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Why I am absent in court today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23-04-2009
翻译 ∶ECS283
校对注解∶西西留
在两次遭到《内安法令》扣留后,我不打算那么容易让他们在第三次抓到我。我也拒绝面对叛国罪的提控,因为那也是一条不归路,我热爱我的生命,若能的话,我想再活多几年。
我想要说明下为何我将在今天2009年4月23日缺席出庭。首先,这牵涉到我最近和雪州皇室的冲突。因为我在2009年3月2日写了一封公开信※给霹雳大臣尼查,以回应霹雳的宪法危机。我的家族认为这是一种大逆不道的行为,要我向霹雳苏丹公开道歉。
※请点击阅读
【毫不留情∶一封给尼查的公开信】
【毫不留情∶尊贤王,抗暴君】
【毫不留情∶我现在是被放逐在外的不受欢迎人物】
我拒绝向我的家族的要求妥协,还写了两篇文章评击霹雳皇室违反大马联邦宪法,以及妄视人民意愿。我的意见与前上诉庭法官陈炘铠的是一样的,如文章下方的附文。
雪州苏丹非常生气,引起我们两家人之间的对持,我的家族告诉我说,我为家族名誉带来了羞辱,要求我出席一场家族会议来商讨此事。不过,我最终都没有出席该会议,这也使情况更加恶化。
我的家族后来给我最后通碟,若我不公开道歉,我的家族就会在主流报纸上刊登广告,与我断绝关系。我的回应是,我接受作为一个背叛皇族的应有惩罚,自我放逐出雪州境外。就因为如此,我最近错过两场我家族的丧礼,因为我不得再踏入雪州一步。
必须理解的是,这是自雪兰莪开朝两百五十年以来,任何被认为是作了叛逆行为的皇室成员的惩罚。我的祖父苏丹慕沙,就因为这样而遭到同样的惩罚。任何激怒苏丹的人,对皇室成员来说,最恰当的惩罚就是如此了。
这表示说,我再也不能再到八打灵再也法庭面对审讯,因为那里是雪兰莪的地区。
第二个理由是这样的:
在2008年9月,我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因为说我写了一篇有关阿坦杜雅的谋杀的文章,还说某些当官的也涉及其中。不过,在这法庭内,还有吉隆坡法院,我也面对煽动和刑事毁谤的官司。
现在,我在2008年9月的《内安法令》扣留是出于同样的罪名,也就是在这间法庭的煽动官司,和吉隆坡法庭的刑事毁谤官司。这表示说,同样的罪名,我却被惩罚两次,在法律上,这是于法不合的。
虽然,在2008年11月,沙亚南法院判定说我的扣留是非法的,因此下令释放。但政府却对此提出上诉,这很明显,政府要我回到甘文丁,在没有审讯的情况下被扣留,就不说我还面对两个官司,都是同样的罪名。
这些事情都让我相信我是不会得到公平的审讯的,即使八打灵再也法院判我无罪,他们还是可以提出上诉,就像他们不满沙亚南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那样,而联邦法院在最近的《内安法令》上诉的庭审中表现得非常不专业。
最后,我给尼查的公开信被当成是叛国的行为,而政府要以叛国罪起诉我。实际上,没有这种法律存在不打紧,这并不会阻止他们利用「向统治者宣战」的罪名来对付我,就像他们对付奥「奥玛乌纳」(Al-Ma'unah)成员那样,那些人都已经在2006年十月份被吊死在双溪毛糯监狱。
我许多朋友都注意到警察车时常停在他们家门外,有的却注意到警官在他们家门前溜荡,有些甚至被传招到武吉阿曼盘问,警察要他们透露我目前的下落。
为何警察在找我呢?两个月前,联邦法院匆匆忙忙地赶着要听审有关对我的《内安法令》扣留上诉。在拒绝我们的申请和容许我们一些时间来提出相关的必要文件时,突然间无声无息了。
我觉得这里有点不对路。在经过一些调查后,我有理由相信,一项新的扣留令已经发出。这是为何警察在找着我。若我今天上法庭的话,我就不被容许离开了。警察会马上逮捕我,送我回去甘文丁,这次我就没有这么好彩,可以像上两次那样,在两个月后就放出来了。
在两次遭到《内安法令》扣留后,我不打算那么容易让他们在第三次抓到我。我也拒绝面对叛国罪的提控,因为那也是一条不归路,我热爱我的生命,若能的话,我想再活多几年。
以上就是我没有出庭的理由了。不过我将会出庭,除非情况容许。例如说,我不会被控叛国罪,也得到当局的保证说不再对我的《内安法令》扣留提出上诉,也没有发出新的逮捕令。毕竟,若对拉萨巴京达的释放也没有提出上诉,为何我就不能呢?
