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星期五

毫不留情∶我的周五布道∶1948年马来亚联邦条约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My Friday sermon: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48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13-03-2009
翻译  ∶ECS283
校对注解∶西西留

在这个障碍被撤除下,那么在独立的十二个月内,要承认大约一百万个新公民是可能的。并且,在这个数字中,大约八十万人是华人。

许多马来西亚人只是单靠自己的看法发表意见(口说或发帖),却完全不理会事实。现在,我不是说你们不能发表意见,毕竟意见就像「屁眼」一样,每个人都有一个。但你若想要发表意见就请你确定你有根据历史背景。因此,在张开你的大嘴巴之前,请做点研究功课。

让我们只是来看看一个课题(当然,马来人和非马来人都有很多课题值得关注) ,这个课题已把这个国家的种族分化,是我们追求民国大同意愿的主要绊脚石,这个需要探讨的课题就是「马来人权益和特权」。

根据《马来西亚联合邦宪法》,我是个马来人。当老马在《半岛新闻台》的访谈中被问及是否认为自己是马来人时,也是这么说的。但这并不表示我支持所有偏袒马来人的政策。该杀的,甚至回教本身也反对种族歧视,根据穆圣在阿拉法(Arafah)最后一次的星期五布道上,他也是这么说的。因此,身为回教徒,我应该把宗教放在种族上,以维护回教教义。

马来人认为我是种族叛徒,我之前我已经被挂上很多难听的外号,这不是我最担心的事情。问题是,我真的不知道我算是什么种族,虽然根据《马来西亚宪法》,我应该是马来人。我可以不当马来人吗?我可不可以只是一个普通和简单的马来西亚人呢?我拒绝当马来人,反而只要做个马来西亚人,有错吗?

无论如何,这篇文章不是写关于我,而是有关马来西亚人, 特别是那些非马来人,他们对那些他们所讨厌的课题发表意见,可是在他们的意见中,从不考虑整个局面的背景。现在,在你还没勒死我之前,别误解我支持亲马来人的政策,我没有!我所说的是: 「先明白课题,才来发表意见」。

当然你是可以不同意部分政策和情况,毕竟不是这些都不是我们制造出来的,我们只是继承下来的。没有人说你不能反对及一定要接受这些情况,你可以自由地抗争和坚持你所不同意的,然后努力寻求改变。实际上,那就是我们的任务,特别是对回教徒而言,因为回教把反对迫害、歧视、不公,等等为己重任。但是若你不明白事情的来由,你要如何为改变而斗争呢?

我们有一份东西,叫做《马来西亚联合邦宪法》。首先,我们一直以来都拥有成文宪法吗?宪法是1948年《马来亚联邦条约》(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的结果,现在,必须记得,在1948年马来亚还是由英国殖民政府所管理,直到1957年马来亚才独立。所以,整件事都是英国搞出来的。虽然英国自己也没有一个成文宪法,而1948年的《马来亚联邦条约》不止是我们宪法的基本,也是独立的条件。

好!先看看以下这些文章,然后,然后才让我们以成熟和智慧的方式,别再脱口而出、人身攻击、侮辱、感情用事的辩论马来人权益和特惠的课题。


当在该日期之前谈判独立的条件时,马华提出要求说,当独立实现时,所有能够合法地要求被当作是公民的华人应该被允许成为公民。这是一个对有远见的政治家的巫统的赞扬,因为其领导人对这个要求有着富于同情心的反应。为了落实这个同情,在宪法内纳入了一个规定,大意是「良好品格」,就是指那些在申请公民权时的三年期间,不曾被监禁的任何人。

在殖民时代,这是得到公民权的主要绊脚石。在这个障碍被撤除下,那么在独立的十二个月内,要承认大约一百万个新公民是可能的。并且,在这个数字中,大约八十万人是华人。如果马来人反对在公民权上给华人公平待遇的话,他们是不会允许这样情况发展下去的。

接下来的主要争论是有关马来人的特别地位。不是许多人都知道,这个规定早被纳入在1948年的《马来联邦条约》,作为最高专员的特别任务的一部分是:「保障马来人的特别地位和其他社区的合法利益」。

这个简单的词组可以是毫无意义的,也可能表示一切。它是隐晦的,也很全面,甚至全面得足以被诠释为有效地消除华人在主要经济领域上的经济利益。在这里,随着独立,这一综合性的规定则缩减成一个确切的定义,好让每个人都清楚这条规定的意思。

您会在宪法的153条文上找到它。我没有时间在这演讲中正确地告诉你它的意思,或它不表示些什么,但是很浅显地说,这个规定的影响是,首先、所有现有的权利都被保留; 第二、没有任何公民,就因为他是非马来人,而被禁止参与经商,或剥夺他参与经商的活动。

