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星期四

卡迪卡的鞭刑的合法性

如果卡迪卡在民法下受到鞭刑,我胆敢说一句,回教法中并没有阐明她将受到的刑罚,这将会是个大笑话!一个穆斯林法庭只懂得胡乱的给人套罪名,而这些罪名都没有出现在回教法里头,这是可笑的。

当希山穆丁部长说,我们对这件事没有经验,他的说辞是很明显。首先,在马来西亚历史中,从来没有一名女性遭受过鞭打或遭受过鞭刑,这个理由会较后在此文章中说明。其次,当局授权在大马执行鞭刑,可是却从来没有援引过回教法,对公开喝酒的罪行对任何人施加过鞭刑。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如何、何处,和谁应该对卡迪卡进行鞭刑。

我不想辩论是否伊斯兰教真的禁止饮酒和其对治的惩罚,我想说的是,这个课题并不是想象中这样一目了然。虽然巴基斯坦联邦回教法庭曾经宣判,在《可兰经》中并没有明确禁止饮酒,因此鞭打这类的犯人是不合乎回教教义的。我引用这项判例并非是为了支持我的论点,来说明这项禁令是否存在,要不然的话,对可这课题要突出的部分太多了,这会使事实更加的混淆。

全世界的穆斯林,包括马来西亚也不例外,他们在哀号着说,非穆斯林,尤其是西方世界,都误解了穆斯林。回教被朔造成一个宣扬对立的宗教;它被形容成是一个谋杀无辜、妇女和孩童的宗教;它被形容为是一个落后、原始、不公和毫无正义的宗教。

尽管如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最为穆斯林一分子,应该责怪我们自己。举个例子,就以《1982年回教行政与马来风俗条律》①来说好了,在这个条律中,一名穆斯林因公开饮酒而被判有罪的话,会遭罚款五千令吉,或坐监三年,或两者兼施,以及被鞭不超过六下。卡迪卡在触犯了这个条律,并被判有罪。
①Enakmen Pentadbiran Ugama Islam dan Adat Resam Melayu Pahang 1982 《1982年回教行政与马来风俗条律》

我有一位很有学问的朋友,名叫赛克阿都沙林(Shaikh Abdul Saleem),在他的名篇【给大马回教律师协会①的问题】(soalan kepada PGSM①)中,他指出为何回教一直以来给西方当成笑柄的整个道理。他拿出《2005年(彭亨)回教家庭法条律》②中的条文作为比较。在这个条律中禀明:
①Persatuan Peguam Syarie 大马回教律师协会
②Enakmen Undang-Undang Keluarga Islam 2005 (Pahang)《2005年(彭亨)回教家庭法条律》

● 虐待妻子和欺骗她的财产的人,将会被罚一千令吉,或坐监六个月;

● 无法遵从庭令,与其妻子生活在一起的人士,将被罚一千令吉,或坐监六个月

● 无法根据回教法公平对大他的妻子的人士,将被罚一千令吉,或坐监六个月

如果这还不够令人震惊的话,请查阅《1982年回教行政与马来风俗条律》第177条(卡迪卡所触犯的条律)。在这项条文下,一名人士强迫其妻子卖淫以换取入息,他将会被罚四千令吉,或坐监两年或被鞭不超过六下。

好戏就在这里开始……饮酒的罚款是五千令吉,或坐监三年,以及六鞭,强迫妻子卖淫的罚款是四千令吉,或监禁两年,以及六鞭!看到了吗?这就是为何伊斯兰教老是被人笑话和看轻的原因了。

在圣训和圣行,以及《可兰经》的经文之间,经过神学士的演绎后,我们看来都迷失了。身为穆斯林,我们已经把那个被称为伊斯兰教的伟大生活之路,缩小成一个嗔恨、不公、不义和可笑的工具了。我们成功的把伊斯兰教优美和玄妙的内在,转变变为肤浅幼稚的外表。

