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星期四

再谈『笨蛋』

国阵53年来的垄断局面,导致整个制度畸形僵化,他们忘却了国会议员进入议院时即是独立个体,和所属的政党一点关系也没有,他可以选择针对某个议案投票反对、赞成或弃权。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这个数目是指实际国会议员数目而言,而非出席议会的议员人数。』这种说法。

人民联盟错了,尽管国会下议院议长冻结了四名民联国会议员的资格,但是并没有国阵任意修宪的隐忧。

根据《联邦宪法》第159(3)条款,除非得到不少于国会三分二议员票数(votes of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the total number of members of that house)的支持,否认不可修宪。因此,尽管四名民联国会议员遭冻结资格,可是国阵依然无从修宪。

马来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佐翰山苏丁(Johan Shamsuddin Bin Hj Sabaruddin,左图)接受《独立新闻在线》电访时说,《联邦宪法》阐明须有国会议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支持方可修宪,这个数目是指实际国会议员数目而言,而非出席议会的议员人数。

因此,尽管四名民联国会议员被冻结资格长达六个月,民联的议席没有减少,国阵的议席亦没有增加,眼前并没有国阵趁机修宪的隐忧。

国会共有222个国会议席,国阵需掌握148个议席方可取得三分二优势。目前国阵共有137个议席、民联76个、社会主义党1个、沙巴进步党2个、亲国阵独立议员6个。

昨天民主行动党拉沙区国会议员陆兆福指出,民联共有76个国会议员,若安华、卡巴星、西华拉沙和阿兹敏分别遭冻结议员职务半年,这意味着民联只剩下72个国会议员。国会共有222个国会议席,三分之一为74。这样一来政府可以在未来六个月内,提呈修宪案,包括重新划分选区。【点击:纳兹里斥侮辱议长乃少数独裁 民联抨击国阵欲夺三分二优势】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Nazri Aziz)昨天就驳斥陆兆福的说法,直斥他“笨蛋”。他说:“告诉他们,三分之二意味着222个席位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出席议会的人数,笨蛋!”【点击:纳兹里斥侮辱议长乃少数独裁 民联抨击国阵欲夺三分二优势】


重新划分选区无需修宪

政治学者黄进发接受《独立新闻在线》的电访时说,纳兹里是对的,四名民联国会议员被冻结资格六个月,并没有形成修宪危机。

另外,黄进发纠正陆兆福的说法道,重新划分选区只须简单多数议员支持,增加选区数目方须三分二优势。

他指出,四民联议员资格被冻结,最实际的意义只在于,在国会就非关键法案表决时,可以缺席国会会议的国阵议员从过去的65人增加到目前的69人。

另外,他表示,最大的问题在于国会在野党领袖亦遭冻结资格半年;虽说我国没有影子内阁,国会在野党领袖缺席国会并没有“群龙无首”的隐忧,可是世界各国的国会一般上朝野都相敬如宾,我国国会在野党领袖被禁足国会是“非常奇怪”的。

他说:“(在国会坐席的布局中)纳吉的对面是安华,现在他站起来将会,他的对面是空的。为何他要如此目中无人?在六个月里纳吉可以自在地来到国会,因为他的对面是空的。一个首相为何心胸要这么狭窄?”

独立新闻在线【民联错了,议员停权没修宪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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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曾经在他提到霹雳州宪法危机的文章中说过:「《联邦宪法》第72(1)条款以毫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即使是个小孩都能理解。这条款的内容大意是:『任何州立法议会的会议程序,是否有效,任何法院都不可加以质疑』,这是淺白不过的文字。」

当然,陈法官的这句话也可以应用在其他宪法条文。的确,宪法和其他法令不同之处在于它的技术用语不多,而绝大部分条文都是非常浅白易懂,毫不含糊,即使是个小孩都能理解。

关于『三份二宪法危机』课题,我尽量使用最浅白的道理在说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首先,我们把这个课题分成两个部分,一、『三份二议席』指的是什么?二、选区划分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根据《联合邦宪法》第159(3)款规定:

对本宪法作出任何修订之法案(不包括本款规定作为例外之修订),及对依据第10(4)条通过之法律作出修订之法案,不得在国会任何一院通过,除非该法案在提出第二及第三读时,已获得各该院不少过三份之二议员投票支持。

英文原文如下:
A Bill for making any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ther than an amendment excepted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lause) and a Bill for making any amendment to a law passed under Clause (4) of Article 10 shall not be passed in either House of Parliament unless it has been supported on Second and Third Readings by the votes of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the total number of members of that House.

