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星期一

(2008年)脱氧核酸核糖(DNA)鉴定法案【完整版】

翻译:James/Blue/西西留

(2008年)脱氧核酸核糖(DNA)验证法令
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的议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篇

绪论



1. 简称及开始

2. 释义

第二篇

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

3. DNA数据库的设立

4. DNA数据库的目的

5. DNA数据库的功能

6. 部长委任中介或团体执行法证DNA分析的权限

第三篇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数据库官员

7.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其他官员的委任

8. DNA数据库主管的功能与权限

9. DNA描述与资料的细节整合

10. 部长给予条款指示的权限

11. DNA描述或资料的存取

第四篇

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提取、储藏、销毁和DNA描述及资料的移除

12. 提取体内样本

13. 提取非体内样本

14. 拒绝样本提取

15. 自愿样本提取

16. 囚犯的DNA样本

17. 储存及销毁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

18. 嫌疑犯名单中DNA描述及资料的提取

第五篇

罪行

19. 干预、怂恿或企图干预样本的罪行

20. DNA描述或资料的非法使用或通讯

21. 私隐的义务

22. 干预、怂恿或企图干预DNA描述或资料的罪行

第六篇

普通

23. 与国外法律执法机构的合作

24. DNA数据库的资料成为决定性

25. 诉讼及审讯中的保护

26. 规例

27. 除外及过渡期


立法提案

标题

一项提供设立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提取DNA样本、法证DNA分析、有关DNA描述及资料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务的法令。

兹由马来西亚国会立法如下:

第一篇

绪论

简称及开始

1. 本法令称为《2008年脱氧核酸核糖(DNA)鉴定法案》。

2. 本法令必须由部长在「宪报」发表通告指定的一个日期起实施。

释义

2. 在本法令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化验师」(chemist)指任何附属马来西亚化学部的化验师,及包括附属马来西亚化学部的科学官员。

「法证DNA分析」(forensic DNA analysis)指任何为了判断个人身份为目的的分析。

「订明」(prescribed)指部长在此法令的规例下所做的订明。

「DNA数据库」(DNA Databank)指在第三条所设立的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

「DNA」指脱氧核酸核糖。

「适当的同意」(appropriate consent)指——

(a) 有关十八岁以下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 有关已达十八岁的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或

(c) 有关被拘捕,或身心发育不全的人士,无论其条件的产生是因天生或疾病感染或受伤,及无法了解法证DNA分析的普遍自然秩序,或无法指出他是否同意交出他的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的人士,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罪行」(offence)指将会在现行的任何法律下受处罚的任何作为(act)或不作为(omission)。

「DNA数据库主管」(Head of DNA Databank)指在第七条下所委任的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主管。

「部长」(Minister)指受委负责内政的部长。

「被扣留者」(detainee)指依据《联邦宪法》第149或150条下被逮捕及扣留的人士。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指任何警阶不低于副警监的警官。

「政府医药官员」(government medical officer)指在公共服务中注册的开业医生,包括在《1971年大学与大专法令【第30号法令】》下设立的大学教学医院中注册的开业医生。

「警官」(police officer)指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任何成员。

「滥用药物者」(drug dependant)指依据《1983年药物滥用(治疗和康复)法令【第283号法令】》下受收到法令或决定的人士。

「DNA描述」(DNA profile)指法证DNA分析中所衍生的基因资料。

「非体内样本」(non-intimate sample)指——

(a) 除了辱毛外的毛发样本;

(b) 从指甲或指甲内提取的样本;

(c) 除了拭子被拿取的地方外,从一名人士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取得的拭子就是一个体内样本;或

(d) 唾液;

「体内样本」指——

(a) 一名人士的身体、尿液或耻毛中提取的血液、精液或其他组织或体液;或

(b) 一名人士的性器(包括耻毛)或除了口腔外,一名人士的身体孔道所提取的拭子。

第二篇

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

数据库的设立

3. (1) 成立一个名为「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的DNA数据库。

(2) DNA数据库必须由DNA数据库主管进行管理、控制及监督。

(3) DNA数据库应该包含以下指标:

(a) 一个「案发现场指标」应该包含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所衍生的DNA样本及任何有关的资料,并被寻获于——

(i) 任何在罪行发生处的物件或任何地方;

(ii) 一项罪行的受害者身上或身体周围;

(iii) 一项罪行的受害者在罪行发生时所穿着或携带的任何东西;



(iv) 任何被有理由怀疑犯案的人士身上或身体周围;

