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6日星期四

陈祯禄爵士呈海峡殖民地总督金文泰爵士「备忘录」【最终部分】

出处  ∶《海峡时报》一九三二年版
原题  ∶
作者  ∶陈祯禄爵士
发表日期∶23-12-1932

九、改革立法委员会

  海峡殖民地之立法委员会在l九二三年一月改变其组织法,增加名额,共有官方委员十四人,非官议员十三人,(其中七名为欧洲人,一名欧亚混种人,五名为亚洲人)非官议员全部由总督指派,只有二名欧人委员为例外,系由星加坡商会及槟榔屿商会选出。此二欧人商会自一九二三年以後,郎享有此项推选立法委员之权,彼等之代表(即选出之立法委员),地位此其他委任委员更高。只有此二人中之一人享有担任址法委员会首席委员之特权。

  立法委员会组织法之特点,系会议仍由官方委员占过半数,因此其地位纯粹系谘询机关。立法委员会之议事虽然极井然有序,但大体上皆拘束礼义,乾燥无味,而为时短暂。其将点系毫无真正之辩论。在官方占多数,而且委任非官委员之现行制度不改变之时,此会并非(也不能成为)一个有动力的公开辩论与审议法案或其他措施之会议,官方委员占多数之後,使非官方委员感到其地位重要,反对亦无用处,同时非官方委员乃总督指派者,彼等当然感到不易时时刻刻舆若千部份住民之意见,保持紧密接触。一般民众在委派立委方面,既无发言权,当然不甚注意立委会议的情形,对立委也不能有多大信任。

  再者,立委之职位既係由政府而来,彼等自然对总督壤有多少感激,在立委任满之时,总督有权再委其连任。此种情形使彼等不能有真正之精神独立,而激烈攻击政府之措施。目前有一项不成文法即委任之立委不能连任至若干任期以上。委任制度之另一项缺点,係一个委任立委如果不留情地攻击反对政府之措施,(因为其良心上认为此係其责任),则政府可以在其任期告满之後,不再委任其连任,因而丧失其立委职位。此举之结果係使立法委员会失去其最有经验舆有勇气之委员。

十、非官方顾问——批评立法舆行政委员会之组织法

  甚至在立法委员会议之外,非官方委员亦非政府之非官方顾问,因为政府极罕舆其商量政务。其原因或许系政府已可与行政委员会之非官方委员商量政务。目前行政委员共有三名非官方委员,自一九二三年起,其中二人一向系欧洲人。行政委员会组织法係在该年修改,增加二名非官方委员。最近才再增加一名马来籍非官方委员。

  为使海峡殖民地住民逐渐真正参预政府之考虑及决策起见,立法委员会及行政委员会之组织法应该修改,使一般民众之代表委员能舆政府有劾积极合作。

  首先,官方委员在立法委员会所占多数地位,绝对必须放弃,但作为一项保障起见,组织法可以规定总督握有所谓『批准权』(Power of Certification)。此项权力使其能够强迫立法委员会通过若干措施,只要总督认为此等措施影响及殖民地之安全与宁静,抑或对公众之利益有最大重要性,总督在动用此项批准权之时当然须将该事情形向陛下之大臣报告。

  在推选星加坡及槟榔屿二欧商商会之代表委员时,政府已经系采用选举原则。此二名立法委员因係选出之代表,所以成为立法委员会之首席委员。此点有力地辩明政府深知民选委员有较高之价值,彼等系真正之代表,所以品质较高,与委任之立法委员不同,彼等未缝民众或任何社会团体之直接委托,所以比较上可称为劣货。

  迄今只有该二商会有权派出真正代表,政府当能知悉,一般民众亦应要求有真正之代表,使其有更高之价值。

十一、无选举参政权—缅甸,牙买加,锡兰之例

  本殖民地之人口有五十巴仙是英籍民,包括马来人、印度人、欧亚混种人及海峡出生之华人,彼等已以本邦为其家乡,在此地有永久权益,彼等对本邦亦有情感及爱国心之联系。吾人为英国统治虽然已有一世纪以上,吾人仍不能获准运用任何形式之选举参政权。

  另一方面,其他英国殖民地之情形似乎完全不相同。在缅甸,数百万当地人已有选举参政权。在牙买加,该地人口之四分三为纯血黑人。但其立法委员会卅名委员中,十四人是民选者。锡兰政务委员曾之一五七名委员之中,一四六人是公选者,该政务委员会兼理立法及行政问题。

  本邦之社会状态及经济,教育进步之程度,较诸鍚兰及其他殖民地之情形,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政府在此方面如不愿马上与其他殖民地一样,至少亦可有一个起码之开端,向正确之方向走出一步。

  行政委员会为海峡殖民地政府之一个甚重要部门,在若千方面係此立法委员会更加重要。其委员始係总督之真正顾问,总督在运用英王授予彼之权力时,必须舆行政委员会商量。华人毫无一人参加此顼高级之委员会,乃一件真正憾事。虽然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已故之胡亚凯氏曾任行政委员食之特别非官委员。

十二、海峡华英公会(S.A.B.A.)之趸议——如何使非官方委员占多敷

  就海峡出生之华人(刻在本殖民地有廿五万人)而论,吾人建议叻、屿、呷三地之「海峡华英公会」一各选举一名代表参加:址法委员会」,再加上政府委任之原有三名华人委员,则华人代表共有六人。马来人,印度人及欧亚混种人之代表如依照比例增加,则立法委员会可扩大为非官委员占多数之团体。

