有谁接受了性服务了。

在两次的陷害两名行政议员的计划失败后,英南在得到布城反贪局的帮助下,再使出漂亮的一招。他利用阿兹林(Azrim)以便得到两名行政议员同时出现在同样地点的情报。

有关的机会终于来到。吴赛里、贾玛鲁丁和奥斯曼约好要在2008年8月19日一起去峇东埔。在当天,奥斯曼和吴赛里在靠近州秘书处大厦的一间叫作「居鸾咖啡屋」(Kluang Cafe)的咖啡屋等着贾玛鲁丁。

贾玛鲁丁也真走运,他为了要载他一位朋友的妻子而迟到了。因此就吩咐吴赛里不必等他,因为他会自己去峇东埔。

在从附近餐厅喝茶的阿兹林口中知道贾玛鲁丁不会出现以后,反贪局只好还是继续他们的行动。 英南和另一位女士带了一个皮箱去「居鸾咖啡屋」与吴赛里见面。英南把皮箱放在欧斯曼和吴赛里的桌子上就走。在英南走后,反贪局人员就冲上前然后要吴赛里打开皮箱。

吴赛里不肯就范,因此反贪局长官就叫他的人打开。皮箱里自然是一大捆一大捆的钱了。所以,这五个被告在酒店被捕是谎言,实际上是在「居鸾咖啡屋」众目睽睽之下被捕的。

吴赛里之后就打电话给在附近餐厅的罗斯兰、阿兹林和祖哈山,并问到底是什么一回事。祖哈山告诉他说他们被要求不要和欧斯曼以及吴赛里在一起。为什么呢? 因为法依鲁斯是英南的情报来源的关系。

为了结束反贪局的行动,反贪局就把这三名男士也一同带走。在进行调查时,反贪局也在找到交给吴赛里的马币五千元的一部分钞票。因此反贪局觉得他们有证据来扣留吴赛里和欧斯曼。

贾玛鲁丁怎么又会涉及呢?贾玛鲁丁在得到他的朋友被捕的消息后,就马上赶回怡保。虽然他被捕,但是反贪局却不知道要以什么罪来起诉他。反贪局总监于是就发表声明说他们全部都涉及马币十二万元的贪污。但是当贾玛鲁丁被带到法庭申请扣留时,却说是在2008年8月14日收取贿赂马币五千元。我们等着瞧,看看这个控状又会如何地修改。

在刚才下午于高庭针对欧斯曼、吴赛里、罗斯兰、祖哈山和阿兹林申请扣留令时,一如所料,反贪局释放阿兹林!无论如何,法官取消四名被告的三天扣留申请。

在审讯当中,反贪局检控官告诉法庭有关案件的调查员是在申请庭令后刚任职的。怎么会在逮捕后,申请扣留,才来委任调查官呢? 不是查了才抓的吗?

其实一位女性反贪局调查员已经退出不想涉及这宗案件!

欧斯曼、吴赛里、罗斯兰和祖哈山已被高庭法官释放,而阿兹林则被反贪局释放。贾玛鲁丁被迫在反贪局的酒店过一夜,才在星期六被释放。

这宗案件还没到尾声,还有许多情报不能在这里公开。

《今日大马》被封锁

人民力量颠覆了峇东埔补选,政府开始对部落格进行还击,他们的首个对象就是拉惹柏特拉的《今日大马》。
http://i105.photobucket.com/albums/m226/ccliew/harapan.jpg

现在网友们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浏览《今日大马》
harapanmalaysia.com

安华伊布拉欣紧急文告

原稿出处:安华伊布拉欣部落格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峇东埔 马来西亚

我们赢了!我们的胜利是决定性及压倒性的。

在这个历史性的日子,我与所有大马人共享这份喜悦,这是人民的胜利,归来的感觉棒极了!

在三月八日,马来西亚人投票选出新的黎明,在独立日前夕的今天,我们再次主张这个呼吁。我们以我们先辈所主张那样——一个国家,民族团结,作为我们庆祝国家独立的精神。

在面对更大的逆境下,我们的斗争将会集中在有关马来西亚人利益的课题上。我们号召国民团结、优良的政府以及灵活的民主制度的呼声,已经掩盖了种族主义分子的呐喊、那些滥权以从中牟利,以及利用政治恐吓和欺诈的人士。

我们已经承诺了马来西亚的新黎明,而我们将会兑现我们的承诺。我们将会为马来西亚人的经济议程做出斗争,复苏经济,克服所有种族的贫穷和边缘化。我们将会恢复司法的公正性,对抗贪污,建设一个真正团结的国家。

我们将会是个完全为了受委托以实现人民期望的政府。

三月八日的成功,以及今晚轰动性的胜利,我敢说我们已经准备好共同面对未来的挑战。

如果没有人民联盟以及成千上万大马人民坚定及不可动摇的支持。马来人、华人、印度人、伊班人、卡达山人,来到峇东埔辛勤努力,造就了这次的胜利。我真心感激你们的勇气、信念和刚正,我同时恭喜你们,对我们共享自由、公正和民族的原则做出您的委托。

