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毫不留情: 如何推翻一个政府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How to bring a government down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04-02-2009
翻译  ∶西西留
霹雳州务大臣已经进谏霹雳州苏丹陛下,要求陛下御准解散霹雳州议会。看来苏丹欲『三思』一番,可能会在明日接见副首相纳吉后才发落。也许当陛下在思政之余,可思维以下文章。

西敏寺系统

西敏寺系统㈠是不列颠政府所实行的一种民主议会制(不列颠联合王国㈡国会)的模式。这个名词来自西敏宫㈢,联合王国国会的所在地。

㈠西敏寺系统(Westminster System),英国议会系统
㈡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斯,北爱尔兰
㈢西敏宫(Palace of Westminster)


这个系统是一系列执行立法的程序。它被使用,或曾经被使用作为国家立法,或为英联邦附属国,以及前英联邦附属国等次国家㈠立法。为次国家立法的时期起始于十九世纪中叶的加拿大各省以及澳大利亚。还有很多议会系统的程序各有差异,可是却衍生自西敏寺系统。

㈠次国家(sub-national),殖民地主义下的宗主国对其殖民地国的称法。

关键特性

虽然并非所有下列的特征保存在每个西敏寺派生的系统中,西敏寺系统的重要特征包括下例:

■ 拥有一名君主或国家首脑作为名义上,或是形式上的执权者(executive power),拥有数项特权(reserve power),可是平时的责任主要是执行仪式的装饰性角色。例子包括英国皇室、许多国家的总统,以及在许多联合邦系统中的州、省中的总督。

■ 拥有一名统领各总督的首脑(或是执行人员的首脑),称为首相(prime minister,PM)或首长(英文称为premier或是first minister),他是真实被委任的国家首脑。实际上,政府首长通常是国会中得票最高的政党的领袖。

■ 拥有一个实权运作的执行部门,通常由立法委员和内阁中的高级行政人员组成,由政府首脑所领导。这些成员代表形式上或理论上的执权单位行驶职权。

■ 拥有议会在野党(一个多元政党系统)。

■ 拥有一个民选议会,通常是两院制㈠,其中至少一院由人民选出,虽然如此,单院制㈡也是存在的。议会人员通常由选区中的『简单多数票当选』㈢所推举(与全国性的比例代表制㈣相反)。在这个情况下,纽西兰已经逐渐使用比例代表制,这意味着很有趣的一个转变。)

㈠两院制(bicameral)——君主立宪制通常拥有两院,上/下议院,参/众议院,上议院或参议院通常由贵族和诸侯组成。
㈡单院制(unicameral)——为部分共和国所使用,包括共产各国,和新加坡在内。
㈢简单多数票当选(first-past-the-post),或称多数制。每一个选区从候选人中选出一名或数位议员(House或Senate),一个选民只能投一票给本选区的一个候选人。当选的是赢得最多选区数的候选人,而不是获总票数最高者。
㈣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比例代表制以每一参选组别所得选票占全部票数目的百分比分配议席。比例代表制又可分为数类,普遍使用的有最大余额法汉狄法


■ 议会中的较低一级议院可通过『暂停(或阻止)法案的通过』、否决财政预算、提呈不信任动议,或挫败一项信任动议,以达到解散议会的能力。西敏寺系统允许一个政府被挫败,或是被迫举行全国大选,让一个独立的新政府重新被选出。

■ 拥有一个随时可被解散并重新选举的议会。

■ 拥有议会特权,允许立法议会探讨任何自己认为是相关的任何课题,无惧于毁谤性的言论或是相关记录所会造成的后果。

■ 拥有会议记录,通常称为议事录(Hansard),包括让议会对议事内容进行评鉴商讨的能力。

大部分西敏寺系统的程序源自于王储间召开的议会(conventions)㈠,联合王国国会中的律法常規(practices)以及判例先例(precedents),这些都是现在被称为联合王国宪法的组成部分。不同于英国书面宪法,大部分使用西敏寺系统的国家使用书面宪法作为诠译基准。

㈠议会(conventions)-原本为王储间召开的议会,现在一般通作为议院中的议事。

无论如何,非书面议会、常规和判例继续在大部分国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很多国家的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程序中的重要原则。比方说,一些较使用西敏寺系统的古老的宪法中没有提及内阁,和/或首相的存在,因为起草这些宪法的作者存心不良。

不信任动议(英文或称为vote of no confidence、censure motion、no-confidence motion或是confidence motion,中文通称『不信任动议』)是一项传统上由在野党提出的议会动议,以期溃败或削弱政府,或是,政府中的前支持者所提出。这项动议由新的议会投票决定是否通过或是否决(不信任动议投票)。

普遍上,当议会进行不信任动议投票,或是无法进行信任投票,一个政府必须做出以下两者中其一种反应:
■ 辞职
■ 解散议会,要求全国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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