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日星期一

毫不留情:谛听!谛听!

敦拉萨接着解释,在彭亨森林内,以及马泰边境大约有八百名共产党恐怖份子,《内安法》需要用来与共产党恐怖主义展开战斗,敦拉萨说。敦拉萨也对国会承诺,《内安法》将只利用来与共产党恐怖活动战斗,而不会用在其他目的。







【马新社】查基:司法人员应该在立法的用意上诠译法律

联邦首席大法官敦查基敦阿兹米(Tun Zaki Tun Azmi)在周五展开的第15届大马法律大会中,在一项名为《司法激进主义:激进》中表示,司法人员应该在立法的用意上诠译法律。

他表示,在所有的法案为提呈国会前,已经由总检控署和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审议。

他补充说,在国会中有292名代表,其中222名来自下议院,70名来自上议员。

「如果有关用词是清楚明显的,而反应在这些用词中的用意,我们算得了什么?能在法庭中给予不同诠译呢?」

根据维基的解释,『司法激进主义』(judicial activism)被利用来形容被怀疑作为个人或政治考量的司法判决,而不是根据已存在的法律。

超过450名国内和外国代表出席了一个由周四开始,为期三天的大会,这次的大会主题是《马来西亚:扩展疆界,伸延地平线》。

查基表示,这些法官中的活跃人士受到一些律师和法律系学生的敬仰,因为这些法官在判决上所使用的理由和观点被认为是法律上的一项发展。

他引用因作出争议性判决而受到欢迎的丹宁(Lord Denning)为例,他表示这位英国法官的判决在某些情况下也许是好的判决,同时也是必须的。

尽管如此,这名联邦首席大法官表示,在他的看法中,如果在『太激进的法官』的手中,这会变成一个危险的武器。

「这样的一名法官会根据其个人理想而伸延或狭义化一套司法原则,他或许不同意国会所设定的那套原则,并寻找方法和意义对抗这些原则。」

「对吗?对我而言,这是一个危险的前车之鉴,」他表示。

查基表示,甚至是由三司、五司、七司或九司在听审席上,只要法律改变,因为这违背了立法者当初立定法令的初衷,它或许将违反选民的期望。

他表示,在英联邦国家中,这批所谓的法官中的激进份子是极少的,而大部分法官也宁愿在诠译立法者所立之法中扮演其角色。

「有一小部分(法官)在他们的判决中展示了他们的个人看法,可是一般上会为他们的同僚所不齿。」

「一些判决会在上诉时获得纠正,」他注解。

×××××××××××××××××××××××××××××

我不是一名律师,更何况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是马来西亚司法界的佼佼者,我是否该对他说的话作出评论呢?我连基本的法律课程都没上过,我有什么资格去评论他呢?

那很好!我常说:「当一名律师,你需要用脑;可是你不需要成为一名律师才能用脑」。因此,请让我用上天给我的这个脑袋,而不是根据我曾经受过的法律课程的训练(或者说,我完全没有受过训练)来评论这个课题。

我先由马新社开头的第一段开始评语:「司法人员应该在立法的用意上诠译法律」。让我们先琢磨这段,并为这段说法的优缺辩论一番。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所言极是,立法者——就以我们而言,即是马来西亚国会——当初所立之法的用意是什么?很肯定的,当这名法官坐下来思考着要怎样判决一宗案件时,这就是整件事最关键的部分。

有两件事必须考量在内。第一点就是法律上的用语——在这项法律中的写法如何。接下来就是法律精神——国会原本(在立法时)的用意。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说的那番话指的是法律上的精神必须考量在内,而不是法律上的用语。

现在,这里有两件事是可以玩味的。第一是英语上的掌握,第二是该特定的法律上的历史渊由的知识。

在第一点上,或许你会觉得这非常简单,何况我们都上过学,同时我们说的英语比伦敦人好要好。也许是这样吧?可是在阅读法律英语时,这就不完全正确了,就如马来话中说的:『pusing-pusing』(拐弯抹角)。

比方说,当你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时,扣留你的官员会说:「你已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因为我们相信你威胁了国家安全。」

这听来非常合理,那『优良英语』真是帅毙了。可是,你被扣留的原因是因为某个人在某个地方——在这里说的就是签署逮捕令的那个人——相信你对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

现在,这个人因为相信你威胁国家安全,所以签署了对你的逮捕令,就这样,他们逮捕了你,可是这个『相信』是基于什么(理由)呢?我是说,有些人相信耶稣是神的儿子(而许多人不相信),而有些人相信默罕默德才是最后一名先知,耶稣不是(许多人也不相信)。

这样看来,我们是否能接受以一个人的『相信』作为理由,在无审讯的情况下扣留某个人呢?

