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How to strike back and counter the sabotage
作者∶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12-05-08
翻译∶CC LIEW
再想一想,课功是回教中必须做到的。因此你可以在完成你的回教义务的同时,帮助五州民联政权,更加上你拒绝让巫统有机会对这些钱动手脚,一石三鸟是也!
你有没有察觉到目前巫统这张大嘴巴正在被一个名字内有两个「莫哈末」的罪犯领导着呢?就是这个人不懂用了什么方法,成功说服了澳洲法庭说他不懂英文,逃过了私运巨款的控状。他肯定是个很有说服力的人,因为他可以在公主大腹便便的当儿,说服前国家元首说他和公主没有结过婚。
你察觉到法庭释放这位巫统新上任的宣传主席是一项错误判决吗?「莫哈末的儿子莫哈末」很幸运,检控官没有因为这项判决而上诉,要不然国际刑警早就逮捕他,把他押回去澳洲重审了,他那里还有机会在和民联斗争,企图夺回雪兰莪?澳洲法庭将他给放了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最终法庭也说他们是误判了,所以由技术层面来看,「莫哈末的儿子莫哈末」实际上是有罪的,他只不过是被错误释放吧了。
以下是澳洲法庭所做的误判的详细记录∶
澳洲法庭对马来西亚政治家所做的误判
最高法院在周二的判决,说明澳洲法庭在陪审团的指示下做出了错误的判决,释放了一名马来西亚的高级政治家。该名政治家携带总值1千3百万澳元的现款,触犯了澳洲外汇法令。
这个判决对该名政治家的释放不会造成影响,因为在澳洲法律下,被释放者不能再遭受上诉,在被释放后,一个人不能再受同一项罪名所提控。
莫哈末·莫哈末·泰益,现年52岁,在今年5月份被昆士兰省法庭所释放。他在1996年12月16日入境澳洲时虚假申报外汇数额,他在六天后离境时也同样的没有申报外汇款项。
来源∶【澳洲国会简报,1998年10月13日】
案件报告
昆士兰省最高法院
C.A. No. 219 of 1998.
Brisbane
Before Pincus J.A.
Thomas J.A.
Ambrose J.
[R v. Taib ; ex parte Cth DPP]
控方:女皇
辩方:莫哈末·莫哈末·泰益
引用:国家公共起诉局(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控状:刑事法典第669A条款
判决于1998年10月13日发出
法院个别人员已经以个别的理由做出判决,法院一致做出以下裁决。
以下是所回答的参考:
1。博学的法官在判词中所说的是正确的,为了对在《金融交易报道法令》下触犯的S.15(1)条款之下释放被告,控方必须出示以下基础:
(I) 他(被告)已经知道自己持有5000澳元或以上的款项。
(II) 他已经知道自己已经把钱从澳洲转移到国外。
(III) 他本身知道这些转移并没有申报。
2。博学的法官在判词中所说的并不正确的,为了对在《金融交易报道法令》下触犯的S.15(1)条款之下释放被告,控方也必须出示以下基础:
(I) 被告已经知道转移超过5000澳元或以上必须有义务承报。
3。这项控状没有必要证明被告已经知道自己有义务在《金融交易报道法令》下申报5000澳元的现款。
【英文版全文在此】
呐!现在你明白了吧?那个名字中有两个「莫哈末」的人是被错误释放的,可是第二次的判决说∶「博学的法官在之前的判决并不正确。」
无论如何,让我们回来要把雪兰莪由反对党手中抢回来的这件事。你是否有留意到在2008年3月8日全国大选后雪兰莪没有以往那么清洁了?是否是因为民联政府没有基尔的国阵政府那么有效率呢?不见得!这是因为这些都是很卖力的破坏行动,为了让新政府看来不这么有效率。
我们务必不能忘记那些坐享25至30年私营化合同的公司,这些公司管理着道路维持、净水处理厂、垃圾收集、道路清洗等等的服务,这些全部都是巫统自己或是朋党所拥有的公司。他们可以在无声无息的情况下对道路维修、自来水供、道路清洗、垃圾收集等等作出破坏行动。只有这样才能给民联政府带来臭名声,腐蚀选民对新政府的期待。这是否也算是犯了煽动罪呢?我想是吧!