******************************************
附文: 前上诉庭陈炘铠法官的意见
请点击阅读中文版全文【陈炘铠法官:苏丹并没有权利指示尼查辞职】
现在我们知道为何霹雳和大马各处的人民对苏丹做出了苛刻的批评,在网上快速的搜索一下将能够证明着一些。
这是人民认知上的迷失,当人民觉得他有所偏袒的时候,他们的信任已经被摧毁——他们觉得他已经被纳吉所影响。
令人悲哀的是,向来备受国际间尊崇,以及受到人民爱戴的阿兹兰莎苏丹,因为一时之误,名誉尽毁。
无论他(陛下)是否真的有偏袒一方,当他们去想说他已经收到纳吉的影响或是为了讨好国阵的时候,他在正义和公正的名誉已经破灭。
这些已经足够让一般人士觉得他是如此,覆水难收。从此以后,在也没有人相信他在演说中所提到的良好政府的运作,以及司法公正了。
给人的印象是,他光说不练。
当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他有两个选择。
首先,他可以要求统治者解散州议会,以进行州选举。其次,如果他的要求被统治者拒绝的话,『他必须在行政议会中呈交辞职信』。
第十七条(6)款禀明:
「如果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除非至高的陛下解散州议会,他应该向行政议会辞职。」
第十六条(6)款所要说明的是:「如果州务大臣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他应该向行政议会辞职。除非统治者在州务大臣的要求下解散州议会。」
可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尼查在二月四日当天已经要求了统治者解散州议会,而统治者在二月五日通知他。他(陛下)已经选择了保留他对解散议会的御准。
在这个情况下,州务大臣别无他法,只好向行政议会辞职。
无法宣布州务大臣的职位悬空
第十八条(2)(b)条下,统治者拥有所给予的自由裁决权,以保留对州务大臣要求解散州议会的御准。
很不幸的,统治者在目前的案例中,回避霹雳州宪法第十八条(2)(b)条,表现得毫无宪法精神。
这就是他所做的事。
霹雳苏丹在媒体文告中表示:尼查收到苏丹的召见,以通知他统治者不解散州议会的决定。而根据霹雳州宪法第十八条(2)(b)条,霹雳苏丹命令尼查和行政议会的成员即刻辞去他们的职位。
「如果尼查和行政议员们不辞职,州务大臣和州行政议会将被当成悬空。」
我们都知道苏丹不过是君宪制下的皇室,除了第十八条(2)(b)条下禀明的自由裁判权,没有统治的权力。
因此,除了第十八条(2)款所提到的一些事项下,霹雳苏丹没有权力命令尼查和州行政议员即刻辞去他们的职位。他也没有权力宣布州务大臣和州行政议员的职位被当成已经悬空。
目前的局面,州务大臣如果无法获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时,可根据十八条(2)(b)条行事,这允许他要求统治者解散州议会。
可是,在这个情况下,统治者拒绝了他的要求,于是州务大臣别无选择,只好『呈交行政议会的辞职信』了。
因此,为何统治者在目前这个情况下罔顾第十六条(6)款呢?
在十六条(6)款下,苏丹知道这粒球将会踢给州务大臣,而州务大臣将『必须呈交行政议会的辞职信』。而他(陛下)选择了避开霹雳州宪法中的这些条款。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