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星期三

关于刑事法典377条文

老蔡所涉及的 377A条文该不会是太大问题,虽然老蔡曾经承认光碟内的其中一位主角是他,可是至今警方或主控官不采取行动提控他,不是因为没有人投报(所以行动党往后投报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也不是老蔡与巫统关系好,更不是老蔡是马华总会长,而是在法律上,要控一个人除了要有原告(参与者-所谓的女朋友),还要有拍摄者,缺一也算是证据不足,白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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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典377条文阐明,与动物兽交的犯罪,即任何人与动物进行兽姦行为,最高处罚是20年监禁,並可另鞭笞或罚款。

377(A)条文中阐明,任何人与另外一人发生性关係,並將阳具插入对方的肛门,或是嘴巴,被视为肛交或口交,是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377(B)条文是属於刑罚条文,即任何人自动犯上上述罪名,將被判监最高20年,並可另加鞭笞。

377(C)条文中阐明,任何人未获得对方同意,或违反对方意愿,以死亡或伤害为威胁,迫使对方与他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將被判不少过5年,但不多过20年的监禁,並可另加鞭笞。

377(D)条文中阐明,任何人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与另外一人发生任何破坏体统的猥褻行为,將会被判最高2年监禁。

377(E)条文中阐明,任何人唆使一名14岁以下孩童,与他或另外一人发生任何猥褻行为,最高判监5 年,並可另加鞭笞。

1. 很像有点不对,原告应该是检控署,被告是那个被拍摄的人。受害者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因为触犯法律的『做』的那个人,不是『被做』的那个人。

2. 证人有三:
A. 拍摄者(这个不可能现身,可能要问问黄前总会长)
B. 被『做』的人(出国很久了,不知道回来了没)
C. 酒店管理人(这个应该比较好找)

3. 证物有两种:
A. 那片拍摄的不很理想的DVD(目前唯一的证物)
B. 床上的DNA样本(已经过去这样久了,床单早就洗了,找不到了)

4. 只是『证物』的拍摄技术不好,画面模糊,不过他本人承认了,所以也可以算是认罪。

5. 推理一下,不知道这样说法对不对……

5 条评论:

匿名 说...

这证明了要看检控署要不要办公罢了。

魔三角真不是盖的。

西西留 说...

还记得『魔三角』的是RPK的长期读者。

谢谢。

匿名 说...

西西留忘了卖光碟的小贩也是目击证人

黄家定的黄片摄影师 说...

别忘了我们劳苦功高的三人小组。

Wen Ling 说...

对!控方不是受害人,总检察署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