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7日星期四

逐鹿问鼎∶全国总警长以及总检察长还未知道的……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What the IGP and AG do not know......yet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07-08-08
翻译  ∶陈子莹,当今大马报道转载
今天是2008年8月7日,政府当局将会在今天提控安华触犯鸡奸罪,可是他们所不知道的是,我们已经准备了一些惊喜给他们。其中一个就是以下文件。他们将很可能拒绝让安华保释,这样的话他们就能在整个审讯期间把他关在监牢中。可是,这些文件将证明安华的指控是子无虚有,而不过是警方企图伪造证据以让这宗案子成立。




以下文件翻译转载自《当今大马

2008年6月30日

回覆∶医药报告
   莫哈默赛夫
   身份证编号8507006-01-5697

上述人士在2008年6月28日下午2时14分来到我们的布斯拉维医院急诊部门。医院助理希达亚(Hidayah)将病人到我的医疗室(第一号房)。后来赛夫要求希达亚离开,好让他可以私下跟我说话。他告诉我,他的肛门两天前开始疼痛。我问他,其肛门是否有流血、液体或浓汁。他说没有。他说自己因为疼痛而无法坐下。他没有如此的病史。我然后建议他脱下裤子和内裤,并且到左边的床上躺下。当时,雅兹翰(Yazihan bt Yusof)护士负责协助我。我叫护士拿直肠镜来给病人进行直肠检查。拿到抛弃式直肠镜之后,我打开包装,拿出直肠镜。雅兹翰在直肠镜顶端滴下润滑剂。然后我要求病人深吸一口气,并且放松。在此同时,我将直肠镜插入病人的肛门,而护士负责帮我拿着手电筒。

根据我的观察,肛门是正常的,没有流血,也没有压挤、没有脓肿、没有浓汁、没有伤口、没有裂伤和没有流液。肛门是干净的,而且看起来正常。没有发现任意异状。

我从肛门取下直肠镜,放进塑胶袋,然后让雅兹翰拿去丢掉。我要求病人起身并穿上衣物。然后我告知病人我的观察。他当时告诉我,他被一名重要人物鸡奸,而他要向警方报案。我建议他到任何的政府医院找医生检查,因为根据他的投诉,那是一项刑事案件。

之后,他便离开了医院。我没有给他开任何药物,也没有给他任何的转介信。

这是我所有的报告。

诚恳的
布斯拉维医院有限公司
医疗官员
莫哈末奥斯曼阿都哈密医生
以下文件翻译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我,莫哈末奥斯曼阿都哈密医生(Dr. Mohamed Osman Abdul Hamid)永久居留证:A 358617,拥有马来西亚永久居留证的成年人,住址为B 24-3,Menara City One Condominium, Jalan Munshi Abdullah, 50100 Kuala Lumpur,神圣且诚恳地声明以下几点:

1.我是在完全知晓与清醒的意识下立下这份法定声明书,这是有关莫哈末赛夫布卡里(Mohd Saiful Bukhari B Azlan)(病人)声称遭人鸡奸以及牵涉其中由我所做的医药报告书,这份报告书现已在媒体广为流传。

2. 我立下这份声明书是据我所知、以我所涉及的程度还原真相。

3. 我是于1977年,在缅甸的仰光大学医药学院2毕业。毕业后直至1991年,我曾在缅甸好几家政府以及私人医院当过医务人员。1991年,我移民到马来西亚,在亚太回教宣教会(RISEAP)当医务人员,直至1995年为止。我较后在砂拉越哈拉卡回教组织(Harakah Islamiah organisation)当医务人员,直至1999年。我较后在2000年至2007年,受聘于八打灵再也马大医院任职医务人员,我是在2008年初加入布斯拉维医院(Hospital Pusrawi)当医务人员,直至现在为止。总而言之,我已在医药界累积了30年的丰厚经验。

