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毫不留情∶回教法对普通法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Islamic law versus common law
作者∶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09-07-2008
翻译∶ECS283

原告必须出示四个证人,如果原告无法做到的话,他或她必须被惩罚。至于被告,也是一样必须能够出示四个证人以支持他或她的否认有罪的论点,要不然将会面对后果。

赛夫挑战安华在宗教司前宣誓

莫赛夫布卡里阿芝兰挑战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伊不拉欣以赌咒或在宗教司前发誓来解决问题。在一封寄给TV3的电邮里,莫赛夫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封电邮在昨天的电台新闻报导中播出。

这位安华的前参谋也形容这项鸡奸课题是他们之间的私人恩怨。莫赛夫说他不会怪责人民,还希望他们保持平静,以开明的心境接受事实。

“我以开明的心境接受所有的批评。身为一位受害者,我有权力寻求保护,”他说。他挑战安华定下时间和日期以赌咒来解决这问题作为电邮的总结。“只要通知我时间和日期就好。我并不怕遵守我的承诺,”他补充道。

- 星报

现在来看看以下的可兰经章节∶

可兰经第24章∶

第一节∶(这是)我颁降的一章天经,我使他成为法令(具有约束力)。我在其中已降下了明显的迹象,以便你们能够留意。

第二节∶奸夫淫妇,打他们每人一百鞭。如果你们信仰阿拉和末日,莫让对他俩的怜悯阻止你们执行阿拉的命令,并让一部分的信仰者见证他们的惩罚。

第三节∶犯淫行的男子只能娶犯淫行的妇女,或是拜偶像的人;犯淫行的妇女也只能嫁给犯淫行的男人或拜偶像的男人。对于信仰者,这种事是受禁止的。

第四节∶那些诬告贞洁的妇女,而不能提供四名证人的人,各打他们八十鞭,并以后永远不接受他们的见证,因为这种人是作孽的人。

第五节∶除非他们事后悔罪并改正(他们的行为),那么,阿拉就是多恕的、大慈的。

第六节∶至于那些指控他们的配偶们的人,而又除了他们自己之外没有证人,让他凭着阿拉(起誓)作证四次,说他确实是诚实的,(他们单方面的证据可以被接受)。

第七节∶第五次的(誓言)是说如果他说谎,则求阿拉降祸给他。

第八节∶但是他的妻子可以避免惩罚,如果她凭着安拉(起誓)作证四次,说他(她的丈夫确实)是说谎。

第九节∶而第五次(的誓言)应是,如果他(她的控诉者)所说的是事实,她就祈求安拉降怒恼给她。

所以,你可以看到,安赛鸡奸课题其实是很容易解决的。首先,并没有什么那些把可兰经放在头上,或是在那些戴头巾穿大袍的人面前宣誓(不然的话,那些渣打银行的“大只,强壮,亲切”的看守人就很不得空了。)。这些事情并不在回教里出现,至多是无知乡下人的古老传说而已。

可兰经在第九章第三十一节里对这种事情这么表示∶他们在阿拉之外,以他们的教士、修士及玛莉之子基督作为他们的主,而他们却被命只崇拜独一的主。除他之外就无其他的神了。万赞归主,(他)与他们所添附的伙伴无关。

你并不在一位修士或牧师或比你更会说阿拉伯语的人面前发誓。你是在神的面前宣誓。如果你有四个证人支持你的指控或否认的话,更加好。不过,假如你不能做到的话,那你就宣誓四次,然后第五次的那个就是求神降罚于你,如果你撒谎的话。

当然,第二十四章说的是一个男的指控一个女的有奸情。不过,许多大学士都同意这段章节也能用在一个男的指控另一个男的奸情(无论是和男的或女的)。这是因为奸情就是奸情,和性别无关。

这程序很简单。指控者举出四个证人,或宣誓五次说你是说真话。然后被指控的人也举出四个证人来辩护,或宣誓五次。假如双方都没有证人,都宣誓了五次的话呢?那么这里的章节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可兰经第三十九章∶

第三十节∶的确(有一天)你会死亡,的确(有一天)他们也会死亡。

第三十一节∶最后,在审判日,你们(全体)都将在你们的主的跟前互相辩论。

第三十二节∶那些假借真主的名义而撒谎,并且否认已降临面前的真理的人,还有谁比他更不义呢?难道火狱里就没有不信道者的地方了吗?