在回教法之下,饮酒必须受到正确的惩罚(如果可以成为『惩罚』的话),这是一种共识。各种学派形容说,穆圣和他的追随者使用棕榈叶的尖刺和鞋子殴打犯人。

阿布色拉马(Abu Salama)引述《圣谕》时说过,阿布胡莱拉(Abu Huraira)曾说:「有一个人被带到穆圣面前,穆圣说:『打他!』」。阿布胡莱拉补充说:「我们当中,其中一些人开始用手打他,一些人则用他们的鞋子,一些人用他们的衣服(扭成棍状)鞭打他,我们完成后,有人对他说:『希望阿拉不保佑你!』对此,穆圣说:『不可这样说,你在帮助撒旦打到他。』」

另外,阿里阿比塔里特(Ali bin Abi Talib)也引述说:「我对那些接受刑罚而死亡的人不感愧疚,除了饮酒,如果他(因为在行刑时)死亡的话,我会把血汗钱交给他的家人,因为阿拉的司徒以饮酒为由,下令行刑是不当的。」

这些都是穆圣对『惩罚』的看法。

也有人引述哈里发乌玛(Caliphs Umar)曾经因为一项罪行而被鞭了八十下。这是由《科尔多瓦倡议运动》(Cordoba Initiative)主席费沙(Feisal Abdul Rauf)教长指出的,为了禁止饮酒而行刑是一项诋毁行为,如果真的有一种刑罚是为饮酒而设的,这就带出了一项问题,穆圣本人已经提出了(对饮酒)看法,那样看来,哈里发乌玛又是以什么基准增加(对饮酒的)刑罚呢?

无论如何,卡迪卡被判接受六鞭。

这项刑罚的罪恶性和危机是不能被轻视及忽略的。首先,大马并没有任何法律程序进行这种刑罚,是否应该使用鞋子或枣树打她呢?或者是使用扭成布棍的衣服呢?那谁该行刑?同时要在那里行刑呢?

我们的执政当局最出名的就是生产半生熟的产品,其中一些产品就是由我们的国会议员和州议员投票通过的法律。法律中说到她必须被鞭打,可是却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注明这种鞭刑要如何进行。

我们是否要参考民法来决定应该如何执行鞭刑呢?好吧!让我们来看看民法(Civil Law)。关于鞭刑,在《刑事程序法典》中有这样禀明(老实说,我无法分清楚到底『whipping』和『canning』有何差别。)

● 第286条:在被告只被鞭刑的情况下,该项刑罚必须在法庭训令的地点及时间执行。

我们在这里停顿一下,我所注意到的是,到目前为止,回教法法官没有做到这一点。此外,这项条文并不适用于回教法庭的刑罚,因为在程序法典中,『法庭』被定义为推事庭、地庭或高庭,我们无需很聪明才能理解这点。

第287条是很重要的条文。该条文中说道,一名人士如果被判坐监及鞭刑,鞭刑必须在下判后的七天内执行。这个部分是很重要的,因为这和上星期发生的事有关联。

卡迪卡被判罚款五千令吉及六鞭,其中无需被监管或坐监,再加上,其中并没有任何指示说明她该如何接受鞭刑。那他们怎么做呢?上周有新闻报道说,回教法检控官向回教法法官申请一项庭令,并获得批准,这项庭令是把卡迪卡扣押在监狱七天,以便她可以在监狱中接受鞭刑。

无论这两位司法人员(如果要我补充的话,当然指的是回教法)的理由是什么,对卡迪卡的案件而言,这个司法动作是致命性的错误,同时对卡迪卡是不公正的。一名人士只能因所犯的罪行被控告一次。卡迪卡已经被控告了,并且被判有罪,同时被罚款五千令吉和接受六鞭,这就是她的惩罚,那由怎么会有所谓的被判监七天的说法呢?

