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对于我的法定声明书的来龙去脉,《马来邮报》有它自己的版本,我也有我自己的版本,而我的版本是:我将会被审讯,而我拒绝缴付保释金。政府本来有机会送我入狱,我已经给了他们机会,我已经同意放弃了我的审讯和保释金,可是他们想要向我施加保释金,同时审讯我。
《马来邮报》报道:「拉惹博特拉被控在他的网站《今日大马》发表煽动性言论,并毁谤首相夫人拿汀斯理罗斯玛曼梭(Rosmah Mansor),他在4月23日及5月23日缺席审讯,在两项逮捕令发出后,他宣告失踪」【阅读全文】
可是他们却插入了错误链接,把你带到另一个网站,而不是《今日大马》(《马来邮报》极度的歪曲事实)。
《马来邮报》是一家由亲巫统部落客掌管的报纸,这个人也设立了一个称为《洛基布鲁》(Rocky’s Bru)的博客。由此可见《马来邮报》不是一份独立的报纸,尽管它标榜自己是『主流媒体』(mainstream media),它有一定的议程,而它所写的都是为了达到这个议程,而洛基的跑腿是『大狗』(Big Dog),这家伙最先触动这件事,最后导致东窗事发。
事件始于我在2008年6月18日签署的那份法定声明书。毫无疑问的,在法庭中签署和存档的法定声明书并不是秘密文件,公众可以自行兰也阅览其中内容。尽管如此,我所签署的这份声明书是为阿丹度雅谋杀案检控小组而做的,而我的律师也已经写信给检控官,并附带了那份法定声明书。
可是,不知怎的,在24小时内,『大狗』的部落格发布了这份法定声明书的副本,几乎是同一时刻,全国总警长和总检察长说我签署了一份虚假声明,同时要对我采取行动。
现在,并没有任何调查行动以证明我是否有签署虚假声明,实际上,他们甚至不知道是否我真的有签署,或是伪造的。可是全国总警长和总检察长却宣布说我签署了一份虚假声明,同时要采取行动对付我。
没错!我签署了那份声明,所以要采取行动对付我,其中无需展开任何调查工作,而声明中的人名自动被认为是无罪的,他们无需被调查。
这即刻构成了『未审先判』(prejudgment),他们断言我签署了虚假的声明,我已经犯了法,并宣布我将会因为这项罪行而被惩罚。
全国总警长和总检察长怎么知道呢?他们甚至还没多过我所签署的这份文件,他们也还未调查我所签署的这份文件,他们甚至不知道我是不是真的有签字。然而,他们已经知道这是伪造的,而且马上决定我会因为这项罪行而受到惩罚。
我被叫去盘问,在盘问中,警方要知道为何『大狗』会获得那份法定声明书的副本,是否我给了他这份文件。盘问的焦点围绕在是否我和『大狗』在唱双簧,意思是说,我给了他一份声明书副本,于是他就把它给公开了。
看来,似乎警方所关心的是,是否这份法定声明书是由『大狗』部落格所发表的,而不是我是否有签署过这份声明书。他们也不关心法定声明书的内容,以及内容已经公诸于世的事实。可是,一份在法庭签署的法定声明书即是一份公开文件,不是吗?
盘问也集中在我的消息来源,警方要知道我的消息来源是谁,他们的可信度有多高,我对他们有多了解,是否我认识他们很久了,我有多信任他等等的。我告诉警方,这些都会在法庭中被揭示,如果他们认为我已经签署了一份虚假的声明,那就控告我,而我的消息来源将会在审讯中出庭作证。我也告诉警方,我认识这位消息人士已经很久了,当时我还不认识我太太——我直到1968年才认识我太太。
不久后他们叫我向警察局报道,因为他们将会控告我所签署的那份法定声明书。很好!我当时这么想,游戏开始了。我其实很期望被控告,这样我们就可以『重温』阿丹度雅谋杀案,并审阅这宗谋杀案的每个失去的,或故意忽略的重点。
可是,他们并没有控告我签署虚假的法定声明书,如果他们这样做的话,他们将需要证明这份声明书的内容是虚假的。反而,他们援引刑事毁谤罪控告我,也即是说,他们无需证明什麽,除了证明我曾签署过这份法定声明书,而一开始我从未否认我曾签署。
我的名字和签名都在文件上,我怎能否认呢?我干嘛要否认呢?如果我要否认,我大可不放自己的名字和签名,以免在法定声明书中受到法律约束,这是马来人所谓的『surat sumpah』或称为『宣誓书』,几乎等同向《可兰经》宣誓那般。
政府没胆量挑战我在法定声明书中的内容,并提控我对政府进行了刑事毁谤,这样就能避开谈论我所签署的内容。他们只需要证明那是我所签的,而他们可以轻易的证明,因为我已经承认了,接着就可以把我送入牢房。
好吧!就假设我毁谤了首相夫人(她当时是副首相夫人),我可以因此而被控吗?那是刑事毁谤吗?