这是峇东埔的一小步,却是马来西亚人民的一大步。

安华伊布拉欣书

东姑拉沙里对峇东埔补选成绩所发出的文告

话望生区国会议员
尊崇的东姑拉沙里汉恩扎
惹兰冷丘高尔夫,门牌31号,
55000 吉隆坡

五个月前,我们蒙受了在我们的党史中最大的一场大选中的挫败,今天,尽管党动员了所有的领袖和资源,以及掌控了五十年来毫不间断的政府机器,无论在选战中如何的羞辱及丑陋的分化国民,巫统依旧遭遇了峇东埔的崩败。是时候面对现实了:那是我们自己被活埋了。

● 我们的领导已经被人民所唾弃,雪上加霜的是,我们也被我们自己的党员所拒绝了。在大选中,国阵选票比巫统党员的数量还要少。

● 对于反对党的灵活性,在我们的成员党之间的活动互动不良,阻击运动乏善可陈。

● 在三月八日之后,首相与他的副手仅存的公信力已经荡然无存。

对于首相作为槟城州主席以及国阵主席,今天出炉的成绩单,他是难辞其咎的。在最低程度上,他无法每日问政于民,无法领导国家在这个复杂的世界中寻找出新方向,他无法拥有所需的公信力以确保国家的团结。这个危险的局面不应继续,也将不会再继续。

我恳求巫统党员,以及诸国阵成员党,在巫统的危机一刻,支持我们,冷静的认清历史远景。马来西亚人民以及巫统的普通党员们已经找到他们的民族呼声。他们要求一个能够信任及团结人民的领导层,以还原我们的组织,为国家前途做出明确的斗争。今天证明了狂澜不能力拦,巫统必须变革,我们必须开始更新我们的党领导层,我有自信,在这个十二月我们能够办到。

东姑拉沙里汉恩扎书
Tengku Razaleigh Hamz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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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on the Result of the Permatang Pauh By-Election26 August 26, 2008

YBM Tengku Razaleigh Hamzah
Member of Parliament, Gua Musang
31 Jalan Langgak Golf
55000 Kuala Lumpur

Today, five months after we met with the biggest General Election loss in our history, UMNO has suffered a landslide loss at Permatang Pauh. This despite the mobilization of the entire leadership and resources of a party that has held the machinery of government without pause for fifty years. This despite a campaign that embarrassed and divided the nation with its ugliness. It is time to face the music: it is we who have been buried:

-Our leadership is rejected by the rakyat and, moreover, is rejected by our own members. BN’s vote count was less than the number of UMNO members in the constituency.
- Within and among our component parties we ran a poorly coordinated and listless campaign against a motivated Opposition.
- What scraps of credibility the Prime Minister and his Deputy had left after March 8 are gone.

Today’s report card, delivered to a Prime Minister who is accountable also as Liaison Chief of UMNO Penang and Chairman of BN, is impossible to hide: he does not have the minimal credibility needed to run the country day by day, let alone to take it in the new directions we need to go in a complex world. He may not have the credibility needed to keep the country together. This dangerous situation cannot continue, and it will not.

I appeal to the members of UMNO and of BN’s component parties to stand by UMNO in our hour of crisis, and to take a sober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people of Malaysia and along with them, Umno’s ordinary members, have found their democratic voice. They demand leadership that can be trusted to unite our people, to restore confidence in our institutions, and forge a clear national direction. Today is proof that this wave cannot be held back. UMNO must change. We must begin by renewing our Party leadership. I am confident that by December, we shall.

Tengku Razaleigh Hamzah

2008年8月26日星期二

多数票达1万5671张 安华大胜

【光华日报】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晚上九时三十九分

公正党   3万1195票(66.64%)
国阵    1万5524票(33.16%)
AKIM       92票 (0.2%)
总共:   4万6811票

公正党候选人安华以1万5671多数票当选。

(北海26日讯)截至晚上9时15分消息:峇东埔国会补选安华狂风扫落叶胜出,以逾1万5671张多数票击败对手国阵阿力夏及独立人士哈纳弗,成功进入国会,成为反对党领袖。这场补选也是安华欲踏入布城政治议程的美好开始,给予民联阵线更强大的信心,力撼国阵的政权。

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是获得31195张选票的支持,而国阵的阿力夏只夺得15524张选票。独立人士哈纳弗得票92张。

安华中选不足为奇,但是多数票的数目却是让人惊叹,证明了选民以团结的力量先护送安华到国会,再期望安华能实现愿望踏入布城当首相的第一步,兑现他补选的诺言,可以看到国家有不一样的局势与面貌。

但是无论如何,阿力夏在巴东埔国会议席补选中与安华打对台,无论在选民心中或在党已大大提升了他的知名度,至少硬碰安华是一场不易打的战,但阿力夏还是全力以赴,抗战到底。
阿力夏注定当牺牲品

安华对垒阿力夏的这一场战役,从一开始安华就占上风,阿力夏的迎战似乎是没得打,注定当牺牲品,但是阿力夏在竞选期间仍不放弃,积极拉票,希望可以扭转乾坤,反败为胜,然而选民308的力量再次决定了一切,阿力夏不得不低头。

