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星期二

巴拉苏巴马廉的法定声明全文

法定声明

本人巴拉苏巴马廉博鲁玛(身份证编号∶500927-71-5257),是一名已过法定年龄的马来西亚公民,居住在门牌32号,彩虹花园1路,彩虹花园,万挠,雪兰莪,至诚宣誓以下供词∶-

一、我在1981年加入大马皇家警察部队,成为一名巡警。之后,我晋升为巡伍长,最终在1998年从政治部离开警队。

二、离开警队后,我成为一个独立私家侦探。

三、大约在2006年6、7月,阿都拉萨巴金达雇用我十天,负责每个工作天从早上8时至下午5时,在其坐落在安邦路的天然胶大楼㈠办公室,负责保护安全他的安全。他当时显然受到第三者的骚扰。
㈠Bangunan Getah Asli

四、我在工作两天半后就辞职了,因为我没有获得任何妥当的指示。

五、不过,阿都拉萨在2006年10月5日重新聘用我,他当时显然收到一名华裔、自称陈姓助理警监男子的骚扰电话,他威胁阿都拉萨,要后者还债。我后来发现,这名男子其实是一名姓洪的私家侦探,他受雇于一名蒙古女郎阿旦杜亚沙里布。

六、阿都拉萨巴金达担心,是一名蒙古女郎阿旦杜亚在背后威胁他,而且将在不久后来马,同时企图联络他。

七、阿都拉萨告诉我,他担心的原因是,有人曾劝告他,阿旦杜亚已经获得蒙古「巫师」的法力,所以他绝不可以再见到她的脸。

八、当我询问这蒙古女郎到底是谁,阿都拉萨告诉我,她是一名朋友。阿都拉萨通过一名重要人物而结识她,这名人士要求阿都拉萨在经济上照顾她。

九、针对一名自称姓陈的助理警监的华裔男子的恐吓电话,我劝他向警方报案。不过,他拒绝了,他告诉我,其中涉及了一些大人物。

十、阿都拉萨继续告诉我,阿旦杜亚是个大骗子,有轻易说服别人的本事。她据说有很大的金钱需求,而阿都拉萨甚至为她在蒙古买了一栋房子。

十一、阿都拉萨过后让我听她的一些电话留言,这些留言中,阿旦杜亚要求他还清已到期的债务,否则将对他不利,并且骚扰他的女儿。

十二、如此一来,我也需要同时保护他的女儿罗薇娜㈡。
㈡Rowena

十三、在2006年10月9日大约早上9时30分,我接到阿都拉萨的一通电话。他表示阿旦杜亚已在他的办公室,同时要求我马上到他的办公室。由于我正在进行监视工作,我因此派遣我的助手苏拉斯㈢到阿都拉萨巴金达的办公室。我随后才过去那里。苏拉斯成功控制状况,同时说服阿旦杜亚和随行的两名朋友离开。不过,阿旦杜亚留下了一纸便条,便条纸源自马来亚酒店,她用英文在纸上书写,要求阿都拉萨通过她的手机联络她(其上有电话号码),她也写下了她的房间号码。
㈢Suras

十四、阿旦杜亚向苏拉斯自我介绍是「阿米娜」㈣,并且表示,她到来是为了探视自己的男友阿都拉萨。
㈣Aminah,译注:阿旦杜亚的别称

十五、不过,这三名蒙古女郎在翌日中午12时左右,再度造访阿都拉萨在安邦路天然胶大楼的办公室。他们没有进入该大楼,不过却再次告诉苏拉斯,他们要见阿米娜的男友-阿都拉萨。

十六、2006年10月11日,阿米娜独自造访阿都拉萨的办公室,同时交给我一张便条,请我转交给阿都拉萨,我也照做了。阿都拉萨巴金达给我看该便条,她基本上要求他马上致电。