(b) 一个「嫌疑人士指标」应该包含被有理由怀疑犯案的人士,及包括从无犯过任何罪行,被控上任何法庭的被嫌疑人士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c) 一个「定罪者指标」应该包含在任何成文法律中有任何罪名成立的人士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d) 一个「被扣留者指标」应该包含从被扣留者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e) 一个「滥用药物者指标」应该包含从滥用药物者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f) 一个「失踪人士指标」应该包含来自以下条件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i) 一名身份不明的死者的身体或身体部位;

(ii) 失踪人士穿着或携带的物件;或是

(iii) 如有需要,失踪人士的血缘近亲;及

(g) 一个「自愿者指标」应该包含来自作为志愿者的人士,为DNA数据库储存DNA资料之用途,及参考在 16(2)(a)段下的其他目的,所呈交的体内样本或体外样本的DNA描述及任何所衍生的有关资料。

DNA数据库的目的

4. (1) 依据3(3)款,DNA数据库的主要目是存储及保持指标,作为与法证调查有关的人类辨认的用途。

(2) 附加于(1)款,DNA数据库中的DNA描述及任何相关的资料可使用在协助——

(a) 灾难下的人类残存部分的还原或辨认或作为人道用途;及

(b) 活人或死者的辨认。

DNA数据库的功能

5. DNA数据库的功能是储存DNA描述及有关法证DNA分析的任何资料,由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法证实验室执行,或随时由「宪报」所发布的命令下,由部长委任的任何中介或组织。

部长委任中介或团体执行法证DNA分析的权限

6. (1) 依据第五条,部长委任中介或团体执行法证DNA分析的权限,应只能在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法证实验室无法执行任何法证DNA分析时才能执行。

(2) 部长可依据第五款的命令,指定该中介或团体所执行的法证DNA分析,受委机构必须只能在第4(2)款的使用条款下做出上述用途。

第三篇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数据库官员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及其他官员的委任

7. (1) 部长应该委任警阶不低于副警监的警官,在委任书所指示的期限及使用条款下,作为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主管。

(2)部长应该委任警阶不低于高级助理警监的警官,作为此法令必须的达到的目的下,作为DNA数据库副主管,在此法令下,他必须约束于DNA主管的控制和指示下,行驶权利及履行职权功能。

(3) 部长应该从来自或附属于马来西亚化学部的警方人员、化验师及其他官员中委任此数量的DNA数据库官员,以必要的执行此法令的目的,他们的控制、只是及监督应该受约束与DNA数据库主管。

(4) 在此法令下,DNA数据库主管可在此条件、局限或限制下以书信,在他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征收、委任所有或任何在他权力下的功能于DNA数据库副主管或DNA数据库官员。

(5) 在第(4)款下的委任权可在任何时候由DNA数据库主管撤回,在此节下的委任权并不妨碍DNA数据库主管执行其权力或行驶其功能。

DNA数据库主管的功能与权限

8. (1) DNA主管应该拥有以下功能:

(a) 负责DNA数据库的一般管理、行政及管理;

(b) 设立机制,促成对于DNA数据库储存的DNA描述及任何相关资料的收集、储存及普及;

(c) 确保DNA描述及任何相关资料安全储存及保密;

(d) 依据此法令所订明,对作为法证DNA分析的体内及非体内样本做储存及处置;

(e) 于此法令下,与外国法证执法组织合作;及

(f) 在授权下或依据此法令执行其他功能,及在任何追加的、无可避免的或此款下特定的任何功能的意义下,或促进DNA数据库为目的的情况下执行任何其他的功能。

(2) DNA数据库主管应该在必要下,或有关联到,或在此法令下行驶其功能的意义下,拥有其全部职权。

DNA描述与资料的细节整合

9.(1) 倘若在以下状况,DNA数据库主管应该被授权整合DNA描述的细目及任何相关资料——

(a) 发生笔误时;及

(b) 他有足够证据证明输入错误后,在做出调整前,他应该在必要情况下,对交付给他的相关个人样本分析所衍生的资料做出细节整合。

(2) 此节下的权力应该单独由DNA数据库主管执行。

(3) 依据此节所做的任何整合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在DNA数据库中的DNA描述或相关资料的一项干预、怂恿或企图干预行为。

