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证会中,当伊布拉欣嘉化被盘问时,有意收购维达航运的大马政府成员中,拿督慕沙希淡的名字浮现在里头。当赖益斯博士被盘问时,他否认了有关维达航运收购的事,可是,他在较后承认了陈松青献议把控制维达航运所获得的利润交给大马政府,陈松青要求他作为代表向大马政府提出,赖益斯后来向副首相提出了这件事。
当一家银行有太多的存款时,它会做些什么呢?怎样呢?他们会放低贷款要求,借出更多的贷款,以增加他们的利润。如果国家的经济蓬勃,国家贷款的要求也因此而降低的话,那又该做些什么呢?如何做呢?你把钱借出来,再流通到海外去!
马来西亚土著金融(Bank Bumiputera Malaysia Berhad,BBMB)在1979/80年占了这个优势。部分原因也是因为实际上国油被『指示』把钱存入它在土著金融的银行户口。土著金融最尴尬的地方即是,它要如何把这一大笔现款贷出,前提是在国内金融界已经存在很多的同业。土著金融当然可以把它们的利率降低,可是却无法获得最高的利润,而其他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这样做,这对他们来说并没有损失。可是,如果继续把钱收在保险箱内,对土著金融而言将不会有好处,因为它必须对这笔钱付出利息。
结果,为了能够增加他们的利润,土著金融的高层决定把钱汇出国外,这笔钱被汇到位于香港的土著马来西亚金融(Bumiputera Malaysia Finance,BMF,在香港被称为『裕民財务公司』),这家金融被选中作为外汇交易和外汇市场操作的执行处。佳宁集团(Carrian)主席陈松青(George Tan Soon Gin)负责汇款的接收。
在股崩溃后,有报道说裕民財务公司亏损了二十五亿令吉,陈松青被起诉并被判有罪。裕民財务公司并没有在这笔贷款中获得任何的盈利,反而借出超过它的资本的贷款数额。这种事只有在土著金融向裕民財务公司作出严格指示下才会发生。
因为这件事,一个听证会设立了(它只拥有有限权限和受限制的资料参考),而不是皇家调查委员会(就像这些日子以来所看到的那种)。听证会的成员有丹斯里阿末诺丁(Ahmad Nordin)、徐万寿(Chooi Mun Shou)和蓝利伊布拉欣(Ramli Ibrahim),他们总共花了两年时间进行调查,并编写了一份六千页(十三册)的报告书。在《裕民调查报告》的第74.2(2)段中,委员会报道说「虽然委员会是被委任调查此事,除了几位公司职员外,委员会无法获得土著金融董事部充分的合作和帮助。」
《裕民调查报告》开始时即说明了「没有佳宁,即没有裕民」。委员会也鉴定出裕民高层和陈松青的『预订计划』,他们想要在1979年地产股市飙升时「利用土著金融的钱在香港赚钱」。这个计划被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收购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美汉企业有限公司,Mai Hon Enterprises Ltd,后来被易名为佳宁置业有限公司,Carrian Investment Limited),使用两亿美元收购金门大厦(Gammon House)(可是在较后以两亿五千万美元卖给大马政府),还有设立起一家公司,名叫 Plessey Investment Limited,PIL,作为接收裕民贷款的公司。
※美汉企业有限公司当时是实光实业(STELUX HOLDINGS)的子公司
第二阶段是使用八亿港币收购维达航运有限公司(Grand Marine Holdings Ltd.),然后在以十亿港币出售给大马政府,这能使佳宁获得足够的资金流动。
第三阶段并没进行,因为当时佳宁已经面对严重的资金问题了。裕民财务的助理总经理查利尔(Jalil Ibrahim)最终被谋杀,仓促的结束了这场牵涉诈骗、刑事阴谋和谋杀的篇章。来自巴生的商人麦福生(Mak Fook Than),最终法庭判他谋杀罪名成立,终身监禁,可是他始终不认罪。
在 1992/1993年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面对亏损的时候,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个有效的查账机制,以避免庞大的亏损。可是在1984年时,并没有采取这种行动,因为它不被认为是必要的。土著金融当时决定承担一切的『冲击』,在联邦政府的紧急援助下,这家银行也就『不会蒙受任何亏损』。实际上,土著金融总裁丹斯里卡玛鲁(Kamarul Ariffin)只需要代替马哈迪出手,他就已经获得了三百三十万港币的咨询费了。他完全无需为这笔二十五亿令吉的亏损负责,虽然这笔亏损是在他的管理下发生的。
首先我们先回到金门大厦的收购事件。佳宁集团本来应该会在这里头赚取五千万美元的快钱的,根据《裕民调查报告》中指出,土著金融总裁纳瓦威博士(Nawawi Mat Awin)(在1982年11月12日)会见了国家银行总裁丹斯里阿都阿兹达哈(Abdul Aziz Taha)。纳瓦威博士向国家银行总裁指出,他只不过是根据财政部长(东姑拉沙里,Tengku Razaleigh)的指示行事,以「收购金门大厦作为大马各大公司在香港的根据地」。
这件事获得裕民代总裁赖益斯沙尼曼博士(Rais Saniman)的证实,他在1984年8月7日出席听证会时说道,土著金融执行总裁拿督莫哈默哈欣(Mohamed Hashim Shamsuddin)告诉他,东姑拉沙里曾决定让陈松青代表大马政府收购金门大厦。当时在开会现场的有裕民非执行主席洛雷恩·奥斯曼(Lorrain Esme Osman)、裕民总经理伊布拉欣嘉化(Ibrahim Jaffar)、佳宁主席陈松青,还有几位佳宁的『同僚』。
赖益斯博士当时质问这起怪异的交易,既然大马政府能够直接收购这坐大厦,为何还要经过第二手呢?可是,拿督哈欣并没有给他任何的答案。金门大厦的收购成功进行了,因为买卖合同上的注明,陈松青成为了金门大厦的受益人。当时,其实土著金融批准了二亿九千两百万(146%的融资)给了PIL,以收购金门大厦,可是在较后裕民和土著金融获知大马政府并没有收购金门大厦的意愿。
土著金融的这一笔二亿九千两百万单一贷款,借给了PIL,可是这家公司竟然是一家两元港币的空壳公司,这是土著金融在当年借出的最大笔贷款(他们在后来借出的五亿八千万贷款,让这笔巨款显得黯然失色)。是否你有想过,为何土著金融会批准这笔贷款呢?