现代的选民是有智慧及主见,虽然阿力夏这名候选人在人民心目中是不错的代议士,尤其在竞选期间频频打“华语牌”,作为竞选口号,但是他毕竟是来自巫统旗下,宁愿牺牲阿力夏,护送安华进入国会,期盼国家有一丝丝改革的机会。

这场补选也让选民左右为难,尤其是以华裔居多的诗布朗再也州议席的选民,毕竟阿力夏是该区两届的州议员,在选区深入民心,而且会操华语让华裔有份亲切感。

但是选民却必须善用手中的一票,因为这次补选将关乎整个国家局势,不再是安华与阿力夏之争,所以可以肯定826这一天是难以做抉择的。但是得到的结果是选民希望看到国家的改革,投选安华。

巴东埔国会选区一直以来是国阵的堡垒区,自1982年加入巫统后,安华就中选巴东埔国会议员长达17年。1998年安华被革职,随后因渎职和鸡奸罪沦为阶下囚后,安华入狱,妻子旺阿芝莎展开了一场烈火莫熄的运动,于1999年成立公正党,并在1999年及2004年大选代夫上阵,在安华效应下,捍卫巴东埔国会议席,两届中选为巴东埔国会议员。

因此,巴东埔作为烈火莫熄的桥头堡,已发挥出选民求变的成果。

2008年8月25日星期一

逐鹿问鼎∶纳吉,凭此发誓吧!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Swear on this, Najib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25-08-08
翻译  ∶James/西西留

既然纳吉似乎有意在《可兰经》面前宣誓,并且他也是教唆赛夫在《可兰经》面前宣誓的幕后策划者,那为何他现在不在《可兰经》前宣誓说他没有在以下的公函上面签名呢?


副首相纳吉仍然坚持要安华在《可兰经》面前宣誓说他没有鸡奸赛夫。尽管《当今大马》已经再三提醒他了,他似乎不知道在伊斯兰教里面是没有一个仪式叫在《可兰经》面前宣誓的。没有任何的宗教学者可以证明说先知穆罕默德(Nabi Muhammad)指示穆斯林履行这一仪式。甚至连先知的妻子阿伊莎(Aisha)也不曾被要求这样做,以澄清关于她曾与一位曾与她在沙漠度过一夜年轻的阿拉伯男子进行不道德的性行为的谣言。

既然纳吉似乎有意在《可兰经》面前宣誓,并且他也是教唆赛夫在《可兰经》面前宣誓的幕后策划者,那为何他现在不要在《可兰经》前宣誓说他没有在以下的公函上面签名呢?我们不需要去了解信里面的细节是什么,因为它已经是不言自明了。当然纳吉也知道我们所谈论信里面的内容,因为那封信有他的笔迹和签名。

发誓吧!我亲爱的纳吉,对于你带来的假证人,希望阿拉会宽恕你。
※  ※  ※  ※  ※  ※  ※  ※  ※  ※  ※  ※  ※  ※
副首相办公室
首相署
西座,第四边区,柏达纳布特拉大厦①
联邦政府行政大楼
邮区编号62502
布特拉再也
马来西亚

电话 : 05-88881950
传真 : 03-88880035

TPM-002-001-3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极尊贵的丹斯里阿淡卡利②
马来西亚邮政公司总裁
大地鹏图大厦③
惹兰苏丹希山慕丁
邮区50050
吉隆坡

极尊贵的丹斯里阁下,

马来西亚邮政空运与加定沙里航空服务④有限公司的合约

再此我以上述事项,连同加定沙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信函提交给极尊贵的丹斯里阁下。极尊贵的副首相志期2008年4月4日的会议记录可供参考。

仅此致谢

「为国服务」

本人所下指示

(拿督阿兹卡欣)⑤
副首相机要秘书

①柏达纳布特拉大厦(BANGUNAN PERDANA PUTRA)
②阿淡卡利(Adam Kadir)
③大地鹏图大厦(Menara Dayabumi)
④加定沙里航空服务(GADING SARI AVIATION SERVICES)
⑤拿督阿兹卡欣(Aziz Kasim)
※  ※  ※  ※  ※  ※  ※  ※  ※  ※  ※  ※  ※  ※
加定沙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邮箱78号,
UBN大厦18楼,
比南利路门牌10号,
吉隆坡 50250 
电话: 03-2031 1399 传真: 03-2031 2399

2008年4月4日

我方参考: GSA/MD/DPM/o4/o8/(oo3)

马来西亚副首相
极尊贵的拿督斯理莫哈默纳吉
西座,第四边区,
柏达纳布特拉大厦
联邦政府行政大楼
邮区编号62502
布特拉再也

马来西亚邮政空运与加定沙里航空服务的合约

我们为极尊贵的拿督斯理阁下的全家而祈祷,祈愿阁下全家安康,为至高无上的阿拉所护佑,日理万机,事事顺利。

参照以上事项。

延续与极尊贵的拿督斯理在零八年四月一日,有关终结马来西亚邮政空运与加定沙里航空服务的合约的讨论,我们所了解的是第二财政部长已经指示马来西亚邮政管理层收回上述的合约终止书。

我们发现第二财政部长的指示并不获理睬,马来西他邮政当局依旧坚持立场。再次我们请求极尊贵的拿督斯理善心协助,以要求第二财政部长丹斯里诺莫哈末①在今天上午九时开始的董事会前再次给予指示。

