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声明
本人巴拉苏巴马廉博鲁玛(身份证编号∶500927-71-5257),是一名已过法定年龄的马来西亚公民,居住在门牌32号,彩虹花园1路,彩虹花园,万挠,雪兰莪,至诚宣誓以下供词∶-
一、我在1981年加入大马皇家警察部队,成为一名巡警。之后,我晋升为巡伍长,最终在1998年从政治部离开警队。
二、离开警队后,我成为一个独立私家侦探。
三、大约在2006年6、7月,阿都拉萨巴金达雇用我十天,负责每个工作天从早上8时至下午5时,在其坐落在安邦路的天然胶大楼㈠办公室,负责保护安全他的安全。他当时显然受到第三者的骚扰。
㈠Bangunan Getah Asli
四、我在工作两天半后就辞职了,因为我没有获得任何妥当的指示。
五、不过,阿都拉萨在2006年10月5日重新聘用我,他当时显然收到一名华裔、自称陈姓助理警监男子的骚扰电话,他威胁阿都拉萨,要后者还债。我后来发现,这名男子其实是一名姓洪的私家侦探,他受雇于一名蒙古女郎阿旦杜亚沙里布。
六、阿都拉萨巴金达担心,是一名蒙古女郎阿旦杜亚在背后威胁他,而且将在不久后来马,同时企图联络他。
七、阿都拉萨告诉我,他担心的原因是,有人曾劝告他,阿旦杜亚已经获得蒙古「巫师」的法力,所以他绝不可以再见到她的脸。
八、当我询问这蒙古女郎到底是谁,阿都拉萨告诉我,她是一名朋友。阿都拉萨通过一名重要人物而结识她,这名人士要求阿都拉萨在经济上照顾她。
九、针对一名自称姓陈的助理警监的华裔男子的恐吓电话,我劝他向警方报案。不过,他拒绝了,他告诉我,其中涉及了一些大人物。
十、阿都拉萨继续告诉我,阿旦杜亚是个大骗子,有轻易说服别人的本事。她据说有很大的金钱需求,而阿都拉萨甚至为她在蒙古买了一栋房子。
十一、阿都拉萨过后让我听她的一些电话留言,这些留言中,阿旦杜亚要求他还清已到期的债务,否则将对他不利,并且骚扰他的女儿。
十二、如此一来,我也需要同时保护他的女儿罗薇娜㈡。
㈡Rowena
十三、在2006年10月9日大约早上9时30分,我接到阿都拉萨的一通电话。他表示阿旦杜亚已在他的办公室,同时要求我马上到他的办公室。由于我正在进行监视工作,我因此派遣我的助手苏拉斯㈢到阿都拉萨巴金达的办公室。我随后才过去那里。苏拉斯成功控制状况,同时说服阿旦杜亚和随行的两名朋友离开。不过,阿旦杜亚留下了一纸便条,便条纸源自马来亚酒店,她用英文在纸上书写,要求阿都拉萨通过她的手机联络她(其上有电话号码),她也写下了她的房间号码。
㈢Suras
十四、阿旦杜亚向苏拉斯自我介绍是「阿米娜」㈣,并且表示,她到来是为了探视自己的男友阿都拉萨。
㈣Aminah,译注:阿旦杜亚的别称
十五、不过,这三名蒙古女郎在翌日中午12时左右,再度造访阿都拉萨在安邦路天然胶大楼的办公室。他们没有进入该大楼,不过却再次告诉苏拉斯,他们要见阿米娜的男友-阿都拉萨。
十六、2006年10月11日,阿米娜独自造访阿都拉萨的办公室,同时交给我一张便条,请我转交给阿都拉萨,我也照做了。阿都拉萨巴金达给我看该便条,她基本上要求他马上致电。
十七、我建议阿都拉萨说,如果阿米娜继续骚扰他的话,安排逮捕阿米娜是比较明智的做法,不过他却拒绝了,认为一旦她的钱用光,她就会返回蒙古。
十八、于此同时,我也安排苏拉斯在马来亚酒店展开监视,监控这3名蒙古女郎的动向,不过她们认出了苏拉斯。显然她们跟苏拉斯交了朋友,有几个晚上,他更在她们的房间过夜。
十九、当阿都拉萨发现苏拉斯和阿旦杜亚逐渐熟络后,他叫我把他从马来亚酒店中拉出来。