部长给予条款指示的权限

10. 部长可在此法令所规定下,指示DNA数据库主管依据此法令条款,协调有关DNA数据库主管的功能及职权行驶,DNA数据库主管应该根据这项指示执行。

DNA描述或资料的存取

11. (1) DNA数据库主管、DNA数据库副主管、DNA数据库官员及任何化验师应该只在在下目的下存取、通讯或使用DNA描述及任何储存在DNA数据库的相关资料——

(a) 与其他DNA描述或任何执法组织所处理的任何罪犯调查资料的法证对比。

(b) DNA数据库的管理;或

(c) 对与有关资料相关的人士开通资料。

(2) 为了避免怀疑,在(1)款下,一名化验师在存取、通讯或使用DNA描述及任何储存在DNA数据库的相关资料时,仅能依据(a)项所说明的目的。

第四篇

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提取、储藏、销毁和DNA描述及资料的移除

提取体内样本

12. (1) 对于任何人士提取体内样本的程序,必须依据此款下的项目所订明。

(2) 一个体内样本是——

(a) 一名有理由被怀疑犯案的人士;

(b) 被扣留者;或

(c) 滥用药物者,可提取作为法证DNA分析,仅若——

(A) 一名获授权人员授权提取,及

(B) 获得被提取体内样本的人士的适当同意下所出示所订明的表格。

(3) 依据第(2)(B)项下,一名获授权人员在获得适当同意后,只能在第(2)(A)项所授予的权力下,偌——

(a)他有合理的理由对于——

(i)怀疑那被提取非体内样本人士涉嫌罪行;及

(ii)相信该样本将会用来证实或反驳委员会关于该人所犯下的罪行;

(b) 在联邦宪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一百五十条下所生效的一项逮捕或对被扣留者所做出的扣留令;或

(c) 依据《1983年药物滥用(治疗和康复)法令》对一名滥用药物者所做出的命令或判决。

(4)获授权人员指——

(a)必须在第(3)款下以书面授权;或

(b)如果第(a)项无法应用,则可以口头授权,可是他必须确定他将尽快以书面授权。

(5) 从一名被提取体内样本的人士,应该对从他身上所提取的样本分析索衍生的资料获得授权。

(6) 一个体内样本应该只能由政府医务官员提取。

提取非体内样本

13. (1) 对于任何人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程序必须依据此款下的项目所订明。

(2) 一个非体内样本是——

(a) 任何人被合理的怀疑涉嫌了罪行

(b) 被扣留者;或

(c) 滥用药物者,只可在获授权人员的授权下被提取非体内样本。

(3) 获授权人员可在第(2)款下行驶他的执法权,如果——

(a) 他对以下条件有合理的基础——

(i) 怀疑那个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人涉嫌罪行;及

(ii) 相信该样本将会用来证实或反驳委员会关于该人所犯下的罪行;

(b) 在联邦宪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一百五十条下所生效的一项逮捕或对被扣留者所做出的扣留令;或

(c) 依据《1983年药物滥用(治疗和康复)法令》对一名滥用药物者所做出的命令或判决。

(4) 一名获授权人员指——

(a) 必须在第(2)款下以书面授权;或

(b) 如果(a)项行不通的,则可以口头授权,可是他必须确定他将尽快以书面授权。

(5) 从一名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人士,应该对从他身上所提取的样本分析索衍生的资料获得授权。

(6) 非体内样本只可以在以下情况被提取——

(a)政府医务官员;或

(b) 警官或化验师

(7) 警官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可以提取某人的非体内样本来协助调查。

拒绝样本提取

14. 在此法令下,如果被提取非体内样本的一名人士——

(a)拒绝提供样本;或

(b) 拒绝被提取样本;或

(c)阻碍他人提取他自己的样本,即属违法,可被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被监禁,刑期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自愿样本提取

15. (1) 任何人,除了那些已经在第12和第13条款下被提取了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除外,可在自愿的适当同意下授权于以所订明的表格指定一名警官替自己提取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唯该指定的警官的警阶必须是不低于副警司阶级。

(2) 如果当事人已经在第(1)款下,适当同意授权指定警阶不低于副警司阶级的警官替自己提取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该指定警官必须在还没有提取样本前,告知当事人此样本将会被谁提取、储存及用途——

(a) DNA描述和任何从当事人提取的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将会被储存在DNA数据库内,作为法证DNA分析的用途及、警方要求及第十一条下所列明的用途。

(b) 当事人可要求警官要存取资料;及

(c) 在第(1)款下,当事人也可在任何时间终止他的授权书。

囚犯的DNA样本

16.任何人因为他所犯下的罪行而已被定罪。在他监禁期间,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可能会被采取作为法证DNA分析用途。

