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他们告诉我,我写的是英文,而这些报警对付我的读者不太懂英文。因此,因为他们的英文差劲,他们误会了我所写的文章,并以为我诬蔑了伊斯兰教。
【大马局内人】行动党主席卡巴星(Karpal Singh)今天在控方没被传呼出庭的情况下,洗脱了煽动罪名。
这名武吉牛汝莪(Bukit Gelugor)区国会议员在去年提出,霹雳州苏丹应该为他革除拿督斯里尼查(Nizar Jamaluddin)的州务大臣职位而被带上法庭接受听审,他因此而被控以煽动罪名。
最高法院认为这项控状无法证明他有犯罪。
在今天的判决中,阿兹曼.阿都拉(Azman Abdullah)法官注明,涉及这起案件的新闻记者、主要证人和警察不明白英文和煽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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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我今天不打算对我的审讯和扣留的事,写我一贯的长篇大论的分析和评论文章,今天我要集中讨论马来西亚差劲的英文标准,以及它如何造成我被多次的被扣留、逮捕和被控告。
其实在这之前,我已经写过很多次了,可是,也许还有许多人觉得我只不过是在找藉口,以为我犯法的事自我解释。好吧!今天一名法官在没有传呼控方出庭的情况下,开释了卡巴星,因为——根据法官的说法——涉及这起案件的新闻记者、主要证人和警察不明白英文和煽动的意思。
而这也是我所面对的问题。
在我在《内安法令》扣留期间,这群来自政治部的全马来帮盘问小组审阅了我所写过的所有文章,一行行的,以向我『证明』我已经『诬蔑了伊斯兰教』。我的文章——想当然耳——全都是用英文书写的。
接着,我重读我所写过的文章,并把每句话翻译成马来文,然后我问他们,根据我所写的文章的马来文翻译中,到底是哪里诬蔑了伊斯兰教了?只有在我把这些文章一句一句的翻译成马来文后,这些政治部官员这才明白了我所写的内容。
这个环节花了一整天,在这个环节结束后,他们承认我所写的其实一点也没诬蔑伊斯兰教。尽管如此,问题是,他们告诉我,我写的是英文,而这些报警对付我的读者不太懂英文。因此,因为他们的英文差劲,他们误会了我所写的文章,并以为我诬蔑了伊斯兰教。
解决方法是这样的,他们告诉我,也许我应该用马来文写作,以代替英文。
接着我反问他们:「你的意思是说,我被扣留并不是因为我诬蔑了伊斯兰教,而是因为我那些受马来文教育的读者对英文的理解有限?」
他们没有反应,只是耸耸肩。
同样的事也发生在我的煽动案审讯中。这名报警举报我的警员(是的!报警举报我的是一名警员,不是公众人士)是马来西亚国际刑警组主任颜警监(颜德源,Gan Tack Guan),你大概会想,既然他是国际刑警主任,那他的英文造诣应该是极度高超。
在颜警监的报案书中,他标识出七段他认为是有『煽动性』的部分,可是,当我的代表律师哥宾星(Gobind Singh Deo)向他交叉盘问时,显示出他并不明白我写些什么,他以为我已经构成煽动罪,因为他是根据他所理解的英文来诠译我所写的文章。可是当哥宾对我所写的文章与他展开辩论时,颜警监不愿回答,他简直哑口无言。
在我的法定声明书中,再次的,全国总警长和总检察长看来也不太懂英文。如果我触犯了刑事毁谤罪,就如同他们所说的那样,那这宗案件所针对将不是罗斯玛曼梭(Rosmah Mansor),而是军情政治部中的第二号人物,他是我在宣誓中所提及的人。
因此,如果他们还以刑事毁谤罪控告我,他们应该控告我诋毁了军情政治部的第二号人物,而不是罗斯玛曼梭。我曾经在我的法定声明书中,我宣称他曾经说过这所有的事情。 因此,如果我真的诋毁了任何人,他才是我诋毁的那个人,我从未诋毁罗斯玛,我诋毁了另一个人,我因为宣称这个人说过所有关于罗斯玛的事情而诋毁他。
是的!既然大马的教育系统已经『改革』,我们有许多受马来文教育的人假装他们完全能掌握英文,他们在骗自己。够了啦!不过是在假聪明,这个在马来文,我们管它叫『bodoh sombong』(又蠢又傲慢)。
死蠢!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S BARRED∶What did I tell you? Bodoh sombong!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11-06-2010
翻译∶西西留
校对:HOSS
2 条评论:
我被扣留是不是因为我诬蔑了伊斯兰教,
我被扣留“并”不是因为我诬蔑了伊斯兰教,
好的,谢谢楼上,已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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