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记住,我也宣誓说有人告诉了我一些东西,毫无疑问的,我已经在法定声明书上宣誓了,我已经向《可兰经》宣誓,可是如果祖基菲坚持,我将会安排在《可兰经》上宣誓,同时在回教堂中由伊曼见证,以证明我所签署的那份法定声明书是真实的,就如同我所告知的那样,如果是这样,上苍请救救我吧!
凱斯·辛普森(Keith Simpson)先生:咨询内政部秘书,该部所接获的报告中,有关拉惹博特拉卡玛鲁丁先生被声称放逐至联合王国之事宜;以及是否他有做过如此陈述。 [323620]
伊凡·路易斯(Ivan Lewis)先生:对于此事,我已经要求回覆。
我们驻吉隆坡的领事馆已经报告了有关拉惹博特拉也许已经身在联合王国的猜测。我们没有资格评论或确认此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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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说过,马来西亚国会浪费了整整两个星期,在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和个人课题中兜兜转转,而不是辩论国家的重要课题,你可曾听说过『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
※fiddling while Rome burns:罗马暴君尼罗(Nero)曾经纵火焚城,并且一边观火一边拉小提琴
无论如何,先说些题外话。那天,当祖基菲诺丁(Zulkilfi Noordin)挑起课题,说一些不知名人士企图贿赂他,要他把把『第一夫妇』涉入阿丹度雅谋杀案中,英国国会在当中提到了我的名字(阅读上面)
我部在进一步说明,你可以自行判断这件事。尽管如此,在上述说法中,用到了『放逐』(exile)一词。既然国会没获得确认我人在英国与否,看来英国政府已经宣布了我目前的状态属于『放逐』。
如果假设我现在人在英国,是否大马政府采取行动将我引渡回国吗?在英国,煽动并非是一项罪行,它只在过去英国国王被认为是神所委派的年代才被视为是一项罪行。可是这项法令搁置已久,在2010年1月1日,英国废除了《煽动法令》。
结果,这项法令再也不复存在。因此,在『双方犯罪』(dual criminality)条款下,如果一些在大马可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英国却没犯法的话,大马政府不能引渡改名人士。
比方说,两名人士可以在英国结婚,有时甚至可以在教堂举行婚礼。几年前,当艾尔顿约翰(Elton John)和他男友结婚时,他们并没有因为鸡奸而逮捕他,把他送入狱。反之,他获得了英国首相的祝福贺语。因此,这意味着,如果你在大马面对鸡奸指控(两名成年男性之间的性行为),而你目前身在英国的话,大马不能将你引渡回国受审。
在刑事毁谤的课题上,英国依旧存在这项法令,可是已经很久没使用了。实际上,这项法令最后一次被使用时(我想是二十至三十年前),法庭下令被告无罪,无须审判(threw the case out),而政府输掉了这场官司,法庭的判词中说,他们应该采取民事毁谤(civil defamation)提控,而不是利用刑事毁谤(criminal defamation)法。
无论如何,即使大马政府还想着把我引渡回国受审,它就必须向英国法院证明有这场诉讼,并说服法院我的确面对着一项诉讼。而要做到这点,就需要把证据呈上法院——这就意味着你必须先首先阅读我在法定声明书中所说的一切。
是的!我的法定声明书内容必须被审核,以检查我被人指责对人造成毁谤的毁谤的方式。我在我的法定声明书中说了什麽?是否我所说的等同刑事毁谤呢?
我所说过的是,有人搞了一些事,而我揭露了有人曾告诉我,并呼吁暗淡毒牙谋杀案的控方调查这件事,以对这项说法抽丝剥茧进行调查。我并非我所声称的事,而我说的是其他人所声称的事。我也说过,我觉得这是我的责任,让这件事引起政府的注意,以便他们可以调查这项声称的真伪。
大马政府要如何说服英国法院说我的行为等同刑事毁谤呢?再加上,是什麽构成了刑事毁谤?是否这名副首相的妻子也涵盖在此类别中,如果你毁谤了她,就假设我犯了这项罪名,那会形成一项罪行(视乎与她并非为政府工作)吗?
是的!大马政府有许多的障碍需要清除,英国司法系统并非如大马那般运作,我让『我身在英国』这个事项获得成立,这是首个障碍,而当这项事实成立后,他们还得开始司法程序,而这项司法程序必须符合英国的司法标准,而不是马来西亚的司法标准,因为大马的司法还无标准可言。
不是这样简单,不是吗?
不!我并没逃,就如巫统所说的那样。我只不过是根据毛主席和孙子所教导我的,『不在敌人领土内与其交锋』,让他们来到你的战地,而后才于之交锋。因此,我已经挖好自己的战壕,躲藏在里头,等待着我的敌人前来围捕我,这不叫逃跑,这叫把敌人引到自己的战场中,再诛杀他们。
塔利班也教会了我这些道理。当塔利班发觉到苏联的火力太强时——他们有坦克、火箭和武装直升机——他们只好撤退到山中。塔利班并没逃跑,他们撤退到山中,不让苏联人找着。接着,塔利班使用他们的古老武器,把苏联人打个落花流水,结果苏联人卷尾而逃回莫斯科。
你看到了吧?塔利班是山地战专家,而苏联人在平原上的火地强大,那为何要与苏联人在平原交锋,让自己成为他们的砧上肉呢?躲在山中,坦克爬不上来,在里头,你可以轻易的击落直升机,这马上就把阿富汗转变成苏联的越战了。
哎呀!巫统真是对《孙子兵法》一窍不通啦!