4. 2008年六月杪的某一天,正当我在布斯拉维医院值班时,我接见了一位病人,也就是现在广为人知的莫哈末赛夫布卡里。他原本是由一位女医生接见,不过却转交到我这里,因为病人要求由一位男医生检查。

5. 以我过往的经验,我曾遇过许多与病人所述的相似案件,我因此替病人进行了适当的检验,也就是直肠检验,而我也将我的检验所得,记录在医院的标准医药报告书。

6. 我较后发现,这份医药报告书已在媒体以及互联网上广为人知;我也很惊讶于医药报告书以及其一模一样的内容,也就是毫无更改或是附加任何资料地流传到媒体。

7. 我是在放假以后才知道医药报告书流传出去的事件。无论如何,我坚持我检查所得的立场。

8. 依照医院的一般做法,在检验的最后,病人的档案将会由当值的护士或职员,连同其他病人的报告书,传到档案记录部;而我、或是任何医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会亲手转交病人的报告书。我较后并没有再见到病人(赛夫)的医药报告书,直至它被媒体流传为止。我也要在此强调,我对于泄露这份医药报告书的人毫不知晓。

9. 替病人(赛夫)检查后的两天,我得知病人的名字出现在报章上。我通过医院的电脑检查,发现报章上所言的莫哈末赛夫布卡里,就是我的病人。我立即通知医院总监卡玛鲁丁(Dr. Kamaruddin),同时也被告知应尽责地通知医院的管理层。

10. 2008年7月初某一天,我被一位身穿制服、自称是来自十五碑警区总部罪案组的助理警监罗斯米莫特鲁斯(Rosmi Mat Derus)找上门。他告诉我,病人(赛夫)已向警方报案,而他正调查这起案件。我较后被问及有关病人医药报告书的相关事宜,我给予十分的合作。

11. 罗斯米助理警监将我所言,以马来文手写记录下来。他写了九至十页的手写报告书,要求我在每一页签名并盖上我的有效盖章。

12. 由于这份口供是手写的,同时也是马来文,我并不明白里头的大多数内容,因为我并不精通马来文。

13. 接下来的一个星期,同样的警官穿着制服来见我,他带来了一份已准备好、以电脑打字并打印出来的马来文口供,要我阅读与签名。那位警官告诉我,我必须再签名,因为以往那份口供是手写的,而他需要一份打字整齐的口供书。

14. 在警官的协助下,我读了几个段落,并做出了一些更改。我也向他指出一些之前我们没有讨论过,但是却出现在打(字)好的口供书上的重点。我提出的疑问包括了:为什么拿督斯里安华依布拉欣的名字,出现在好几个段落;这一点并没有在我们第一次的问话中被提及,而病人也从来没有向我透露“行凶者”的身份。他回答道,安华是被提控者,而我在阅读报章后也知道安华就是被提控者。

15. 这位警官过后在最后一页以马来文手写,添加了好几个段落。我也解释道,为了替病人进行检查,我在检验的器材上用了润滑济。

16. 尽管如此,我在迟疑下签下了这份口供,因为我不想与警方有任何瓜葛。我们第二次的会面,持续了45分钟至1小时。

17. 大约在我与罗斯米助理警监第二次会面的一个星期后,我被另一个自称是来自汉都亚路的罪案部的副警监朱(Choo)便衣警员找上。她要我重述整件事,我也尽责地把每一项我所知的事实,以至病人检验的整个过程和细节和盘托出。

18. 我们是以英文交谈,而她以马来文手写记录。这份口供较后翻译成英文让我理解,她也要求我在这份四页至五页的口供书上签名。

19. 她在我们谈话时曾告知我,若是我拒绝与警方合作,则会被提控。这一次的对话维持了一句钟。

20. 这宗看起来持续以及永无止境的警方调查案,再加上这是受到高度关注的案子,严重地骚扰了我本身,而我也担心我个人以及我家人的安全。在与警官第三次会面后的大约一星期,我决定请假并与我的家人离开马来西亚。

我立下这份庄严的声明,由衷相信这些都是事实,并受《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约束。


以下是文件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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