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5日星期日

逐鹿问鼎∶下一个是否轮到吉打和雪兰莪?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Are Kedah and Selangor next?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15-02-09
翻译  ∶西西留

「令人担忧的是,这场危机的发生玷污了许多律法机构的声誉和权威性,比如苏丹、选举委员会、反贪污委员会、检察官和警方。这些破坏的起因就是——政党跳槽的无耻现象没有获得重视。」
沙德法鲁基博士

目前发生在霹雳州这宗被认为是宪法危机的事件,沙德法鲁基(Shad Faruqi)博士(请阅读以下文章)提出了他的看法。你可以称这个事件是宪法危机或政治危机,可是霹雳并非是唯一会堕入国阵手中的州属,吉打和雪兰莪也有可能是下一张牌。

来自吉打的五名民联州议员会见了巫统阵营,他们已经做出承诺,当国阵在吉打有足够人数组织政府时,他们将会跳槽。在吉打的这场活动中,他们准备了一千万令吉,那些跳槽的人士将会获得丰厚的奖赏。

在雪兰莪,哈山阿里①收到承诺,如果他能够说服足够人数和他一起跳槽的话,他将会获得州务大臣的职位,当然,这还不包括他和他的同党们也将会收到几百万的酬劳。到目前为止,他仅成功说服两名回教党,以及大概是两名来自公正党的州议员加入他的阵营,因此,他还需要多几个人才能让他的计划成功。

①哈山阿里(Hasan Mohamad Ali),生于1947年。他持有马来亚大学文科学士文凭、美国匹斯堡大学城市规划硕士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博士学位。他是沙坝集团有限公司(Sabha Group Sdn. Bhd)的行政总裁,回教党鹅卖斯蒂亚区州议员,雪州回教党联委会主席,雪兰莪行政议员,掌管:回教事务、马来人风俗部、公共设施。曾在2008年10月反对刘秀梅出任雪兰莪州经济发展局(PKNS)总经理。

大家都认为这全都是为了权力和钞票。哈山阿里早在1999年就开始垂涎雪兰莪州务大臣的宝座了,唯一的问题是,在1999年的时候,反对党并没有赢获雪兰莪。他始终还是对州务大臣这个职位念念不忘,如果为了让梦想实现,而必须带领足够的支持者跳槽,以让国阵能够成立新的雪兰莪州政府的话,他将会这样做。为了成为州务大臣,他可以不择手段。

即使如许月凤这般的州议员,虽然已经在行动党服务二十年,最终还是为了钱而跳槽。至今他已经从成功集团(Berjaya Groups)的陈志远(Vincent Tan)身上收取了一千五百万令吉,她大概会在尘埃落定后才会收到剩下的一千万令吉。看来他需要这笔钱来挽救她那陷入严重财务问题的丈夫。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李霖泰(Lee Lam Thye)身上,当年他被迫离开行动党,以便摊还他妻子欠下的赌债。理所当然的,当他『放弃了他的事业』,倒戈相向时,国阵帮他妻子还清了所有的债务。

当我们告诉人民联盟说霹雳州将会倒台,他们回答说一切都在掌控中。现在我们告诉他们说吉打和雪兰莪也一样的在危险阶段,他们最好能够尽快处理。请不要告诉我们说一切都在掌控中,然后在几个星期后,让我们看到这两个州步上霹雳州的后尘。

无论如何,正当人民联盟苦思着要如何防卫吉打和雪兰莪这两座城池不被国阵的两亿令吉所突击,让我们阅读沙德博士对霹雳危机的看法。


法律所反映出的
霹雳州叛党造成的司法动荡


《星报》沙德法鲁基博士著

霹雳州内出现了宪法上的僵局。国阵州议员叛逃至民联,以及国阵即刻做出的四轮连环攻势,触发了赤裸裸和毫无原则的权力斗争的先例。

令人担忧的是,这场危机的发生玷污了许多律法机构的声誉和权威性,比如苏丹、选举委员会、反贪污委员会、检察官和警方。这些破坏的起因就是——政党跳槽的无耻现象没有获得重视。让我们检讨这些课题中的一些部分。

叛党

根据联邦宪法10(1)(c)节中禀明的结社自由,允许了中途转换所属政党的『权力』。

可是,10(2)(c)节也准许国会在保安、公众次序和『道德』(morality)上限制上述的自由。

在八十年代,吉兰丹和沙巴政府通过了反跳槽法案,在道德层次上制止了这个权力。

可是,在一九九二年的『诺丁沙烈(Nordin Salleh)事件』中,联邦政府宣布说在两个基础上,反跳槽法令是违反宪法的。首先,它在错误的立法议会上被通过。第二,几乎是无法令人置信的是,法院宣布说『道德』的个词不能涵盖在政治道德中。

我相信,一名在其政党旗帜下竞选,并获选为州议员的人士跳槽至另外一个政党是一个欺骗选民的行为。

有三种可行的方法来驯服这种小人。

第一、在各政党的合作下,以三份二的多数票通过第宪法中10款的修正案。

第二、国会制定普通反叛党法令,并即刻执行。

如果当这项法令被人以『诺丁沙烈事件』的判例作为挑战时,就能够向联邦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明,以驳回这项预先设定,并且毫无反驳余地的判决。