我们担心如果没有获得任何指示的话,马来西亚邮政当局也已经获得指示,以由三家公司所准备的投标价中做出批准。他们行动迅速,以达到赶走加定沙里的目的。

我们坚信有极尊贵的拿督斯理的协助和支持下,他们的坏主意不会得逞。

因此我们渴望说服极尊贵的拿督斯理阁下再次协助我们解决这个困难。

瓦斯拉曼

特别委员会主席
阿奴尔加扎里②

①诺莫哈末①(Nor Mohamed Yakcop)
②阿奴尔加扎里(Anuar Dato' Ghazali)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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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4日星期日

毫不留情∶不是所有的阿拉伯人都是先知的后代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Not all Arabs are descendants of the Prophet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24-08-2008
翻译  ∶ECS283
拿督赛拉曼就开始娓娓道出,他说警察首长找他,并跟他说若纳吉成为首相,他最好离开大马。

「拉惹在哪里?」

那是我公正党时代的老友扎希(Zahid Md Arip)在电话上。他根本不必说出他是谁,他用他那嘹亮嗓子喊我「武吉斯王之子拉惹柏特拉树皮桶」〕时就是很好的自我介绍了。我所料没错,扎希这样的「招牌」已经可以像哈雷机车的排气管声那样去注册专利了。

武吉斯王之子拉惹柏特拉树皮桶(Sang Terubung Raja Petra Anak Raja Bugis)

「我在孟沙购物中心,」我以马来语回答。

「你会在那边逗留多久?」也同样的也以马来语回应。

「不一定,也许再一小时多。」

「我们能来见你吗?有个人想见你,他的名字是拿督卡玛尔阿密(Datuk Kamal Amir)。你等下,我把电话交给他。」

「你好,我是卡玛尔,若能见面,深感荣幸。今天可以喝杯茶吗?」

「当然!没问题的,你要几点来这里?」

「你现在在哪里?」

「孟沙购物中心。」

「哇,那是有钱人的地方,」拿督卡玛尔开玩笑地说∶「我能在一小时之内到那边。会太迟吗?」

「实际上我也差不多要完事了,不过没关系,我等你。」

「在哪里见面呢?」

「你过来Dome咖啡屋吧!」

「那是谁?」我老婆问。

「不知道。一个名叫拿督卡玛尔阿密的人,是扎希的朋友。」

「他是谁?」

「不肯定,一定是某些重要人物,扎希只和这种人混在一起。」

扎希是已故敦嘉化峇峇的孙子,他也是依占(Mohd Ezam Mohd Nor)坐牢时候的公正党青年团代主席。他就是2004年大选前,十二个从公正党跳去巫统的青年领袖之一,俗称「十二叛将」。

在政治上,扎希算是敌人。我和他虽然政见不同,但还保持着一种诚恳的关系。我和他叔叔淡林嘉化(Tamrin Ghafar)也保持着同样的关系,我们还时不时在孟沙村庄见面喝茶吃三文治呢!

扎希抵达时已超过一个小时了,而我也等的有点闷。拿督卡玛尔没有和他一起。「他还在开会,」扎希说∶「他等下就到。」

拿督卡玛尔大约在半小时后抵达。我本来以为是某些威严大汉,巫统的拿督一向来都是这种形象,不过拿督卡玛尔看起来却是很庄重的瘦小人物,和那些常见的巫统混蛋小人不太一样。

我们马上打开话匣,在五分钟之内就无所不谈,就像是多年老友般。他们说交谈是否投机,起初的几分钟是很重要的。在面试的时候也一样。你得让面试者留下深刻第一印象。第一印象是很重要的,你是否能得到那份工,这个就占了一半的因素,之后的就是要看你如何表现自己了。

我们无所不谈,这毕竟是初见面,是一种互相认识的场面。

「你好,拿督。」拿督卡玛尔向一个经过的人招手。那位拿督也笑着招回手,试着赶快离开。「来坐一下吧!」拿督卡玛尔一边说,一边指着我旁边的空椅子。

这个拿督看来有点犹豫,像是不确定是否要接受这个邀请,还是要给个借口离开。不过,那些认识扎希的人都知道他是个很坚持的人,从不接受「不」为答案。看来这个拿督是逃不掉的了。所以他坐了下来,就不知道他是否有意如此了。

我被介绍给这位新的拿督「这就是拿督赛拉曼(Syed Rahman)」,我在向他握手时,拿督卡玛尔这么说道。拿督卡玛尔也许看到我一脸茫然的样子,他看起来像个印度人,一些阿拉伯人也是如此的,若不是他的名字里有个「赛」字,我还以为他是另一个到处惹麻烦的百万个「嘛玛」之一。

「这位是蒙古驻马荣誉代办,」拿督卡玛尔说。我还是记不起这位阿拉伯人。「你知道吧,阿坦杜雅谋杀案。」

「噢!对了。」现在我知道这位拿督赛拉曼了,他就是在电视机上,时常和阿坦杜雅的父亲史提芬沙礼布(Setev Sharriibuu)教授身边出现的人,我不禁对他多加几眼。