二十、在2006年10月14日,阿米娜前往阿都拉萨位于白沙罗高原的房子。我当时虽然不在场,但是阿都拉萨通过电话告知我此事,于是我马上赶到他家。当我一抵步时,我发现阿米娜在该所房子前的篱笆外高喊:「拉萨,你这混蛋,快给我出来」。我于是试图稳住她的情绪,但是却无法办到,我惟有报警。警方后来派出两辆巡逻车到现场,我向警方解释了当时的情况,警方于是把阿米娜带到十五碑的警局。
二十一、我乘一辆德士,跟随警车前往十五碑警局。我叫阿都拉萨和他的律师迪仁㈤向警方投报此事,但被他们拒绝。
㈤Dirren
二十二、当我在十五碑警局时,阿米娜的私家侦探洪忠明先生也随后抵步,我们相互讨论此事。他们要我向阿都拉萨提出一些要求,包括支付他们50万美元和三张飞往蒙古的机票,这显然是在巴黎交易中,至今还欠阿米娜的佣金。
二十三、阿米娜在这阶段已经冷静下来了,十五碑警局的一名女警劝告我离开该地以及心平气和的解决此事。
二十四、我接着把阿米娜的要求转告了阿都拉萨,并且告诉他,我对于他们刚才没有支持我报警一事感到失望。我们讨论良久,我向他提出我希望退出这份工作。
二十五、在讨论过程中,阿都拉萨为了说服我继续留下,告诉了我以下这些事情:
1、他是在新加坡的一个钻石展上,通过拿督斯里纳吉的介绍,认识了阿米娜。
2、拿督斯里纳吉告诉阿都拉萨,他曾跟阿米娜发生过性关系,而后者也愿意进行肛交。
3、拿督斯里纳吉要求阿都拉萨好好照顾阿米娜,因为他现在已贵为副首相,他不希望再被阿米娜所骚扰。
4、拿督斯里纳吉、阿都拉萨和阿米娜3人,曾经在巴黎共进晚餐。
5、阿米娜要阿都拉萨支付她一笔钱。阿米娜认为,她有权获得一笔50万美元的款项,作为她在巴黎协助完成一项潜水艇交易的佣金。
二十六、在2006年10月19日,我到阿都拉萨位于白沙罗高原的住家,执行我的夜班工作。我如常地把我的车子泊在屋外。我看到那里有一辆黄色的普腾将相㈥德士,车上有三名女人,其中一人是阿米娜。那辆德士U转后,在屋前停下,那些女人把车窗绞下,并祝我「屠妖节快乐」。然后,那辆德士驶离该地。
㈥Proton Perdana
二十七、大概20分钟后,那辆德士驶返,但车上只剩下阿米娜一人。她步出德士后,走过来向我谈话。我发送了一则手机短讯给阿都拉萨,通知他「阿米娜在这里」。我过后收到阿都拉萨的回复短讯,他指示我「拖着她,直到我的人马到达为止」。
二十八、在我和阿米娜的谈话中,她告诉了我以下事情:
1、她是在新加坡和拿督斯里纳吉一起时,认识了阿都拉萨。
2、她曾经跟阿都拉萨和拿督斯里纳吉,在巴黎共进晚餐。
3、她曾被承诺,可获得一笔总值50万美元的佣金,作为在巴黎完成一项潜水艇交易的酬劳。
4、阿都拉萨曾经在蒙古买了一所房子给她,不过她的兄弟后来把房子重贷出去,她需要一笔钱来赎回房子。
5、她的母亲患病,她需要钱来支付母亲的治疗费用。
6、她曾在韩国和阿都拉萨结婚,因为她的母亲是一名韩国人,而父亲则是蒙古人和中国人所生的混血儿。
7、她询问我,如果我不允许她会见阿都拉萨,是否能代为安排,让她会见拿督斯里纳吉。
二十九、我跟阿米娜谈了大概15分钟,过后一辆红色的掀背型普腾赛佳抵达该地,车上载有一名女子和两名男子。我现在知道这名女子就是伍长罗哈妮扎罗斯兰㈦,而两名男子则是阿兹拉㈧和西鲁㈨。他们当时都身穿便服。阿兹拉当时朝我走来,而另两人则呆在车内。
㈦罗哈妮扎罗斯兰 Rohaniza
㈧阿兹拉 Azilah Hadri
㈨西鲁 Sirul Azahar
