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附录(证据的详细分析)
附录(证据的详细分析)
为了方便参考,我们提供了以下词汇略表:
中文全名 中文简称 英文缩写 英文/巫文全名
反贪污局 反贪局 ACA Anti-Corruption Agency
马来亚首席大法官 - CJM Chief Judge Malaya
沙巴与砂崂越首席大法官 - CJSS Chief Judge Sabah and Sarawak
数码鉴定实验室 - DFL Digital Forensic Lab
安华依布拉欣 安华 DSAI Dato' Seri Anwar lbrahim
V.K.林甘 林甘 DVKL Dato' V.K Lingam
佳彦蒂 佳彦蒂 JYT Ms. Jayanti a/p L. Govindarajulu Naidu
马来西亚联邦首席大法官 - KHN Ketua Hakim Negara
Chief Justice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国家首席秘书 - KSN Ketua Setiausaha Negara
Chief Secretary to the Government
罗国本 - LGB Mr Loh Gwo-Burne
罗美桦 - LMF Mr Loh Mui Fah
莫哈末查布里阿迪尔 查布里 MZA En. Mohd. Zabri Adil bin Talib
上诉庭主席 - PCA President Court of Appeal
马哈迪莫哈末 马哈迪 PM Tun Dr. Mahathir Mohamad
拉玛占德兰 - RD Mr. Ramachandran a/l Dhonapal
阿末法鲁斯 - TAF Tun Ahmad Fairuz
bin Dato' Sheikh Abdul Halim
东姑安南 - TATM Datuk Seri Tengku Adnan bin Tengku Mansor
莫哈末赛丁 - TD Tun Mohamed Dzaiddin bin Haji Abdullah
哈兹莫哈末尤索夫晋 尤索夫晋 TEC Tun Hj. Mohd. Eusoff bin Chin
迪鲁纳玛卡拉苏 卡拉苏 TK Mr. Thirunama Karasu a/l Velluppillai
内阁副秘书长 - TKSU Timbalan Ketua Setiausaha (Kabinet)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Cabinet)
职权范围 - TOR Terms of Reference
阿都马列阿末 阿都马列 TSMA Tan Sri Abdul Malek bin Ahmad
莫达阿都拉 莫达 TSMAb Tan Sri Mohtar bin Abdullah
拉民尤努斯 拉民 TSLY Tan Sri Lamin bin Yunus
陈志远 - TSVT Tan Sri Vincent Tan Chee Yioun
旺阿南依斯迈 旺阿南 TSWA Tan Sri Wan Adnan bin Wan lsmail
巫族统一机构 巫统 UMNO United Malays National Organization
曼吉星 Mr. Manjit Singh
R.达亚兰 R.Thayalan
蔡丽珠 Chuah Lay Choo
沙哈旦 Shahadan bin Mohd
高级监督助理 Senior Assistant Superintendent
第一职权范围∶确认真实性
1.0.短片原创人的证供
1.1.在我们分析短片(编号Ex.C7)的真实性时,有必要先由短片原创人开始,他已经在委员会中作了宣誓。证人编号CW12的罗国本在2008年1月21日以前已经出席听证。罗国本所提供的证供中真实性的重点如下:
1.当晚他所使用的相机型号是索尼707。
2.他在事件发生的数周前购买的。
3.它拥有拍摄和录影的功能。
4.相机的纪录媒介不是卡带,而是数码记忆卡,并能够纪录大约六十至九十分钟的影片。
5.他和他父亲罗美桦在傍晚六时抵达林甘的住所。
6.罗国本个人无法记得正确的日期,可是他说这是唯一的一次他实际的进入林甘的住所。
7.他在获得林甘的同意下进行录影。在林甘离开住所,出外购买红酒,并在十五分钟内归来的当儿,他开始在他住所和狗拍下照片。
8.林甘的姐姐接着到访他的住所,并陪伴着他大约三十至四十五分钟左右。期间他拍下了林甘还有他姐姐的照片,罗美桦也在他们当中。
9.当林甘的姐姐离开后,罗国本拍下了在他面前的桌上的花瓶。不久他意识到该相机正在录影模式,可是因为他当时觉得无聊,就继续让相机在这个模式下操作着。
10.短片已经让给罗国本看过。
11.罗国本多次誓言表示该短片(简称「罗国本短片」)和他在林甘的住所拍摄的一致。
12.罗国本并没有告诉他父亲罗美桦他拍摄了「罗国本短片」。
13.罗国本说在这段谈话后他们开始晚餐,在用餐时,林甘的衣服溅到一些咖哩,于是他上楼更衣。
14.晚上十时,曼吉星到访,罗国本拍下了林甘、罗美桦和曼吉星的合照。
15.当晚,罗国本把记忆卡中的全部内容下载到他的个人电脑中,随后他把那晚所拍的照片打印出来,并交给他父亲罗美桦。大约一个月后,他把下载内容烧录至光碟中(简称「第一光碟」),这片光碟直到目前下落不明。在2002年,罗国本烧录了另外一片光碟(简称第二光碟)并交给了曼吉星,后者在一、两年后逝世了。在2004年,罗国本把他个人电脑中的全部内容下载到他的手提电脑,包括那些照片和短片,手提电脑被他带往中国。原本的电脑已经不存在。
