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HEADS THEY WIN, TAILS I LOSE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19-09-2008
翻译 ∶ECS283
从我被审问的方向看来,他们是想来个一石二鸟。这样赛哈密就能在我对他的指控立于不败之地,而我的律师也将疲于我的煽动和刑事毁谤指控。我将看不到任何自由的机会。
今天是我在《内安法令》下扣留的第八天。当我在2008年9月12日星期五被扣留的时候,那是因为我在《今日大马》写了有关我们领袖的文章而令公众混淆,以及侮辱回教的文章。
自星期三下午,政治部总是与我在议论那些文章。他们发觉那些文章内都没有对回教造成侮辱。政治部的长官告诉我说,我的文章也不怎么侮辱了回教。但是,我的文风过于细腻,因此那些没有我那样知识水平的大马人,可能会误解我的意思,以为我侮辱回教。
今天早上,我又再与这些政治部长官议论。我指出他们在昨天所告诉我的《内安法令》扣留,实际上是为了要制造对公众次序破坏的混乱。我坚持说,若政治部长官是觉得问题出现在我那会让公众误解的文风,那就可以证明我在写这些文章的时候是没有恶意的。
我也告诉有关的官员说,很明显的他们是在鸡蛋里挑骨头,但至今都一无所获。
在我被扣留前的星期一那天,我的律师给赛哈密送了一封追究信,要他因为指责我侮辱回教而道歉。虽然他有三天的时间来道歉,但在2008年9月12日星期五,他不但没有道歉,还动用《内安法令》扣留我。
我相信他们是为了能够解救赛哈密的这个法律麻烦,而试图要证明我已经侮辱了回教。这样一来,赛哈密的指责就是事实,更不必因为动用《内安法令》来扣留我而作出道歉了。
更何况,看来政府打算来个梅开二度。我已经因为【把谋杀阿坦杜雅的凶手们送进地狱吧】这篇文章而面对一项煽动指控,同时还有三项刑事毁谤指控。我在这里面对政治部长官们的拷问都是有关涉及那篇文章以及有关的法定声明书的事。
就算我赢了在十月和十一月的官司,他们还是能够在《内安法令》下扣留我。无论怎样,我还是会被扣留;头就他们赢,花就我输。
这在2001年已经发生过一次,就是依占的个案。当时他在《内安法令》下扣留,同时也因为触犯《官方机密法令》而需要坐牢。若依占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他还是要留在加影监狱内;若他打胜了《官方机密法令》的官司,他还是要留在甘文丁扣留中心。无论怎样,他都不能获得自由。
从我被审问的方向看来,他们是想来个一石二鸟。这样赛哈密就能在我对他的指控立于不败之地,而我的律师也将对我的煽动和刑事毁谤指控疲于奔命,我将看不到任何自由的机会。
如我所说,头就他们赢,花就我输。
《附件翻译》
ARBAIN律师楼
致∶
尊贵的拿督斯里赛哈密
马来西亚内务部长 《挂号信》
(内务部地址)
尊贵的拿督,
标题∶毁谤通知书
我们为RPK作出此项行动。
我们被指示说在,或约于2008年9月5日你向《新海峡时报》及《马新社》的记者发布有关我们客户的一些声明,这全在2008年9月6日分别在这两家媒体上登刊。这两家媒体引用你的声明说「谴责RPK是最糟糕的冒犯神的回教徒」。在2008年9月6日的《马新社》的标题【赛哈密说内安法令能用在RPK身上】的文章内报导说你说「宗教单位与法律都已经分别采取行动,因为RPK对穆圣所用的不良字眼的行为,很明显地是犯了法。」你也被报导说你说「调查和行动必须尽快作出,好让他能发觉自己的过错,然后学习对回教尊敬。」
我们被指示说,以上的声明,就是所登刊在2008年9月6日的《新海峡时报》及《新马社》的报导为你的本意,也中伤了我们的客户,同时也令他遭受公众的反感和轻蔑。
请留意我们被指示向你作出通知,如我们现下所为,即你在受到这封通知书的三天内,必须刊登我们所同意的有条件道歉,然后赔偿我们的客户在这起刊登上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若你无法办到这些,我们将把这件事诉诸法律,讨取公道。
2008年9月9日
《署名》
Jadadish Chandra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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