三十、阿兹拉问我,那名女子是否就是阿米娜。我回答说「是的」。过后阿兹拉就走开了,并用手机拨打了几通电话。10分钟后,另一辆车子,一辆蓝色的普腾赛佳缓缓驶抵。该辆车由一名马来男子所驾驶,司机座的窗口已经绞下,而那名司机正望着我们。
三十一、阿兹拉告诉我,他们将会带走阿米娜。我通知阿米娜,他们要逮捕她。另外两人然后离开红色的普腾汽车,交换座位,让一巡伍长罗哈妮查和阿米娜坐到后面,而他们俩则坐在前面。他们开车离开,而这次是我最后一次见到阿米娜了。
三十二、这一切发生的时候,阿都拉萨并不在家。
三十三、2006年10月19日以后,从晚上7时至翌日早上8时,我继续在阿都拉萨坐落于白沙罗高原家里工作,因为他继续收到一名称为「艾米」㈩的女子的恐吓短讯。艾米显然是「阿米娜」在蒙古的表妹。
㈩布尔玛,别名「艾米」(Burmaa Oyunchimeg)
三十四、2006年10月20日,阿米娜的两名女性朋友⑾出现在阿都拉萨的家里,询问阿米娜的下落。我告诉她们,她已经在之前一晚被逮捕了。
⑾布尔玛(Burmaa Oyunchimeg)和乌里杜雅(Gal Ochir Uuriintuya)
三十五、过了几个晚上后,这两名蒙古女子、洪忠明和另一名称为「艾米」的蒙古女子出现在阿都拉萨巴金达的住所要找阿米娜,他们相信阿米娜被囚禁在那里。
三十六、这引起了一阵骚动,我因此报警。警方不久后开着一辆警车抵达。另外一辆警车随后也到来,他是来自金马警局的警官,负责调查这些蒙古女子之一,我相信是艾米所投报的失踪人口案。
三十七、我打电话给当时在家里的阿都拉萨,通知他前门所发生的状况。他后来致电给慕沙沙菲里副警监⑿,然后再回电给我,告诉我慕沙沙菲里将打电话到手机,并且要我将手机交给该名来自金马警局的警官。
⑿Musa Safri
三十八、我之后就在我的手机接到了慕沙沙菲里打来的电话,我将手机交予该名来自金马警局的警官。他们的对话大约有3至4分钟,之后探员叫那些女子离开,并且要她们明天去找他。
三十九、2006年10月24日,或者前后,阿都拉萨指示我陪同他到十五碑警察局。他接到劝告,针对这些蒙古女郎的骚扰向警方报案。
四十、在此之前艾米曾传短讯给我,她说将跟蒙古领事一起到泰国对阿米娜的失踪的事向警方报警。很显然的她也将同样的短讯传给了阿都拉萨。这是为何他告诉我,他被劝告去报警的原因。
四十一、阿都拉萨告诉我,慕沙沙菲里副警监指示他去找一个依德里斯⒀副警监,他是十五碑警局的刑事部主任。依德里斯后来又要他去找东尼⒁助理警监。
⒀Idris
⒁Tonny
四十二、当阿都拉萨在十五碑警局,当着东尼助理警监的面前完成报案后,后者要求他录取口供,不过阿都拉萨拒绝了,因为他要出国。不过他答应准备一份书面口供,并且将一个U盘交给东尼助理警监。根据东尼助理警监给我的说法,我知道阿都拉萨没有这样做。
四十三、不过东尼助理警监在隔天反要求我提供口供,而我也这样做了。
四十四、我在2006年10月26日不再和阿都拉萨工作,而在同一天,阿都拉萨一个人离国前往香港。
四十五、2006年11月中旬,我接到东尼助理警监从汉都亚路警察总部打来的电话,要求我就阿米娜失踪案去会见他。当我抵达那里,我马上在《刑事法令第506条款》的非法恐吓罪名下被逮捕。
四十六、我随后被关到牢房内还押5天。在第3天时我获得保释。
四十七、2006年11月底,警察总部的D9部门派探员来到我家,并且将我押送警察总部。当我抵达时,我被告知我已经在《刑事法令第302条款》谋杀罪名的指控下被捕。我被关到牢房内扣押了7天。
四十八、我被转送到武吉阿曼接受盘问,他们问我关于一则阿都拉萨在2006年10月19日达传给我的短讯。这则短讯写着「拖延她,直到我的人抵达为止」。他们显然从阿都拉萨的手机拿到这则短讯。