「这就有趣了,」我说∶「我相信你可以告诉我很多有关蒙古女郎谋杀案在报纸上没有卖的内情。」

「跟你说的话就危险了。」拿督赛拉曼回答说∶「你一定会用我的话在《今日大马》那边爆料。」

「不!我不会说出你的名字,」我开玩笑地说∶「我只是说一位匿名的蒙古驻马荣誉代办。」话一说完,笑声四起。

拿督赛拉曼就开始娓娓道出,他说警察首长找他,并跟他说若纳吉成为首相,他最好离开大马。「可我不在乎,我已告诉蒙古政府说我要在那边买块地搬去住,我不在乎失去我的公民权,然后在蒙古定居,所以我不在乎他们要对我做些什么。」

「为何不公开你所知道的呢?」我问∶「是什么在阻止你说话?」

「不是说我害怕,是因为这官司还在法庭里审,若我说了就是藐视法庭了。再说,身为蒙古驻马荣誉代办,我要专业点,不能随便说话的。」

尽管如此,他还是说了,还说了很多,在我向他保证我不会在《今日大马》爆料,也不会提及他的名字。

不过那是之前的事。现在他上电视了,还很不专业,也没他曾经所说的那样洒脱,然后在电视机上说谎。这样一来我和他的君子协定就不存在了。我本来打算继续为他保守秘密,只要他继续保守这个秘密。现在他既然开了大嘴,在电视机前公开「供证」他所知道的蒙古女郎谋杀,那我也只好把这些秘密公开,变成不再是秘密。

拿督赛拉曼最惊奇的内幕就是他们找到其他七八个人的尸体部分在谋杀地点。「什么?七八个人?你的意思是阿坦杜雅并不是唯一被杀及被丢在现场的人?」

「那两个特别部队的是杀手,他们的工作就是除掉敌人,而案发现场就是他们爆尸弃尸的地点。」

「哇!这还真劲爆。」我这个不怎么会受惊的人也吃惊了。

「还不是普通的炸药,是C4,」 拿督赛拉曼开玩笑地说。

「告诉我,」我靠近他∶「是不是纳吉买起她的?」

「不!不是纳吉!是罗斯玛。是她买的凶。」

「什么?是罗斯玛?我不能相信。」拿督赛拉曼在微笑,他很高兴能让不怎么受惊的拉惹柏特拉大吃一惊。

拿督赛拉曼还很详细地说出真实过程,而他所说的,与审讯中的实情根本是天差地远。不幸的是,由于不想被指责藐视法庭而招来牢狱之灾,我就不能在这里自由地详细说出这位阿拉伯人告诉我的事情,而他所告诉我的和他昨天晚上在电视机上所说的根本不一样。

也许有一天,当这场官司完毕后,我就可以自由地说出来拿督赛拉曼一年前多的那天,在孟沙购物中心内的Dome咖啡屋里揭发的事情。不过,我是否能自由地说,还是在双溪毛糯或加影监狱高墙后说,就不得而知了。也许,在2008年9月16日之后,我就知道了。

在这个时候就耐心期待蒙古驻马荣誉代办拿督赛拉曼阿尔哈斯(Datuk Syed Rahman Alhabshi)在2007年,于孟沙购物中心的Dome咖啡屋说了什么吧!这故事和荷里活的电影情节不相上下呢!

2008年8月23日星期六

逐鹿问鼎∶纳吉:生于回教,活在兴都教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Najib: Muslim by birth, Hindu by practice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23-08-08
翻译  ∶James

纳拉汝班的司机答加拉朱宣誓说他曾每个月载基先生去纳吉住家进行兴都教的宗教法事。据我所知,类似的法事至到今天还在持续着。所以纳吉所谓的正宗回教式的宣誓是否无效?

【马新社2008年8月23日讯】星期五晚上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Najib Tun Razak)在位于峇东埔附近的占美州立回教堂(Masjid Jamek Guar Perahu)宣誓说他不认识或跟阿旦杜雅有任何的关系。纳吉说他已经作出了宣誓了,虽然这不并是在《可兰经》面前的正宗的宣誓。

「上苍为我做证,我正式宣誓,我(纳吉)不认识或跟阿旦杜雅有任何的关系。我不清楚是否有任何的人士要宣誓,可是我知道我自己没错。这是我和上苍之间的事情。」纳吉这样表示。
上苍为我做证(Wallahi, Wabillahi,Watallahi)

在同一天,答加拉朱.丹加威鲁(Thagarajoo a/l Thangavellu)也通过《法定声明》作出了宣誓,他说纳吉和他的妻子虽然身为回教徒,可是却實踐兴都教仪式,所以纳吉所谓的正宗回教式的宣誓是否有效?