当裕民贷款人员询问PIL,他们的大股东是谁时,答案是土著金融。佳宁在1981年还是寂寂无闻的小公司,可是却在仅仅的一年内,成为了在香港市场资本排行前六名的企业。
东姑拉沙里否认了这些指控,他说从来也没有计划想要收购金门大厦。大马政府较后收购了立兴大厦(Lap Heng Building),虽然如此,却无法抹煞一个事实,那就是在1980年1月3日,陈松青曾向拿督哈欣发了传真,内容是说他已经被献议二亿五千万美元的大厦收购价,并要求指示如何进行。如果佳宁只是为了从中盈利,他们大可轻易的出售金门大厦,再把它转售给大马政府,好让这五千万美元袋袋平安,可是他们却多此一举,唯一可以解释的是,在幕后还有更『强大』的人在操弄,他们有其他的议程。
在《裕民调查报告》中的《特别简报第二部》中暗示了东姑拉沙里有涉及这宗丑闻。尽管如此,这两部并没有提呈到国会。国会议员们所收到的是《特别简报第二部》中的五册,以及《特别简报第三部》中的三册。再加上,听证会强力推荐土著金融报警,因为这宗贷款等同窃盗,可是土著金融由始至终从未报警。
除了金门大厦的收购,裕民也收购了维达航运有限公司(Grand Marine Holdings Limited,GMH),目的也是为了再转售给大马政府以获得利润。裕民因此再次的成为『独家供应商』,它以五亿八千万美元的价格出售了这家公司,并分六批款项收得款项:一亿三千八百万美元,一亿美元,九千七百万美元,一亿四千三百五十万美元,六亿四千三百七十万,二千万美元。
除此之外,裕民几乎把贷款都借给了佳宁集团,它把资金中的65%全部贷出给了他们。
再次的,当大马政府否认收购维达航运时,陈松青被迫自己扛下整家公司。陈松青到底是如何知道大马政府有意要收购维达航运呢?如果不是裕民管理层的通风报信,特别是赖益斯博士的消息,他能够如此料事如神吗?
在听证会中,当伊布拉欣嘉化被盘问时,有意收购维达航运的大马政府成员中,拿督慕沙希淡(Musa Hitam)的名字浮现在里头。当赖益斯博士被盘问时,他否认了有关维达航运收购的事,可是,他在较后承认了陈松青献议把控制维达航运所获得的利润交给大马政府,陈松青要求他作为代表向大马政府提出,赖益斯后来向副首相提出了这件事。
拿督慕沙确认了这件事,可是他说:「有一次赖益斯博士想要谈谈他在香港的私人生意,可是我明白他想说什么,这和我们的官方职责没有关联,我不想知道对这些知道更多。」
原文:“Ada satu kali di mana Dr Rais menyebut serta cuba menghuraikan hal-hal perusahaan/perniagaan personalnya di Hong Kong. Tetapi saya telah menahannya oleh sebab ini tidak ada kaitan langsung dengan tugas-tugas resmi kita. Saya tidak tahu menahu atas apa-apa yang lebih daripada itu.”
