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星期五

毫不留情∶唉…哈菲兹峇哈隆不尊重我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Sigh… Hafidz Baharom does not respect me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22-05-2009
翻译  ∶ECS283
校对注解∶西西留

但他们不甘就此结束,他们在耍尽手段多次不成功后还是不认输。这个连『袋鼠法庭』也不算得上了。他们已经为本有的『袋鼠法庭』弄上一套新的标准。

今天,哈菲兹峇哈隆(Hafidz Baharom)的那篇【为何我不尊敬RPK】被登刊在星报上。很久以前,星报曾被称为《东姑之声》(Suara Tunku Abdul Rahman),当时它只是一份槟城人的报纸。现在,当然它则以《马华之声》(Suara MCA)而闻名,也变成了一份全国性报纸。

早在九〇年代,我也为星报写文章。那个时候我只是个《Cycling》的专栏特约作者。之后就在周末版写嚤哆机车的专栏。当时周末版的主编是莎丽法(Sharifah Intan)。我觉得她就是东姑的孙女,但我从未问过她。

哈菲兹弹的调子与许多巫统牌的人总在说的都一样: 『理直则气壮』。他的意思是: 『我撒了谎』。所以我就应该像个男人那样去面对一切,挺起胸走进监牢。首先,他们认为我撒了谎。第二,既然我撒了谎, 那我就应该面对指控,接受袋鼠法庭的判决,乖乖的坐牢。

好!那我们就先专注于一个课题。我们之后何时都能再谈另一个课题。

他们提起的课题是: 『我撒了谎』。既然法庭还没有下判,就让我们假设我是,这就表示说我需要出庭,好让法庭断定我到底有还是没有撒谎。

我对这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在起初的时候,这就是我的煽动官司,颜警监报案指责我撒了谎,我被逮捕然后被控煽动都是因为说我撒了谎,然后我就打这指责我撒了谎的官司。

然后颜警监就叫上来作证,他不是我的证人,而是控方的。然后他就长篇大论地说他如何做出结论说我撒了谎,因此才报警指控我。

这是一宗昭然若揭的案件,拉惹柏特拉在他的文章内撒了谎,所以颜警监就报警指控我。他是阿坦杜雅谋杀案的调查警官,他知道该谋杀案的细节,因此他就知道我所写的都是谎言。

然后就轮到我们对他做出反诘问,他已为控方作证,现在轮到我们对他的供词做出反诘问的时候。

那就是他改变故事的时候。

不!他没有调查阿坦杜雅的谋杀案,是另一个人负责的。所以他对谋杀调查的细节不清楚。他只知道调查的一小部分的详情而已。

好吧,不过他说我撒了谎。那么是文章的那一部分是谎言呢? 我的律师根据颜警监的报案书,指出有四段文字。好,现在看看控状。控状说有七段文字是谎言。但这里只有三段文字和颜警监所说的是一样的。这表示说有一段文字与颜警监所说的不符。所以,颜警监说有四段,而控状说有七段,然后有一段是颜警监和检控官不能一致同意是否谎言。

下一步就是找出真相。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谎言。既然我被指控撒了谎,那我们就看看真相是什么。惟有在知道真相后,就能证明我是否撒谎。

但当颜警监被问及真相的时候,他拒绝回答哥宾星律师的问题,他只是不揭示真相为何。每一次被问及问题,他都回答说他不知道,或不知如何回答,或是不知要说些什么。

既然他不知道真相,那么他是如何知道我撒了谎呢?他有此结论都是因为他从来没有遇上我所说的。这表示说,若我写雌性蚊子吸人血,而雄性蚊子吸果汁,不吸人血, 而他却从来没有遇到这些因素,这就表示说我一定是在撒谎,不可能有其他的原因了。

哥宾星律师然后就逐段逐段地念出整篇文章。他每念一段就问颜警监哪一些是谎言。然后就发觉颜警监不能告诉法庭谎言在哪里。简单来说,本来他所认为是谎言的,实际上都不是。

颜警监在报案的时候,怎么会有说那些是谎言的结论,而到了作供的时候却对他的指控站不住脚了呢?别忘了,就是他的报案书中指出因为我撒了谎,因此才构成煽动的。

到了这个时候,看来控方以我撒了谎,因此构成煽动的立场是越来越不能成立的了。检控官站了起来就告诉法庭说事情的真相不重要。煽动和真相是没有关系的。即使我说了真话,所造成的煽动一样构成犯罪。

不过颜警监的报案书和供词都很清楚了。它是基于我撒了谎的因素。现在撒谎的指控不能成立,他们就要法庭忘了撒谎部分,专注在我是否写了那篇文章,即使那都是真的。即使那都是真的,他们还是要法庭关我起来。