十七、我建议阿都拉萨说,如果阿米娜继续骚扰他的话,安排逮捕阿米娜是比较明智的做法,不过他却拒绝了,认为一旦她的钱用光,她就会返回蒙古。

十八、于此同时,我也安排苏拉斯在马来亚酒店展开监视,监控这3名蒙古女郎的动向,不过她们认出了苏拉斯。显然她们跟苏拉斯交了朋友,有几个晚上,他更在她们的房间过夜。

十九、当阿都拉萨发现苏拉斯和阿旦杜亚逐渐熟络后,他叫我把他从马来亚酒店中拉出来。

二十、在2006年10月14日,阿米娜前往阿都拉萨位于白沙罗高原的房子。我当时虽然不在场,但是阿都拉萨通过电话告知我此事,于是我马上赶到他家。当我一抵步时,我发现阿米娜在该所房子前的篱笆外高喊:「拉萨,你这混蛋,快给我出来」。我于是试图稳住她的情绪,但是却无法办到,我惟有报警。警方后来派出两辆巡逻车到现场,我向警方解释了当时的情况,警方于是把阿米娜带到十五碑的警局。

二十一、我乘一辆德士,跟随警车前往十五碑警局。我叫阿都拉萨和他的律师迪仁㈤向警方投报此事,但被他们拒绝。
㈤Dirren

二十二、当我在十五碑警局时,阿米娜的私家侦探洪忠明先生也随后抵步,我们相互讨论此事。他们要我向阿都拉萨提出一些要求,包括支付他们50万美元和三张飞往蒙古的机票,这显然是在巴黎交易中,至今还欠阿米娜的佣金。

二十三、阿米娜在这阶段已经冷静下来了,十五碑警局的一名女警劝告我离开该地以及心平气和的解决此事。

二十四、我接着把阿米娜的要求转告了阿都拉萨,并且告诉他,我对于他们刚才没有支持我报警一事感到失望。我们讨论良久,我向他提出我希望退出这份工作。

二十五、在讨论过程中,阿都拉萨为了说服我继续留下,告诉了我以下这些事情:
1、他是在新加坡的一个钻石展上,通过拿督斯里纳吉的介绍,认识了阿米娜。
2、拿督斯里纳吉告诉阿都拉萨,他曾跟阿米娜发生过性关系,而后者也愿意进行肛交。
3、拿督斯里纳吉要求阿都拉萨好好照顾阿米娜,因为他现在已贵为副首相,他不希望再被阿米娜所骚扰。
4、拿督斯里纳吉、阿都拉萨和阿米娜3人,曾经在巴黎共进晚餐。
5、阿米娜要阿都拉萨支付她一笔钱。阿米娜认为,她有权获得一笔50万美元的款项,作为她在巴黎协助完成一项潜水艇交易的佣金。

二十六、在2006年10月19日,我到阿都拉萨位于白沙罗高原的住家,执行我的夜班工作。我如常地把我的车子泊在屋外。我看到那里有一辆黄色的普腾将相㈥德士,车上有三名女人,其中一人是阿米娜。那辆德士U转后,在屋前停下,那些女人把车窗绞下,并祝我「屠妖节快乐」。然后,那辆德士驶离该地。
㈥Proton Perdana

二十七、大概20分钟后,那辆德士驶返,但车上只剩下阿米娜一人。她步出德士后,走过来向我谈话。我发送了一则手机短讯给阿都拉萨,通知他「阿米娜在这里」。我过后收到阿都拉萨的回复短讯,他指示我「拖着她,直到我的人马到达为止」。

二十八、在我和阿米娜的谈话中,她告诉了我以下事情:
1、她是在新加坡和拿督斯里纳吉一起时,认识了阿都拉萨。
2、她曾经跟阿都拉萨和拿督斯里纳吉,在巴黎共进晚餐。
3、她曾被承诺,可获得一笔总值50万美元的佣金,作为在巴黎完成一项潜水艇交易的酬劳。
4、阿都拉萨曾经在蒙古买了一所房子给她,不过她的兄弟后来把房子重贷出去,她需要一笔钱来赎回房子。
5、她的母亲患病,她需要钱来支付母亲的治疗费用。
6、她曾在韩国和阿都拉萨结婚,因为她的母亲是一名韩国人,而父亲则是蒙古人和中国人所生的混血儿。
7、她询问我,如果我不允许她会见阿都拉萨,是否能代为安排,让她会见拿督斯里纳吉。