另一个加速驳回这项诡异的判决的方法,就是让最高元首把这个问题带到联邦法院,在宪法第130条下,寻求对10(2)(c)节中『道德』的定义的其他诠译。

第三个制定反叛党法令的方法即是,在宪法第150条下,颁发紧急法令。在一九六八年的『加隆宁甘①』案中,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的判决中说明『紧急』的定义包括『民选政府的崩溃』。

①加隆宁甘①(Stephen Kalong Ningkan)

毫无疑问的,叛党会带来民选政府的崩溃,这时颁发紧急法令将会被视为是合法、符合道德,及在政治上是公平的。

辞职信

来自两位民联叛党者的无日期辞职信的合法性是霹雳州宪法纠纷的核心。

霹雳州议会议长接受该信件的有效性,并向选举委员会发出通知。从议长的角度而言,可以注明的是,在英国,这是国会的一部分特权,以对议院中偶然发生空缺采取质问。

议会中的议决通常被认为是最终的决定。同时,在霹雳州宪法第35条准许州议会成员在『自身签字并呈交给议长』之下辞职。

现在的问题是这两位跳槽者否认他们曾写信给议长。这里也有一个相关的司法判决(可做参考),在一九八二年,在沙捞越的『王其辉①对穆迪特②』案中,高庭拒绝承认无注明日期的辞职信的有效性。

①王其辉(Ong Kee Hui)
②穆迪特(Sinyium Mutit)


根据这个决定,以及两名叛党者的否认,选举委员会已经心里有数,并宣布这些席位并没有悬空。

也许最安全的方法就是要求联邦法院迅速对霹雳州宪法的诠译做出判决。霹雳州宪法第63至64条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做出此行动方针。很遗憾的,出现争端的政党和苏丹均没有接纳这个行动方针。

解散:在联邦和州宪法下,苏丹的自由裁决是不容置疑的。在其本人的智慧及州属的利益为前提下,苏丹可以否决一个不成熟的议会解散的要求。我们有吉兰丹和沙巴作为例子,在个案中,这些要求都被否决了。

议会中的信任动议:在评估民联已经失去州议会的信任下,苏丹陛下面对许多不同的选择。

首先、他当时有权力迫使州议会休会,等待法院对跳槽者辞职的合法性以及位置悬空的问题的判决。

第二、他当时可以叫敌对两方在州议会中对峙,并根据一般议会传统,证明他们还受到(大多数成员的)支持。我做出这个看法的前提是,如果州议会正在会议期间,或是可以迅速的把课题带入会议中。这是议会的权力,以决定是否还获得(大多数议员的)信任。没有任何人能够夺取这个权力,或以州议会外的因素来取决议会信任的问题。

霹雳州宪法中的第16(6)款并没有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一名州务大臣需要停止领导所信任的大多数议会成员。可是在一九六六年的『加隆宁甘对阿邦欧鹏①』案中,沙捞越法院裁判指出,州元首不能开除首席部长,除非他被投出议会。

①阿邦欧鹏(Tun Abang Hj Openg Tawi Sli)

在霹雳州,陛下独自扛下决定州议会领导人的重担。他默默忍受着,不止一次的面试了四位叛党者,以及聆听州务大臣和拿督斯理纳吉的解释。

苏丹留意到选举委员会宣布位置没有悬空的决定,毫无疑问的,到议长的威胁也让陛下的决定受到影响,议长当时表示不会让这些叛党者进入州议会投出他们的信任票。

开除州务大臣:霹雳州宪法第16(7)款禀明,除了州务大臣以外的州行政议会成员必须是苏丹属意的。这意味着除了在州议会的不信任动议以外,州务大臣不能被开除。

问题是,第16(6)款也禀明了,如果一名州务大臣失去了信任,他可以有两个选择。

第一、在劝告下解散

第二、如果要求被拒绝的话自行辞职。

这是法律中的空白处,如果州务大臣在州议会中失去(大多数成员的)信任,然而他拒绝辞职,同时也不下台呢?

苏丹可以开除他吗?『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中总有未注明的领域,尽管有第16(7)款的说明,如果一名州务大臣失去信任,而同时拒绝解散(州议会),死赖着不走,这种情况下,苏丹可以决定开除他。

可是在霹雳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失去(大多数议员的)信任的问题并没有在宪法精神下被调查清楚。在当中还有许多裁决上的课题,而法院必须接受这个挑战。

叛国

其中一些建议表示说,藐视苏丹以及因为个人的法律权益而威胁苏丹入禀法院,可视为叛国,及作为剥夺公民权的基础。这些论点有基本上的误解。

由独立日当天开始,最高元首和苏丹可因为他们官方的行为而公开遭到起诉。他们不过是有个人的赦免权。在一九九三年,这个人的赦免权也被取消了。

总的来说,在个人权益和责任下,寻求法院提供执行方案并不能被视为违反宪法。如果一个人有话要说,却投诉无门,他要何去何从?

马来西亚国立技术大学(UiTM)沙德法鲁基(Shad Faruqi)法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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