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声明书
本人谢文材①,又名阿华(国民身份证编号730702-04-5356),现年34岁,住址是:吉打州,瓜拉吉打,邮区06600,Juragan 花园,Juragan 2/1路,门牌83号,同时(另一)住址是:柔佛州东甲苏洛街②门牌22F,于此至诚宣誓,作出以下供词:
①Chai Boon Chai @ Ah Wah 谢文材(又名阿华)
②Jalan Solok 苏洛街,东甲市中心卖牛肉面很出名的那一排
1. 本人于1973年7月2日出生于马六甲中央医院。本人小一至小六受教育于柔佛州东甲礼让国民型小学①,过后,本人继续在原校继续中学教育直至中三(初级教育文凭)。在初级教育文凭落榜后,本人没有继续升学,并开始在新山的一家酒吧当收银员。本人在酒吧工作两年后,换了另一家酒吧继续工作长达九年。本人后来开设了一家自己的酒吧,名为《阿里巴巴》②,同时提供了公关③服务,并开始在本人的酒吧提供卖淫活动长达两年有余。本人的营业非常可观,并让本人成功的在新山开设了几家酒吧/妓院。在2004年,在收到许多人的投诉后,同时当时的时局『过热』,本人中止了所有本人的酒吧业务。尽管如此,本人在本人的助手的协助下,依然继续低调的经营拉皮条的活动直至2006年。2007年4月13日,本人因为卖淫活动而被援引《紧急法令》④第3(1)条所逮捕,并被扣留于新山中央警署长达58天。2007年6月12日,本人被内政部指示,于吉打州,乌金瓜拉吉打⑤限制拘留长达一年。本人尚未成家。
①Sek, Keb. Ledang
②ALIBABA
③GRO
④Ordinan Darurat
⑤Mukim Kuala Kedah
2. 本人不曾成为私会党徒,以及涉及任何私会党或犯罪组织的活动。
3. 本人不曾涉及滥用毒品,或贩毒活动。
4. 本人开始在2001年6月涉及在新山地区的卖淫活动,并在新山地不佬花园①开设了一家名为《阿里巴巴》的酒吧。本人的酒吧有为酒客提供公关服务,并提供有兴趣性服务的顾客。所有在本人酒吧工作的公关皆是缅甸、泰国、印尼和中国公民。在本人酒吧楼上,预备了几件房间充作为顾客提供性服务的地方。本人已经经营超过四年,直至2004年。期间,本人开设了五家店面从事一样的活动。警方多次扫荡,同时移民厅时常来本人的店面检查。2004年4月,当时情况『炙热』,本人的店面不断收到公众投诉,因此本人中止了本人的所有业务。2004年至2006年间,本人只低调从事活动,并只在本人的助手的协助下进行,因为本人的名字已经『太热了』。
①Taman Tebrau
5. 2006年9月初,本人发现本人在《紧急法令》之下被开启了档案,本人的友人『阿迈』(罗华平)①和『阿汉』(张耀汉)②也同样的被开启档案。此事是本人是由『阿汉』所告知的。在获知此事后,本人与『阿汉』商量如何解决此困境。『阿汉』的意见是询问合兹助理警监③(柔佛警察部队总部D7组),接着合兹助理警监使用这句话告诉『阿汉』「这件事可以解决」为我们三人(撕毁这份档案)。『阿汉』告知,为了解决我和『阿汉』的案件,合兹助理警监开价八万令吉。本人已经准备了这笔钱,并交给『阿汉』以交付给合兹助理警监,这笔钱是在2006年9月初交付的。与此同时,合兹助理警监也要求『阿汉』会见『一号』④(全国总警长),『阿汉』在马六甲会见了『一号』,并在合兹助理警监在场下商讨此事。在该会面中,『阿汉』交出了装有四万新元的信封,每张面值一千新元。这笔钱是本人准备的,在『阿汉』交钱给『一号』前,本人曾要求兑换马币至新币的工作。
①Lo Wah Peng @ Ah Mai 罗华平(又名阿迈)
②Chong Yow Han @ Ah Han 张耀汉(又名阿汉)
③Hedzir Bin Hussin 合兹尔胡先
④No. 1
6. 尽管如此,在2006年11月,也即是『阿汉』和『一号』会面后不到三周,本人感到震惊的是,(当局已经)发出3(1)条对付本人、『阿迈』和『阿汉』,而非如所承诺的那样,我们的档案已经被『撕毁』。我们在商量后,觉得只有『一号』(全国总警长)能够帮到我们。『阿汉』再次通过电话联络合兹助理警监,以寻求他的协助告之,因为目前的情况如此『火急』,他要求我们先安静下来。在当时,『阿汉』也在和『一号』保持联系,『一号』劝告『阿汉』先保持安静,因为这件事目前很『热』。2007年2月初,『阿汉』联络了『一号』,当时『一号』有下来柔佛州。『阿汉』有问起『一号』事情如何了,并要求见面,尽管如此,『一号』没空见面。
7. 在农历新年后,合兹助理警监下来柔佛州。当启程回返吉隆坡前,『阿汉』联络了合兹助理警监,并交咐了合兹助理警监所要的两万新元,以交付给『一号』。这笔钱是『阿汉』准备的,并要求跟本人工作的小弟做马币去新币的兑换。尽管如此,在农历新年后的四天(2007年2月21日)『阿汉』在《紧急法令》下被逮捕了。
8. 实际上在2006年12月份,『一号』曾经劝告『阿汉』保持安静,因为当时情况依然很『热』,同时我们被劝说出国,条件是必须能够联络到我们。因为如此,我们去了新加坡、曼谷、清莱和缅甸。我们已经出国长达一周。
9. 本人确实相信『阿汉』已经把钱交给了『一号』,因为他是本人的合伙人和公关,更简单的说法「如果我没有他,我不能活下去;如果他没有了我,他也无法活下去」。本人曾经两度会见合兹助理警监,最后一次的会面时间是在2006年8月份,地点是新山的马可波罗①酒廊。会面是商讨有关交钱给『一号』的事宜,在上述会面中,合兹助理警监的形容(暗示)中,本人明白他的意思是说,『阿汉』与『一号』的见面中,把价码定位四万新币是由本人决定的。要求做马币去新币兑换的也是本人,目的是让面值一千新元的钞票从外表上不多,便于『一号』携带。『一号』已经承诺会解决此事,可是不能太急促,需要花点时间。
①Marco Polo Bar
10. 本人觉得已被欺骗及受到迫害,因为已经付款,当时却无法兑现诺言。
根据《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仅此,我做出此声明全为事实。
由
谢文财(又名阿华)
如上所述,国民身份证编号730702-04-5356
2007年 月 日
于吉隆坡
在本人
宣誓官面前至诚签署
(上述文件的源拷贝在签署后亲自由拉惹柏特拉呈交给敦马哈迪)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Apa banyak cakap? Jawab ini, bahlol!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31-12-09
翻译 ∶西西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