其实我们不用匹配对比中英翻译的含义,只要注意『已获得各该院不少过三份之二议员投票支持』这句话就一目了然了。这句话的意思即是,议案必须要获得任何一院(上议院或下议院)的投票支持,而同时票数必须超过三份二,这才方能通过涉及宪法的修正案。

我再说一次,『投票支持』(by the votes of...)是指进入国会,走入下议院,在投票表格上签下名字,这才算是投票。你可以在下议院门外大喊大叫,可是如果忘了进入议会厅投票也即是没『投票支持』,那也即等于零。

必须理解一点,在一个『正常运作』的国会中,当一名议员进入议院时,他不受任何政党支配,宪法上完全没说明『我来自某政党,所以我必须做出有利于所属政党的投票』,这『三份二』可来自在野或执政党或独立人士。在议会中,每个议员都是独立个体,他可以选择投下反对票、赞成票或弃权(有出席,可是不投票)。

如果根据这个原则,何来『实际国会议员数目』?如果一个人可以未卜先知,知道投票的『实际国会议员数目』,那何须投票?投票的意义在哪?

国阵53年来的垄断局面,导致整个制度畸形僵化,他们忘却了国会议员进入议院时即是独立个体,和所属的政党一点关系也没有,他可以选择针对某个议案投票反对、赞成或弃权。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这个数目是指实际国会议员数目而言,而非出席议会的议员人数。』这种说法。

为什麽国会议员要在议会中发表言论?议事就是把道理说清楚讲明白,用口才、用数据、用道理说服其他议员该议案的优劣。如果你觉得有道理就投赞成票;如果觉得说的是一派胡言,那就投反对票;如果不确定立场,那就索性不投票,这就是民主议会的基本原则。谁能在一个议案未提呈国会前就能判断出能获得赞成通过或被被迫收回提案?假设我们早已知道附属某政党的议员一定会投有利于该党的票,我们干嘛还花时间在议会辩论,既然已知道决议结果,干嘛开会?如此说来,无需辩论,直接通过不就行了吗?而无需辩论,直接通过不就是所谓的『橡皮印章国会』吗?在上述报道中,这位马来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佐翰山苏丁就连基本的立法议事原则也搞不清楚,当什么法律系副教授?

接下来我们要谈的是选区划分(delimitation of constituencies)。实际上在《联合邦宪法》中并没有所谓『选区修改』或『增加选区』,至少在用词上并没有这样分别。而出现在宪法中的词汇只有『选区划分』。『选区划分』包含的意义可以是修正选区版图,也可能是删减或增加选区。

在上述报道中,黄进发说的的确没错。他说:「重新划分选区只须简单多数议员支持,增加选区数目方须三分二优势。」

『重新划分选区只须简单多数议员支持』的依据来自宪法中的第十三附录第二部(10)项。由于第(10)项必须与第(8)项和(9)项和(12)项同读,所以我把相关项目全部列下:

第8项
在完成本部规定之程序後,选举委员会必须向首相提呈一份有关选区之报告书,志明——
(a) 每一检讨单位之建议选区划分,以符合第2项规定原则;及
(b) 各选区之建议名称;
或依据委员会之意见,说明无须修改选区,以符合上述原则。

第9项
选举委员会依据第8项向首相提呈报告书後,首相必须尽早将该报告书连同一份依据第12项厘订之谕令草案(该报告书说明无须对选区作出任何修改者除外)提呈下议院。以在修改或无修改之情况下,使该报告书之建议生效。

第10项
如果第9项所提及之任何谕令草案擭得下议院不少过半数议员投票支持通过,首相必须将该谕令草案提呈最高元首。

第12项
任何——一项谕令草案依据本部提呈最高元首後,最高元首必须按照所提呈之草案内容颁布谕令,并按照指定日期生效;惟规定:上述任何谕令之生效,不得影响下议院或州立法议会之任何选举,直至国会或州议会——视情况而定——在该指定日期或以後解散为止。

因此,如果要做出选区(边界)修改,只需要简单多数票就可通过。可是,如果选区修改涉及的不是版图边界的修改,而是划出新选区,那就必须参考宪法第46条:

(1)下议院必须由222名民选议员组成。
(2)民选议员必须包括一一
(a) 209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
(i) 柔佛州26名;
(ii) 吉打州15名;
(iii)吉兰丹州14名;
(iv) 马六甲州6名;
(v) 森美兰州8名;
(vi) 彭亨川14名:
(vii)槟城州13名;
(viii)霹雳川24名;
(ix)玻璃市州3名;
(x) 沙巴川25名;
(xi)砂拉越州31名:
(xii)雪兰莪州22名;
(xiii)登嘉楼州8名:及
(b) 13名来自吉隆坡、纳闽与布城联邦直辖区如下:
(i) 吉隆坡联邦直辖区11名;
(ii) 纳闽联邦直辖区1名;
(iii)布城联邦直辖区1名。