如果这些公司继续他们的邪恶行为的话,将会造成身为纳税人的人民的负担,而这些公司恰恰就是由人民身上获得他们的盈利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建议我们发动请愿活动,呼吁雪兰莪州政府取消他们的合约,重新招标,采取不谈判,公开招标的方式把工作发出外包。谁知道到时可能政府能够获得更低的标价,最后省下了几千万纳税人的钱也说不定呢?这样的话这些钱就能得到更好的利用也说不定。
译者注:
阿南弗拉公司(ALAM FLORA)- 专门处理中马及东海岸﹐如雪兰莪﹑彭亨﹑丁加奴﹑吉兰丹及吉隆坡的固体废料公司
商业高峰控股有限公司(Puncak Niaga Bhd)-雪兰莪、直辖区、布城水务公司
对「莫哈末的儿子莫哈末」和那些如阿南弗拉(ALAM FLORA)、商业高峰(Puncak Niaga Bhd)的公司,这个可说是最后的警告了。你如果还到处去捣乱,不维修我们的道路,不清洗我们的街道或是不把我们家的垃圾槽给清理干净的话,我们作为人民的,就会发动「公民请愿」(巫:Petisyen Rakyat 英:Citizen’s Petition)以达到取消你们的合约的目的。接着我们将会要求公开投标,我们将会在沙安南体育馆公开合同内容,这样的话几十万个人民就能见证这个投标过程。
我向你保证,如果这样做的话,雪兰莪州政府一年能够节省几千万令吉,或许是十几亿令吉。到了那个时候,你就再也不需要联邦政府的任何钱了。既然联邦政府不愿意提供民联州属任何的财政援助,这个做法对我们刚好有益无害。
译者注:
课功(Zakat)- 课功是向穆斯林征收的课税,通常称为天课。天课是每年年终从所有的生产中,扣除生活费后,拿出四分之一作为救济的慈善费。家畜部份按五分之一,农产部份按十分之一纳课。赠予对象有八个范围:贫穷者、急需者、负债者、监禁者、修路者、征收捐课者、专心真理者、护卫伊斯兰教者。若超越此八个范围,则不算为天课。
费特拉(fitrah)- 在回教中,相信每个人天生都有信仰上苍的天性,这种天性名为「费特拉」。
Zakat al-Fitrah- 天课开斋捐,回教徒在斋戒月结束后的最后一天所缴交的税务,开斋捐的主要目的是为把斋的人提供弥补他们在一个月的斋戒中过失的方法。普遍上只用Fitrah作为简化字,而不用Zakat al-Fitrah。
内陆税收局 -正式称为 Inland Revenue Board 而不是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在同一个精神下,我呼吁所有的穆斯林把回教徒课税(zakat and fitrah)缴付给五州民联政权。你可否意识到你可以使用所得税交付回教徒课税吗?你可以要求在每月工资中扣除,把钱送往州宗教税务局,而不是内陆税收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不是的!这不能使你从中得到扣税,就像申报向慈善团体捐款所得到的扣税那样。这是在所得税中扣除回教徒课税,也就是说你在缴交回教徒课税后,不需要再缴交所得税。
假设你每月有1千令吉收入(或是以年计为1万2千令吉),你只是向宗教税务局付税,再把单据寄往内陆税收局,这样就表示你已经缴付所得税了。
为何要这样做呢?是这样的,当你向内陆税收局缴税时,钱会去到联邦政府手中,而巫统将会使用这些钱。可是当你缴付回教教徒课税时,州政府必须给五州民联政权保管这些钱,确保巫统不会对这些钱染指。
再想一想,课功是回教中必须做到的。因此你可以在完成你的回教义务的同时,帮助五州民联政权,更加上你拒绝让巫统有机会对这些钱动手脚,一石三鸟是也!
好了!课功只占了你的财富的2.5%,里面包括了你的财产(产业课功,zakat harta)或是收入(收入课功,zakat pendapatan),而相比之下,所得税的税务还要高一些。因此,交付较高的数字。就这点来说,无论是缴付课功或是所得税,你依然得要缴税。想象一下还有很多孤苦无依的穷人、无家可归的人、需要财务支援和奖学金的学生、孤儿、单亲妈妈、没有工作能力的老人、残障人士等等,都能够在这个课功基金中受益。
目前雪兰莪的收入是每年2亿至2亿5千万令吉,或是说每月2千万令吉的收入。我预估在连同吉兰丹、槟城、吉打和霹雳的话,应该可以获得每年10亿令吉的收入。如果我们怀疑20亿令吉能够干些什么的话,很多孤苦无依的穷人、无家可归的人、需要财务支援和奖学金的学生、孤儿、单亲妈妈、没有工作能力的老人、残障人士等等,都能够从中获得帮助。既然联邦政府计划等到五州回到国阵手中后才愿意帮助这些人民的话,那就让人民自己帮助他们吧!我们所做的不过是把应该缴付的钱用来帮助他们吧了!因为如果我们不缴付课功,而把钱交给税务局的话,他们最后会用这些钱来为潜艇和战机付款。
我呼吁所有的读者开始「向五州民联政权缴付课功」运动。告诉你的亲朋戚友,把消息给扩散开来。让我们把目标设定为20亿令吉,把课功交付给吉兰丹、吉打、槟城、和霹雳和雪兰莪(就是不给吉隆坡!)这20亿令吉将通过管道帮助到那些孤苦无依的穷人、无家可归的人、需要财务支援和奖学金的学生、孤儿、单亲妈妈、没有工作能力的老人、残障人士等等。
为了五州民联政权,为了回教,为了上苍,为了孤苦无依的穷人、无家可归的人、需要财务支援和奖学金的学生、孤儿、单亲妈妈、没有工作能力的老人、残障人士等等,就让我们大声的呐喊∶「我们不需要联邦政府的钱,我们人民可以自己照顾自己!」
唉…雪兰莪不是在1957年8月31日加入马来亚联邦了吗?我们到底还算是马来西亚的一部分吗?哦…小心煽动法令,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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