法定声明

I, 答加拉朱.丹加威鲁㈠(身份证编号 590821-10-6033)是一名已过法定年龄的马来西亚公民,居住在雪兰莪,蒲种①,金銮镇②,BK 4/1F路,门牌20号,至诚宣誓以下供词∶-

一、我是一名专业司机。

二、大约在一九九五年,我受雇于拿督纳拉汝班③(简称「拿督纳拉」)作为一名司机兼保镖。我受雇于他为期五年。过后我受雇于另一名商人拿督肯尼尔.斯瓦兰,拿督肯尼住在柔佛。起初我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接送他住在八打灵在也的母亲,而过后我变成拿督肯尼的专用司机。

三、拿督肯尼是马来西亚现任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密友。

四、拿督肯尼和一名兴都教巫师④有着密切的关系。据我所知,他被称为基先生⑤。基先生是来自印度喀拉拉邦⑥的公民,并在拿督肯尼的邀请下多次前来马来西亚。

五、通过拿督肯尼尔.斯瓦兰,基先生被介绍给拿督斯理纳吉,以及他的妻子拿汀设立罗斯曼曼梭。我曾经无数次驱车承载基先生前往拿督斯理纳吉的住家,拿督肯尼尔.斯瓦兰会陪伴着基先生,基先生会携带一些兴都教法器以在拿督斯理纳吉家中施法。法事会在每月「安玛瓦斯」⑦之日举行,也就是每月月缺之时。兴都教徒祈祷仪式一般是念诵曼陀罗⑧,以及使用祈祷用品如沉金⑨、聖灰⑩、酷母⑾、酸柑、樟脑、牛奶,然后把这些物品放在香蕉叶上。火供仪式会在家中举行,拿督斯理纳吉和拿汀斯理罗斯曼两人会坐在中间,而基先生会为祈祷者施法。拿督斯理纳吉和拿汀斯理罗斯曼两人会被令用牛奶沐浴。祈祷仪式后,部分祈祷物品会被带出屋外焚烧致灰烬,以驱除厄运。

六、我已经说明,祈祷用品会在我的协助下由基先生购买,然后带往拿督斯理纳吉在大使路⑿的住家,以及布特拉再也⒀的官邸。我本人也在拿督斯理纳吉的住家范围内携带了牛奶和其他兴都教祈祷用品。每当基先生施法时我都会在现场。这种情况持续到我没有再受雇于拿督肯尼为止。

七、我坚信,这些仪式目前还在进行着的。

八、在去年依约⒁州议席补选时,我曾载基先生到达依约投票站的外面。然后基先生在那里做法事,以确保国大党的候选人巴迪班⒂能大获全胜。

九、我坚信相似的企图会使用峇东埔,兴都教祈祷用品和符咒将会放置在投票站外面和四周。

十,我的常识告诉我,医生为被指控谋杀阿旦杜雅的共犯拉萨巴金德⒃所准备的医药报告是伪造的,那份报告是是拿督肯尼通过电话指示医生做的。当时我正在载着拿督肯尼的途中,他在电话中这样说过。

十一、在许多场合中,拿汀斯里罗斯玛曾吩咐拿督肯尼替她求基先生为她做法事驱邪。有一次,拿汀斯里罗斯玛希望拿督肯尼转达基先生,她对于马来西亚现任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巴达维与拿汀斯里珍妮⒄婚事的关注。拿督肯尼向拿汀斯里罗斯玛保证,他将会联络基先生为她施法,以防止这场婚事如期举行。

十二、由于事态发展涉及了拿督纳拉、拿督斯里安华伊布拉欣、拿督斯里纳吉、拿汀斯里罗斯玛和拿督肯尼,因此我再此做出《法定声明》。拿督肯尼是当我被雇用为司机时期间认识的,最近发生的许多事情,包括私家侦探峇拉蘇巴馬廉⒅的离奇失踪,这些都引起我和我家人的高度关注。

本人在《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的条约的约束下,谨以此声明,所述内容全为属实。

于2008年8月22日
在
联邦直辖区
吉隆坡高等法院
庄重宣告与签署
①蒲种(Puchong)
②金銮镇(Bandar Kinrara)
③肯尼尔.斯瓦兰(Kenneth Eswaran)
④兴都教巫师(Hindu bomoh)
⑤基先生(Mr.Ji)
⑥喀拉拉邦(Kerala)印度西南部州
⑦「安玛瓦斯」(Ammavasi)
⑧曼陀罗(mantra)汉语音译,有轮圆具足、聚集、坛城、道场之意,或可称真言或咒语
⑨沉金(tumeric)姜黄根粉末
⑩聖灰(vibhuti,विभूतिः)由牛粪与其他香料混合所焚烧后的灰
⑾酷母(kumkum,कुङ्कुमम्)由沉金和番红花所磨制成的粉末,常见于兴都教女性眉心
⑿大使路(Jalan Duta )
⒀布特拉再也(Putrajaya)
⒁依约(Ijok)
⒂巴迪班(K.Parthiban)
⒃萨巴金德(Razak Baginda)
⒄斯里珍妮(Jeanne Abdullah)
⒅峇拉蘇巴馬廉(Balasubraman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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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ORY DECLRELATION
I, THAGARAJOO A/L THANGAVELU (NRIC NO: 590821-10-6033) a Malaysian citizen of legal age and residing at No. 20, Jalan BK 4/IF. Bandar Kinrara, 47100 Puchong, Selangor Darul Ehsan do solemnly and sincerely affirm and say as follows:-

1. I am a driver by profession.

2. Sometime in 1995, I commenced employment with Datuk K.S. Nallakaruppan (“Datuk Nalla”) as his driver cum bodyguard. I worked for him for about 5 years. Later, I joined the employment of businessman. Datuk Kenneth Eswaran. Datuk Kenneth Eswaran was based in Johor and I drove for his mother who was staying in Petaling Jaya. Later, i drove for Datuk Kenneth Eswaran.

