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3日星期日

毫不留情: 关于这些巫统大鳄所不明白的

巫统那些对法律或宪法一无所知或假装不懂的家伙发出了许多声明,也许我可以解释及反驳主流媒体错误报导的许多课题,其实这些课题不那么复杂,只是他们刻意将之复杂化了。


许多巫统区部领袖,其中有些是国会议员、参议员及/或副部长/部长,看起来并不明白法律或《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为了不让他们继续出丑,也许我可以在这方面启发他们。

不,我不是律师,更不是宪法律师,只是我有脑并且勤于运用它。我总是说:要当律师你必须有脑,但你并不一定要当上律师才能够有脑。

来,开始吧。

课题(一)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3条,若你知道或拥有信息,却加以隐瞒则是犯了刑事罪行。如果你隐瞒任何信息,你将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202条文下被捕,一经定罪将判刑入狱6个月。

现在,根据我得到的可靠消息,军情处(Military Intelligence)之下的政治部的第二号人物阿兹米中校(Lt Kol Azmi)清楚知道某些罪行的存在。在正常情况下我会向警方报案,不过因为我没有这事件的第一手信息(不是罪行的证人),因此在只是听说的情况下(二手信息),最后决定由我做出法定宣誓书(我征求过法律意见)。

于是我签署了一份法定宣誓书并阐述我被告知的一切。我在宣誓书内加入我对有关当局的要求,促请他们调查并确认阿兹米中校的指控是否属实。

根据法律规定,我必须透露我被告知的一切,而且这人是军情处的资深人士,因此我被告知的很可能是真的。不过必须由有关当局来决定是否要针对阿兹米中校指控的真实性(或反之)展开调查。

与其这么做,他们最终决定以刑事毁谤(criminal defamation)提控我,而不是针对信息的源头 -- 阿兹米中校,即使我被内安法拘留期间已经透露过他的名字。

事实上,负责审讯我的政治部官员拿督赞比利(Datuk Zambri Ahmad)也承认他私底下认识阿兹米中校,可是却依然不与阿兹米中校谈论此事,他只是提出也许我所获得的只是想要把我整死的虚假信息。拿督赞比利并没有对此课题展开进一步调查就做出这样的结论。

现在就指控而言,我不该在刑事诽谤下被提控,除非我所犯的所谓罪行是针对一名政府官员,可是政治人物的妻子不是政府官员。即使那个人是名政府官员,可是在法律下只要某人被称为『他/她的不负责任行为』(on a frolic of his/her own),那刑事诽谤指控就不成立了。

因此这项指控是错误的,并且已经在法庭上提出过,可是检察官却拒绝撤销或修改有关指控。实际上在这项指控下,即使我道出真相我还是有罪,仍然会被送入狱,并且还会被加上恶意中伤一条。当然这些也已经在法庭上提出过。

这也是为何我拒绝提出无罪抗辩的原因,而法庭坚持将之视为『无罪』的抗辩,即使我抗议及向法官高喊那不是我的诉求。

如果他们认为我说谎,那我已经准备面对签署虚假法定宣誓书的指控,但是我拒绝回答这些居心不良的错误指控。

以上就是事情的来龙去脉。

课题(二)

第4(1)条文。本宪法为联合邦最高法律,任何在『独立日』以后制定之法律,与本宪法条文有抵触时,该有关抵触部分必须无效。

在《宪法》中此条文阐明任何在独立日以后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将一律无效。《内部安全法令》就是这么一个法令,可是基于它是在『紧急法律』下被通过,才让此法令有效。

然而问题在于,自从紧急状况(与马共抗战)及马印对抗(Konfrontasi)早已在签署和平协议后结束了,紧急法律不是应该被剔除了吗?如果应该的话,为何马来西亚仍然保存《内部安全法令》这类紧急法律?

是否紧急状态将永远存在于马来西亚,与此同时继续让紧急法律违反国家宪法的运作?

课题(三)

第7(1)条文。任何人做过或疏忽过一事,若当时不受任何法律处罚,则事后不得加以处罚;任何人触犯一项犯罪,其所受到的处罚亦不得重于犯法时法律所规定的处罚。

第7(2)条文。因一项犯罪而被判无罪或罪名成立的一名人士,不得因同意罪名而被重审,除非被更高级之法庭推翻原判后谕令重审。

这就是我要说的重点。

为了我在2008年所写/签署的文章,我在未经审判下被援引《内部安全法令》扣留。在2001年当我被援引《内部安全法令》扣留(也是因为我所写的文章)时,他们放弃以煽动及其他法令对付我(他们关闭我的档案时甚至把电脑归还给我),他们的解释是,我不再面对任何指控,因为我已经在《内部安全法令》下为相同的罪行受处罚过了。

在2008年,他们却援引《内部安全法令》,为相同的罪名处罚我。

《宪法》说我不该为相同的罪名被重复处罚,而政府却因为相同的罪名处罚了我两次。

课题(四)

第8(1)条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享有法律之同等保障。

我被惩罚的原因是因为我被指对当时的副首相夫人做出煽动性的声明。该声明之所以具煽动性,因为她恰好是副首相的妻子。

无论如何,《宪法》说明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因此我不应该为了某人恰好是某位重要人物的妻子而被惩罚,可是我的案件确实如此。

课题(五)

第8(3)条文。不得以任何人为任何州统治者之子民为由而歧视他。

我加入这条只是想表示即使我是『合法』的雪兰莪州统治者之子民,如果犯法的话还是会面对惩罚。如果这一切是根据法律及《宪法》,只要是不违法的我都准备接受。

课题(六)

第9(1)条文。任何公民不得被驱逐出境或被禁止进入聊合邦。

这意味着我不能因为反对政府(即像许多巫统的人要求政府做的)而被驱逐出境(意即禠夺公民权)。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S BARRED∶What these Umno goons do not understand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01-06-2010
翻译∶四月

2 条评论:

匿名 说...

如果我们国家这班 MP 或部长们有点像样的知识水平,国会就不会像我以前就读幼儿园似的吵闹不休,乱七八糟,老师(议长)都没法阻止.当然,不是所有MP 或部长都没水准.

匿名 说...

还有他们喜欢發表一些神憎鬼厌,不知所谓的话,真不知他选区内的选民有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