第三十三节∶传达实言的和承认实言的,这些就是做了正确的事的人。

是的,就是那样。撒谎的就会在神的面前得到应有的惩罚,就在他们死后。你不能改变规则。这是可兰经订下的规则。对一个回教徒来说,可兰经就是他们的准则。

让我们来看一看另一种场合。一个男人在一间酒店房间里和一个不是他的妻子的女人被同时抓奸,又会怎样呢?

如果他们都不是回教徒,那就没有什么事情发生。
如果他们都是回教徒,那就会被罚了。如果他们都成年了,做的也是成年人做的事,怎么可以受罚呢?在普通法上,非婚性行为不是一种罪行。不过,在回教上来看,却是一种罪行。所以,如果你是回教徒,那就会用上回教法律,你就会被罚了。

同样地,回教对婚外情的指控,也有很详细的说法。指控的人必须举出四位证人。不然的话就会被罚。不过,如果指控的人宣誓五次,那就会逃过惩罚。但是最后却要面对真主的审判,为他的撒谎(若有)付出代价。

而被指控的人,也要举出四位证人来支持他的否认,不然的话就要同样地宣誓五次,那就会逃过惩罚。但是最后却要面对真主的审判,为他的撒谎(若有)付出代价。

好吧,你也许会说鸡奸在马来西亚普通法下是一项罪行,所以应该引用普通法而不是回教法。

是那样的吗?那样的话,我一天没有祈祷五次,星期五不到回教堂祈祷的话,就不必受罚了。因为这些在普通法下都不是罪行啊。我也可以在公众场合喝啤酒,在斋戒时候没有斋戒,因为这些在普通法下都不是罪行。我也可以和一个不是我的妻子的女性发生关系,只要她不是15岁就好。因为这在普通法下都不是罪行。

既然这些在在普通法下都不是罪行,那为何我还是会被惩罚呢?所以你看,普通法不能超越可兰经,因为可兰经就是回教徒的准则。若你是个回教徒,可兰经就关你的事,不是普通法。普通法只能用在可兰经不能用上的场合。

实际上,口交在普通法下也是一项罪行。有关罪行的最高惩罚是7年徒刑。但是,回教没有指出口交是罪行,所以回教徒可以享受口交,虽然在普通法下,能够送他们去坐长监。宗教的学士们对肛交则分成两派。一些说能够,一些则说不能够。不过在普通法下,肛交和口交的罪行是一样的。而回教徒则能够依从他们的宗教司的劝告,做或不做,他们可以不管普通法说些什么。

是的,当可兰经对某些事情很详细时,回教法就派上用场了。不然的话,才用普通法(例如把车泊在“不可停车” 区)。而在回教里也没有煽动刑法。实际上,煽动法令非常不回教。回教认为对政府和统治者进言是必须的,不然的话就是一种罪恶。所以,别怕因为煽动罪名而进监牢。因为神过后会因为你害怕进监牢而保持沉默而严重惩罚你。比起神以后所对你做出的惩罚,两年监牢算不了什么。

所以,回到这个鸡奸课题;赛夫和安华都要宣誓五次。若他们都做了,那事情就可以告一段落了。至少在他们这世人是如此。然后,撒谎的那个,将会在死后面对神,接受惩罚。这是神说的。既然两个人都是回教徒,最后的结局惟有如此。

当你是一位回教徒,人类的法律就不能超越神的法律。整件课题就是这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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