16.罗国本制作了一张图表,显示他是如何将「罗国本短片」由相机转移至他的个人电脑,然后在由那里转移至前述的光碟和手提电脑中。
17.他也确认没有使用任何方式剪接或是干预对「罗国本短片」,而这部短片是和他所制作的那部完全一样的。
18.达亚兰建议罗国本,如果没有记忆卡,委员会无法确定短片内容就是记忆卡中的原本内容。他也建议罗国本说,既然短片是取自记忆卡,委员会无法判断记忆卡中的其他内容,因此短片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出来。罗国本不同意这两个看法,他说这是一部数码相机,在停止录影后,录影纪录将会形成独立的档案,而相机开始时,将会被收录在新建的档案中。因此,在「罗国本短片」的内容是以数码形式收录的,无论「罗国本短片」由记忆棒转移至磁碟或是使用他的个人电脑转移至光碟,相机内的独立档案是一模一样的。
19.罗国本无法告诉我们短片是如何流传入民间的。
2.0.短片中所显示情景的证据
2.1.在2007年12月24日,编号CW2证人反贪污局特别行动组官员蔡丽珠指示该局高级监督助理沙哈旦根据短片中所描述的情景,前往林甘住所,并在指定的角度拍下了十七张照片,他是在2007年12月25日,在林甘的许可下拍摄的。他使用了一台数码相机,为了把拍摄下来的情景做估测,他使用了一台手提电脑,把短片中显示的指定景观做定格。这些照片都已经冲洗出来并作了标号(证据编号Ex.C4(1-17))
2.2.委员会成员毫无疑问的满意拍摄结果,短片就是在林甘住所内的酒吧和饭厅中拍摄的。
3.0.短片中主要主角罗美桦的证供
3.1.罗国本并没有出现在短片中,里面只有拍摄到他父亲。
3.2.罗美桦在2008年1月15日出庭做供,他的证人编号是CW3.14。
3.3.罗美桦提供了他造访的日期是2001年12月20日,虽然他无法对罗国本的相机操作提供任何的技术细节,罗美桦对罗国本提供的任何一个证据的细节作了确认,反映出当晚的真实情况。他很肯定的指认出照片中(证据编号Ex.C6和Ex.C5)出现的他本人、林甘、林甘的姐姐,过后是曼吉星。罗国本和罗美桦已经提供了正面性的,以及不能被挑战的证据,在整个晚上,林甘并没有喝醉,他当时是清醒的。
3.4.罗美桦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说明该短片是如何被录制的,直到短片出现在互联网前,他看来并未有察觉到它的存在。他的一些匿名职员告诉他这部短片是罗国本拍摄的。
3.5.罗美桦无法说明谁把短片交给了把上载上网的人。
3.6.他观看了短片(证据编号Ex.C7)的重播,确认这和互联网上的短片一致。
3.7.他也宣誓确认林甘就是短片中的人物,而另外一个人就是他本人。他确认说在电话交谈结束后,他询问林甘电话另一端是谁,林甘告诉他说是马来亚首席大法官阿末法鲁斯。
4.0.林甘的证供
4.1.林甘没有对短片中描述了他家室内情景而辩驳。
4.2.他没有辩驳说他是当晚拍摄的照片(证物编号Ex.C5和Ex.C6)中的人物,他也在毫无困难下辨认到照片中的罗美桦和曼吉星。
4.3.他在辨认短片中的罗美桦时没有任何困难。
4.4.他承认在出国期间曾经看过互联网中的这部短片,该短片在法庭中播放给他后,他说短片和证物Ex.C7一样。
4.5.可是,当轮到他辨认短片中是否是他本人时,他所准备说明的是:「它看来像我,而声音也像我…」"IT LOOKS LlKE ME, AND THE VOICE SOUNDS LlKE ME..."
4.6.根据林甘在接下来所给予的答案,他希望暗示的是,他不准备承认短片中的人就是他本人,直到他的外国专家确认了录制的原短片以及录制短片的原本录像机的真实性为止。他也表示他获得了他的专家的劝告,除非获得制作录影的原器材,不然要证明其真实性是不可能的。
4.7.既然在确认真实性这个环节上,必须强调的是在听证会中,林甘并没有建议说画面中的除了他本人外的其他人物曾经被加插在短片中,他也没有建议说短片中人物的对话声音曾经被「修改」过,他由始致终也没有提议类似的陈述。
4.8.当他被问及短片内容的供词副本时,他多次的反应显示他觉得所看到的供词陈述都不是真的,有时他承认他所说的供词陈述是可能他说过的,大部分时候他不记得他在供词陈述记录中曾经说的话。
4.9.可是到了听证会的最后阶段,林甘爽快的承认他就是短片中的人物,可是在他的陈述中表示那是家中的私人录影片断,他当时喝醉了,并且在吹牛和自夸。
4 条评论:
4.4.他曾任在出国期间曾经看过互联网中的这部短片,该短片在法庭中播放给他后,他说短片和证物Ex.C7一样。
曾任→承认
谢谢纠正^_^
校对不容易,如果看到错误请提醒。
其实最后三段都有讹字:成述→陈述,但不影响阅读。
译者先生所采用的拼音输入法可能打开了模糊音对。一般本地拼音输入法用户所打开的模糊音对主要有平翘舌音声母,即zh/z、ch/c、sh/s。但从译者先生的讹字来看,似乎打开了前后鼻音韵母的模糊音对:
wang/huang
ang/an
eng/en
ing/in
如果关闭上述模糊音对,不知是否能改善讹字的出现率呢?
谢谢您的进言,
我的电脑并没有设定任何的音对。
您提到的模糊音对大概是指fuzzy input吧?
那三项设定我都没有使用到(我也是在您提起之后才留意到的)
我并不清楚使用了这些设定之后会有什么分别,或许需要研究一下才行。
我并不是专业翻译员,我只是喜欢用中文表达外语。这习惯是由汉化工程技术文章的时候开始的,现在已经是一种习惯。
如果您有兴致的话就稍微帮我校对吧!毕竟翻译已经耗费了很多精神,有时也不想再重新阅读...看到这些人干的事,有点反胃。
再次谢谢您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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