二十九、我跟阿米娜谈了大概15分钟,过后一辆红色的掀背型普腾赛佳抵达该地,车上载有一名女子和两名男子。我现在知道这名女子就是伍长罗哈妮扎罗斯兰㈦,而两名男子则是阿兹拉㈧和西鲁㈨。他们当时都身穿便服。阿兹拉当时朝我走来,而另两人则呆在车内。
㈦罗哈妮扎罗斯兰 Rohaniza
㈧阿兹拉 Azilah Hadri
㈨西鲁  Sirul Azahar

三十、阿兹拉问我,那名女子是否就是阿米娜。我回答说「是的」。过后阿兹拉就走开了,并用手机拨打了几通电话。10分钟后,另一辆车子,一辆蓝色的普腾赛佳缓缓驶抵。该辆车由一名马来男子所驾驶,司机座的窗口已经绞下,而那名司机正望着我们。

三十一、阿兹拉告诉我,他们将会带走阿米娜。我通知阿米娜,他们要逮捕她。另外两人然后离开红色的普腾汽车,交换座位,让一巡伍长罗哈妮查和阿米娜坐到后面,而他们俩则坐在前面。他们开车离开,而这次是我最后一次见到阿米娜了。

三十二、这一切发生的时候,阿都拉萨并不在家。

三十三、2006年10月19日以后,从晚上7时至翌日早上8时,我继续在阿都拉萨坐落于白沙罗高原家里工作,因为他继续收到一名称为「艾米」㈩的女子的恐吓短讯。艾米显然是「阿米娜」在蒙古的表妹。
㈩布尔玛,别名「艾米」(Burmaa Oyunchimeg)

三十四、2006年10月20日,阿米娜的两名女性朋友⑾出现在阿都拉萨的家里,询问阿米娜的下落。我告诉她们,她已经在之前一晚被逮捕了。
⑾布尔玛(Burmaa Oyunchimeg)和乌里杜雅(Gal Ochir Uuriintuya)

三十五、过了几个晚上后,这两名蒙古女子、洪忠明和另一名称为「艾米」的蒙古女子出现在阿都拉萨巴金达的住所要找阿米娜,他们相信阿米娜被囚禁在那里。

三十六、这引起了一阵骚动,我因此报警。警方不久后开着一辆警车抵达。另外一辆警车随后也到来,他是来自金马警局的警官,负责调查这些蒙古女子之一,我相信是艾米所投报的失踪人口案。

三十七、我打电话给当时在家里的阿都拉萨,通知他前门所发生的状况。他后来致电给慕沙沙菲里副警监⑿,然后再回电给我,告诉我慕沙沙菲里将打电话到手机,并且要我将手机交给该名来自金马警局的警官。
⑿Musa Safri

三十八、我之后就在我的手机接到了慕沙沙菲里打来的电话,我将手机交予该名来自金马警局的警官。他们的对话大约有3至4分钟,之后探员叫那些女子离开,并且要她们明天去找他。

三十九、2006年10月24日,或者前后,阿都拉萨指示我陪同他到十五碑警察局。他接到劝告,针对这些蒙古女郎的骚扰向警方报案。

四十、在此之前艾米曾传短讯给我,她说将跟蒙古领事一起到泰国对阿米娜的失踪的事向警方报警。很显然的她也将同样的短讯传给了阿都拉萨。这是为何他告诉我,他被劝告去报警的原因。

四十一、阿都拉萨告诉我,慕沙沙菲里副警监指示他去找一个依德里斯⒀副警监,他是十五碑警局的刑事部主任。依德里斯后来又要他去找东尼⒁助理警监。
⒀Idris
⒁Tonny

