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星期三

毫不留情: 这份报案书怎么啦?

本人要求作出调查,以查明这名以非法手段导致峇拉苏巴玛廉先生陈述志期2008年7月1日,于本人面前所作出的法定声明书是在胁迫下完成的。本人相信这是有预谋的刑事犯罪行为,此人士已经犯了刑事毁谤罪。

最近的主流媒体吵死了,要不就在猜我是不是还在马来西亚,要不就在谈我是如何绕跑的,如果他们猜对了,他们会继续追问我逃到哪里去了,用的是什麽国家的护照逃出马来西亚的,然后,如果我真的逃出国了,我又是用哪一国的护照进入其他国家的,以此类推……

我相信,上述问题对马来西亚警方而言太复杂了,要整理出一个头绪需要用到脑袋思考,很肯定的,这超乎了大马警方的能力了。作为对大马警方的公民义务,我会建议他们使用比较简单的解决方案。

以下的警方报案书是由私家侦探峇拉(Bala Subramaniam)的代表律师安美力(Americk Singh Sidhu)起草的,起草日期是2008年7月8日,也即是一年半前的事。我相信对一个全世界最愚蠢的警方而言,一年半的时间已经绰绰有余,何况大马警方并不是最愚蠢的那个。

以其企图解决RPK的问题,为何大马警方和全国总警长不告诉我们这份志期2008年7月,由安美力所做的报案书的调查工作怎么啦?

又或是说,他们根本没理会安美力的报案书,丢入了垃圾桶?一般程序是在你报了案之后,他们会传召你录取口供,可是安美力却由始至终没有被传召过,这令人觉得他们并不当这是一回事。

反贪污反贪委说要会晤峇拉,可是他却需要事先写一封公函给他们?这是哪门子的道理?安美力的报案书可不是一封公函这样简单,它比一封公函强多了。

哎呀!反贪委和大马皇家警察很『嘐潲』※的啦!鬼话连篇!不用担心RPK,他很安全很开心。去想办法把以下这份陈年报案书破案吧!我们将会给你十四天的时间解释里头发生了什麽事。
※"嘐潲:说大话丶吹牛(音hau-siâu)

安美力在2008年7月8日所做的报案书

本人,安美力星斯特鲁,国民身份证编号561129-71-5251于此作出以下投诉:

(1) 本人是一名在马来西亚执业的律师。

(2) 本人被峇拉苏巴玛廉(Balasubramaniam a/l Perumal,国民身份证编号600928-08-6235)先生所指示,对有关他所涉及在阿丹度雅事件中的情况和事实作出文书记录。

(3) 这(份记录)驱使了峇拉苏巴玛廉先生于2008年7月1日作出的法定声明书。前述法定声明书中的声明在本人面前所做,本人对此事实和情况,以及其说促成的,于2008年7月1日所做的法定声明书中的生命所知甚详。

(4) 峇拉苏巴玛廉于2008年7月4日召开记者发布会。本人被媒体记者告知,峇拉苏巴玛廉先生在2008年7月4日作出一份法定声明书,并与同日公开。 2008年7月4日的法定声明书暗示(suggests)早前在2008年7月1日所做出的法定声明书是在『胁迫下』(under duress)所写成。

(5) 本人在良好信用下进行记录,并驱使了志期2008年7月1日的法定声明书中的声明的产生,本人诚觉这是自愿性的,其中并无胁迫或其他。

(6) 以上所述为由,本人有理由相信志期2008年7月4日的第二份法定声明书事实上是可疑的。上述文件内容等同对本人人格,个人和专业均造成诋毁。本人强烈相信有人已经以非法手段,被诱导、威胁,而造成了2008年7月4日的法定声明书的产生。

(7) 本人要求作出调查,以查明这名以非法手段导致峇拉苏巴玛廉先生陈述志期2008年7月1日,于本人面前所作出的法定声明书是在胁迫下完成的。本人相信这是有预谋的刑事犯罪行为,此人士已经犯了刑事毁谤罪。

安美力星斯特鲁
2008年7月8日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What happened to this police report?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30-12-2009
翻译  ∶西西留

2 条评论:

hoss 说...

第6点声明的日期应是2008年7月4日。

西西留 说...

谢谢赫斯老大,已经改正。祝您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