听证会成员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能证明大马政府涉及维达航运事件。唯一的证据是裕民提供了收购维达航运的所有费用,并贷款给了七家公司,作为『投资』。可是,裕民却无法出示证据证明,在贷出一亿三千八百万美元之前,他们已经完成对这些公司的评估。这还不打紧,更糟的是,这七家公司都是两块钱港币的注册公司,其中四家是在贷款获得批准后才开始运作的。明白了吗?贷款批准后『才』开始开展营业的。
在这起丑闻中,另一个『神秘』的事就是,裕民企图收回这笔一亿三千八百万美元的贷款,其中的一亿美元贷款来自于这七家公司。陈松青面对了七项起诉,可是起诉行动却在后来不了了之。当这件事在土著金融董事局被提出时(当裕民向陈松青的律师发出七封起诉信后),土著金融高层『驳回』了这项起诉行动,并指示裕民即刻『收回』这些起诉。
1982年10月26日,佳宁宣布面临暂时性的周转问题,公司将无法瘫痪费用。最可笑的是,在这项宣布后,裕民却继续贷款给佳宁集团。
这项宣布的三天后,裕民董事部批准了另一笔三亿二十万美元给佳宁集团,尽管佳宁控股(Carrian Holdings Limited ,CHL)只申请了三千万美元的贷款(作为他们在美国欧克兰(Oakland)的企划费用),为何会多出『没人申请的』二十万美元呢?
另外一点,裕民没有要求以欧克兰的这项企划作为贷款担保,实际上,裕民也从来没有要求过任何的担保。更令人怀疑的是,这笔钱贷出了给一家称为Paris Ride的公司,而不是佳宁控股(贷款人)。
当时,佳宁控股和佳宁置业都在进行重组(在进行宣布后),获多利/汉姆布鲁斯(Wardley/Hambro)却要求这两家公司注入二亿五千万港币(相等于四千万美元)进入监管账户(escrow account),以作为这两家公司运作资本。佳宁控股和佳宁置业现在要往哪里去找所要求的这一笔资金呢?
※获多利/汉姆布鲁斯是作为香港中央银行——汇丰银行的其中一家子公司
我能说的是,裕民自从发放了三千零二十万美元给佳宁后,在短短的三十天内,裕民再度的发放了附加的四千万美元,这笔钱直接存入到佳宁在香港交通银行(Bank of Communications)的监管账户。新的这笔贷款是在陈松青的名下担保的。
1983年4月9日,另一笔三百万美元再度的发放给了陈松青的其他公司(Fitarget),1983年6月10日,他们再次的重复同样的动作(这次是四百五十万美元)。同样的,这些贷款都是在陈松青的担保下贷出的。
佳宁在美国的部分产业是为了保障集团能够获得裕民的贷款,可是,既然同样的资产已经被抵押,以获得裕民的贷款,目前再度使用同样的资产进行贷款的话,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了。
由于佳宁没有缴足资金,他们手上的资产只足够作为部分的抵押,为了完成纸上作业,以让佳宁在美国的资产可以抵押给裕民,裕民其实因此而再度的取出了七千六百万美元,他们通过怡保花园集团( Ipoh Garden)的林生兴(Yap Lim Sen)作为中间人,完成整个担保动作。
为了收购佳宁集团在欧克兰的一个产业,他们又再度的交出了七千六百万美元的『贷款』。过后,土著金融付钱叫林生兴往美国跑一趟看个究竟,他回来向土著金融报告说那只不过是一块没人要的贫民窟。
1983年5月20日,土著金融董事部批准了一项建议,通过第三方获取佳宁在美国的产业。两家被提名的公司是Dragon Base和Darton,这份合同中注明『合同撤销期』(rescission period)为四周,而合同也注明可在『对产业的内容进行不利的揭露』的话,合同将会作废。
1983年6月7日,查利尔亲自飞往美国,邀请了著名的Levanthol地产估价公司对佳宁在美国的产业进行估价,他被告知,这个产业的价格不可能值得如买卖合同中所注明的七千六百万美元。
另外一家Perini估价行认为这些产业只值五千六百万美元(也即是七千六百万美元的36%)。查利尔通知土著金融有关他的发现,并企图叫土著金融撤销这项交易。
1983年6月9日,查利尔给妻子写了一封信,详述他对这项交易感到心灰意冷,可是这份信却没写完,也不曾寄出。查利尔也反对向佳宁集团贷出额外的四百万美元,以让他们收购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hina Underwriters Life & General Insurance Co. Ltd,CUL)以及香港友联银行有限公司(Union Bank Hong Kong Limited,UB)。
身为裕民的副总经理,他亲自阻止了一笔四百万美元的贷款。在1983年6月18日,查利尔被发现遭人谋杀,他的尸体在香港新界的香蕉园内被发现。
在同一天,这笔贷款被发放了给Fitarget。这是否是巧合呢?……或许是吧!(洛雷恩在沉默了二十三年后,在2008年,他鼓起勇气陈述,他透露,事发前,查利尔在深夜造访他下榻的酒店,在事发当天,他拿取了两万港币为『伊布拉欣※』还钱。)
※指的即是查利尔伊布拉欣
下集继续……呼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Boleh Malaysia Finance (BMF) Part One
作者 ∶Hakim Joe
发表日期∶22-08-2009
翻译 ∶西西留
3 条评论:
呵呵,谢谢西西留,土著金融丑闻时我还没出世呢?刚好可以了解一下巫统是怎样开始滥用人民的钱的。太感谢西西留了。
精彩极了,期待西西留的第二集。
我想知道东姑拉沙里是不是也是吃钱的。
怡保花园集团的老板以前很像是姓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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