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毫不留情:让我们把话说清楚

所以你看,别给我什么回教不符人权的理由了,还有用叛教课题来做例子什么的,这些都是你们还有那些为了阻止回教徒离开回教而口吐白沫的回教徒所想像中的虚幻而已。






我虽然很讨厌谈及宗教,但总还是避不开,因为反对党的未来是建立在民联如何对回教事务所能达成的共识,而其中一项课题就是民联的叛教政策,也就是他们是否容许回教徒这么做,或是民联要以怎样的法律来应对。

在早些时候的两篇文章中:【我能知道你的立场吗?】和【要对症下药,不是头痛医头】,我谈及了公民社会行动和人权事项,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有些人就回应说这在马来西亚是不可能的,而他们的理由就是因为回教妨害了人权。

当然,这些人是只从一个角度来看待事情,也就是叛教的角度和相信(不是事实)回教严禁和严罚叛教人士,不只是非回教徒,即使是回教徒也这么认为。

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看法,而你的看法并不代表那是正确的。虽然你会认为你非常对,但我会完全地否定你。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叛教。

在回教,叛教的定义就是在语言或行为上拒绝回教。根据回教,若你皈依其他宗教,否定神的存在(被称为无神论者),拒绝承认穆圣为先知,嘲笑神或任何先知(意思: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先知),崇拜偶像,拒绝承认回教法律(有些学士不同意这点是因为回教法律乃人为,不是神授),或是容许被回教法律禁止的事项(例如奸情、赌博、喝酒、贿赂等等)就属于叛教。

《可兰经》本身完全没有提及叛教会有什么刑罚,而且学士们也对惩罚的意见有所不同,这些惩罚从最严重的死刑(根据某些圣训的诠释,而且别忘了,并非所有的回教徒都接受或同意圣训的),到最轻的完全无罪,没有一个肯定的标准。

在中世纪时期,一些逊尼宗派的回教法理学界制定对叛教的惩处就是死刑,其他的学士对此却有其他的看法,那些如 Ibrahim al- Nakha'i和 Sufyan al-Thawri 等人都反对判处死刑的做法,反而提出了无期监禁,直到重新皈依为止的做法。汉那菲宗派的法理学家 Sarakshsi 也认为非煽动性的叛教与含有政治性质的煽动性叛教(也就是谋反)的惩罚应该有别。

根据 Wael Hallaq,有关叛教的法律并非来自《可兰经》。在现代,一些回教学士如 Gamal Al-Banna,Taha Jabir Alalwani 还有 Shabir Ally 等,都反对叛教者死的刑罚。那些马来人称之为反圣训派的纯可兰经回教徒从不支持任何惩处,因为可兰经内正写着意志自由,没有强迫的经文。

所以你看,要说世界人权宣言不能在大马实施是因为回教不容许叛教,然后说叛教者死,是不对的。因为那只是一种看法,不是事实,而且不同的学士都有不同的看法。

实际上,不同的学士有不同的看法的现象则说明了,这些都不是明文记载,不可改变的东西。若是的话,就没有什么所谓不同看法的余地了。例如说,『不可奸淫』,这法律就是明文记载,可说是刻在石头上的了。所以,我们又怎么能够有不同的看法呢?所有的学士都会对这课题有一致的看法的。

好!让我们再继续。

假设你不能接受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因为如你所说,这是一个西方,或是非回教的产物,又说,你坚持要一个回教式的人权,我们也有呢!

点击这里阅读1990年8月5日的开罗回教人权宣言全文

1990年的《开罗人权宣言》有25项,而世界人权宣言则有30项,尽管如此,其中也有一些很有趣的条文,并不会妨碍大马人权的实施。

当然,总会有人批评说,《开罗人权宣言》还是有些灰色地带,例如:回教法律的道德观及原则必须按照回教法律的教条,不能对回教法律的原则有所冲突等等。虽说如此,但从整体上来看,而不是从小处着眼的话,若实施了这《开罗回教人权宣言》,大马有许多做法就要从此告终了。

例如说,你不能因为某一方人的宗教而阻止两个人的婚姻,你也不能在无审讯的情况下扣留人,你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那就没有《煽动法令》或《刑事诽谤法令》了),首相或大臣未必一定要是马来人,不能设立只有马来人而已的高级教育机构,没有任何人能够因为他的种族或固打限制之下失去教育机会,你也可以因为政府的犯错而反对政府,你也不能窥探他人家里私人空间内的行为,不得有只限土著而已的股票或资产,还有其他很多很多。

一些很有趣的,应该留意的有:

第19项(a)、所有人都在法律前平等,不管是统治还是被统治。(那么,你就可以批评苏丹了)

第19项(e)、所有被告都是无罪的,除非他的罪状被已提供他所有辩护保证的法庭所证明。(所以安华是无罪的)

第18项(b)、每个人都有他的权力在他的住家或产业,与家人或有关系之人,行使他的私人事务。对于他的窥探,监视或诬蔑他的良好名声都是不准许的。国家必须保护他不受到任何独断性质的骚扰。(所以我在我睡房中干什么都是我的事,你就不能到我家来监视我)

第10项、回教是真正完美无瑕的宗教。所有形式的强迫或让人的贫穷或无知的利用而引至宗教的改变都是不准许的。(这里没提到说你不能依照你自己的意愿而离开回教,也没说因此叛你死刑)

第9项(b)、知识的探讨是一种义务,而教育的提供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所以瑪拉大学不能只有马来人)

第5项(b)、社会与国家必须解除所有婚姻上的阻碍,而且必须提供援助,保护家庭,捍卫其福利。(所以你不能阻止宗教间的婚姻)

第3项(b)、不可砍下树木,毁灭农作物或畜牧,毁灭或炸毁或以任何手段来拆除敌人的民间建筑物或单位。(这样一来,东马的非法砍伐问题又解决了)

所以你看,别给我什么回教不符人权的理由了,还有用叛教课题来做例子什么的,这些都是你们还有那些为了阻止回教徒离开回教而口吐白沫的回教徒所想像中的虚幻而已。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 :Let’s get this straight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16-11-2011
翻译∶ECS
校对∶西西留

2 条评论:

匿名 说...

原則只是一種理論,手段才是實踐的行為。

西西留 说...

手段(实践)不是根据原则的吗?不然根据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