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星期五

作为「准宗教」的华教

2008年8月1日
作者-郑庭河

记得有次在新纪元学院的某个交流会上,一位留台的大马学者有点开玩笑地说,大马的华教可说是个「准宗教」。虽是开玩笑,但如此看待华教意识及运动,也并非「无的放矢」。

毕竟,人们都可感受到:华教不仅仅是一股集体的信念、理想,而且还「形质化」出某种体制、理论和仪式来,足可说是大马华人当中的一种「公民宗教」(civilreligion,这儿借用社会学家贝拉﹝RobertBellah﹞的概念)。

虽说华教的信念,并非如一般宗教那样指向某种超自然的本体或实在,而只是一种世俗的,关乎文化自觉、公民权益的信念。然单从此信念的「强度」而言,包括其社会动员能力和足以产生「斗士」及「烈士」(如林连玉)的情况,就足以令人感受到某种宗教的浓烈气氛和气质了(其实,恐怕比许多「正牌」的宗教组织更浓烈)。

于理论层面,华教论述也可说是「性格鲜明」,一方面诉诸民族主义式的「文化传承」之「大义」,另一方面,则诉诸普世性的公民和人类权益观,即突出本身的诉求为符合「举世公认」的人权原则及标准的。

虽说这些论述亦是世俗性的,但从其论述者、倡导者、宣传者所体现的方式及姿态中,特别是于其充满感性的「仪式」层面,往往也夹有宗教式的「悲情意识」、「祈望意识」、以及「正义感」、「使命感」等(乃至叫人有种「犹太悲情」的错觉)。

事实上,宗教的诞生,往往也与个别群体的社会处境,包括于政经文教等方面受到「逼迫」相关。除了犹太教,早期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发展,就与社会底层的苦难大有关系。人们就是凭着宗教所提供的信念、理想和组织来自救自强,前仆后继地争取「美好应许」的。

而华教,的确就是向往某种「美好愿景」的一种民间「底层运动」。虽说这「愿景」并非神圣得如「天国」或「弥赛亚」的降临,但其所能激发的感情,也不容小觑。之所以,那些试图于华社中寻求某种政治或文化「委托」者,也的确不敢贸贸然地「触犯」华教,否则等于给这「愿景」拆台,肯定是要犯「众怒」的。

无论如何,世事无绝对。华教作为一种准宗教,也未必能时时保持其说服力和魅力,特别是于华社新生代之中。毕竟,作为一种「在野」的民间力量,华教在权能和资源上,本就处于不利之境,无法全面地发挥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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