3. Datuk Kenneth Eswaran is a close personal friend of Datuk Seri Najib Bin Tun Razak the present Deputy Prime Minister of Malaysia.

4. Datuk Kenneth Eswaran is associated very closely with a Hindu bomoh, known to me as Mr. Ji. Mr. Ji is an Indian national, based in Kerala, India and is often in Malaysia on Datuk Kenneth Eswaran's invitation.

5. Through Datuk Kenneth Eswaran, Mr. Ji was introduced to Datuk Seri Najib and his wife, Datin Seri Rosmah Bt Mansor. I have on numerous occasions driven Mr. Ji to Datuk Seri Najib's house. Datuk Kenneth Eswaran would accompany Mr. Ji. Mr. Ji would bring with him some Hindu prayer items to perform a ritual at Datuk Seri Najib's house. The ritual would be performed every month during "Ammavasi" which is the time of the month when the moon is not sighted. The ritual is typically a Hindu prayer which involves chanting mantras and using Hindu prayer items such as tumeric, vibhuti, kum kum. lime, camphor, cow's milk, on several banana leaves. A prayer fire would be started in the house and both Datuk Seri Najib and Datin Seri Rosmah would be seated in the centre: Mr. Ji would perform the prayers. Both Datuk Seri Najib and Datin Seri Rosmah would be bathed in milk. After prayers, some of the prayer items are taken outside of the house and buried in the ground to ward off evil.

6. As I said, these prayers items would be brought by Mr. Ji assisted by me to Datuk Seri Najib's house, both in Jalan Duta and his official residence in Putrajaya. I have also, myself, brought cow's milk and other Hindu Prayer items within the compound of Datuk Seri Najib's house. Every occasion whenever Mr. Ji was there to do prayers I would be present. This carried on until I left Datuk Kenneth Eswaran's employment.

7. I strongly believe that these rituals are on going.

8. During the Ijok by election last year, I drove Mr Ji to the outside of polling station in Ijok where Mr. Ji placed these prayer items to ensure a win for MIC's K. Partiban.

9. I strongly believe similar attempts will be made to place these Hindu prayer items and talisman within or outside the compound of the polling stations in Pcrmatang Pauh.

10. I also have personal knowledge that thc doctor who prepared the medical report for Razak Baginda, the accused in the ongoing murder trial of the Mongolian lady, Altantuya, was false as Datuk Kenneth Eswaran instructed the doctor to do so. The call was made while I was driving for Datuk Kenneth Eswaran.

11. On numerous occasions, Datin Seri Rosmah would ask Datuk Kenneth Eswaran for help from Mr. Ji to do prayers to ward off evil. On one occasion, Datin Seri Rosmah called Datuk Kenneth Eswaran expressing her concern that Datuk Seri Abdullah Ahmad Badawi, the Prime Minister of Malaysia, would be marrying Datin Seri Jeanne Abdullah. Datuk Kenneth Eswaran assured Datin Seri Rosmah that he would get Mr. Ji to perform prayers to prevent the marriage taking place.

12. I am making this Statutory Declaration as there are several developments taking place involving Datuk Nalla, Datuk Seri Anwar Ibrahim, Datuk Seri Najib, Datin Seri Rosmah and Datuk Kenneth Eswaran who I have known during my employment as a driver. Recent events involving the disappearance of PI Balasubramaniam has caused concern to me and my family.

And I make this solemn declaration conscientiously believing the same to be true and by virtue ofthe provisions of thc StatutoO' Declaration Act,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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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2日星期五

逐鹿问鼎∶真相终于大白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The truth finally surfaces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22-08-08
翻译  ∶james/西西留

答加拉朱.丹加威鲁也证实了莎菲宜阿都拉教唆他应该在声明中该说些什么,他这些被引导过的「声明」都已经被录了音。

拿督K.S纳拉(K.S. Nallakaruppan)和拿督莎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背后的阴谋是意图利用在1998年的鸡奸案来诋毁拿督斯里安华依不拉欣。我们可以从纳拉的司机答加拉朱(Thagarajoo a/l Thangavelu)在2008年8月21号所签的法定宣誓书里头证实了这一点。

最新的种种迹象显示了最近所有的政治阴谋好象都是1998年的鸡奸案幕后主使人所策划的那般。看来,在最新的鸡奸案指控都是旧戏重演,所以也被称为「鸡奸2」,这些东西我们可以从《当今大马》较早前的报告里面看到。

拉朱也证实了莎菲宜阿都拉教唆他应该在声明中该说些什么,他这些被引导过的「声明」都已经被录了音。答加拉朱也曾经被现任的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慕沙哈山(Musa Hassan)传召到武吉安曼(Bukit Aman)的警察总部去问话,而他也成为了当时这件案件的主控官。随后被带去见敦马哈迪,以便拉朱能够重复一遍莎菲宜的指示给首相听。

以下就是文字及扫描版的法定声明。在此同时,让我们「回闪」期间所发生在1998年至1999年间安华的审判事件。

由1998年12月7日克里斯托弗费尔南(Christopher Fernando)多对阿兹赞阿布巴卡(Azizan Abu Bakar)的交叉盘问

弗南多:你是否告诉警方你曾在1994年被鸡奸?