四十二、当阿都拉萨在十五碑警局,当着东尼助理警监的面前完成报案后,后者要求他录取口供,不过阿都拉萨拒绝了,因为他要出国。不过他答应准备一份书面口供,并且将一个U盘交给东尼助理警监。根据东尼助理警监给我的说法,我知道阿都拉萨没有这样做。

四十三、不过东尼助理警监在隔天反要求我提供口供,而我也这样做了。

四十四、我在2006年10月26日不再和阿都拉萨工作,而在同一天,阿都拉萨一个人离国前往香港。

四十五、2006年11月中旬,我接到东尼助理警监从汉都亚路警察总部打来的电话,要求我就阿米娜失踪案去会见他。当我抵达那里,我马上在《刑事法令第506条款》的非法恐吓罪名下被逮捕。

四十六、我随后被关到牢房内还押5天。在第3天时我获得保释。

四十七、2006年11月底,警察总部的D9部门派探员来到我家,并且将我押送警察总部。当我抵达时,我被告知我已经在《刑事法令第302条款》谋杀罪名的指控下被捕。我被关到牢房内扣押了7天。

四十八、我被转送到武吉阿曼接受盘问,他们问我关于一则阿都拉萨在2006年10月19日达传给我的短讯。这则短讯写着「拖延她,直到我的人抵达为止」。他们显然从阿都拉萨的手机拿到这则短讯。

四十九、他们接着连续7天,每天从早上8时半至下午6时不断地录取我的口供。我告诉他们我所知道的一切,包括阿都拉萨巴金达和阿米娜所告诉我的一切,关于他们跟拿督斯里纳吉的关系。不过,当我准备签署我的口供书的时候,这些详情已经被剔除。

五十、我在莎亚南高庭对阿兹拉、西鲁和阿都拉萨巴金达的审讯中提供了证据。检控官没有问我关于阿米娜跟拿督斯里纳吉的关系,或者我从慕沙沙菲里副警監所接到的电话,而我相信,他是拿督斯里纳吉和/或他太太的随扈。

五十一、在阿都拉萨被捕当天,在凌晨6时30分,我与阿都拉萨身处其律师的办公室,阿都拉萨告诉我们,在前一日傍晚,他已经向纳吉发了一则短讯,因为他不相信他将会被逮捕,但是却并未接获任何回应。

五十二、过了不久,在早上7时30分,阿都拉萨收到纳吉的短讯,向我和其律师出示有关短讯。有关短讯写着「我在今早11时会见总警长,问题将会被解决...保持冷静」。

五十三、据我所知,阿都拉萨於同一天早上,在其位于安邦路的天然胶大厦被捕。

五十四、这份法定宣誓书的目的是:
1、针对有关当局的阿旦杜亚命案的调查手法表示我的不满。
2、提醒有关当局,除了这三名被告之外,极有可能还有其他的人涉及蒙古女郎命案。
3、敦促有关当局马上重新开启针对蒙古女郎命案的调查,以便任何新的证据能够提呈上庭。
4、强调我作为一名曾经服务长达17年的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成员,我很肯定,若之前没接获来自上司明确的指示,任何一名警员都不会对一个人的头部开枪或炸毁他们的身体。
5、我也关注,若在阿旦杜亚案中被提控谋杀的被告阿兹拉及西鲁不必自辩论的话,他们将不必宣誓或供出究竟是从何接获命令,以及究竟是谁下达命令给他们。

五十五、本人在《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的条约下,谨以此声明,所述内容全为属实。

巴拉苏巴马廉 博鲁玛
于2008年6月18日
在吉隆坡高等法院
庄重宣告与签署

1 条评论:

Unknown 说...

{8A}我与冰毒厂老板之一的谈判!!25-09-2009年 你Cho Chang Teik 要上诉我就帮你上诉吧!{A}My Country has a rotten Prime Minister Mohd Najib Bin Tun Abn Razak! ***以侮治国*** { 8A }
2013年1月22日上午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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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叶沉冤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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