接下来,有关祖基菲的言论中提到首相用《可兰经》宣誓说他不认识阿丹度雅,而对他(祖基菲)而言,这已经非常足够。首先、纳吉没在《可兰经》下宣誓他不认识阿丹度雅,他只宣誓说他不认识『那名蒙古女人』。其二、如果对祖基菲而言,向《可兰经》宣誓已经很足够,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我也向《可兰经》宣誓说,有人告诉我一些事,对他而言也是很足够了呢?或者说,还是不足够呢?
请记住,我也宣誓说有人告诉了我一些东西,毫无疑问的,我已经在法定声明书上宣誓了,我已经向《可兰经》宣誓,可是如果祖基菲坚持,我将会安排在《可兰经》上宣誓,同时在回教堂中由伊曼见证,以证明我所签署的那份法定声明书是真实的,就如同我所告知的那样,如果是这样,上苍请救救我吧!
是否祖基菲要我这样做呢?祖基菲,就由你决定吧!球已经踢到你脚下,只要你说出来,那就可以功成身退了。
真是的!如果在《可兰经》面前宣誓已经算是很好的话,我们就不用律师和监狱了,也没有任何人需要坐牢了。哎呀!祖基菲律师,你在说些什麽啦?
另个课题,在数个月前,雪州苏丹去了一趟伦敦。当他启程时,他说他计划到伦敦逮捕我,把我带回马来西亚,我想他一定是在开玩笑,也有可能不是!
几天前,我的一名堂弟去了雪州皇宫,要求皇室注意有关原住民的一些课题,看来有些资本家正企图偷取一些原住民的土地,而他们已经在那里住了百年。
接着,雪州苏丹的随扈和我的堂弟吵了起来,并告诉他说,皇室当局知道他和我的联系。他们有他和我的合照,大概是政治部拍下后交给皇室的。
我堂弟回答说,因为是亲戚,我们当然有联系,我们是堂兄弟关系。
那名随扈接着回答说我是一名混蛋,同时我曾经攻击过几位苏丹。
我堂弟回应这位随扈说,他不是皇室成员,因此应该闭嘴,这是皇室成员间的事。
这名随扈提高声量,说我堂弟目中无人。
这名随扈身穿军服,当然,我堂弟叫他脱掉他的那身军服,到外头与他一对一较量,可是这名随扈却走开了,嘴里还碎碎念。我堂弟真的不赖,不愧为拉惹拿督勒兹瓦(Raja Datuk Redzwa)之子,我对他可是另眼相看了。
※拉惹乌达(Raja Tun Sir Uda)生有13名孩子,11男2女,拉惹博特拉的父亲拉惹卡玛乌丁(Raja Kamar ud-din)排行第三,拉惹拿督勒兹瓦(Raja Datuk Redzwa)排行第四
这位已故的拉惹拿督勒兹瓦是我父亲的弟弟,也是我的叔伯中最令人畏惧。没人会顶撞他后不自食其果的,他痛恨巫统,甚至参与了2000年在莎阿南大道(Kesas Highway)举行的大型『烈火莫息』街头示威,当警方企图阻止他,他与警方争辩,要他们够胆就逮捕他!别和我叔叔『玩玩』嘛!
是的!宫廷人员不该介入我们的家事,他们不是皇室的一员,没资格说三道四。他们应该被提醒,他们只不过是被雇来的人员。很不幸的是,这是2010年,而不是 1810年,如果是在两百年前,我早就用这名随扈的鲜血为我的克利斯匕首沐浴了。可是在现代,这已经不再允许。
鸣……我实在怀念古早的好日子。
最后,请看以下图片,现在你显现相信我所说过的,不是所有的马来人都是穆斯林了吗?在伊斯兰教,只要目的正当,可不择手段。你不能用尿沐浴,然后宣布说你干净了,你只能用圣水(air suci),尿水(Air kencing)不能净化你的躯体。
明天敦马哈迪医生将会正式为『博卡杀』(PERKASA,大马土著权威组织)开幕,这名人士曾经说过,就连美国也有类似马来西亚的『未经审判即逮捕』的发令。如果美国在 911事件前就推出这项法令,事件就不会发生了,马哈迪医生如此解释。因为美国没有类似《内安法令》的法令,结果美国世贸大厦倒塌了,丧失无数人命。
是的!《内安法令》是好东西,而马哈迪医生说美国应该要有这种法令,接着美国推出了《爱国法令》(Patriot Act),就如马哈迪医生所说的,他们早就该这样做了。
好吧!《内安法令》是好东西,马来西亚说美国应该也该有类似《内安法令》的法律,接着美国推出了《爱国法令》,因此,《爱国法令》是好东西,因为它就像马来西亚的《内安法令》。《爱国法令》锁定了穆斯林为目标,在无审讯下,将穆斯林进行扣留。既然穆斯林非政府组织觉得《内安法令》帮助对抗恐怖分子,那很好。
我们可以停止谩骂美国吗?《爱国法令》是好东西。好吧!穆斯林是受害者,那又如何?《内安法令》的目标也是穆斯林,而『好』的反义词就是『坏』,这一定表示着穆斯林是坏人。
嗯……说什麽?又是穆斯林非政府组织?死远点去!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Friday jottings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26-03-2010
翻译 ∶西西留
2 条评论:
可是在现代,这已经部在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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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现代,这已经“不再”允许。
已经修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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