如果首相夫人为政府工作,而我毁谤了她的公职职权,那才称为刑事毁谤。比方说,我指责了雪兰莪州务大臣卡立伊布拉欣(Khalid Ibrahim),说他疏忽了雪兰莪的马来人,因为他把土地给了华人和印度人,而不给马来人,而,如果这不是真的,这就能够构成刑事毁谤了。这意味着我批评了卡立,而他身为州务大臣,同时我的言论是虚构的。
罗斯玛曼梭不是政府人员,而我并没批评她,无论虚假与否,或是以她的官方身份批评她。而且,无论我所说的虚实与否,对罗斯玛而言,不能构成刑事毁谤,因为她在政府中绝对没有地位可言。她只不过是一名政治人物的妻子,而这名政治人物在政府中担任职位。一名公务员的妻子并非是一份政府中的职位,美国的『第一夫人』(The First Lady)是个官职,可是马来西亚的『第一夫人』(当时她甚至也还没当上『第一夫人』)却什麽也不是。
无论如何,我被控这项罪行,而它并非是一项罪行。而首相纳吉敦拉萨说过,既然这项起诉是轻佻的,我将不会去『应酬』(layan)它。因此,当我被宣读控状时,我告诉法官说,我不会回应这项控状,因为这些控状是『充满恶意』(mala fide)和有缺陷的,我将不予答辩。
法官告诉我,既然我拒绝答辩,法庭将此视为不认罪。接着,我提高嗓子告诉法官,我没有表示不认罪,我拒绝回应这些指控,以及进行答辩。然而,法官却坚持他会记录这句说辞为不认罪。
接着,这宗案件被转移到更高的法院,当初我被起诉的较低级法院无法施予更高的刑罚,因此,他们把我的案件转移到更高级的法院,这样就能施予更严厉的刑罚。
把我的案件转移至更高级的法院是毫无理由的,当初起诉我的较低级法院在法律上是允许听审我的案件的,只是说,如果我被判有罪,最高刑罚将会是两年监禁或一万令吉罚款。可是如果我的案件是在更高级法院庭审的话,刑罚将没有受限,他们想要怎么教训我都行。
看来,他们似乎在庭审开始前已经知道我会被判有罪,因此,他们要把我的案件转移到更高级的法院,这样就可无限制的惩罚我,他们可以把我锁起来,再把钥匙丢掉。如果他们施加的是监禁和罚款兼施,而如果罚款的数目非常高,而我没能力摊还,这样他们就能再加重我的刑期。
聪明,不是吗?
无论如何,他们重新在更高级法院控告我,再次的,我拒绝回应这些指控和答辩,而,再次的,法庭坚持这将被视为不认罪,而,再次的,我提高声量说我没表示不认罪,可是法庭却坚持说他们认为这是不认罪。这是其中诀窍,我的代表律师告诉我的。
我告诉我的律师,我不管这个(司法)系统是怎么说的,我拒绝面对被刑事毁谤的提控下的审讯,如果他们要控告我签署虚假声明,那我会为这场审讯抗辩。可是,我不会却『应酬』这项刑事毁谤的控状,这个(司法)系统去死吧!我不管这些。
现在,回到保释金的课题,我告诉法庭说我拒绝缴付保释金。我因为一通电话而来到法庭,其中没有对付我的传票或逮捕令状,本来这些都应该有的。从法律角度而言,我并没有被传呼出庭被控。警方打电话给我,要求我出庭,这样我就能被控了。
我大可告诉警方去死吧!既然我没接到传票要求我出庭,或是没有针对我的庭令,那我就无需出庭。警方无可奈何,可是我还是根据那通电话,以及警方的要求下出庭了,因此,干嘛还需坐牢呢?
可是,法庭还是坚持我必须提交保释金,控方要求每宗控状一万令吉的保释,我抗议,并说我不会去付这笔钱。我的代表律师赶紧起立,并商讨把保释金减为五千令吉。我大骂我的代表律师,并向法官喊道,我把我的律师开除了。我并没授权我的律师商讨把保释金减为五千令吉。
法官要求休庭,以让我的律师可以和我谈谈。我的律师告诉我接受保释,这样他们会企图交涉,以减低保释金数目。我不同意,我只不过是在一通电话之下就来到法院,其中没有传票或庭令,而我本来就不需要出庭,因此,我觉得无需保释,甚至就连安华伊布拉欣被控于更严重的鸡奸,而刑罚是我所面对的刑罚的十倍,他还是被允许以名誉保释。因此,干嘛我的待遇不同呢?