储存及销毁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

17. (1) DNA数据库主管只应保留所需要的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及必须安全和保密地储存起来,以作为法证DNA分析的用途。其余的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DNA数据库主管必须不能延时消毁。

(2) 储存及销毁体内样本和非体内样本的程序必须依据订明。

嫌疑犯名单中DNA描述及资料的提取

18. 依据此条令下,从一名有理由被嫌疑罪行的人士所获取的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而——

(a) 调查证实他没有涉及任何罪行;

(b) 他所被控的任何罪名被撤销;

(c) 他已经被审讯或上诉的一项罪名,在法庭中被撤销;

(d) 他已经被审讯或上诉的一项罪名,被判无罪释放;或

(e) 他的样本被拿取后的日期起算一年间,他没有因罪行而被控上法庭,DNA数据库主管应该依据 (a),(b),(c),(d)或(e)项,在六个月内通知有关警区的负责警官,移除此人在DNA数据库中的DNA描述及任何相关的资料。

第五篇

罪行

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样本的罪行

19. (1) 任何人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的个人非体内样本或体内样本,即属违法。

(2) 第(1)款下,任何人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的个人非体内样本或体内样本,即属违法,并可被监禁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五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3) 在此款下,任何人教唆委员会或企图犯下第十九条款下的罪行,即属违法,并可被入罪。

唯其罪行的监禁刑期不得超过最高刑罚的1/2的刑期。

DNA描述或资料的非法使用或通讯

20. (1)除第11条及12条所禀明,进入DNA数据库获取DNA描述的人士或存取储存在DNA数据库内资料的人士,不应在此法令除外的目的下,使用或通讯该DNA描述或任何相关的资料。

(2) 第(1)款下,任何人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的样本或相关资料即属违法,并可被监禁,刑期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五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私隐的义务

21. (1) 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或有关部门官员能以任何理由,存取DNA数据库内任何关于DNA描述的数据、纪录、帐簿、登记册、来往公文、或材料,或资料,他必须已获得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及不得给予、泄露、透露、发布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任何人,例如文件、材料或资料,除非所述是需要的或已被授权于——

(a)此法令下,或订立的规例;

(b)任何成文法律下;

(c)任何法庭传召下

(d)在此法令或此法令的规例下,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的过程中所需。

(2) 任何触犯第(1)款,并被判有罪的人士应该被监禁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五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DNA描述或资料的罪行

22. (1) 如果一个人篡改或企图篡改任何DNA数据库在此有关的在藏有,保管或控制DNA描述或任何资料即属一项罪行。

(2) 这款的意向,篡改任何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 该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被更改或删除

(b) 介绍或添加到该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于任何新的DNA描述或相关资料

(c) 发生任何损害DNA数据库主管,DNA数据库副主管或DNA数据库官员能力的事件必须通过DNA描述或任何相关资料。

(2) 任何被提控触犯此罪者,一单定罪,可被判监禁,刑期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50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3) 根据本款,任何教唆委员会或企图犯下罪行者应承认罪行,并应定罪,有义务完成该项处罚的惩罚:任何监禁刑期施加不得超过一半以上的最高刑期为罪行。

第六篇

一般

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

23. (1) 外国执法机构可能会提出要求于DNA数据库主管,将DNA数据库里面的DNA描述与外国的执法机构的DNA数据库里的DNA描述做比对,以判断此DNA描述里是否已已经涵盖在DNA数据库内及与外国执法机构对相关资料的协调。

(2)DNA数据库主管可在外国执法机构可能会提出要求一项罪行调查下,或在外国的刑事罪行检控中,将涵盖在DNA数据库的DNA描述与外国执法机构作为协调。

(3)在此条款下,「外国执法机构」指任何国家所成立的执法机构及包括由任何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成立的国际执法机构。

DNA数据库的资料成为决定性

24. 尽管任何书面的法律相反,从DNA的数据库得来的任何信息应被接纳为DNA鉴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于任何法院的决定性证明。

诉讼及审讯中的保护

25. 任何法庭内不应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诉讼,起诉或其他訴訟程序对付——

(a) 部长

(b) DNA数据库主管

(c) DNA数据库副主管

(d) DNA数据库有关部门官员

(e) 政府医药官员;或

(f) 化验师

当他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根据本条例的条款,履行他的权利、职责的过程中所导致的任何行为、疏忽或遗漏。