阿兹兰:没有。

弗南多:是谁偽造这些证据的?

阿兹兰:我不知道。

弗南多:你是否告诉警方你曾在1992年被鸡奸?

阿兹兰:没有。

弗南多:是谁告诉警方你曾在1992年被鸡奸的?

阿兹兰:我不知道。

弗南多:那又是谁偽造这些证据的?

阿兹兰:我不知道。

弗南多:那1992是错误的吗?

阿兹兰:是的。

弗南多:我问你,你是否知道该控词已经被修正成1993年了,因为出事的大楼当时还不能正式启用。

阿兹兰:我不知道。

弗南多:是否是有人告诉你把日期修改去1993年?

阿兹兰:是的。

弗南多:你当时同意这项修改吗?

阿兹兰:是的。

弗南多:谁唆使你把日期修改去1993年?

阿兹兰:慕沙哈山高级助理警察总监。

弗南多:我协助你这样说好了:因为当时安华并没有对你做出任何事,这就是你在1992年至1997年期间不断的访问他的原因,要不然你应该和他保持一段距离。

阿兹兰:是的,这是事实。

通译员再次重复问题。

阿兹兰再次回答:「是的,这是事实。可是我不明白你所谓的『没有做任何事情』。」

接着法官中断审讯说:「请你把问题问得明確点。」

弗南多:我会的。

弗南多:我这样解说好了,你是否承认当时安华并不曾鸡奸过你?这也是为何你在1992-1997年期间一直去拜访安华一家人。

阿兹兰:我承认他不曾鸡奸过我。这也是为何我在1992-1997年期间会一直去拜访安华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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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声明

I, 答加拉朱.丹加威鲁㈠(身份证编号 590821-10-6033)是一名已过法定年龄的马来西亚公民,居住在雪兰莪,蒲种㈡,金銮镇㈢,BK 4/1F路,门牌20号,至诚宣誓以下供词∶-

一、我是一名专业司机。

二、大约在一九九五年,我受雇于拿督K.S.纳拉汝班㈣(简称「拿督纳拉」)成为一名司机。在我受雇于他的五年间,我保守了很多关于拿督纳拉所涉及的事件,主要是有关他和拿督斯理安华伊布拉欣㈤(简称「安华」)之间的友谊。他们曾经是非常亲密的挚友。

三、在我开始受雇于拿督纳拉的首一年,我频密的来往于吉隆坡,武吉东姑㈥,惹兰东姑㈦的一所房子,这是一所拿督纳拉说租下的房子。上述房子的主人是拿督沙菲宜阿都拉㈧(简称「拿督沙菲宜」)。拿督纳拉保留上述屋子作为招待他的朋友之用。这所房子供的租期为一年半左右,拿督纳拉后来租下了在提佛里别墅公寓㈨。

四、在一九九八年间,我被拿督沙菲宜传招到他的办公室。那是一个一对一的会面,为时一个小时左右。拿督沙菲宜问我关于上述那所出租房子说发生的事。因为我的老板的指示,能够的话对他采取合作的态度,于是如实回答。我与拿督沙菲宜的交谈有录音记录。在会面期间,拿督沙菲宜停止录音四至五次。每当录音机停止时,我给告知叙说一些暗示安华和几个女子的性丑闻的事宜。在重新开始录音时,我根据拿督沙菲宜所指示的那样开始叙述。

五、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我印象鲜明,因为那天是我的生日),我在丹斯里慕沙哈山㈩传招至武吉安曼⑾(他目前是全国总警长),过后,两名警官带我前往会见当时的马来西亚首相敦(当时被敕封为拿督斯理)马哈迪莫哈默⑿医生。有关会面大约为一个小时。我给告知向马哈迪医生讲述我所知道的,关于安华的举动以及他所做过的事。我被承诺会受到保护及获得金钱上的奖赏,于是我照做了。我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说过安华曾与任何所熟悉的男性有过任何的会面。

六、我做出这份法定声明是因为某方面目前很明显的正在做出邪恶的企图,以陷害安华,就如同一九九八年的时候一样。我坚决及肯定的相信这些全都不是事实。

本人在《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的条约的约束下,谨以此声明,所述内容全为属实。

于2008年8月21日
在
联邦直辖区
吉隆坡高等法院
庄重宣告与签署

㈠答加拉朱.丹加威鲁(Thagarajoo a/l Thangavelu)
㈡蒲种(Puchong)
㈢金銮镇(Bandar Kinrara)
㈣K.S.纳拉汝班(K.S. Nallakaruppan)
㈤安华伊布拉欣(Anwar Bin Ibrahim)
㈥武吉东姑(Bukit Tunku)
㈦惹兰东姑(Jalan Tunku)
㈧沙菲宜阿都拉(Muhammad Shafee Abdullah)
㈨提佛里别墅公寓(Tivoli Villa)
㈩慕沙哈山(Musa Hassan)
⑾武吉安曼(Bukit Aman)
⑿马哈迪莫哈默(Mahathir Moh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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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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