  此项建议将使立法委员会之非官方委员占明显之多数,此毕乃不可或缺者,应几可使成为有效考虑及公开辩论有关公众福利之法案与其他措施之会议。

  至於行政委员会欧人及马来人刻已有代表参加,华人亦剩有一名代表参加,以代表重要之华人权益。华人政务司亦参加行政委员会,但彼系英国官员,政府关於华人事务之专家顾问。在行政委员会讨论华人之间题时,彼并不能时时以华人眼光立论。事实上,彼大体上乃以官方之立场看有关华人权益之间题,因此时常会与直接有关人士(华人)之看法,大不相同。

  目前华人完全无代表参加行政委员会。如委派一名华人委员,参加会议,纯粹以华人立场发言,特别在会议考虑及决定有关华人之间题时,襄助委员会之工作,对政府系有利益者。

十三、参加「马来亚文官组」

  英国殖民地部系规定只有父母皆係纯血欧人之英籍民始有资格参加每年在伦敦举行一次之招募马来亚文官考试。此项规则系在一九〇四年以後始实行者。在该年以前,不论何族或何种教徒之英籍民皆可参加马来亚之一「干部组」只须彼等有资格参加。

  自一九一二年以後,本殖民地之人土既不断要求取消「文官组」(Cadet Service)之此种「肤色限制」。此系本邦人民欲参加其行政之合法而自然之要求。

  一九一二年史各脱氏(Mr. Harcourt)曾在帝国议会提起此项问题,当时之殖民地大臣哈尔诰答覆谓:「通过此项规则乃因华人及马来人反对混种之非欧洲人管辖彼等」,但哈尔诰氏又谓:「余愿意考虑英属地出生之华人或马来人参加『干部组』之间题,只要此等人士能够考试及格,而且当地人士确已要求此项权利。目前尚无此种要求」。

  在一九二四年当地确已有此种要求之时,当时之总督纪勒码爵士在是年十一月三日召开之立法委员会议宣称,就各马来州而论,彼不拟建议政变参加「马来亚文官组」之条件,同时彼亦不赞成只政变海峡殖民地文官之条件,因为如此一来,全马性之「文官组」将分裂为二。

  由此可以看出,每次向政府提出同一要求之时,政府即提出一项完全不同之新理由,以辩解政府为何不接受此项要求。

十四、伦敦会谈——感谢文官组方面之让步

  一九三〇年在金文泰爵士(Sir Cecil Clementi)动身返英渡假之前,由亚籍及混种籍非官方立委六人组成之代表团造访总督阁下,恳求其准许当地出生之英籍民参加「马来亚文官组」。使彼抵英後,可以乘机舆殖民地部讨论此项间题。

  或许由於此项要求之结果,总督锁假返马後,即委派一个委员会研究此事。该委员会业已拟就一项初步计划之草案,主张目前只由「马来亚文官组」员委任之若千职位,将来可由当地出生之非欧洲英籍民担任,只需有适当之资格。

  余相信此项计划刻已送予殖民地大臣考虑。吾人对总督在此方面之尽力当然感谢。但即使殖民地大臣批准此项方案,「马来亚文官组」仍傈门户紧闭,当地出生之英殖民,仍不得其门而入。「马来亚文官组」现行之「肤色限制」办法,仍旧使一般人感觉不满意。

  此地各民族在教育及成为十足公民之资格方面,已有显著进步,在帝国其他地区施行之帝国政策,亦应施行於本邦。

  本邦有一部分亚洲人,彼等之家族居住当地已有数代人於兹,彼等巳认定本邦为其家乡,别无其他家乡,彼等在本邦之权益甚庞大,彼等之整个财产与英属马来亚联系为一,彼等曾无数次具体证彼等对帝国及英王之忠诚。

  如果帝国政府愿意让步,使马来亚文官组门户广开准许一切当地出生之一切英属民参加不分肤色,及种族,即可赢得其感激,在英帝国之此重要外围据点促进满足情绪,增进人民之忠诚。

十五、总结

㈠定居本邦之华人及其他民族(马来人除外)之负责领袖极为躭心当地政府采取所谓强力亲巫政策之後,彼等及其子孙之权益舆福利将受到威胁。政府此项政策将在本邦造成种族不和。此项政策不符合英殖民地行政之基本原则——公正平等待遇一切人,而此项原则使帝国获得今日此种惊人成功·

㈡政府之教育政策除有同样之亲巫烦向之特徵外尚且有意限制英语教育,此举损害本邦之教育,减少贫民子弟享有中等教育之机会。

㈢敢革立法委员贪不但可提高其効率,而且使此地人民享有自由文明社会之一部分基本权利,舆特权,同时教导以公民之义务舆责任引导彼等走向进步之路。

㈣华人乃本殖民地住民中人口最多之重要一族,委任一名华人为行政委员,对华人及政府皆有利益。

㈤取消「肤色限制」准许当地出生之英籍民参加「马来亚文官组」。此皋不但是公正之举动,使彼等恢复随出生而来之原有权利,
消弭为时已久之一项怨懑。而且可以赢得彼等之永久感激,加强英籍民对英王之热爱舆忠诚。

  黄瑞寿氏已授权于余宜布彼完全同意上述五点意见。

  上文乃表明吾人所怨溢之各事,有待当局匡正。关於此点密尔顿有言:(但望在自治联邦之中不会有怨溢之事,但望世界上无人以为会有此种怨懑之事。但心中之怨懑如能澈底听到,深切考虑,并迅速改革,即可达成民权自由之最高境界,此乃智者所希望者)。

(上文原载於一九三二年十二月廿三日之英文《海峡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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