应该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你威胁国家安全』,或者是,更佳的说法:『我们有合理的根据相信你威胁国家安全』,不是『我们相信你威胁国家安全』。

把『相信』这个词换成『有理由相信』或『有合理的根据相信』,整个情况就改变了。在头一个情况下,那是你的个人意见或认知,因此无需证据。在第二个情况下,你需要一个理由,因此你必须给出你的理由。在第三种情况下,尽管你有理由,你还必须有根据,因此,要扣留一个人会更加难,除非你有确凿和非常有毁灭性的证据,换句话说,这意味这一个即将被扣留的人也可能同时会在法庭被控,因为证据已经具足。

这是关键的,因此,一名立法者(国会议员)必须掌握良好的英语,同时明白删除或附加一个字的含义。『相信』(believe)、『有理由相信』(reason to believe)和『合理的根据』(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所意味的是三个不同的事情,同时决定了是否某个人会因为一个人的心血来潮而遭受不公正的审判,而致使他/她失去自由。

因此,法律用词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中的用词将造成公正和含冤之间的差别。

现在,说到法律精神这件事,既然今天(八月一日)是这个臭名昭彰的法令(通过)的第五十周年,就让我们使用《内安法令》作为例子吧!

如果《内安法》只纯粹是法律上的用词,只要签署扣留令的那个人满意(相信)你威胁了国家安全,这个理由已经足够把你扣留,他们无需任何根据或合理的根据扣留你,只要『相信』就已经足够。

可是,如果把法律精神运用在其中,他们就需要回到当初这项法律是如何被制定的,对《内安法》而言,他们必须阅读1960年4月份的国会会议记录——50年前国会议员们所说过的话、同意的事、所做的承诺等等。

当年《内安法》提呈至国会,随后有一场辩论,而政治走廊的两端人马争辩着这件事。当年的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敦拉萨胡先(Tun Razak Hussein)是提出这项法案的人,而人民进步党(PPP)主席西尼华沙甘(D.R. Seenivasagam)是当年的反对党领袖,他站起来质问了这项法令(背后)的逻辑和理由。

敦拉萨接着解释,在彭亨森林内,以及马泰边境大约有八百名共产党恐怖份子,《内安法》需要用来与共产党恐怖主义展开战斗,敦拉萨说。敦拉萨也对国会承诺,《内安法》将只利用来与共产党恐怖活动战斗,而不会用在其他目的。

这既是法律精神。

那很好!马来西亚再也没有任何共产党恐怖活动,实际上在1989年12月2日,马来亚共产党已经和马来西亚签署了和平协定。更何况,在1960年7月31日,政府正式宣布紧急状态已经解除。

根据法律精神,《内安法》是否仍旧『合法』呢?是的!从国会从未废止《内安法》的角度而言,这是合法的。可是,既然《内安法》当时只针对共产党恐怖活动,如果《内安法》被利用来作为对付共产党恐怖份子以外的目的,这将致使它成为『非法』法令。

这是当时国会中所讨论和同意的事。毫无疑问的是,《内安法》的用词(法律用词)上没说『只使用在与共产党恐怖活动的战斗』,可是法律精神上已经说明了这点,虽然这项法律中对这个课题『保持沉默』。而既然它是『沉默』的,那法庭就不能只看法律上的字眼,也需通过阅读这份国会会议记录,理解当年提出《内安法》时国会的想法,以专研其中的法律精神。

那些法律界的同仁们也许不会同意我的看法,他们说法庭没有责任去担心法律精神,而只是法律用语上的说法,那些都是懒惰的律师和法官,而他们也对马来西亚法律的历史一知半解,这就是为何他们会这样说。

在2001年,我妻子在我被《内安法》扣留时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当时我的代表律师的论点是:《内安法》被视为是与共产党恐怖活动战斗的特定法律,而我不是恐怖分子或共产党人,是否这项法律适用在我身上呢?

结果我胜诉了。

在2008年,我妻子再次在我第二次被他们扣留时为我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这次我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中提出的论点是:是否这项法律只适用于一个团体——即是一群人——而我只是个人,一名部落客,不是一个团体。

我再次胜诉了。

这两个事件中,我的代表律师提出了法律精神的课题,而法庭同意他们的论点,结果我在两次听审后被释放了。

是时候我们的法律专家们照着联邦首席大法官的说法:「司法人员应该在立法的用意上诠译法律」,而如果他们这样做的话,《内安法》将不无用武之地,因为《内安法》的精神背后(国会当初立法的目的)已经不复存在。

然而,我们正在说的是马来西亚,而不是英国,因此,我怀疑我们对马来西亚法官是否还有期望,而这就是为何我正在等待他们将我由英国引渡出境,这样我就可以给他们一两个教训,告诉他们法律是如何使用的。可是,他们却缩龟,不敢来这里和我决斗,真可惜,因为我已经准备让他们看来就像个傻瓜。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S BARRED:Hear! Hear!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01-08-2010
翻译∶西西留

2 条评论:

匿名 说...

1989年少了一个1。

西西留 说...

已经改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