这位博学多才的法官,因为检控官发现到鞭刑无法执行时,于是,他们又追加了七天的坐监刑罚。如果这不叫不公正的话,我无话可说。如果要我说句狠话,我尽管叫这个为『陷害』!这项庭令,相对来说,这项庭令其实是违反宪法的,因为这与《联邦宪法》第7条文互相抵触,在项条文中阐明,不得溯及既往和不得重复审判。

这项刑罚可否由监狱局执行呢?那好!《刑事程序法典》(即是我们的民法)第288条阐明:

● 受鞭的人体部位只能依据负责公共秩序的部长的训令 。这里所说的部长当然指的是希山穆丁了。受鞭的人体部位指的是臀部,行刑者是受过训练的人员。

● 用作鞭刑的藤条,不得超过直径半英寸。

让我来说明一下这个鞭刑是如何执行的。行刑人使用藤条鞭打屁股,由于鞭打时,藤条击中臀部时的冲力,犯人会向前趋近。行刑人将会很熟练,使用快捷的动作把藤条抽离犯人,这个动作会导致皮肤裂开,就仿佛像被尖锐的刀子划开。此时,伤口会溅出。在下一鞭时,行刑人将会很熟练的鞭打同一个位置,伤口会变得很大。这就是在卡迪卡案件中,她将会受到的六鞭。

在现实生活中,没人能忍受超过五鞭,这就是为何在法典中阐明,医务人员必须在旁确认犯人的健康程度适于接受鞭刑。如果一名人士不适合接受全部数量的鞭刑的话,鞭刑将会停止,剩下的数目将会变换成刑期或被赦免。

这就是在民法下鞭刑的行刑过程,如果我们把穆圣在圣谕中的对待犯人的方法与民法比较,民法中的鞭刑是更加痛苦和有害的。其实他们是无法互相对比的。民法中的鞭刑是严厉和痛苦的,即是是罪大恶极的流氓也会因为避免鞭刑而向法庭要求宽赦。回教法的刑罚主要是为了使犯人感到惭愧,而不是为了施加痛苦。

在加上,法典中说明了女人不许接受鞭刑!在法典下,要促成鞭刑,必须由法官或地庭发出有关的行刑令。回教法法院不是法典中指明的法官。

如果卡迪卡在民法下受到鞭刑,我胆敢说一句,回教法中并没有阐明她将受到的刑罚,这将会是个大笑话!一个穆斯林法庭只懂得胡乱的给人套罪名,而这些罪名都没有出现在回教法里头,这是可笑的。

这个案件,将会把卡迪卡带往何方?

更重要的是,马来西亚还剩下什么立场?

出处∶ARTiculations
原题∶The Legality of Caning Kartika
作者  ∶Azhar Harun
发表日期∶27-08-2009
翻译  ∶西西留

2 条评论:

张天旺 说...

国庆日,很悲哀!

纳吉竟然可以白花人民2亿血汗钱去宣传他那一个自以为是的“一个马来西亚”宣言。

国人的心都早已经流血不止,呐喊无声。。。他还在那里继续演他的戏码,还有一群应声虫在奉陪他,还不少麻花华人呢,难怪他可以继续装傻推卸责任。。

关于“一个马来西亚”的口号,天,说到底根本就是多此一举的。是他个人潜意识里就认为马来西亚是被分化的,然而马来西亚从开国以来本就只有一个而已啊?!!!

他的思维是属于左脑分裂式的,所以无法理解整合立体式的多元种族文化与时并进的马来西亚共和文化。。。这是天时地利人和自然促成的文化特质,从一开始,就无法允许被任何野心政党或独裁者居心分化的成分存在,阿拉不会应允呢!

说到底,真正在那里搞分化搞私人利益的还不是纳吉兼国阵本身?你看污桶干的好事,他们如何利用平面媒体制造恐慌?华社还寄望纳吉开声谴责“污毒煽”,可你说他这人做尽表面的好人,他又怎么会自打嘴巴,自己谴责自己呢?

污桶当今是阴谋论的始作俑者。麻花当今已经沦落为空虚无聊的粪桶。民政除了应声自保之外还能改过自新?难道你敢说那执政槟州多年的马屁王没有贪污?

现在我们需要的是“证据”,就好比明福和阿丹怨案需要铁证一样,国民就是要等待寻找水落石出顺人良心又顺天理的那一天来临。

这是本年国庆日最大的期许!

匿名 说...

六鞭的意义:
喝酒==刑事法强奸罪
喝酒〉逼太太卖淫(逼良为娼)

大马回教局的思考模式果然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