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7日星期六

毫不留情: 法律制定处:国会

你知不知道你会因为沉迷於口交而坐十年的牢?这就是法律。口交是种罪行即可以被判刑长达十年监禁。不过,如果他们真的执行这项法律,百分之八十或更多的大马人将被送到监狱。肛交也一样,即使你屌的是你的妻子。

自上周以来大马的国会变得很『火辣』,很多『新晋的独立』国会议员聚集焦点,攻击在『另一方』的对手。事实上他们应该是『独立』的,但是他们却攻击反对党,这意味他们当反对党是『另一方』了。这怎么会是独立了呢?祖基菲里诺丁(居林万拉峇鲁国会议员),实际上,在护着首相纳吉,给人的印象就是他现在成了『纳吉的马仔』。

好!《今日大马》说自己是独立,那就几乎接近事实了(我用了『几乎』因为《今日大马》也一样有自己的立场,因此不能说自己完全独立),即使是安华和雪兰莪州的州务大臣卡立一样无法幸免。

我曾在我的文章中写过,安华既然不能处理他政党和其他反对党之间的问题,那还不如回到牢里去蹲,还有那卡立应该辞掉州务大臣一职让位给阿兹敏阿里。这么写的确伤了这两个人的心。可是,嘿!这里是《毫不留情》专栏,这就是猛兽的天性,畅所欲言,绝不留情。

这次的国会下议院开会已经沦为谩骂战了,每个人都试图以互挖疮疤方式来取胜,这已演变成彻底的人身攻击了,可见『另一边』是多么的讨厌和卑鄙无耻。

「踢爆、揭发真相、搅屎同埋擗泥喺《今日大马》嘅工作」(广东话),这不是国会该做的,国会应该处于这些低级下流政治之上,这些事儿让《今日大马》来做,反正我们就活在这滩浊水中的。

既然国会已经侵犯了《今日大马》『揭发政治人物们的 不检、作恶、违法行为或其他事』的这个地盘,《今日大马》将会反攻国会的工作,就让国会来做《今日大马》的活儿,而《今日大马》就接手国会的工作。

马来西亚的国会一共有222议员,国会是制定法律的地方,议员们是由他们的选民们投票而当选,所以他们是代表他们的选民们。可惜很多时候,国会议员们并不太关注选民们想要的东西,他们比较在乎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为什么国会会堕落成持不同政见的各方的人身攻击舞台。

这222位议员当中,有几个会在每次国会开会之前去见选民的?为了这一期的国会会议,三月初就应该去见选民了,他们有定期与让他们当选的选民会面和对话,把选民的看法和意见带到国会提出吗?

前首相敦阿都拉巴达威曾说马来西亚一个有一流建设,三流思维的国家。嗯!也许建设并不真的是一流,但思维肯定是三流。当你看到大马的国会议员的举动,你绝对可以看出他们也只不过有三流思维。

当你有三流思维的国会议员,怎么能期望马来西亚国会能转型成为一流的机构呢?这等于是让精神病患管理精神病院。在我看来,222国会议员中不到20%是有资格的。去看那500多位的州议员,更糟!我连雇用他们当中几个来为我开车和照顾花园都不想,更何况是在州议会当我的代议士。简直是毫无水准可言。

这一期的国会会议已经浪费快两个星期了,至今还未传出任何好消息。难道我们就只能这样直到这一期的国会会议结束?

我记得在1999年,当时的反对党联盟——替代阵线(Barisan Alternatif),成立了影子内阁。也成立了委员会来协助反对党的每位『内阁部长』。我那时还是好几个委员会的一员。我们为反对党议员们研究和准备文稿,好让他们在国会里能尽情的做高素质辩论。

2004年,反对党在大选溃不成军后,这作法就没被延续。不过,在2004年,我被几个国阵的国会议员聘请,帮他们进行研究、准备问题和确认议题,以便在国会中提出。

在1999年我们不收分文的为反对党这么做。实际上,我们是花自己的钱来资助这行动。意思说,反对党不费分文而我们自己却花了不少钱。2004年,当国阵的国会议员得知我们的杰作而找上我,我答应了他们——不是因为我支持国阵而是我想让人民的声音可以被听到。既然反对党没能做到这点,我只好和其他能这么做的人合作,包括国阵的国会议员。

那些国阵的国会议员告诉我,在1999-2004届的国会会议简直是他们的噩梦。反对党的国会议员给了他们不少苦头吃。他们(反对党议员们)是如此的有准备,并在国会中提了一些非常好的议题。2004大选后情况才比较好转,之后国阵才一帆风顺。

2008年后,我就不再帮国阵议员做研究和准备文稿,他们多数被赢了80个国会议席的反对党议员从国会里踢了出来,我以为在国会有80个议席的反对党会有把握的自行处理难题,不过看来并不如此。

国会是法律制定和检讨的地方,国会通过的法律是我们必须遵循的。旧的法律必须重新检讨,它们是否应被废除或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来应付新的事态发展。这些都有在进行吗?我们的222位国会议员有在关注这事吗?