更过分的是,检控官还要法庭无视四段或七段文字,还有一段是与控状和报案书不符的事情。而是要看整体的文章的。不是四段还是七段文字。

不过报案书很清楚地指出实四段文字。就是这四段文字构成了我的罪行。而控状者指出七段文字。这是为何我会面对官司。现在他们要法庭同意这些段落都无关紧要,要看整体的文章。

好!法庭就被告知要忘了我是否撒谎还是说真话。别理会那份报案书,也别理会那份控状,让我们来看那篇文章。我是否写了那篇文章呢?这才关紧要,若我有写了,那我就要被关入监牢了。

好!我们就这样做。我们就别理会是否我在撒谎还是说真话,我们别理会报案书,我们也别管它什么控状不控状。让我们来看那篇文章,我是否写了那篇文章呢?那就是我们要关注的。

控方就呈上那篇文章。根据控方,那就是我写的文章。那文章就是从《今日大马》那里下载的。

后来才发觉那篇文章不是从《今日大马》那里下载的。实际上是一份用打字机打出来的文章。这表示说这不是原本的证据,是制作出来或捏造的证据,不是从《今日大马》那里下载的。所以我没有写那篇文章。写的人是控方的人。那是一份拷贝,不是从《今日大马》中下载的正本文章。

但他们知道他们无力回天时,他们就要求展延,以便修改控状。这次在新的控状中将会有下载自《今日大马》的真实文章。

后来他们读出新控状,但是在新的控状中也有捏造的文章,他们没有从《今日大马》下载的原本文章,所以他们又半天吊了。到了这个时候,由于证据不足,控状不全,法庭本来就应该判我无罪的。

但他们不想放弃,因此再次要求展延,以便他们能够再次检验电脑。他们已经检验过电脑,但是找不到那篇文章。那篇文章就是不在。因此他们才捏造证据,因为他们找不到证据。

为何他们需要再次检验我的电脑呢?好让他们能够证明我曾用过那电脑更新网站。这就能证明我发表那篇文章了。

到了这个时候,他们就会问说,他们是如何知道那台电脑是我的呢?因为那台电脑是从我家中被没收的。可我是否独自在那间房子中生活吗? 不!但他们搜查我的房子时,还有其他人在场。那么他们是如何知道那台电脑属我所有呢? 他们不知道,他们只是假设。

实际上,他们没收了两台电脑,其中一台是某个人的,电脑里的文件也证明了这点。但当他们没收这两台电脑时,他们没有问起我是否就是物主,我也没有说是。所以是谁拥有这两台电脑呢? 警察不知道。

他们然后就传召一位电脑专家来供证。他们要电脑专家证明那台警察没收的电脑是在文章发表那天用来更新《今日大马》的电脑。电脑专家却证明那台电脑从未在那天进入《今日大马》。实际上,在被指控的那天的前几天,那台他们没收的电脑都没有上网,何况是《今日大马》呢?

他们对我的提控又不成立了,他们没收两台他们不能证明是属于我的电脑,即使那电脑都属于我的,也没有被用来发表那篇文章。实际上,在那两台电脑中没有那篇文章的拷贝,所以就没有我写了文章的证据了。他们不能证明我撒谎。他们不再对我是否撒谎有兴趣,因为他们不能证明我撒谎。那么他们要怎么办?既然他们根本不能立案,他们为何还要继续与我打官司呢?

他们不只不想承认他们不能立案,他们还告诉法庭他们还有很多证人要传召。好吧!他们应该在官司开始之前就告诉法庭他们想传召谁做证人的。他们要传召多少名证人,他们又是谁呢?他们还不知道,他们还在想,然后在决定后,才通知法庭。

是的,理直则气壮,这些人都这么说。如我『理直』我就能『气壮』的面对法庭。有啊!我有这么做,我出庭了。我还让他们对我立案,让他们找出真相,好让他们能够证明我撒谎,因此犯了煽动罪。但他们次次都不成功。他们每次不成功后就要求展延,以便他们能够回去重新策划,弄出新的控状,找出新的证人,新的供词,新的证据,新的游戏规则等等的。但他们还是告我不进。

但他们不甘就此结束,他们在耍尽手段多次不成功后还是不认输。这个连『袋鼠法庭』也不算得上了。他们已经为本有的『袋鼠法庭』弄上一套新的标准。

是的,理直气壮。我『理直』,所以我『气壮』的离开这虚假官司,告诉他们去死吧!因为『理直』,我也『气壮』地面对不出庭的逮捕令。我也『气壮』地直接告诉他们:「别在闹了!」我也气壮地告诉他们我拒绝让他们再次用《内安法令》扣留我。我敢做出这些,因为我『理直』。就因为哈菲兹峇哈隆不尊重我,挑战我是否理直气壮,我也不会因此睡不下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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