【摘自敦陈修信在1965年5月22日于吉隆坡的马来西亚福建会馆代表大会上演讲】


雷特委员会
1957年马来亚联邦宪法委员会报告
〔伦敦:女王陛下办公处〕
殖民号∶330

马来人的特别地位

163. 我们的被委托的条件中要求在宪法内应该要有规定来「保障马来人的特别地位以及其他社群的合法利益」。此外,我们被要求提供整个联邦一个共同的国籍,然后确保宪法将保证有一个民主形态的政府。在考虑这些要求时,我们觉得一个共同的国籍是创造一个统一的马来亚国家,以及民主形式政府的基本。所有的马来亚公民,不分种族、信条或文化,都应该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保卫马来人的特别地位就是授予特别待遇,那么如此永久性的,仅给予一个社区而不给其他的话,我们发现这很难办到,因此,需要做出调整委托的条件。仅给于一个社群永久性的优势的难处是由首长带领的代表的联盟所发觉的。首长说:「一个独立的马来亚当中,所有的国民应该赋予平等权利、优先权和机会。而且这里不能有根据种族和信条的歧视……」他们的陛下也利用他们的备忘录表达了同一种看法。他们说「盼望在不久的未来,撤销作为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内的力量的『地方自治主义』(Communalism)变得可能的时候」。

164. 当我们要对什么是「马来人的特别地位」下定义的时候,我们发觉基于与马来邦属(Malay States)的原本条约,常被重申说,要时常承认马来人的特别地位。这个认可是来自1948年的《联邦条约》第19(1)(d)的规定的延续。在这里,最高专员有责任维护马来人的特别地位和其他社群的合法利益。我们发现如今受承认及被维护的马来人特别地位共有四项。

㈠在大多数的邦属中有广泛的马来人保留地,为马来人保留土地的制度已经施行多年了。在每个邦属,各州统治者理事会(Ruler-in-Council)中的统治者有权力准许一个非马来人在马来人的保留地上得到一块地,但是这个权力不能自由使用。在最近几年,保留地都有扩展的现象,但我们不知道已经增加到什么程度。

㈡公共服务领域中已经有固打在运作。这些固打不适用于在所有服务,例如警察。而且我们也很难找到足够的非马来人来填满这些空缺。直到1953年为止,马来亚的公众服务只对英国管辖的欧洲人和马来人开放。之后,已有规定说其中的五分之一是来自其他社群。在其他有固打的服务领域中,规矩一般上是非马来人的新人不能超过总额的四分之一。

㈢至于发出某些商业的准证和执照上也没有运作配额。这些主要是有关公路运输和供租贷的载客车辆。其中一些配额是最近才颁布的。主要原因是,在以往,马来人缺乏资本和倾向于土地,而不大事参与商业活动,因此这是鼓励马来人大事参与企业的方法。

㈣在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教育性的援助上都优先考虑马来人。主要理由是在以往,马来人的高等教育都落后于华人,一部分的原因是一直以来华人比较有能力花费,而一部分的原因是在这国家内,与城镇的华人比较起来,他们更难于安排高等教育给马来人。

165. 对目前制度的持续,我们很少发现有来自任何方面的反对。不过一些方面则强力反对任何对目前的优惠的加强,以及将之持续到更长的期限。我们认为对于目前的情况是由必要持续这些优惠的。若这些优惠突然间被撤销,马来人就会比其他社群处于更严重及不公的劣势。但是若各社群的综合化而达致一个共同的国籍,这也是我们相信最终会出现的局面的时候,这些优惠的需要就会逐渐消失。我们的建议是保证马来人他们目前的地位将会在一个不变的期间持续。但是在适当的时候,目前的优惠应该逐渐减少,也应该到最后时就撤销,因为种族或社群之间不应该有差别出现。

166. 至于土地方面,我们的推荐〔82条文〕是根据两种条件,不应该有再进一步的马来保留地。但是每个州属应该自觉地,在适当期间减少马来保留地。土地是州属课题,我们不鼓励联邦在这项课题上有越权的权力。我们不认为有可能在事先做出安排说何时应该做出改变,因为每个州属的情况都有所不同。两种符合不应该再有保留地的条件是∶首先、若目前的保留地被撤销保留,另一片同样大小,不是由非马来人持有的土地则要被保留。第二、若开发任何未开发的土地,一部分的土地可以被保留下来,但是同等的面积必须提供给非马来人。

167. 我们的推荐〔157条文〕的效果是,至于其他马来人优惠,不得再产生新的固打或优惠。这些优惠只能在宪法所明确地授权下,合法地被产生或持续至某个程度。关于我们在以上所提到的目前的配额,我们建议马来人应该对这种强制性的现有配额的持续拥有一个不变的期间,但是,如果在任何一年中没有足够马来人填补他们的配额,那么空缺上不得有所减少,并且要让其他合格的申请人填补剩下来的空缺。我们建议在15年以后应该对整个课题做出审查,步骤是政府适当地做出报告,安排适当的立法。这些立法应该决定要保持或减少配额,或是完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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