四十九、他们接着连续7天,每天从早上8时半至下午6时不断地录取我的口供。我告诉他们我所知道的一切,包括阿都拉萨巴金达和阿米娜所告诉我的一切,关于他们跟拿督斯里纳吉的关系。不过,当我准备签署我的口供书的时候,这些详情已经被剔除。
五十、我在莎亚南高庭对阿兹拉、西鲁和阿都拉萨巴金达的审讯中提供了证据。检控官没有问我关于阿米娜跟拿督斯里纳吉的关系,或者我从慕沙沙菲里副警監所接到的电话,而我相信,他是拿督斯里纳吉和/或他太太的随扈。
五十一、在阿都拉萨被捕当天,在凌晨6时30分,我与阿都拉萨身处其律师的办公室,阿都拉萨告诉我们,在前一日傍晚,他已经向纳吉发了一则短讯,因为他不相信他将会被逮捕,但是却并未接获任何回应。
五十二、过了不久,在早上7时30分,阿都拉萨收到纳吉的短讯,向我和其律师出示有关短讯。有关短讯写着「我在今早11时会见总警长,问题将会被解决...保持冷静」。
五十三、据我所知,阿都拉萨於同一天早上,在其位于安邦路的天然胶大厦被捕。
五十四、这份法定宣誓书的目的是:
1、针对有关当局的阿旦杜亚命案的调查手法表示我的不满。
2、提醒有关当局,除了这三名被告之外,极有可能还有其他的人涉及蒙古女郎命案。
3、敦促有关当局马上重新开启针对蒙古女郎命案的调查,以便任何新的证据能够提呈上庭。
4、强调我作为一名曾经服务长达17年的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成员,我很肯定,若之前没接获来自上司明确的指示,任何一名警员都不会对一个人的头部开枪或炸毁他们的身体。
5、我也关注,若在阿旦杜亚案中被提控谋杀的被告阿兹拉及西鲁不必自辩论的话,他们将不必宣誓或供出究竟是从何接获命令,以及究竟是谁下达命令给他们。
五十五、本人在《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的条约下,谨以此声明,所述内容全为属实。
巴拉苏巴马廉 博鲁玛
于2008年6月18日
在吉隆坡高等法院
庄重宣告与签署
1 条评论:
{8A}我与冰毒厂老板之一的谈判!!25-09-2009年 你Cho Chang Teik 要上诉我就帮你上诉吧!{A}My Country has a rotten Prime Minister Mohd Najib Bin Tun Abn Razak! ***以侮治国*** { 8A }
2013年1月22日上午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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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我网络漫游就清楚一切.http://t.co/72sG0rPWHa.
【朱玉叶沉冤待雪】
MH17 & MH370将你奥巴马〈Barack Obama 〉成为万古罪人 , 遗臭亿年在本使者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后都让美国人存在有羞耻感也识时务者为俊杰~回头是岸~AM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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