我不打算出书,所以不可能要我涵盖所有的议题,我只能提供一些例子来说明我想说的。不过这和整个『购物清单』还有很大距离,实在是太多的议题让我不能在短文章里全部概括。

首先让我们谈谈《内安法令》,这条法律是在1960年经过多次辩论后制定。当时的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敦阿都拉萨胡先(Tun Abdul Razak Hussein)在国会提呈草案,当时的反对党领袖辛尼华沙甘(D.R. Seenivasagam)挺身而问这条不经审判就可苛刻拘留法律的基本理由。

敦阿都拉萨的解释是,当时有大约800个共产党的恐怖分子在彭亨州的森林和马泰边境里活动。内安法令只是要解决马共叛乱,并没有其他目的,就因为这保障,就连反对党也支持《内安法令》。

好吧!紧急时期已过,而马共也在1989(译者注:原文误写1979)年和政府签署了和平协议。那么紧急或叛乱都不存在了。可是《内安法令》仍然有效,不过不是用来对付共产党的恐怖分子,而是那些持不同政见者和所谓的『伊斯兰』恐怖分子。

为什么222位国会议员不就这辩论呢?

《内安法令》声明它本是用来对付『一群人』的,意思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并非针对个人,还有《内安法令》是用来『打击共产党叛乱』的。

首先,《内安法令》是否合法?它到底有没有违反宪法,因为宪法说明一个人是不能无辜被拘留的,要是还没被告之所犯的罪行前、不让律师接触、不在法院内被提控或其他的。

所以,《内安法令》明显的是被滥用了。事实上,它根本不符合宪法。读读1960年的国会议事录,这全记录在案。内安法令是否现在也涵盖了非共产活动法律?这样的话就必须在国会辩论和政府必须对此澄清。以目前情况看来,《内安法令》被违法的用来对付那些本来不应该在内安法令下扣留的人(非共产党的恐怖分子)。可是那222位国会议员丁点都不关心此事。

《石油发展法令》(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PDA)又如何呢?这法令是在1974年推出,可是这法令合法吗(这问题和内安法令一样)?国会是否有权利控制各州的天然资源?当各州属同意加入联邦时,协议是天然资源是州属的自家事,且并不在联邦政府的控制下。

国会不仅仅通过了《内安法令》和《石油发展法令》,尽管从『多数票』角度来像是合法,可是从宪法角度来看却不怎么合法。

好吧!那些律师们或许或争辩说既然国会已经通过了这些法令那它们就是合法的,在宪法里是有条款允许国会在紧急时期通过『违法』的法案。大马宣布了紧急状态,至今却还没被撤销。所以,在紧急时期,违宪的法案是可以通过的。

我得同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警察法案》好让他们可以阻止四人以上的聚会,这个法案在反对党是用得最充分不过的,所以警察在四人以上的聚会捉人是没违法的,尽管事实上宪法允许和平聚会的自由。

简单来说,就因为我们在50年或更前颁布了紧急状态,国会可以不理会宪法和避过宪法去通过新法案。

50年前这也许是正确的做法,50年前有爆炸、有枪击、有人死,罪魁祸首是共产党的恐怖分子,还有之后在1962年与大马对抗的印尼人。可是在紧急和对抗时期过后,为何马来西亚还在运用这些紧急法令?而为何这222国会议员不为此辩论?

给够例子了,我就此停笔,免得这篇变得长篇大论。我只想说要是机会做纠正,还有许多更迫切的事需要来我们来讨论和更正的,可是这222个国会议员不在做这些,反而只是把国会当成的个人的格斗场。

我很轻易就能拟出100个议题的清单,从《内安法令》、《石油发展法令》、《马来亚紧急状态颁布令》和其他国会必须处理的,我们继承了很多在当时是合适,可是在今天不那么恰当的法案法律。

你知不知道你会因为沉迷於口交而坐十年的牢?这就是法律。口交是种罪行即可以被判刑长达十年监禁,不过,如果他们真的执行这项法律,百分之八十或更多的大马人将被送到监狱。肛交也一样,即使你屌的是你的妻子。这些法律需要被检讨吗?它们需要被废除吗?即使是对穆斯林,它们还合用吗?

嘿,你和你老婆做爱,在『国王同意才能屌』(Fornication Under Consent of the King, 缩写F.U.C.K.)的条例下,得到英国国王的同意后才能行房的日子早已不复存在。这是新时代,口交和肛交也一样步上了其他古老法律走过的路。马来西亚也一样有很多古老的法律,50年前或许合适,今日却不定如此。国会应该要处理这一切,不过222议员们都忙着做其他事,无暇研究此事。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 Parliament, where laws are made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24-03-2010
翻译  ∶何人可及
校对:西西留

3 条评论:

四月 说...

谢谢何大人!这杯何人可茶来得及时,这里两部翻译机一部上火一部要死不活,何大人的何人可茶要煲多几贴才行。

西西留 说...

还有一台备用的,国产货,型号JMAMES1988,可是好像引擎也发动不了,西西留试试看要死巴拿敲一敲看下。

何人可及 说...

两位大大别那么客气,当了“供稿人”一段时间都没太多贡献,小弟实在是惭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