法官回到法庭内,出乎意料之外,获准了每项控状二千令吉的保释金,总共三项控状。律师告诉我,这怪极了。控方要求每项控状一万令吉的保释金(总共三项控状),我的律师要求减至五千令吉,可是法官却施予每项控状二千令吉的保释金。律师告诉我,这是前所未有的,这样说来,我可以接受这较低的保释金吗?看来法官像是出手帮我。
我依旧拒绝了,并走出来向警方自首,叫他们把我送去双溪毛糯监狱。
可是警察却不这样做,他们甚至没做该做的事,把我的手铐上。他们只让我坐在公众席,而没把我关在牢房中。囚车开往监狱,我不在里头。
在加上,警方允许我太太和我的其中一名代表律师山姆(Sam)进入扣留区域内。接着,他们打开牢房,以坐在里头与我的『舒服』的秘密商量。
我叫山姆滚出去,可是他不走,而我太太求他留下。我太太当时在哭泣,山姆说,如果要他跪下来求他接受保释,他会照做。我当时很顽固,我不会去缴付这笔保释金。其实,我甚至拒绝审讯,我已经解决答辩,而法庭可以就此判我不认罪,然后送我入狱。
我拒绝就控状回应和抗辩,可是,就连我向法官大声叫骂,他们也拒绝宣判我有罪。我拒绝被保释,可是就连我自己走入牢房,他们也拒绝送我到双溪毛糯监狱。
我告诉山姆,我不会与政府合作。我会为这项控状抗辩,可是我将无法在这项控状的审讯中抗辩,我将会使用我自己的方式和我的规则,不是政府设下的规则。
如果政府选择代替我不认罪,那不是我,而是他们的选择。那是政府自己说我不认罪,我不抗辩,而我也拒绝保释。如果他们施加保释金与我,我将不会去缴付这笔钱,我将会选择坐牢。
我太太泪流满脸,向山姆恳求把我留下,如果需要的话可使用武力,而不能让他们把我送入狱,说着,她就走上楼缴付保释金了。
山姆和我太太说他们会缴付保释金,并带我回家,他们坚持这样做。我告诉他们,他们他妈的想怎样就怎样好了。山姆说我是一个『顽固的懦夫』,而我告诉山姆,只有『顽固的懦夫』才胆敢叫政府去死,以让这个国家带来改变。
是的!对于我的法定声明书的来龙去脉,《马来邮报》有它自己的版本,我也有我自己的版本,而我的版本是:我将会被审讯,而我拒绝缴付保释金。政府本来有机会送我入狱,我已经给了他们机会,我已经同意放弃了我的审讯和保释金,可是他们想要向我施加保释金,同时审讯我。
如果是这样,我将不会陪他们玩这个游戏,要玩就他们自己玩个够吧!这是我叫马来西亚政府早死早着的方式。噢……山姆说的对:我是一个顽固的懦夫,如此傲慢,理当欠扁。无论如何,曼彻斯特联队将在这个周末对垒利物浦,因此,我觉得以下恰当的解释了我对大马司法系统的感觉。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S BARRED:Yes, I am a stubborn bastard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16-03-2010
翻译∶西西留
2 条评论:
对RPK的这篇文章,我看大家都很有疑问,尤其是在刑事毁谤的部分呢。
到底如何才能构成刑事毁谤呢?刑事毁谤的定义又是如何?为何RPK说只有对方是政府官员才能构成刑事毁谤呢?
如有任何知识份子能回答就太好了,另外提供一个关于刑事毁谤的外国(伦敦)网站:http://www.article19.org/
谢谢cbjun大大,
西西留曾经有为维基英文版注解过,可是没法找到原文,大概是在2008年的某个《逐鹿问鼎》文章中有详细注明过有关刑事毁谤的来源。
细节我倒是忘了,大概是说,刑事毁谤是独立前已经存在,可说是过时的法令,就和《煽动法令》、《内安法令》一样,都是属于国家发生战乱时才使用的法令。刑事毁谤的历史悠久,当时那是在皇权统治下才有的法令,大概属于中国古代『莫须有』的那种法令。
而这项法令属于独立前的法令,而独立后,这些法令理应不能再使用,可是司法机构在整理这些法令时,不知道是否是故意,或是疏忽了,而让这项法令继续沿用至今,基本上这项法令是非法的,因为他不是独立后由民选议会通过的法令。
至于其他细节,或许您在『挖』西西留博客站的文章时会找到……这里的文章太多了,有时用搜索器也不容易找到以前的内容,如果您有时间,可以研究研究一下。
谢谢。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