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迪卡曾说过,他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如果他自己推翻自己的决定,那就会开先例,导致最后决定以后还能上诉的情况,因此,纵使是错误的最后决定……那还是最后决定。
马来西亚联合邦国会《会议常规》第43条阐明:
议会中之议长或委员会中之主席必须分别负责维持议会和委员会中之议事规则①,而他在议事程序质询②上的决定不该被公决,以及不该在议会中被检讨,除非在该目的下提出一项实质动议③。此动议无需超过两日之通知。
①议事规则(英:rules of order,巫:peraturan-peraturan Majlis Mesyuarat)
②议事程序质询(英:point of order,巫:keputusannya berkenaan dengan apa-apa perkara peraturan mesyuarat)
③实质动议(英:substantive motion,巫:usul bersendiri)
西西留注解:
《会议常规》第43条是说『我议长最大,我的决定是最后决定。如果你不爽,你可以提呈一项动议,而这项动议无需一般的四十八小时预先通知,可以即刻提呈,至于会不会纳入议程,还是得靠议长的心情而定』。
说得再白一点,即是说,根据43条,我议长说了算,你不爽就写信给我,可是我可以不鸟你,因为根据43条,我说了算。
网络战之虎黄泉安说:
「有关在《会议常规》第43条下,此议会可决议,以重估议长先生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如副交通部长在下议院所声称,日落洞国会议员黄国会议员泉安对前交通部长尊贵的班兰国会议员尊贵的拿督斯理翁议员诗杰在二〇〇九年四月表示有关槟城国际机场的提升工程一事乃基于未经审结的理由,视为扭曲事实,而停止其(黄泉安)附加质询之决定。同时(要求)决议有关上述决定是因前交通部长,目前尊贵的班兰国会议员的错误和疏忽,而非议长所说明的那位被提控之前交通部长。」
那个肥肥的班迪卡最近心情很不好,其实他心情好时也未必会对民联手下留情,大概最近来自『上面』的压力不小。
班迪卡在2010年12月9日犯了一个错误,把黄泉安提到的前交通部长当成是林良实,结果『误判』,终止了前者的附加质询(附加提问)。班迪卡曾说过,他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如果他自己推翻自己的决定,那就会开先例,导致最后决定以后还能上诉的情况,因此,纵使是错误的最后决定……那还是最后决定。
只有脑袋长番薯的议长会讲出这样的至理名言。
3 条评论:
许多国阵的议员如猴子,不懂国法偏偏被委托来治国.连议长也番薯不讲理...如此国会...哀哉~
符合了Botak常说的番薯国。只有番薯国才有的特种产物,番薯只有等人‘队’,不会‘自队’滴。。。
唉,再一次证明新加坡外交官对我方高官无能的观点 ...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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