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星期日

毫不留情:在大马还有什么是不符宪法的?

大马回教发展局局长兼掌管回教事务部门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贾米尔说在马来西亚,同性恋是不符宪法。“在现实中,国家宪法是不容许的,包括了第377(a),(b),(c)和(d)等条文都禁止两名男性之间的性关系。”






其实,若部长真的要依照大马宪法的话,很多事情都是不符宪法的。而且同性恋肯定就不会不符合宪法,不过他倒是可以争辩说那是犯了法。

不过,就因为违法,就不表示说是不符宪法。例如说,强奸自己老母,鸡奸自己老豆都算犯了法,但都不算是不符宪法。所以,打抢银行,谋杀老婆,瞒税,收贿,拿公款让老婆大血拼等都是犯了法,但不能说是不符宪法。

那些识少少就扮代表的部长,就像我们大马很多的部长那样,看来都不知道不符宪法和犯法有什么不同。

无论如何,若你去研究下宪法,你就可以看到在大马的很多政策和做法都是不符宪法的,而且有些还与回教有所冲突。也许我们那些贤德的部长也会要来谈谈这些。

根据宪法第五条,未审讯扣留就不符宪法了。而且使用‘紧急法令’来达到未审讯扣留的目的也是不符宪法的。因为大马并不处于紧急状态,而且以往的紧急状态, 如五一三事件,马印冲突等,也早已结束,也就是说紧急法令早不能用了。这就是像还在使用第一和第二世界大战时候的紧急法令,而这些大战早在很久以前就结束 了。

根据种族和宗教上的歧视,固打,选择性等,以第八条来看也是不符宪法的。你可以说新经济政策超越了宪法。但是宪法第四条就不容许这么做。无论如何,新经济 政策不是一项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因此新经济政策才会被称为是‘愿景’,而不是法律。因此,要大马人依从新经济政策是违反宪法的。

根据第九条,要求任何大马人的公民权被撤除是不符宪法的。所以巫统应该停止要求撤除安美嘉,还有其他人等的公民权。

根据第十条,大马人有自由去表达他们的意见,就算他们想要表示宗教是废的,神明是不存在的,皇室是过时兼腐败的,所以应该废除,然后成立一个共和大马等的意见都可以。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有意见,表达意见不算是犯法。

根据第十一条,大马人也有自由信奉任何他们想信的宗教,或是不想信奉任何宗教。他们可以拒绝任何宗教,然后成为无神论者。那都是他们的宪法权利。唯一宪法 不容许的就是禁止对回教徒宣扬其他宗教。无论如何,若那人宣布说他不再相信神,那他就是叛教者。从技术上而言,他不再是一名回教徒,因此对他宣扬其他宗教 就不算是违法,因为他们是在自由的意识下成为叛教者的。

根据第十二条,成立限定种族性质的教育机构是不符宪法的。因此根据宪法,玛拉大学必须开放他们的学额于所有族群,不过他们是否要进入玛拉大学就读就是另一回事了。

是的,若你要谈什么是不符宪法,那我们就来谈什么是不符宪法。肯定的是同性恋就不算不符宪法。不过,以上提到的全是。不过这些部长会明白吗?看来不会!不然他就不会当部长了。因为他会成为一名像我那样的部落客。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s Barred:What else is unconstitutional in Malaysia?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21-11-2011
翻译∶ECS283

2 条评论:

西西留 说...

谢谢四月大大

四月 说...

谢谢西西留大大,应该要谢谢ECS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