如果要增加选区,就涉及更动宪法第46条,而任何涉及宪法条文的修正,必须根据根据《联合邦宪法》第159(3)款的规定,获得三份二多数议席的投票通过才能够立法。

所谓的选区,无论指的是国会或州议会,都会由国家测量局依据宪报发出的一份地图作为标准,地图中清楚的标明了所有小区(Locality)和界线。可是,在这选区地图中的出现的边界往往含糊不清,如果选区界限根据的是明显的地理特征(河流、道路、巫金、住宅区、县市界限)或许情有可原,可是根据选委会官员的说法,他们使用的是一套『内部标准』。选委会可以随意的根据『需要』,在住宅区之间划开,你无从知道第几排屋子属于哪个选区,而这些官员的说法是:如果看到问题,可以通知我们修改该选民的资料。重点是,如果连选区边界也无从参考,那要如何知道某名选民的地址属于哪个选区呢?

如果根据以上实际经验,修改选区边界已经无法满足国阵巩固政权的需求,尽管修改选区界限只需要简单多数票即足够。然而,在许多传统选区中,根本无从由种族比率来划分出有利国阵的边界,因此,唯有通过增加选区,以确保国阵能占有足够的国席数量。

我可以做出一个假设,国阵联邦政府要的『选区划分』不是修改选区边界这样简单,它必定涉及大幅度增加选区的作业,而涉及增加选区,就必须修改宪法第46(2)项。要修宪,就必须获得三份二议员投票支持,如果把躺在医院的国阵(或亲国阵)国会议员连人带床全部叫来国会,国阵也只有137票,加上亲国阵的青蛙议员6人,总共143票,如果民联议员全部出席投反对票,国阵就还差五票才能形成三份二多数票。民联有76票、社会主义党1票、沙巴进步党2票,总共79票。可是4个民联国会议员没法进入议会投票,结果只剩下75票。

事实上,目前民联(和亲民联)议员最大能耐只能腾出75票,对比国阵(和亲国阵)的143票,在实际投票时,只需要令一名民联(或亲民联)国会议员无法出席,国阵票数比率就可超过民联,因此修宪将成为定局。

而要致使得一名民联(或亲民联)国会议员无法现身下议院投票表决可说是易如反掌。

以上的算法必须符合一个条件——所有国会议员必须全部到齐。可是,根据第十二届国会开会至今的实际情况而言,事实上民联国会议员从未全部来齐,在某些较冷门的议案讨论期间,议会中的民联议员甚至少过国阵议员(国阵议员每日平均出席率为20至30人左右),在冗长枯燥的议事环节中,也常发生民联议员只剩下两人的情况,剩下的74人都跑哪里去了?

以上即是有关这个课题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情况,如果理解这点,你就能体会陆兆福到底是不是笨蛋了。

10 条评论:

Daniel Yip 说...

这篇太猛了!应该投稿去各大报章网站!

弱弱 说...

西西大大,可以写得再浅白一点吗

Fair仔 说...

也就是说国会里面如果只有三人,两人是国阵/民联的就可以成功修宪。
这个2/3不是222里的2/3, 而是任何国会里投票人数的2/3。

陆兆福不是傻懒,纳兹里才是傻懒。民联还保持低出席率就是傻懒傻海!

Fair仔 说...

Opps! 我没有看到前一篇你已经答复她的文章,去踩场了。

pingjinn 说...

谢谢大大!看来他们应该争的资格“吊销”(当今大马用字,或者是资格“冻结”)代议士如果被如此对付,对于选民是否公平与正当。

瀚权 说...

其实没有解释清楚"不少过该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投票支持"中"该院议员总数"的意思是指"全部222名议员数",还是"表决时在议事厅里的议员数";也就是"是不是所有修宪案表决时都要有至少148名议员投支持票,不管当时有几个议员在议事厅里"这个问题。虽然我相信如果参照本国还是其他国家的惯例,是"表决时在议事厅里的议员数",那只狸根本就不可信。

还有稍微纠正Fair仔,三人其实开不成会,因为下议院法定人数是26人。

Fair仔 说...

嘻嘻!谢谢瀚权指正。 我不懂法定人数为26人也, 当时也没有去想法定人数。只是打个比如的说。

弱弱 说...

谢谢大家,我明白一点了

西西留 说...

谢谢大家,其实偶也不很明白偶在说什麽……最低法定开会人数是26人,修改宪法需要国会222人的2/3人数,也就是148人,也就是最低法定投票人数(这个术语不存在,可是这样说明就容易明白了)。

弱弱 说...

噢噢,法定最低投票人数是148人,明白了,明白了,谢谢西西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