规例

26. (1) 部长在可能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制定规例以充分落实,或进行该项条款。

(2) 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规例可作为——

(a) 订明在拿取和处理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程序;

(b) 订明为本条款的任何形式;

(c) DNA数据库的规范管理,行政和控制;以及

(d) 提供的任何事项于此条款,是必须或被允许订明或必要或权宜指定。

[除外]及过渡期

27. 任何在本法令未执行前,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所收藏及保管的现有DNA描述及任何相关的资料,应该在本法令执行后被视为在本法令下根据所使用的指标设立的DNA数据库所储藏及保存的一部分。

注释声明


第一篇

本提案宗旨在于建立一个法证DNA数据库、采取DNA样本、法证DNA分析、利用DNA描述和任何相关的资料,及有关连的事宜。

2. 所建议的法令中第一篇所包含的初步事项。

3. 第1条包含法案中的简称,及授权部长指定一个即将来临的日期执行所建议的法令。

4. 第2条包含所建议的法令中字眼的定义及表达。

第二篇

5. 所建议法令中第二篇包含有关建立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的规定、目标和功用。

6. 第3条规定马来西亚法证DNA数据库的设立,必须在DNA数据库主管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之下。这项条款亦订明DNA数据库所包含的指标。

7. 第4条及第5条订明DNA数据库的目标和功能。

8. 第6条寻求授权部长在马来西亚化学部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法证实验室无法进行法证DNA分析时,指定任何机构或团体分析法证DNA分析。

第三篇

9. 所建议的法令中第三篇涉及行政事务。

10. 第7条委任DNA数据库主管、DNA数据库的副主管和DNA数据库官员。

11. 第8条订明DNA数据库主管的职能和权力。

thereto if a clerical error has occurred.
12. 第9条授权DNA数据库主管纠正详细的DNA描述及任何有关笔误的资料。

13. 第10条授权部长发出[普通性指示]于DNA数据库主管。

14. 第11条包含有关储存于DNA数据库的DNA描述和相关资料的存取、通信或使用的条款。

第四篇

15. 所建议法令中的第四篇论及从有关从被嫌疑人士身上拿取、储存和处理体内和非体内样本及取消DNA描述和相关资料。

16. 第12条指出拿取体内样本以及得到准许拿取之前必须符合的条件程序。

17. 第13条指出拿取费体内样本以及得到授权拿取之前必须符合的条件。

18. 第14条寻求有关拒绝提供样本的罪行。

19. 第15条的条款包含有关自愿给于体内或非体内样本及提供样本的人士之权利的程序。

20. 第16条为提供从囚犯采取DNA样本。

DNA Databank.
21. 第17条的条款包含有关储存与处置贮存于DNA数据库的体内和非体内样本的条款。

22. 第18条包含有关删除「嫌疑人士指标」DNA描述及相关资料的条款。

第五篇

23. 所提议的法令中第五篇包含有关所提议法令条文下的罪行。

24. 第19条规定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任何体内或非体内收集样本的罪行。

25. 第20条禁止除了建议法案以外的任何因素使用或通信DNA的描述或任何资料。

26. 第21条强制DNA数据库的主管、副主管及官员的保密义务。

27. 第22条规定任何篡改、教唆或企图篡改有关藏有保管或控制DNA数据库内的DNA描述或任何资料的罪行。

第六篇

28. 所提议法令的第六篇包含总则。

29. 第23条寻求授权于DNA数据库主管与外国执法机构的合作。

30. 第24条说明DNA数据库所含有的资料应得到任何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决定性鉴定。

31. 第十五条授权部长、DNA数据库主管、副主管、官员、政府医务官员和化验师,如果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在所建议法令下采取行动、诉讼或提控以行驶任何权力,职能和责任赋予豁免权。

32. 第26条授权部长在必要下修改规例的权力,以彻底贯彻及落实所建议的法令。

33. 第27条涉及储存及转移的条款。

财政影响

本条例草案将涉及目前无法确定的政府额外财政支出的数额。
[PN(U2)2548]

4 条评论:

匿名 说...

第四部

12(2)(a) a person reasonably suspected of having committed an offence;

(a) 一名优理由被怀疑犯案的人士;

typing error : 一名“有”理由...

西西留 说...

已经更正。谢谢

jermin 说...

walao err!我真的服你服到五体投地!!还可以翻译法案!?加油!

西西留 说...

好久没有您的消息,最近可好?谢谢您协助翻译,没有你们真的不行哦。^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